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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时间:2024-05-28 16:1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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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杭州市卫生局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杭卫发〔2002〕250号


  一、为加强熟食卤味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指的熟食制品,系指以畜、禽、兽肉及内脏、水产、蛋和豆制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直接入口的熟食卤味。
  凡本市范围内加工、销售熟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本要求。
  三、熟食制品的生产、经营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集中区内不得开设熟食生产加工场所。
  (二)生产经营场所应离污染源20米以上。
  (三)集中式熟食制品加工场所面积每户不少于80平方米。
  (四)前店后场的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六)应当有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要求的给、排水条件。
  四、熟食制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独设立原料间、前处理间、腌制及生坯凉挂间、烧煮间、冷藏贮存间、清洗消毒间、更衣室、熟食间,工艺流程合理。
  (二)熟食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专用水池、专用容器、空气制冷、冷藏、防蝇、防尘、防鼠、通风、清洗消毒、净水器、废弃物容器等卫生设施。
  (三)熟食销售专间不少于15平方米,其中至少有2平方米的预进间。内装空气制冷、紫外线灭菌灯,熟食冰箱、防尘防蝇、给排水、清洗及消毒池和货架等设施。
  五、采购、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购的猪、牛、羊等禽畜原料和内脏,需索取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二)采购和使用食品、食品原料、食品辅料、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三)定型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辅料等,其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原料须经质量验收,摘除有害腺体,清洗干净后加工。
  六、生产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加工流程应从原料到成品,从污物区向清洁区布置,生产经营场地应易于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二)熟食的白胚禁止用水冲淋或浸泡冷却、糟醉熟食应使用加盖容器,冷藏存放,做到“一品一卤一勺”,随卖随取,当日使用。隔夜糟醉熟食一律不得销售。
  (三)熟食应烧熟煮透,并在具有防尘防蝇设施的熟食间内冷却、改刀。
  (四)接触熟食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严格分开,用后清洗消毒,妥善保管。
  七、销售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销售的熟食应当登记,索取生产单位送货凭证。销售的熟食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
  (二)销售熟食前应严格检查质量,使用工具取货,做到一市一切配,货款分开。
  (三)熟食专间应设有空调、紫外灯,温度保持在25℃以下。
  (四)散装熟食不得超过4小时,隔市熟食必须冷藏,回烧后销售。
  (五)盛装熟食的容器应当洁净、消毒,不得着地存放食品。
  (六)熟食间应有洗手、冷藏、消毒设施,做好防蝇、防鼠、防蟑。
  (七)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八)熟食必须在熟食间内存放、销售,禁止移到熟食间外出摊销售。
  八、运输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车辆运送熟食,运送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
  (二)发货前应对车辆、盛器、工具等进行检查,运送的熟食应当货单同行。
  (三)运送熟食后的工具、容器和车辆用应彻底清洗消毒。
  九、从事生产、经营和运送熟食制品的从业人员应做到:
  (一)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应当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上岗位操作。
  (三)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接触熟食时须洗手、消毒、进入熟食专间时,应更衣和戴口罩。
  十、生产、经营熟食制品必须提供或索取下列凭证:
  (一)生产、经营熟食者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熟食制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专用的送货凭证。
  (三)熟食经营者应当索取熟食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专用的送货凭证。
  十一、熟食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规模应与生产场地相适应,集中式熟食经营者配送另售店的数量由各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熟食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订卫生制度。生产加工者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制定必要的产品标准,进行食品卫生自身管理和成品检验。
  十三、熟食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卫生法规,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熟食生产经营者单位和个人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按规定无偿采样。
  十五、熟食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申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
(1)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2)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2、立案。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1)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立案范围。
(2)赔偿请求人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
(3)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4)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5)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6)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
(7)符合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规定。
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的,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15日内送达赔偿申请书副本。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3、审理。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办理。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不公开进行。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对赔偿请求人和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分别进行。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的由来;(2)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3)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4)申请的赔偿案件确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以及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5)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6)处理意见和理由。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意见。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4、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维持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2)撤销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
(3)变更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中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4)赔偿决定: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5)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2)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3)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4)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5)决定内容。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3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5、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可根据决定书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也可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关于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执行程序和方式,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赔偿协议以及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与请求人达成的赔偿协议,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但是,由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国家机关,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对此,学理上有人认为,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强制执行,可以参照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对被告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因此,人民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将决定书根据决定事项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裁决,请求人不服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只能申诉。此外,如果赔偿委员会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作者:褚静

电影洗印废水(定影水洗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

广电部 财政部


电影洗印废水(定影水洗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

从定影液中用电解提银方法回收白银的奖励办法已制订并已执行。为尽量回收贵重金属,防止银对水体的污染,保护环境,目前有部分电影洗印单位已开始从定影水洗水中将微量白银回收。定影水洗水中的白银含量少,回收方法复杂,花费劳力大。为进一步调动电影洗印企业职工回收白银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1985〕117号文《关于开展综合利用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电影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
各电影洗印专业企业及电影制片厂洗印车间(工作间),凡符合实行条件的均可执行本规定。
二、实行该奖励办法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年定影液电解提银回收率应达到60%以上;
(二)定影后水洗水含银量不超过25毫克/升;
(三)应具备定影水洗水提银设备及处理措施;
(四)具备定影液电解提银及定影水洗水含银量的测试手段;
(五)具有胶片冲洗量、白银回收量和定影水洗水含银量及回收体积的原始记录。
三、白银回收定额与奖金提取标准
定影水洗水提银定额为每加工100万米胶片回收白银0.5公斤,超过定额按下述比例提奖:
(一)年洗片量在1000万米以上的洗印单位,按超额部分收入的20%提奖;
(二)年洗片量在500-1000万米的洗印单位,按超额部分收入的25%提奖;
(三)年洗片量在500万米以下的洗印单位,按超额部分收入的30%提奖;
(四)上述提奖比例,在实践中如出现问题,电影局可按5%的比例给予适当调整。
四、奖金的来源和发放范围
奖金从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的价值中提取。奖金额的分配由各厂确定,但应体现企业拿大头、个人拿小头以及多劳多得的原则。
奖金的发放范围,主要是白银回收人员、洗片员、设备检修员、监测人员等。
五、加强监督与管理
(一)各厂在填报奖金领款证明单时,必须详细填报洗片数量,并附销售白银数量的单据。
(二)企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核定提奖比例。凡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奖金外,并追究企业领导与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规定自1988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