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2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会协[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

  1.《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2. 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实现行业人才国际化,推动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目标,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于1991年创立,至今已举办17次考试。经过不断的改革完善,建立健全了考试基本制度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累计14万余人取得全科合格证,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注册会计师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了包括人才战略、国际趋同战略和做大做强战略在内的行业发展战略,行业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突破。

  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人才。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人才建设的基础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新需求,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选拔和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考试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

  为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深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于2007年初作出决定,启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对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持作用。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和继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基本经验,充分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的成功做法,通过比较、分析、提炼、吸收,科学改革考试制度,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在行业人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完善考试方式,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体现胜任能力评价要求的考试制度,促进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提高,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国际普遍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相趋同,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的“通行证”。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阶段、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考试组织、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这次改革主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阶段,即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考生在通过第一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后,才能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

  基于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

  (二)调整考试科目

  在现行考试制度5个科目的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和整合,对考试科目作以下调整:

  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科。

  第二阶段,设综合1科。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科目均不设英文附加题。

  (三)调整成绩有效期

  第一阶段的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年内取得第一阶段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

  第二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后5年内完成。对取得第二阶段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全科合格证。

  三、新的考试制度与现行考试制度的衔接

  新的考试制度于2009年开始实施。现行考试制度在2009年仍继续实施一年。

  2009年,具有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的考试制度或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其至2009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发放全科合格证;未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其至2010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单科合格成绩的转换方式是,现行考试制度下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现行考试制度下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2个科目的合格成绩。新的考试制度下,以转换方式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至2013年。

  其他考生从2009年起均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附件2:

  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说明

  

  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就改革方案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于1991年创立,至今已经举办了17次考试,累计14万多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健全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的日益融合,对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考试制度,对于加快培养和选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和企业国际化发展新需求的行业人才,尚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我们认真总结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基本经验,充分借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国际经验,在深入探索和认识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成长规律和考试规律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改革。

  第一,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需要。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和公司治理不断完善,为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提供了新的巨大需求。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在传统审计鉴证、税务服务、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到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司法会计、破产管理、内部控制鉴证等新的领域。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快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整合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这就需要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改革,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将新的执业环境对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充实到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为选拔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需要的行业专业人才提供有力的引导。

  第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需要。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跨国投资、跨国并购和国际化经营日益增多。国际化企业需要能够提供信息引导、国际鉴证、战略咨询服务的国际化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熟悉国际经济环境、通晓国际会计审计惯例、能够承担国际业务的会计专业人才。为此,我们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不够。培养注册会计师国际化人才,最有效的途径,是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自己的人才培养和选拔体系。借鉴国际经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无疑是培养和选拔注册会计师国际化人才的重要环节。

  第三,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深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需要。

  随着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战略的有效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并平稳过渡。内地与香港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等效,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审计准则的等效谈判正在进一步推进。为了保证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切实发挥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重要作用,要求我们坚持不懈地做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培训和实施工作。按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充实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将有效地引导注册会计师后备人才学习和掌握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把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把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

  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一,《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理论指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布的《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实际为背景,制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对注册会计师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实务经历等胜任能力要素进行了全面描述,提供了注册会计师培养和选拔的衡量标准,为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

  第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实践为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经验基础。

  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经过10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建立健全了包括基本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以及以全国考委会为主体的领导决策体系,为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基础。

  第三,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工作经验,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十分重视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掌握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发展趋势和改革动向,深入研究注册会计师考试规律。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成功经验,为我们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起草过程

  在全国考委会的指导下,中注协对考试制度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规划,全力投入,围绕考试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工作机制、改革内容、衔接办法等,进行了全面的研究论证。主要工作如下:

  第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在全国考委会领导下,中注协成立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组、境内外专家咨询组,建立了包括全国考委会决策、工作组研究起草和境内外专家咨询三个层次的工作机制。

  第二,开展课题研究,进行理论论证。

  就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和重要领域,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改革研究”、“命题制度改革研究”、“注册会计师资格互惠研究”等课题的研究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搜集并编译了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制度文献,达60万字。在此基础上,对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制度进行了辨析、梳理和分析,对各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考试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加深了我们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和考试规律的理解。

  第三,组织起草和征求意见。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08年3月底完成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初稿)》。初稿完成后,组织内部征求意见,前后达10次。其中包括,征求全国考委会委员的意见,征求中注协理事的意见,征求地方注协意见,征求境内和境外两个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征求开设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的意见等。在内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2008年8-9月,以及11-12月,先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内部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充分肯定考试制度改革方向的同时,大家对改革方案中科目结构、考查内容、衔接办法等具体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这些建议为方案的形成和最终定稿给予了极大的指导和帮助。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包括基本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本次改革主要涉及基本制度中考试阶段划分、科目设置、考试内容等几个方面。改革方案提出的改革内容主要是,在现行考试制度规定的5个科目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和整合,将一个阶段的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的考试;将第一阶段考试设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个科目,将第二阶段考试设为综合1个科目;第二阶段考试着重考查考生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第一,关于考试阶段的划分。

  考试阶段的划分与报名条件密切相关。根据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考察,报名条件对学历的要求越高,对专业的限定越多,考试阶段和考试科目越少,反之,则越多。

  考试阶段的划分与考试理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注册会计师的成长是一个学习知识、掌握技能、不断提升的过程,是一个理解职业道德、在实践中建立职业价值观、形成良好职业态度的过程。《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前具备相关的实务经历”。

  基于《注册会计师法》对“高等专科”等报名条件的规定,改革方案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第二阶段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第二,关于考试科目的设置。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的设置应当充分体现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与考试阶段的划分相配合。改革方案在现行考试制度5个科目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整合,使各阶段考试目的更加清晰,使各科目考查内容更加明确。

  其中,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是在现行考试制度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分拆和补充形成的;第二阶段综合科目,主要是对现行考试制度各主要科目相关实务要求进行归并与整合而成。

  第三,关于实务经历要求。

  改革方案对考生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的实务经历要求作出了提示。其中指出,“基于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也就是说,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的实务经历并非强制要求,而是提示和引导。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多地是在实践中积累。如果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无疑会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应对第二阶段考试。这里所讲的实务经历,既指独立审计实务经历,也指会计实务经历、理财实务经历等。

  第四,关于英文附加题。

  为培养和选拔能够在英语环境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国际化人才,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测试的国际认可度和实际效用,改革方案提出,两个阶段各科考试不再设英文附加题。拟将注册会计师考试英文附加题制度与英语测试制度进行整合,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联合举办“英语水平测试”。

  基本设想是,重点考查注册会计师在英语环境中工作的能力;考生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后自愿参加英语水平测试。英语水平测试的合格证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

  四、关于两种考试制度的衔接

  为实现新的考试制度与现行考试制度的顺利过渡,改革方案提出了两种考试制度的衔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规定了单科合格成绩的转换方式。

  现行考试制度下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现行考试制度下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科目的合格成绩。

  第二,规定了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合格成绩的有效期限。

  2009年,具有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也可以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其至2009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2009年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未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其至2010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以转换方式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至2013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2〕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11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以下简称不良记录)的管理,维护汕头信用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本市企业信用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信息提供单位和征信机构提供、采集、披露不良记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和征信机构提供、采集、披露不良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工作规程,自觉维护汕头信用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披露不良记录的具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五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税务、技术监督、药品监督、人行汕头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等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并根据标准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不良记录。
第六条 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企业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按照半年、一年、一年半、二年四个时间段,分别确定相应的披露期限。
第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标准对采集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对符合标准的应当予以披露,并遵守规定的披露期限。
第八条 对披露期限届满的不良记录,征信机构应当在披露期限届满的次日将该不良记录从汕头信用网删除。
第九条 企业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不良记录不符合事实的,可以依法向征信机构提出从汕头信用网上予以删除的要求。
企业要求删除不良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征信机构提出,详细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征信机构对企业的删除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删除或不予删除的书面答复,不予删除的,应当说明理由。企业对征信机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申诉。
删除不良记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信机构应当自受理删除要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征求意见;
(二)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三)征信机构应当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审查;
(四)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决定;
(五)征信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要求删除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应当删除不良记录的,应当及时在汕头信用网上予以删除。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征信机构、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已经在汕头信用网披露的不良记录的披露期限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31号


现发布《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管理,维护设施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网络的下列设施:
(一)节目接收设施,包括接收天线、馈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微波接收设施、地网及其附属设施;
(二)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及各类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及其附属设施;
(三)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演播室、录播(音)室及其附属设备;
(四)其它设施,包括有线电视专用供电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温州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鹿城区、瓯海区街道及龙湾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工作。
鹿城区、瓯海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村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温州市城区有线广播电视建设应符合城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温州市城区有线广播电视网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应做好与通信网络的衔接与协调,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网络,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居民住宅、别墅、公寓、写字楼、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的,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承担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应持有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不得转让证件,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签、图章。
第七条 外地有线广播电视设计、施工业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业务时,应到市、县(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及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整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 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的,由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 建设有线广播电视工程需要在建筑物上附设有线电视设施的(含挂线、铺缆、钻墙孔和楼道孔等),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程和不影响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和产权人应当允许。
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上铺设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时,应当注意保护建筑物上的各种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建设有线广播电视工程需要辅设或空架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时,应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的许可。

第三章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及有线广播电视节目接收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向接收天线、馈线、卫星地面站、微波接收设施、塔桅(杆)及附属设施投掷物品、射击或者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二)产生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电磁波辐射,影响有线电视节目接收质量;
(三)在有线电视节目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演播室、录像录音室的墙外产生违反国家规定的噪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及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地下光缆电缆、架空光缆、电缆及其杆(塔)和其它附属设备;
(二)在标志埋设地下光缆、电缆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以及含有酸、碱、盐等化学物品的液体;
(三)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随意附挂其它线路、晾晒衣物或扎针;
(四)移动、损坏架空、埋设的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它标志物;
(五)在传送线路杆(塔)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
(六)擅自调节放大器、均衡器、分支分配器的参数和损坏供电设施;
(七)擅自私拉、乱接用户终端或窃取有线电视信号。
第十六条 新架设通信线路与已有有线电视线并行、交越的,在有线线路附近架设线路,如有可能危及广播线路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或者有线电视建设单位许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执行,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需对已经设立的有线电视设施进行搬迁、拆除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或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移装、拆除,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电力部门因建设工程或检修需要,需对架设在电力柱上的有线电视设施进行搬迁、拆除的,按电力部门和有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有线电视入户线路上安装分支分配器或移动用户终端盒,应当向当地有线电视台(站)或网络中心申请,由当地有线电视专业人员安装,不得擅自安装。
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搬迁、拆除有线电视设施时,应当向当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或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当地有线电视专业人员进行移装或拆除。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或造成有线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部分停播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赔偿的费用包括抢修费和停播损失费,计算方法为:临时抢修接通和恢复正常所需要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按实际停播的时间和范围计算。停播赔偿标准如下:
(一)造成全市范围停播的,每十分钟五百元,不足十分钟按十分钟计算;
(二)造成县(市)级范围停播的,每十分钟二百元,不足十分钟的按十分钟计算;
(三)造成乡(镇)、街道范围停播的,每小时一百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四)造成乡(镇)、街道以下范围停播的,每小时五十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赔偿费由肇事单位或个人在接到有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二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未付的应增交滞纳金。滞纳金为每十日加收赔偿费总额的百分之一,不足十日的按十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排除防碍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对损失轻微,影响不大,能及时报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二)对一般危及设施安全或损害工作效能,经广播电视部门劝阻无效或影响广播电视信号传送程度较轻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三)对严重危及设施安全,损害工作效能,造成广播电视信号传送中断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对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损害工作效能,经多次劝阻、警告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五条 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