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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6:1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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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居住区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小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㈠园林化单位评选标准

1、管理制度:领导重视,建立绿化管理机构,落实绿化经费,模范遵守国家、省颁布的城市绿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无非法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事件发生。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群众积极参与绿化、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2、绿化建设:园林化单位用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配置得当、品种丰富,景观优美,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的休憩设施,不设置围墙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

3、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职的管护队伍或人员。草坪、绿篱、树木定期修剪、整形,保持良好景观。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缺株,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绿地保存率为100%,植物保存率95%以上,园林设施完好率99%以上。

4、环境质量:庭院环境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庭院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和饲养家禽家畜现象。

㈡园林小区评选标准

1、管理制度:小区管理部门重视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有绿化管养专项资金,有专职绿化管护人员,有绿化养护管理档案,模范遵守国家、省颁布的城市绿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发生。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经常性地开展宣传绿化、美化环境活动,居民爱绿护绿意识强。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2、绿化建设:小区总用地面积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城市规划区不低于30000平方米,分宜县不低于10000平方米,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人均绿地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布局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建设部《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规范,乔、灌、花、草相结合,色彩丰富,层次效果好,季相分明,密度合理,景观优美。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小品和休憩设施,不设置围墙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积极开展阳台、室内绿化,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和墙面垂直绿化,取得良好效果。

3、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职的管护队伍或人员。草坪、绿篱定期修剪,树木及时整形修剪,树形完整美观、绿篱无残缺并修剪整齐、草坪修剪良好。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缺株,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绿地保存率为100%,植物保存率95%以上,园林设施完好率99%以上。

4、环境质量:小区环境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小区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无饲养家禽家畜现象。小区内防盗网、空调、烟道、遮阳板等设置整齐、规范、美观。

三、评选程序和命名表彰

㈠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小区)绿化平面规划设计图;

2、单位(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汇报材料;

3、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申报表(见附件)。

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申报单位向市园林局进行申请,由市园林局进行初审,(分宜县城市规划区内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会同县绿化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上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和新余市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绿化委员会)。

㈢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单位采取听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的,由市城管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命名、授牌予以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㈣经考核验收达到省级标准的,由市城管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向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申报“江西省园林化单位”、“江西省园林小区”。

四、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附件:1、新余市园林化单位申报表

2、新余市园林小区申报表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占地面积
m2

单位绿化建设情况

绿地面积
m2
绿地率
%
绿化覆盖率
%

绿化设计单位

绿化施工单位


绿化情况
乔木 株,灌木 株 m2,草坪 m2。

单位绿地管养情况

绿地管护单位

管护人员总数


管护责任人

联系电话


绿地建设及管护情况简介




部门、绿委初评意见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城管局、绿委考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新余市园林小区申报表

小区基本情况

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小区占地面积
m2
居住人口总数


小区绿化建设情况

绿地面积
m2
绿地率
%
绿化覆盖率
%

绿化设计单位

绿化施工单位


绿化情况
乔木 株,灌木 株 m2,草坪 m2。

小区绿化管护情况

绿地管护单位

管护人员总数


管护责任人

联系电话


绿地建设及管护情况简介



部门、绿委初评意见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城管局、绿委考核验收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了使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保证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及时依法执行,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经验,对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
二、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的事项在外地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三、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提出明确的调查事项和要求。必要时,应当简要介绍案情或者附具调查提纲。
根据情况需要,受委托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作补充调查。
四、委托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书中对完成委托调查的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五、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勘验现场的,一般不应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六、受送达人在外地,或者虽在本地但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由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七、委托送达,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人民法院对送达诉讼文书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说明。
受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因故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八、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诉讼文书需要由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九、接受宣判的当事人在外地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宣判。明知接受宣判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不应委托宣判。
十、委托宣判,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和需要宣判的法律文书。委托人民法院对委托宣判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说明。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宣判情况制作笔录;宣判后,及时将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
十一、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十二、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委托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另附函件。
十三、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并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不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十四、受委托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委托书和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执行,并在开始执行后,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通的,应当征得委托人民法院的同意。
十五、受委托人民法院在办理委托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
十六、在委托执行中,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受委托人民法院。
十七、在委托执行中,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十八、在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处理。
十九、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二十、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人的债权,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征得委托人民法院的同意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清偿顺序执行。
二十一、执行完毕后,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在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二十二、委托人民法院自委托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发送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受委托人民法院关于开始执行的通知的,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民法院的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委托人民法院自向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出指令执行的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没有收到该人民法院关于已经指令执行的通知的,可以再行向该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逐级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必须及时指令执行。
二十三、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在执行完毕后,交由委托人民法院存档备查。
二十四、在委托执行的执行过程中,受委托人民法院发现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函请委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后,受委托人民法院如有异议,可以向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但不得停止执行。
二十五、办理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不应收取执行费,受委托人民法院也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二十六、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根据需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拖、阻挠执行。
二十七、办理委托调查、送达、宣判事项,由人民法院审判庭负责。办理委托执行事项,由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尚未设立执行庭的,由有关审判庭负责。
二十八、受委托人民法院办理委托事项,应当建立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委托人民法院、委托时间、委托事项和办理结果等。
二十九、受委托人民法院要把办理委托事项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岗位责任制,同其他工作一样进行考核和奖惩。
三十、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委托事项。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委托人民法院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向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受委托人民法院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
三十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办理委托事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4]60号
2004-4-12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3]3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有关政策精神,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将农村集体耕地征为国家建设用地的,以及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村庄而占用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且原宅基地开垦为耕地的,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企业和其他单位而占用耕地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