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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聊城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法》、《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1:5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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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聊城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法》、《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8〕33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聊城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法》、《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聊城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法》、《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八日

聊城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抓好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根据《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指纳入国家和省总量控制要求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制定本辖区分年度减排目标、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类工业园区、各有关单位,并以政府文件形式将污染物减排目标、计划及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从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纳污河流水质改善工作三个方面进行。
  第六条 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内容与方法:污染物总量减排按“十一五”期间各行政区COD与SO2累计完成“十一五”计划情况的各50%之和计算。
  第七条 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考核内容与方法:
  (一)分别计算各县(市、区)的市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然后以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70%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的30%之和作为该县(市、区)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达标率。
  (二)对于没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建成但污水处理率低于60%,或正式运行时间不足半年的,计算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时,均视为未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条 纳污河流水质改善情况的考核内容与方法:
  (一)根据市环保局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取全年监测数据平均值衡量水质改善情况。
  (二)以水质COD改善情况的65%与水质NH3-N改善情况的35%之和,作为纳污河流水质改善情况。
  第九条 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上一年度的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的考核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由市环保局按考核内容与方法,分别计算出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在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和纳污河流水质改善情况,并排出名次,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在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和纳污河流水质改善三项工作中排位前3名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分别予以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奖金从市级获得省级“以奖代补”奖金和市财政有关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中位列最后1名且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县(市、区)等单位,实施流域限批,限批期间不予办理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化、水泥、煤炭、电力、造纸、化工酿造、淀粉、印染等行业及其他增加本地区污染负荷的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中位列最后1名且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县(市、区)等单位,一年内不能参加上级党委政府组织的评优树先活动,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要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的污染减排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考核,对完不成污染减排目标或达标排放率低于75%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限期治理、企业限批、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有关企业一律不能参加下一年度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评优树先活动,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经济奖励。环保部门要将这些企业的减排和环保治理情况函告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和各级商业银行、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到企业征信系统,严格信贷管理,对完不成污染减排目标或达标排放率低于75%的企业不予信贷支持。对省控以上重点排污企业污染减排和达标排放情况的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给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玩忽职守、监督不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聊城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山东省“十一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消减目标责任书》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煤电厂指聊城市辖区内有20吨/小时以上锅炉的火力发(热)电企业及自备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脱硫工程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燃煤电厂按照1万元/锅炉蒸汽吨(1t/h)缴纳的资金,并根据燃煤电厂建设脱硫工程的进度,按比例分期返还。
  第三条 保障金分为脱硫工程建设保障金和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返还,应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委员会负责保障金的催缴、管理以及脱硫工程的督建工作。
  保障金促缴办公室具体负责催缴保障金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保障金财务管理和返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脱硫工程督建办公室负责督导脱硫工程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设立保障金专用账户和奖励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保障金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负责账户管理和资金划拨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机组脱硫工程须经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单机容量不足100兆瓦的机组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第二章 缴 纳
  第七条 燃煤电厂缴纳的保障金,按照企业锅炉蒸吨计算缴纳额,实行一次性缴清。
  第八条 燃煤电厂全额保障金的计算:
  根据企业所有正在运行或在建锅炉(停产且即将淘汰的锅炉除外)的设计负荷,按照1万元/锅炉蒸汽吨(1t/h)缴纳保障金,最高限额1000万元。
  第九条 应建设烟气脱硫工程的燃煤电厂,根据脱硫工程的进展情况,按全额保障金的下列比例缴纳保障金:
  (1)未签脱硫工程合同的按100%缴纳;
  (2)签脱硫工程合同但尚未开工的按80%缴纳;
  (3)脱硫工程已开工的按60%缴纳;
  (4)脱硫工程脱硫塔已完工的按30%缴纳;
  (5)脱硫工程已建成运行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按20%缴纳;
  (6)脱硫工程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按10%缴纳,作为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
  第十条 建设循环硫化床锅炉炉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根据脱硫工程的进展情况,按全额保障金的下列比例缴纳保障金:
  (1)脱硫工程已建成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按20%缴纳;
  (2)脱硫工程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按10%缴纳,作为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
  建设循环硫化床锅炉炉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无法达到“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无法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设烟气湿法脱硫工程,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 燃煤电厂缴纳保障金的时限:
  燃煤电厂应在本办法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障金交至市财政保障金专用账户。
  未按期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每天2‰的比例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直接缴入奖励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全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调整保障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 返 还
  第十三条 保障金按季返还。
  每季度最后15个工作日内,燃煤电厂将二氧化硫减排工程的进度和返还保障金的申请以书面形式报市环保局,经脱硫工程督建办公室组织检查报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由保障金管理办公室于下个季度开始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燃煤电厂。
  第十四条 燃煤电厂建设烟气脱硫工程的进度分为五个阶段,即:
  (一)签订脱硫工程合同但尚未开工;
  (二)脱硫工程开工;
  (三)脱硫工程脱硫塔完工;
  (四)脱硫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但未经环保验收;
  (五)脱硫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并经环保验收。
  工程建设督导办公室对脱硫工程进度进行界定后,保障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燃煤电厂缴纳保障金的时段及所剩阶段数,将所缴纳的保障金减去全额保障金的10%后平均分配到各个所剩阶段进行返还。
  对于缴纳保障金1000万元的燃煤电厂,保障金返还数额按照建设脱硫工程的锅炉蒸吨占总锅炉蒸吨比例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循环硫化床锅炉炉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通过环保验收后,保障金管理办公室返还其缴纳保障金的90%。
  第十六条 燃煤电厂所缴纳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的返还:
  对脱硫工程通过环保验收后,达到“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并稳定达标排放满一年的燃煤电厂,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将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全额返还。
  对一年内被环保部门查实有四次超标排污行为的燃煤电厂,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并稳定达标排放运行三个月,报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委员会同意后,保障金余额在第四个月开始15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时间要求完成脱硫工程建设并未通过环保验收的燃煤电厂,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将其剩余的保障金划入奖励资金专用账户,报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委员会同意后作为奖金奖励给提前建成脱硫工程且稳定运行并通过环保验收的燃煤电厂。
                 第四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的监管和保障金缴纳督导工作分工:
  属县级管理的燃煤电厂,由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属市级及以上管理的单位,由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委员会中市政府有关成员单位为责任单位,其中,中华发电有限公司由市环保局负责,鲁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昌润金热电有限公司、昌润金东城热电有限公司由市发改委负责,鲁西化工集团第一化肥厂由市经贸委负责。
  对不能按期完成脱硫工程或不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金融部门不予安排贷款。
  第十九条 燃煤电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驻企业现场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不按要求建设脱硫工程的;
  (二)未能按要求时限完成脱硫工程建设的;
  (三)拒不缴纳保障金的;
  (四)不按要求额度缴纳保障金的;
  (五)建成脱硫设施后,不正常运转的。
  第二十条 保障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保障金据为己有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截留、挤占保障金或者将保障金挪作他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管理。污水处理厂是指对城市(镇)公共排水管网收集的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改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管理,按照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运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以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高满负荷运行率、提升处理效果,促进治污减排。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聊城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管理。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第六条 建设部门要会同环保、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进行核算,核算结果报同级政府审批,作为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依据。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处理达标率。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必须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并在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与建设、环保部门联网的COD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及在线流量装置。
  第八条 环保、建设部门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在线监测设备每小时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每日用电量和污泥产生量等情况。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停止使用期间,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对上述指标进行人工监测,每天至少在时间间隔相同的情况下监测两次。
  污水处理厂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分别向建设、环保部门上报上个月运行记录表(附件一),县级环保部门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所监管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核查表(附件二)报市环保局和市建委备案。(注:附件一和附件二不在本刊刊登)
  第九条 建设、环保部门要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会签后的上月污水处理厂运行核查表交财政部门,作为拨付运行经费的依据。
  当月达标处理水量(吨)=当月累计的日达标排水量(吨)
  日达标排水量(吨)=(当天累计处理水量(吨)/24)×出水水质小时浓度达标次数
  第十条 财政部门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根据建设、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厂每个月的达标处理水量,将上月经费拨付给污水处理厂。
  经费拨付额(元)=达标处理水量(吨)×单位拨付经费(元/吨)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会同建设和财政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对污水处理厂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计算其污水处理达标率。
  污水处理达标率(%)=全年累计达标处理水量(吨)/全年累计进水量(吨)×100%   
  对污水处理达标率大于95%的单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按照全年累计处理水量每吨水给予0.01元的奖励。
  对污水处理达标率小于85%的单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照全年累计处理水量,每吨水给予0.005元的处罚。
  对污水处理厂上年度的奖励和处罚资金,平均分摊至每个月,随下年度每月运行经费一起拨付或扣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0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亟待完善

王璐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经济已是一个国际经济的大舞台,纵观当今世界五百强企业当中,我国企业寥寥无几,这与我国这要一个大国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适应的,更何况我国已加入了世贸组织,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企业如不尽快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率,那是非常危险的。而产权制度的创新是提高企业效率的根本之所在。因此,探索一条适合迅速提高中国企业效率,符合中国国情的产权制度创新之路是当务之急。总体上讲,本文试图从产权理论的角度,通过借鉴和吸取国外企业治理的丰富经验,探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实践。
关键词:产权、治理结构、股票期权

中国国有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就。然而企业效率低下问题却一直尚未得到解决,这种效率低下的直接表现是国有企业的亏损情况持续恶化,通过分析研究,其主要原因是产权结构的不对应性,它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基本问题。
一、产权的定义及其特征
产权是基于法学和经济学融合交叉而产生的关于财产的一组权能,是指不同主体对其资产投资于企业而形成的企业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它是决定企业采取何种治理结构,及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如何进行有效配置的前提与基础。
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组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2、人力资本出资者是产权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3、产权决定企业治理结构,其本质是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股东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效率。
二、产权制度对提高企业效率的作用
企业同市场一样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企业之所以能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是基于企业通过层级决策制并实施了对资源配置的正确决策。决策作为智力范畴,属于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资源配置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投入品,因为生产是实时进行的,有关事件(如机器故障、技术创新或市场条件的变化)无法在订立初始生产协议时被预测到。有人将这种“有关事件”称之为“不确定性”(奈特,1921),有人将此又解释为“合同不完全性”(哈特,1995)。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或合同的“不完全性”的存在,致使我们无法事先对资源配置做出完全有效正确的决策。对资源配置的决策是否正确,这关系到企业的效率与市场的竞争能力,乃至企业生死存亡之根本。
在古典制企业中,这种对资源配置的决策权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实施的,因在这种企业中,所有者就是经营者,因此,所有权结构是单一的,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安排是对应的。这种所有权结构应该说是比较有效率的。由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都由一个人—业主来实施,因此,他有追求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动力与积极性并为之而努力拼搏。但在现代制企业中,企业的产权结构为多元的权利结构;所有者享有股权;公司法人(实际上是由董事长、总经理等代表)享有法人财产权。这种产权结构在西方经济学中被称为“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这种产权结构的设计,为那些具有企业家才能但不富有与那些富有但不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我们可以认为,现代股份公司是能力与财力之间的一种合作,这种合作为那些有能力无财力的人提供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会,同时为那些有财力无能力的人创造了赚取“利润”的机会。应该说,这种由企业家与资本家合二为一的模式是一种较好的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这种企业产权制度,不仅解除了资本所有者因企业经营不善,殃及其全部财产的后顾之忧,同时,为职业经理登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舞台铺平了道路,有效地调动了股东与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为扩大企业规模与提高企业效率,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呈不对应性状态
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没有参与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主要通过控制权来实现在职消费、成就感、权利欲的满足等收益。由于这种控制权收益具有不可有偿转让性和不可补偿性,一旦失去控制权本身就意味着失去一切相应的收益,这就要求经营者必须长期持有控制权(长期“在位”)。[1] 事实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即使能够做到,也不能保证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才能不弱化甚至消失。[2] 这种通过控制权而实现的收益,导致了经营者由于害怕失去它而反对企业被兼并,并把大量精力用于内部权力斗争而不是生产经营;同时有可能采取不惜代价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行贿等做法,来保住自己对企业的控制权,这将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因此,仅靠控制权提供激励是根本不够的,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对经营者具有激励作用,但它是导致国有经济中存在大量无效率现象的主要原因。[3] 这种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处于一种分离或不对应状态,因此将其称之为“产权结构的不对应性”。在我国,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合理配置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产权结构的不对应性导致企业效率低下问题十分突出。
四、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选择的思考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一个外来语,又可译作公司治理机制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直译,之所以在其后面加上“结构”或“机制”之类的词汇,可能是“公司治理”作为一个名词不大符合汉语表述习惯。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条件下的现代企业中,通过对股东与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效率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是如何通过一种财产(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权利的安排实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应配置,提高企业的效率与效益。
(一)企业治理结构演理的思考
从现有理论与实践看,企业治理结构大致有传统的“股权至上”模式、传统的“劳动控制”模式、欧洲的“共同决定”模式、日本的“经理协调”模式、“社会责任”模式及“共同治理”模式。[4] 这些模式所依据的体制背景不同,法律和经济权利分配也不同,因此,企业具体的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异。上述企业治理结构模式综合起来大致可分为两大类:“股权至上”模式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
1、对“股权至上”治理模式的评析。“股权至上”理论已贯串于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的公司立法之中,具体表现为:第一、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决策。股东大会在行使权力时,遵循资本平等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个股东对公司决策事项的影响力取决于其所持股份数额的多寡。第二,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与董事会成员之间构成信托或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选择经理人员,再由CEO任命一般的管理人员,相互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当董事违反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行使对董事的罢免权。第三,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监事会,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行为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基本采用了“股权至上”模式,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上明确规定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2、对“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评析。由于“股权至上”模式强调企业要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忽略了经营者、雇员的人力资本在企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及其利益的有效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劳资矛盾及贫富差距的扩大化。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与问题,逐渐发展形成了一种新的公司治理结构。这种理论认为,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绩效都做出了贡献,那么公司治理理所当然要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合理配置其权益,股东仅仅是其中之一。“利益相关者”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首先,何谓“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尚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其次,让经营者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负责任,等于他们对谁都不负责,或者就是让他们以整个联盟的利益为借口、为约束,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再次,以利益相关者为抑制恶意收购,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助长经营者的败德行为,最终使社会受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安排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究竟采用何种形式,与各国的文化根基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二,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从强调“股东利益至上”逐渐转化为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表明,在现代企业中,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资本形成已被人们所认可;第三,企业治理结构安排是否有效率取决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或剩余控制权)的配置能否对应,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对经营者与员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让他们参与企业决策,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是实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应、从而有效地解决两权分离导致的内部控制而造成对股东与企业利益损害的有效措施。
(二)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模式选择的基本思路
“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它毕竟是今后企业治理的发展方向。我们应借鉴共同治理模式的有效经验,对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其基本思路为:对中国国有中小企业实施“MWS型”共同治理模式;对中国国有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实施“SM型”共同治理模式。
1、国有中小企业应实施“MWS型”共同治理模式。“MWS型”共同治理模式是指工人与经营者及投资者共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企业治理结构。其实质是要将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股东、经营者及员工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调动各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率。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实施员工持股制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举措。应该说,现阶段,采用员工持股制对我国国有中小企业进行改革,是一种成本较低,又相对行之有效的措施。其目的是想通过产权改革,使广大员工与其他所有者结合成利益共同体,通过让广大员工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制度,增加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从而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国有大型企业应实施“SM型”共同治理模式。“SM型”共同治理是指企业的经营者与股东共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企业治理结构。其实质就是要将企业的剩余索取与控制权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率。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有企业起主导作用的关键部分。这类企业不仅资产规模大,而且技术含量高,采取职工持股的方式难以行之有效,否则就如同杯水车薪,不可能改变企业的治理结构,并且国有大型企业大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需要有专业化和规范化的人者进行科学管理。因此,对这类企业的治理,关键在于如何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而将企业剩余索取权配置给经营者分享、让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尽可能地相对应,这是提高中国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和企业效率的十分有效的措施。
五、建立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法律研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国国有企业基本上进行了公司制改造。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两大类: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股票或股份期权激励,这是将企业剩余索取权配置给经营者十分有效的措施,也是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
(一)中国引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与国际薪酬制度接轨;
2、有利于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变革与完善;
3、有利于缓解并解决中国企业家危机问题
(二)关于中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若干问题的立法思考
1、如何确定受权人。谁是股票期权的受权人,这是实施股票期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国外的实践看,股票期权受权人主要是公司的关键人。在我国企业中,关键人应主要包括公司的经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和业务骨干。
2、如何解决对股票期权实施的有效监管。实施股票期权的目的是为了激励经营者更好地为企业与股东利益服务,根据国外的经验,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3、关于对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问题。中国引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制定税收政策与规定时,应将受权人在行权日股票市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资本所得纳税(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并且应延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
(三)修改《公司法》若干条款,为中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1、中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存在的法律障碍。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与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实缴的出资额与实收股本总额。这表明我国公司的设立采用的是实缴资本制。这种制度排除了公司在股票发行时预留一部分股份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股票的可能性。而且《公司法》明确地告示公司不得回购股票,如果回购必须予以注销回购部分的股份。这实际上明确地否定了公司回购股票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股票的可能性;其次,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经营者所持股票不能转让,股票期权难以产生激励作用。
2、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几点建议。由于我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使中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存在许多障碍,因此,适当修改《公司法》,从而推进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中国的早日实施,是极其必要的:首先,将实缴资本制改为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其次,允许公司回购股份不减资;再次,允许受权人对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在达到约定的时间后的任职期间每年可以适当比例售出。
六、结论
中国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通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制度创新,它们已从原来的作为政府附庸的国有国营企业逐渐转变为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提高中国国有企业的效率,我们有必要将剩余索取权配置给经营者和员工分享,使其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应,而员工持股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是将剩余索取权配置给经营者和员工的极为有效的措施。

注释:
[1]张维迎:《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周其仁:《“控制权回报”和“企业家控制的企业”——“公有制经济”中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个案研究》[J],《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3]张维迎:《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杨瑞龙:《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今年是全国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年。调整、改革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是今年改革的关键。物价改革关系到我国四化建设的前途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是促进城乡商品经济繁荣、调整生产和消费结构、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工资改革直接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事关重大。为此,我们编印了《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供各地团组织参考。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认真做好改革中的思想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保证改革务求必胜。当前,特别要把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作为改革中思想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扎扎实实地搞好。各级团委要在加强调查研究和认真领会中央关于物价、工资改革部署的基础上,和广大团员青年一起学习中央关于物价、工资改革的思想、理论、方针、政策,用自己的学习,带动全体团员、青年的学习,不失时机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团组织要层层抓好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保证使团员青年人人明了国家进行物价、工资改革的意义、目的、步骤和要求;明了物价、工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内容;明了物价、工资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是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从而既不惊慌失措,又不掉以轻心,同心同德,克服困难,解决难题,推进改革。

  二、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要同理想教育结合起来。理想教育是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内容,在今天更有其直接的现实意义。帮助青年正确理解物价、工资改革,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物价、工资改革中涉及个人利益的种种关系,都离不开共产主义理想教育。这次进行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要以理想教育为本,使青年认识到我们的改革是以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为前提的,我们采取的各方面政策都是为了我们国家和人民的眼前和长远利益,都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三、切切实实地为保证物价、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做些实际工作。比如,教育团员、青年不做违反政策、冲击市场的事;抵制并反对乱发奖金、实物、补贴,滥发彩券,挥霍浪费等不正之风;主动监督市场物价,防止乱涨价,检举揭发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等等。团组织要带领和支持广大团员青年向败坏改革声誉、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要发现和表彰识大体、顾大局、明大义,正确处理国家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团员青年。

四、物价、工资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团组织在进行宣传教育时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指导。各地青年报纸、杂志应把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作为今年宣传改革的一个重点。一切宣传,既要与中央统一口径,又要联系实际、生动活泼、通俗易懂;既要帮助青年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又要注意发现并反映有关青年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在这次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模范和先锋作用,通过努力,团结教育广大青年,使之真正成为改革的先锋和闯将。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

  (1)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健”。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由于过去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其它历史原因,存在着相当紊乱的现象,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其不合理处主要表现在:

  一、矿产品、原材料和能源等初级产品价格偏低,不利于基础工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促进加工工业提高经济效益和技术进步。例如:全国直属煤矿统配煤的价格低于成本,一九八三年亏损额达八点七亿元,直属重点煤矿的亏损企业占百分之六十七。铁精矿、生铁、木材、水泥等产品价格也普遍偏低。与此同时,加工工业产品价格一般偏高。如轧钢的资金利润率有的品种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有的品种高达百分之六十至七十,而开采铁矿的资金利润率只有百分之五。

  二、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国家每经营一斤粮食,补贴一角,经营一斤食油,补贴七角,如此等等。不仅财政负担逐年加重,而且也不利于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粮食转化,不利于商品的流传。这些,都将制约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三、商业服务行业收费普遍偏低,企业没有活力,发展缓慢,有的甚至萎缩,难以为继。最典型的如城市澡塘,“二角六,洗个够”,连成本都很难收回,以至纷纷转业或关门。其它服务、修理行业也是如此。

  四、同类产品质量差价没有拉开。优质的优价不够,劣质的低价不够。如热水瓶的等级差率,一等品为100,二等品为95,三等品为75。再如电灯泡,寿命几年的和几个月的都是同一价格。这就不利于提高质量,发展花色品种。

  还有,工农产品价格仍然存在剪刀差,农产品内部比价仍不合理;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价格几十年来很少调整,收费低、利润少甚至亏损。

  价格是最有效的经济杠杆,是生产和消费的指示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体系不合理,就不能给微观经济活动发出正确信息,正确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就不能正确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同等劳动得不到等量报酬,妨碍按劳分配政策的贯彻,挫伤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就不能保障城乡物资的顺畅交流,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生产结构、消费结构的合理化,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总之,扭曲的价格体系从根本上限制了企业进一步放活,限制着计划体制、物资流通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价格体系,消除价格体系和管理方法的不合理现象,对于我们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促进整个经济协调发展,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2)改革价格体系并不是新提出的问题。对现行价格体系和管理办法存在的严重缺陷,人们早有觉察和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主要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价格方面,也进行了部分调整。在思想认识方面,改变了把计划调节同价格调节对立起来的观点,改变了把价格主要作为核算工具,而不作为全面调节经济的杠杆的观点,改变了制定价格时重成本、轻供求,忽视市场控制的观点,改变了价格管理上重行政手段,轻经济调节的观点。与之相适应的,确立起一系列新的观点,为价格改革作了思想理论准备;在价格形式方面,这几年逐步形成了以计划价格为主体的多种价格形式;在价格结构方面,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的状况;在价格管理与检查监督方面,适当下放了物价管理权限,同时建立了监督、检查物价的企业内部和外部制度和组织;在物价机构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的物价管理部门相继建立,专职和业余的物价检查队伍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工作。所有这些,都为今天我们进行价格改革准备了条件。

  当前,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日益巩固,经济调整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两大部类比较协调,生产、流通、消费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一九八四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突破一万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四点二,国民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都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二。原油、煤炭、发电量等都有较大增长,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七亿六千六百多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七点四,创造历史最高水平。工业交通生产出现的稳定、均衡、持续增长,是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生产、税利、财政收入实现了同步增长;农业连年获得大丰收,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工厂在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过程中,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工人的收入水平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上述情况说明,国家财政、企业、农民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已出现了根本性变化。此外,价格管理办法的初步改革,取得较好的效果,群众亦能接受。全国先后两次开放510种三类日用小商品价格,一般都稳中有降。对三类农副产品及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全部放开,实行多种渠道经营后,广东、福建和重庆、武汉、深圳等地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普遍有所下降。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走一步看一步好,但不要丧失时机。”当前正是进行物价改革的难得良机。

  (3)在认识物价改革的紧迫性和大好形势的同时,我们对这次改革的艰巨性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既要充分重视,充满信心,敢于改革,又要谨慎从事,走走看看,小步前进。当前物价改革的难度,首先来自国家财政负担能力、企业消化能力、群众承受能力的限制。步子走得太大太快,超过了“三个能力”的限度,欲速则不达;其次,价格改革必然会冲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章制度,冲击庞大臃肿、人浮于事的机构,有时需要与机构改革和其它经济体制改革取同一步调,而取得这种整体的协调性并非易事和朝夕之功;第三,对价格改革的思想认识方面,由于多少年形成的固定模式和“左”的影响,也还有阻力。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缺乏按经济规律办事的习惯和驾驭价值规律的能力,在价格改革中可能会手足无措。处处被动;最后,应当看到当前价格改革的阻力,还来自新的不正之风。缺乏全局观念、整体效益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缺乏崇高理想和远大目标,使我们一些同志只考虑集体,不考虑国家,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讲需要,不看国力,损国家以肥私,损消费者以利己,靠歪门邪道捞外快,冲击财政、冲击市场、冲击群众心理,其结果,就会冲击改革的正常部署。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临产前的阵痛”。看到困难是为了解决困难。只要我们举国上下,同心同德,跟党中央保持一致步调,一定能战胜困难,使我们的合理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4)调整物价是否违背了中国经济政策中物价稳定这样一个重要特点呢?不是的。稳定物价并不意味着冻结物价。把稳定物价同冻结物价混同起来,是一种误解和长期错误宣传的结果。所谓物价基本稳定,从范围上讲,是指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而不是每个商品价格固定不变;从性质上讲,它只是相对于物价总水平的较大波动而言的,并不排斥物价总水平在一定限度内的正常波动。所以基本稳定只是相对稳定;从时间上讲,它只是表明从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看,物价总水平平均每年的变动是不大的,但并不排斥在此时期的个别年份总水平有较为显著的变化。

  实际上,物价并不是越固定越好。商品的价格固定不变,长期脱离价值,不反映供求关系,不仅会造成假象,影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生产部门中的投放比重,阻碍生产发展,而且还会直接影响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优质的不优价、劣质的不降价,自然资源的差异、不合理的比价,使生产者努力程度与其经济效益不成正比,必然不能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对生产和生活都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最典型的是“文革”的例子。那时,由于政治上的骚乱和经济上的危机,国家被迫冻结了全部物价,以防止整个国民经济失去控制。由此造成的恶果是价格丧失了“指示器”的资格。虽然物价稳定,但一方面,社会必需品奇缺,另一方面,大量物资积压。人们只要一想起当年那种什么都要凭票、凭卡供应的日子,就会理解那种所谓的物价稳定是一种多么虚假的稳定。相反,近几年有些物价放开以后,产品适销对路,市场购销两旺,物价虽然有高有低,但生产结构调整了,人们需要的物资丰富了,这比当年那种虽然物价“稳定”但无物可购不知要强出多少倍。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价格不动就绝对地好,价格一动就绝对地坏。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是发展经济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运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

  (5)有人担心价格改革会带来物价的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群众这种恐惧心理,一是对这次价格改革的性质、方法、步骤缺乏了解,一是确有相当一部分工商企业乱涨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对于后者,党和国家正在采取措施(思想教育、行政命令、法律手段和经济制裁),狠刹这股歪风。现在的问题是,就这次物价改革本身,会不会带来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对此,我们首先应看到,我国的价格改革是结构性的调整,而不是放任通货膨胀。当前价格改革的特点是有计划的价格调整,逐步理顺价格体系。既不是全部放开,完全靠市场调节,也不是同时起步,一下子解决价格问题上的所有积弊。价格的改革、开放、调整将选择两大部类中最迫切需要调整、最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价格先起步。因此,物价改革涉及的面,不是全面的。同时,这种调整,也不单是涨价,而是有升有降,不是只升不降,比如拉开质量差价和季节差价便是这样。另外,国家将加强宏观经济的平衡,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和价格总水平,在一部分商品价格放开以后,国营工商企业要参与市场调节,不是以高于而是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参加交易中心,参与吞吐调剂,发挥主渠道作用以维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避免市场调节盲目性和价值规律自发性的破坏作用。这样,就可根本防止物价的普遍上升。武汉市蔬菜市场放开后,一度因气候影响,价格一日三变,菜价看涨。市政府立即动用政策性亏损专款,以国营菜场为阵地,采取高进低出,倒挂补贴,购进外省蔬菜,迅速把菜价压了下来;其次,我们还应该看到,物价改革后,某些产品由于原材料提价而造成的问题,由企业内部消化,产品销价不变,工业消费品价格的总水平,仍然是有升有降,基本稳定。因此,价格也不会轮番上涨。尤其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经营效益还很差,企业内部消化的潜力很大,只要大家自觉遵守纪律,以大局为重,轮番上涨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群众对物价的不放心,归根结蒂是耽心价格改革会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其实是不会的。如上叙述,物价改革不会出现物价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这是不会降低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解决农产品购销价格例挂以后,有些商品销价会上涨,国家要给职工某些补贴或增加工资,职工的实际生活不会因物价改革而有所下降。

  (6)价格改革和工资改革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改革工资制度,同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不可掉以轻心。

  这次工资改革的目标是:消除现行工资制度的积弊,把工资关系基本理顺,建立起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工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国营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企业,把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就是要使职工工资同本人担负的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7)现在,有一种消费欲望过高的倾向。反映在工资上,是对这次工资改革期望过高。应当看到这次工资改革,是在较大幅度的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幅度,按平均工资计算,大约增加20%。这是建国以来增加工资最多的一次。通过改革,职工的工资将会有较多的增加,低工资、低消费状况将开始有所改变,但不能期望过高,西方国家实行的高工资、高消费、高福利,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还落后,国民收入还不高。十亿人口的大国,全民所有制的职工一亿多人,每人每年增发一百元,从个人看数目不大,但全国统算就是一百多亿元。如果按一九八四年工资性支出增长的速度计算,将在三年多的时间内翻一番。这是我们的国力所不能承担的。

  因此,这次工资改革,不可能还清大量的历史欠帐,不可能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一切不合理的问题,不可能大幅度地增加收入,只能是先把新的工资制度建立起来,为今后工资的成倍增长打下基础。

  (8)在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上,要有个正确的比较。同西方发达国家比不行,同一些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比同样不行。有的同深圳等特区比,有的同农村“万元户”比,这是不切实际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主要是指农民、个体劳动者,他们中可以出“万元户”。但他们是要担风险的经营者,同靠工资收入的国家职工不同。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资问题上,也要有个正确的比较。应该向农民和工人增长的水平线看齐。现在,农村还有几千万人口的地区依然没有摆脱贫困,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企业的发展也不平衡,一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很差。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加幅度过大,势必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为了保证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讲党性、讲觉悟。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推动改革、献身四化的精神。国家干部是社会的公仆。当前,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自觉地为改革做贡献。我们的个人命运是同整个国家、整个党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要经济建设上去了,个人的困难迟早会得到解决。反之,则一切都不能解决。

  (9)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改革我国经济体制的决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上、方法上、步骤上都是稳妥的。但是,也不能说经济体制改革就万无一失了。象我国这样的大国进行如此深刻的改革,情况千变万化,问题错综复杂,物价和工资改革尤其如此。稍不注意,就会走弯路,甚至断送改革的成果。去年,本来各方面形势很好,但几股不正之风一刮,给我们的改革增加了许多困难。对此,全团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考虑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发挥党的助手作用,为保证物价、工资改革顺利进行作出新贡献。

广大团员和青年应该认识到,自己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都跟物价、工资改革休戚相关。处于今天这个时代,我们确立理想和奋斗目标的基本点,应放在改革大业上。我们不能因为局部的、暂时的、眼前的某些利益,影响、干扰整个改革大局。也不能容忍某些新的不正之风将六年来辛苦创造的有利条件毁于一旦。因此,在当前的物价和工资改革中,要与党同心同德,为党分忧解愁,不利改革的事不做,不利改革的话不说,同时还要影响和敦育周围的同志。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要关心现实利益。中央已明确指出,这次工资改革的一条原则,是考虑到低工资职工的利益,大多数同志的收入都能有所提高。结合价格改革的因素,绝大多数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会下降,而会略有上升。特别需要明确的是,我们的改革带来的个人生活方面的实惠,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不在今天,而在明天。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验,只要我们坚信党中央,紧跟党的战略部署,我们的四化大业、改革大业就有希望,我们个人的前途和利益也就有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