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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00:4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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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

(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会令第113号发布)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便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士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决定增设士官军衔等级,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上等兵军衔。
(二)军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晋升下士军衔;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晋升中士军衔;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晋升上士军衔。
(三)士官: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一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三级军士长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军士长晋升四级军士长的期限为五年;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专业军士军衔;一级专业军士晋升二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晋升三级专业军士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专业军士晋升四级专业军士的期限为五年。
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按照班长的军衔晋升。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四级军士长和四级专业军士,由军或者相当于军的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和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由师或者相当于师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一级军士长、一级专业军士、列兵;降级不适用于级别薪金最低一级的士官。降职、降衔、降级,一般只降一级。”
六、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志愿兵享受供给制和薪金制相结合的生活待遇。薪金由军衔薪金、级别薪金和补贴构成。”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3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第三条 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成功,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现场招聘集市,免费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择业服务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雇主)与被介绍成功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从事家政服务的可半年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补贴300元;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现场招聘集市,免费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择业服务的,每人每次补贴5元。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每季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免费职业介绍成功补贴

1、《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3、申领补贴人员《失业证》或免费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

4、用人单位(雇主)加具录用意见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二)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补贴

1、《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补贴申请表》;

2、失业人员或本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本人登记并签名确认的《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求职人员登记表》。

第六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各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面向以上人员开展免费职业培训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可按不同的人员类别,凭下列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失业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报名;

(二)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失业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报名。

第八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个补贴期免费培训者参加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80%,且再就业率达30%以上的,每人培训、鉴定补贴额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工种(专业)收费标准拨付。原则上,每人每期培训补贴额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对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的培训补贴,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130%;达不到以上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标准的,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工种(专业)收费标准(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50%拨付。

第九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每季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再就业培训补贴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申领补贴人员《失业证》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或《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复印件;

(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考核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拨付: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职业介绍机构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补贴申请之日起20日内(节假日顺延),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或《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一式三份)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

(二)财政部门或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节假日顺延),应完成补贴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将补贴款项直接划入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并将有关补贴申请资料退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第十一条 享受补贴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有关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介绍或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全部非法所得,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按照《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三条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列支。其补贴标准和申领、拨付程序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全称

体 制

职介许可证号

开业时间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工商登记机关

税务主管机关


注册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账号















本机构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共免费成功介绍 名本市失业人员和 名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登记名册附后),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元。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经核实,申报单位共成功介绍

名本市失业人员和 名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同意职业介绍补贴 元。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再就

业资

金管

理部

门核

定拨

款意




同意从再就业资金中拨职业介绍

补贴 元。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说明:1、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填报此表,并附《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名册》和失业证或免费求职证件复印件、推荐介绍信回执复印件。

2、本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一份,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存一份,退回一份填报单位。



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失业人员)名册

登记单位盖章:

登记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失业证号码
成功就业日期(年月日)
推荐介绍信号码
成功介绍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合同期限或用工期限
备注






















































































































































































注:1、登记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失业证号码等栏在职业介绍时作记录;成功就业日期、推荐介绍信号码、成功介绍用人单位名称、劳动合同期限等栏在成功介绍后作记录。

2、凭此登记表及失业证和推荐介绍信回执复印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3、本表一式三份,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名册

登记单位盖章:

登记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免费求职

证件号码
成功就业日期(年月日)
推荐介绍信号码
成功介绍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合同期限或用工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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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等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国际义务,使在我省海域内遇险的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和人员等能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性自救互救相结合,驻军部队与地方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海上搜寻救助是每个海上、航空单位应尽的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义务。救人是海上搜寻救助的首要原则。在海上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科研等活动的船舶和航空器,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应尽力救助。
第四条 海上搜寻救助的范围是:
(一)海上船舶、舰艇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火灾、操纵能力受损、失踪、人员落水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石油平台、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
(二)航空器由于各种原因在海上坠落或迫降等事故。

第二章 海上搜寻救助任务的分工
第五条 广东省海上安全指挥部(对外称广东海难搜寻救助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域范围内的海上搜寻求助工作;按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力量参加跨区的重大海上事故的搜寻救助工作;负责与香港政府搜求部门进行海上搜救业务的联系和协调,
交流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 我省海域划分为三个海上搜救协调区,分别由省、汕头、湛江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其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一)汕头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汕尾以东的我省海域;
(二)湛江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阳江以西的我省海域;
(三)省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汕尾以西至阳江以东的我省海域。
第七条 沿海各市的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航政局(所),渔港监督(以下简称沿海各市、县海上搜寻救助部门)负责其管辖海(港)区范围内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并积极参与较大海上事故的搜寻救助工作。
第八条 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及其所属救助站、点、船舶,是我省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专业力量,专业值班救助船要随时准备执行海上的搜寻救助任务。
第九条 民航广州管理局、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及省内其他航空公司,负责我省海域的空中搜寻救助任务;民用搜救飞机的组织指挥由民航广州管理局负责。
第十条 驻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舰船、航空器是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单位,应服从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寻救助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不得借故推辞或贻误时机。对在海上搜寻救助中需要解决的业务问题,按业务归口由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海岸电台和有关岸台、单位在收到海上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遇险或处于紧急状态的信息时,除能自行处置的可边行动边报告外,均应立即向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救部门报告,广州地区的单位可直接向省海上安全指挥部报告。军队单位可向广
州军区作战值班室报告。
外国石油作业公司所属船舶、石油平台发生海难事故,亦可通过南海东、西部石油公司向省海上安全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收到海上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的遇险求救信号时,除应按第十二条规定报告外,有搜救能力的单位应即采取搜救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财产的伤亡与损失,并努力查明失事情况上报。
第十四条 海上搜寻救助现场的组织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出事现场的船舶承担,专业救助船抵达后,再由专业救助船负责现场指挥与实施搜救技术措施;军队参加搜寻救助的舰船、飞机,在现场统一指挥单位的协调下,由海军派出的舰船负责具体指挥与实施搜救技术措施。必要时
,省海上安全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
第十五条 搜寻救助船舶、飞机启航前或在开赴事故现场途中,应尽快同遇险船舶、石油平台、设施沟通并保持通信联系,了解遇险船舶的险情发展与要求,研究并准备各项搜救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搜寻救助飞机、船舶启航后,省海上安全指挥部(以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名义)或当地港务监督应即发布搜救公告,将我搜救船舶、飞机的名称、呼号、航速、预计到达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通知遇险的船舶、石油平台、设施。
第十七条 搜救船舶、飞机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尽力查明遇险船舶、石油平台、设施的失事原因及状况,立即实施搜救。现场指挥(或协调)船应随时将营救的进展情况报告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救部门。
第十八条 搜救现场指挥(或协调)船获悉遇险者的遇险状态已不存在或人员生命安全已获保障时,应即建议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港务监督对外发布结束搜救行动的公告。
第十九条 搜救船舶、飞机在预定出事地点附近经搜救未有结果,认为幸存希望已不存在时,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港务监督可宣布终止搜救。如再获新的信息时,认为需要,可再次恢复搜救。
第二十条 搜救船舶、飞机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遇险船舶、石油平台、设施有造成油污染损害的,应摄影取证并估计溢油量和溢油漂移方向等,及时报告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救部门。

第四章 搜救通信联络
第二十一条 海上安全指挥部,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站,沿海各市、县海上搜寻救助部门等有关海上搜救部门、单位,应逐步配备“特种电话”或“紧急调度电话”、“遇险电话”。有条件的,应建立长途直拨电话。省各级邮电部门对海上紧急搜救电话应予优先接通。
第二十二条 海上搜寻救助过程中,如民用有线电话不能保障,需经当地驻军的线路迂回通信时,驻军部队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处理,按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交通部颁布的《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章 胶险人员的接待、遣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脱险后的外籍船员的接待、遣返等善后事宜,由外轮代理公司或船东委托的代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脱险后的港澳、台湾渔民的接待、遣返等善后事宜,由水产部门商请当地水上公安部门或对台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脱险后的越南难民,由当地公安边防及有关部门就地处理后放行。所需补给、修船等费用原则上由难民自理;无法偿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粤港海上搜寻救助合作。
第二十七条 我省海域内的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遇险,需请香港搜救部门协助传递信息和协作搜救的,由省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与香港搜救部门联系和协商。
第二十八条 珠江口港澳航道上船舶发生海事的搜寻救助工作,按我省与香港方面的协议,由香港海事处与黄埔港务监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9频道)联系,黄埔港务监督收到情况后,应及时报告省海上安全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 香港搜救部门要求派遣民用船舶、飞机进入我省领海内搜救遇险人员时,应向省海上安全指挥部说明各有关事项,由省海上安全指挥部统一报有关单位批准后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香港民用直升飞机在进行海上搜救任务时,征行石油平台同意后,可在我国沿海进行作业的外国石油平台上降落与加油(不得上落客货),但应及时知会省海上安全指挥部。

第七章 与其他省、区的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外省、区的船舶、飞机在我省海域失事遇险,省、市海上安全指挥部在组织、协调、指挥搜救工作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其所属省、区有关部门。当获悉我省船舶、飞机在邻省、区海域求救时,应即请求有关省、区的海上安全指挥部救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