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1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8〕8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了《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
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
(试行)

目 录

前言…………………………………………………………………4
1.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表………………………………………5
  表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5
  表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5
  表3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5
  表4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5
  表5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6
  表6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6
  表7 纺织业用水定额…………………………………………7
  表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8
  表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1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2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9
  表1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10
  表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10
  表15 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14
  表16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定额………………………………16
  表17 橡胶制品业用水定额……………………………………16
  表18 塑料制品业用水定额……………………………………17
  表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定额……………………………17
  表2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18
  表2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18
  表22 金属制品业用水定额……………………………………18
  表23 通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19
  表24 专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5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6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2
  表28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用水定额………23
  表29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用水定额…………………………23
  表3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用水定额……………23
  表31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23
  表32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23
2.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表 ………………………………24
  表1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用水定额…………………………24
  表2 城市公共交通业用水定额…………………………………24
  表3 零售业用水定额……………………………………………24
  表4 住宿业用水定额……………………………………………24
  表5 餐饮业用水定额……………………………………………24
  表6 环境管理业用水定额………………………………………24
  表7 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25
  表8 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25
  表9 其他服务业用水定额………………………………………25
  表10 教育用水定额……………………………………………25
  表11 卫生用水定额……………………………………………25
  表12 社会福利业用水定额……………………………………26
  表13 文化艺术业用水定额……………………………………26
  表14 体育用水定额……………………………………………26
  表15 国家机构用水定额………………………………………26
  表16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26
  表17 生活与公共用水月变化系数参考表……………………27
编制说明……………………………………………………………28


前 言

  为有效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绍政发〔2007〕37号),特制定《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本定额涵盖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等48个行业,可供国民经济发展中涉水规划编制、工程项目设计、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用水论证、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和各类用水考核基数、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使用。
  本定额由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绍兴市水利局、绍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织编制。
  主要起草单位:绍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主要编制人员:应 毅、王建利、伍焕海、王开元、沈伟泉、单新强、张建南、傅坚强、许丹凤、卜宇倩、何茂昌。





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表

表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0890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铁精矿粉 立方米/吨 3.8


表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0911 铜矿采选 铜采选 立方米/吨 15
B0912 铅锌矿采选 锌精矿 立方米/吨 2.7


表3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1100 其他采矿业 莹石粉 立方米/吨 2
石料、碎石 立方米/吨 0.6
石英砂 立方米/吨 1.1
建筑石料 立方米/吨 0.5
硫采矿 立方米/吨 15


表4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310 谷物磨制 面粉 立方米/吨 0.3
C1320 饲料加工 饲料 立方米/吨 0.3
C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菜油 立方米/吨 3.9
菜粕 立方米/吨 3.1
C1351 畜禽屠宰 生猪屠宰 立方米/头 1.0
分割肉 立方米/吨 0.1
宰牛 立方米/头 0.8
牛分割肉 立方米/吨 0.9
C1352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熟食制品 立方米/吨 38
油脂 立方米/吨 0.6
腌腊制品 立方米/吨 17
其它肉制品 立方米/吨 32
糟卤 立方米/万瓶 30.5
C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 冻鱿鱼 立方米/吨 7.0
冻虾仁 立方米/吨 45
其它水产品加工 立方米/吨 69
C1370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脱水蔬菜 立方米/吨 55
速冻食品 立方米/吨 26
速冻蔬菜 立方米/吨 34
坚果加工 立方米/吨 12
C1392 豆制品制造 豆制品 立方米/吨 45
豆奶 立方米/吨 15
C1393 蛋品加工 咸蛋(真空包装) 立方米/万只 33
禽蛋 立方米/吨 41


表5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411 糕点、面包制造 软馅 立方米/吨 20
月饼 立方米/吨 16
香糕 立方米/吨 10
其他糕点 立方米/吨 33
C1419 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饼干 立方米/吨 2.6
C1421 糖果、巧克力制造 麦芽糖 立方米/吨 19
糖果 立方米/吨 45
C1422 蜜饯制作 蜜饯 立方米/吨 22
C1431 米、面制品制造 膨化制品 立方米/吨 5.0
年糕 立方米/吨 6.0
八宝饭 立方米/吨 10
粽子(160克/只) 立方米/万只 20
C1439 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方便面 立方米/吨 6.0
盒装快餐 立方米/万份 67
C1440 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灭菌奶 立方米/吨 16
炼乳 立方米/吨 9.0
消毒鲜奶 立方米/吨 10
酸奶 立方米/吨 13
奶粉 立方米/吨 19
C1453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罐头 立方米/吨 34
C1461 味精制造 味精 立方米/吨 210
C1462 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酱油 立方米/吨 10
米醋 立方米/吨 6.0
豆酱 立方米/吨 6.0
C1469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酱菜 立方米/吨 30
腐乳 立方米/吨 18
南乳汁 立方米/吨 0.6
C1491 营养、保健食品制造 营养液 立方米/吨 237
C1492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冷饮 立方米/吨 25
机冰 立方米/吨 1.3
冻品冷食 立方米/吨 25
C1494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多肽黑白元 立方米/吨 38
果胶 立方米/吨 170
山梨酸钾 立方米/吨 38
葡萄糖酸钠 立方米/吨 84




表6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521 白酒制造 白酒 立方米/千升 32
C1522 啤酒制造 啤酒 立方米/千升 12
C1523 黄酒制造 黄酒 立方米/千升 18
C1529 其他酒制品 果酒 立方米/千升 7.0
五加皮等色酒 立方米/千升 8.0
C1531 碳酸饮料制造 碳酸饮料 立方米/吨 3.0
C153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桶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2.0
瓶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1.8
罐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3.5
C153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果肉饮料 立方米/吨 0.9
果汁饮料 立方米/吨 5.4
含乳饮料 立方米/吨 15
C1539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其他软饮料 立方米/吨 18


表7 纺织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711 棉、化纤纺织加工 纱 立方米/吨 98
棉布 立方米/万米 32
化纤(涤纶)布 立方米/万米 224
色织提花布 立方米/万米 366
涤丝 立方米/吨 4.3
C1712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棉及棉混纺印染布 立方米/万米 297
化纤(涤纶)印染布 立方米/万米 149
棉及棉混纺针织印染布 立方米/吨 176
化纤针织印染布、散
纤维染色 立方米/吨 91
灯芯绒 立方米/万米 421
纱线染色 立方米/吨 390
C1721 毛条加工 洗净毛 立方米/吨 16
毛条 立方米/吨 28
C1722 毛纺织 毛纱 立方米/吨 33
呢绒 立方米/吨 4034
毛毯 立方米/万条 1164
毛料 立方米/万米 1168
C1723 毛染整精加工 散毛染色 立方米/吨 117
毛条染色 立方米/吨 92
毛纱染色 立方米/吨 134
毛衫染色 立方米/万件 420
C1741 缫丝加工 白厂丝 立方米/吨 700
棉片(条、球) 立方米/吨 165
精梳条 立方米/吨 21
绢丝 立方米/吨 537
C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 坯绸 立方米/万米 11
C1743 丝印染精加工 精炼绸 立方米/万米 25
染色 立方米/吨 382
印花 立方米/万米 532
染丝 立方米/吨 124
砂洗绸 立方米/万米 530
针织印花绸 立方米/吨 91
真丝绸整理 立方米/吨 11
C1751 棉及化纤制品制造 毛巾 立方米/万米 264
阔幅床单 立方米/万条 3060
棉毯 立方米/万条 765

C1753 麻制品制造 亚麻纱 立方米/吨 78
黄麻纱线 立方米/吨 3.7
C1756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浸胶帘子布 立方米/吨 17
C1757 无纺布制造 粘合衬 立方米/万米 397
水剌无纺布 立方米/吨 30
C1759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 医用纱布 立方米/万米 38
医用腹部垫 立方米/万米 42
C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针织坯布 立方米/吨 232
C1762 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针织手套、帽、巾 立方米/万件 113
针织羊毛衫 立方米/万件 549


表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810 纺织服装制造 梭织服装 立方米/万件 82
针织服装 立方米/万件 164
服装染色砂洗 立方米/万件 867


表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910 皮革鞣制加工 轻革 立方米/平方米 0.2
山羊鞋革 立方米/平方米 572
服装革 立方米/平方米 0.4
棒球革 立方米/张 2.6
C1923 皮箱、包(袋)制造 箱包 立方米/万只 1600
C1931 毛皮鞣制加工 裘皮染毛 立方米/万张 65
皮硝染 立方米/万张 155
C1932 毛皮服装加工 裘皮服装 立方米/万件 5600
C1939 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各类裘皮围巾 立方米/万条 340
兰狐领 立方米/万条 1100
C1942 羽毛(绒)制品加工 羽绒羽毛 立方米/吨 19
水洗羽毛 立方米/吨 340


表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021 胶合板制造 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 立方米/立方米 2.7
单板 立方米/立方米 1.8
C2023 刨花板制造 刨花板 立方米/立方米 0.7
C2029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立方米/立方米 209
C2040 竹、滕、棕、草制品制造 竹胶板 立方米/立方米 2.8
竹木地板 立方米/平方米 0.4


表11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210 纸浆制造 自制浆 立方米/吨 85
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兰芯纸 立方米/吨 66
扑克纸、餐巾印花纸 立方米/吨 77
新闻纸 立方米/吨 157
箱板纸、涂布白板纸、黄板纸 立方米/吨 83

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灰底涂布白板纸 立方米/吨 27
瓦楞纸、装饰纸 立方米/吨 44
纱管纸板 立方米/吨 116
牛皮箱板纸 立方米/吨 122
非织造布 立方米/吨 0.4
牛皮卷芯纸 立方米/吨 150
印花纸 立方米/吨 79
平衡纸 立方米/吨 50
牛皮纸 立方米/吨 90
绉纹卫生纸 立方米/吨 84
云母纸 立方米/吨 223
半透明纸 立方米/吨 85
仿牛皮纸 立方米/吨 100
过滤纸,油封、编织、贴花等纸 立方米/吨 51
棉纸 立方米/吨 63
引线纱纸 立方米/吨 610
灰板纸 立方米/吨 94
卷烟纸 立方米/吨 150
双胶棉纸 立方米/吨 936
电池棉纸 立方米/吨 990
电隔纸 立方米/吨 1088
锚杆纸 立方米/吨 1683
吸尘袋内纸 立方米/吨 1140
装饰纸原纸 立方米/吨 1000
成型纸 立方米/吨 384
复写原纸、拷贝纸 立方米/吨 224
电话纸 立方米/吨 140
汽车工业滤纸 立方米/吨 170
化学分析滤纸 立方米/万张 138
热封型滤纸 立方米/吨 409
长纤维纸 立方米/吨 1484
打字蜡纸 立方米/万盒 41
双面胶带纸 立方米/吨 1364
网干纸、防粘纸、淋膜纸 立方米/吨 1.7
医用胶带棉纸 立方米/吨 1060
包装纸 立方米/吨 99
自用包装板 立方米/吨 144
C2231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 彩盒、外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2.3
纸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10
包装纸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0.7
瓦楞纸箱 立方米/吨 2.3


表12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彩印 立方米/吨 13
印刷品(报刊类) 立方米/万印 0.7
印刷品(书刊类) 立方米/万印 1.3
包膜 立方米/万米 1.2


表1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412 笔的制造 铱金笔 立方米/万支 48
C2421 球类制造 羽毛球 立方米/万打 306


表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611 无机酸制造 盐酸 立方米/吨 1.0
硫酸 立方米/吨 9.0
碳酸 立方米/吨 47
稀硝酸40% 立方米/吨 7.9
磷酸 立方米/吨 59
氢氟酸 立方米/吨 4.0
无水氢氟酸 立方米/吨 0.8
亚磷酸 立方米/吨 36
无水氟化氢 立方米/吨 6.0
C2612 无机碱制造 烧碱(折百) 立方米/吨 26
纯碱 立方米/吨 20
氢氧化铜 立方米/吨 208
工业氨水 立方米/吨 65
C2613 无机盐制造 硅酸钠 立方米/吨 2.6
碳酸钙 立方米/吨 70
硫酸铜 立方米/吨 130
碳酸钾 立方米/吨 329
氯化铵 立方米/吨 84
碱式碳酸铜 立方米/吨 142
硫酸锌 立方米/吨 4.0
硫酸铝 立方米/吨 11
结晶氯化铝 立方米/吨 1.0
次氯酸钠 立方米/吨 0.9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硫酸二甲酯 立方米/吨 11
四氢呋喃、氯仿 立方米/吨 38
1-氯蒽醌 立方米/吨 99
化学中间体 立方米/吨 520
苯胺、硝基苯 立方米/吨 13
硝化棉 立方米/吨 42
苯甲酸钠 立方米/吨 6.0
胍盐 立方米/吨 79
环酸 立方米/吨 376
苯甲酸、二氟一氯乙烷 立方米/吨 8.0
一氟二氯乙烷 立方米/吨 6.7
六氟丙烯 立方米/吨 17
三氯化磷 立方米/吨 4.7
三氯硫磷 立方米/吨 98
油酸 立方米/吨 2.0
顺丙烯二酸酐 立方米/吨 30
酒石酸 立方米/吨 352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水杨酸 立方米/吨 160
混合脂肪酸甘油酯 立方米/吨 2.0
2B酸 立方米/吨 527
磺酸 立方米/吨 58
四氟丙醇 立方米/吨 17
三氟丙烯 立方米/吨 13
磷酸酯 立方米/吨 1887
十六酸异丙酯 立方米/吨 71
脂肪醇 立方米/吨 60
脂肪酸 立方米/吨 92
苯酸 立方米/吨 84
对甲苯胺 立方米/吨 277
邻氯(氯乙基)苯胺 立方米/吨 255
苯基肽碳酸盐 立方米/吨 255
二氯吡啶 立方米/吨 43
甲醇 立方米/吨 21
混合胺 立方米/吨 19
2-乙基蒽醌 立方米/吨 91
甲磺酸氯 立方米/吨 98
甲磺酸 立方米/吨 470
甲磺酸胺 立方米/吨 256
对硝基苯胺 立方米/吨 0.7
二氯噻唑 立方米/吨 9.0
对硝基氯化苯 立方米/吨 4.0
邻硝基氯化苯 立方米/吨 8.0
对硝基氯苯酚 立方米/吨 16
邻氯苯胺 立方米/吨 22
Z-噻吩乙醇 立方米/吨 755
Z-噻吩乙胺 立方米/吨 1416
二乙基醛 立方米/吨 170
二甲基醛 立方米/吨 255
对硝基苯甲酸 立方米/吨 88
2-氨基5-硝基苯酚 立方米/吨 169
4-氨基-乙羟基甲苯 立方米/吨 625
2,4,6-三氯苯胺 立方米/吨 161
醋酸酯 立方米/吨 96
1,3,5-三氯苯 立方米/吨 165
乙胺 立方米/吨 130
6-氯-2-硝基苯胺 立方米/吨 16
3-氯-2-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16
5-氯-2-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20
L苯丙氨酸 立方米/吨 2019
苯酐 立方米/吨 8.0
有机锡 立方米/吨 202
二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7.0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工业甘氨酸 立方米/吨 77
乙炔气 立方米/吨 158
十溴二苯醚、溴乙浣 立方米/吨 142
邻乙基苯肼盐 立方米/吨 30
三聚氰胺 立方米/吨 55
甲醛 立方米/吨 1.0
苯碱 立方米/吨 30
乙醇 立方米/吨 78
对甲酚 立方米/吨 22
C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炭黑 立方米/吨 23
白碳黑 立方米/吨 68
合成氨 立方米/吨 53
液氯 立方米/吨 5.5
活性碳 立方米/吨 43
氧化铁 立方米/吨 10
二氧化硫 立方米/吨 16
C2622 磷肥制造 磷肥 立方米/吨 0.6
C2629 其他肥料制造 碳铵 立方米/吨 31
C2631 化学农药制造 2甲4氯 立方米/吨 138
氟乐灵 立方米/吨 5.0
三环唑 立方米/吨 4.6
三唑磷 立方米/吨 408
草甘膦原药 立方米/吨 257
马拉松 立方米/吨 17
杀螟松 立方米/吨 249
甲基1605 立方米/吨 8.0
邻对位、软骨素 立方米/吨 11
杀虫双、杀虫单 立方米/吨 93
甲霜灵 立方米/吨 202
甲基对硫磷 立方米/吨 133
草甘膦 立方米/吨 67
氧乐果 立方米/吨 87
丁草胺 立方米/吨 45
甲胺磷 立方米/吨 143
异稻瘟净 立方米/吨 44
乙酰甲胺磷 立方米/吨 65
乙草胺 立方米/吨 40
C2641 涂料制造 油漆 立方米/吨 7.0
涂料 立方米/吨 0.4
粉末涂料 立方米/吨 4.0
C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油墨 立方米/吨 3.0
C2643 颜料制造 颜料 立方米/吨 212
C2644 染料制造 分散染料 立方米/吨 153
染料 立方米/吨 57
合成染料 立方米/吨 850
C2651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ABS工程塑料 立方米/吨 3.0
色母粒 立方米/吨 72

C2651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聚氯乙稀 立方米/吨 47
酚醛树酯 立方米/吨 2.0
环氧树脂 立方米/吨 10
聚酯切片、聚酯树脂 立方米/吨 4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价检[2007]6号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的标价行为,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经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同时在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nnpn.gov.cn)上公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首次销售的房屋。包括别墅、普通住宅、商铺、办公用房、杂物房、车库等。

  第四条 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并采取《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以下简称《标价册》)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第五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在《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上标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内容请查阅《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字样;具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设施的,则应标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内容请通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

  第六条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包括《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两部分。
  (一)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包含以下内容:所售商品房的用途、结构、是否装修、房号、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款、是否销售、价格执行时间、备注;
  (二)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缴费项目、应缴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主体、备注。

  第七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标价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对规定后的标价方式,房地产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式样,自行印制使用,并在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放置或张贴《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在提醒牌处摆放或张贴《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供购房者查阅。

  第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标示内容应当齐全、真实、准确,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九条 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新建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或广告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 房地产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价册》内容。但不得任意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如需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时,应及时变更《标价册》有关价格内容,并保留调价前《标价册》内容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有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应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四条 承办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承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和闭会期间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六条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七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现阶段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十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根据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行政体制和部门工作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交所属部门、单位研究办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交办
(一)市人大、市政协大会期间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在大会闭会后,由市人民政府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后,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
(二)省级及以上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交由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理由(提案在网上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退回,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明确承办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登记、制定办理方案。
(二)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上门走访、电话短信联系、网上沟通、寄送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现场办理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意见,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三)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涉及主办、会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且不能明确主办单位、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批示或召开协调会后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答复
(一)建议提案的答复必须经过承办单位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答复文稿由经办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把关,报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等。
(二)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
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件均用A4红头公函纸,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如遇3名以上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行文称呼选择前3位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如遇联合提交的集体提案,行文称呼按顺序分别写出提案单位名称。建议提案办理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分三种类别:“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留作参考。
(四)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提案采用网上答复的同时,仍要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一式四份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多名代表或委员联各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每增加一名代表或委员相应增加一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书面答复寄送代表或委员,并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省级及以上建议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代表和委员,应将答复意见按规定格式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文答复。
第十五条 落实
承办单位应认真抓好答复的落实工作。建议提案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应及时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应跟踪落实,并不断提高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率。
第十六条 总结
(一)承办单位在每年10月底以前,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底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二)办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办理不认真、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网上办理
第十七条 政协提案通过市政协网上提案办理系统完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提案网上办理系统中完成提案的审查、立案、批办、改批等工作,承办单位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进行签收、办理、答复等工作。
网上办理过程和内容要主动公开,接受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办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并向政协委员做好解释工作。
积极推行市人大代表建议网上办理工作。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目标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评分标准,开展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
第十九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实行检查督办制度,及时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随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并通过相关渠道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意见反馈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由承办单位将《反馈意见表》交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其“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分别签复意见;领衔代表或委员对其办理态度或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并再次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直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为止。
承办单位应将《反馈意见表》随同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评比、总结等工作,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工作,组织开展办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办理工作机制;要建立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可依
据本规定,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8〕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