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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暑假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8 20:2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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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暑假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暑假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暑假即将来临,为加强学校暑假期间安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学校安全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维护高校稳定工作会议和《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防范意识和责任观念,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本校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的需要,将法制、纪律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有效结合起来,开展好假前安全教育工作。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防溺水和预防雷电、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常识教育,尤其是要教育中、小学生不要随意玩火、玩电和登高弄险。

  三、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各级各类学校在放暑假前,要在前一阶段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尤其要对校园治安安全、防火安全、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认真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四、组织参观旅游时要将师生的安全放在首位。各学校组织学生外出,要以安全、就近为原则,中小学生出游要有家长带领,大学生出游要结伴同行,要注意交通安全和餐饮卫生安全。不得前往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在电网、高压线等危险区域活动。特别是要注意游泳安全,不得在水库、大江大河、水草繁杂、有钉螺分布等危险水域戏水、游泳。

  五、严格值班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和各单位的重要岗位,必须安排人员昼夜值班;学校24小时必须有校领导在校值班。假日期间,必须确保联络畅通。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或漏报。

  六、坚决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及基层单位一把手要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大案件、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并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府[2006]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依法进行评议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调阅评查和抽样调阅评查的形式进行。
  集中调阅评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调阅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议检查。抽样调阅评查是指在不特定期限内调阅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及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1、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合法
  1、属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权限。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准确。
  4、处理适当。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程序合法。
  (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细则必须公示。
  (2)案卷材料必须附有当事人的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4)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5)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6)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7)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8)对被许可人依法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是否有记录的档案。
  (9)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10)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有合法票据。
  (11)行政许可是否按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文书是否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2、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必须公开。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否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执法机关的盖章。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部审批手续。
  (4)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是否有书面记载,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有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以及主持人、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5)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取证方式是否合法。
  (6)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是否两人以上,一问一记,笔录是否有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的逐页签名或盖章。
  (7)作出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8)给予罚款、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
  (9)罚款决定是否罚款收款相分离,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以及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11)法律文书是否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1)强制措施依据、程序必须公开。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对人。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
  (5)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并有合法票据。
  (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4、行政征收程序合法
  (1)行政征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必须公开。
  (2)行政征收是否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对人。
  (3)行政征收是否有法定依据。
  (4)是否擅自扩大征收对象和范围。
  (5)是否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或擅自改变征收标准。
  (6)行政征收是否使用合法的征收票据。
  (7)征收的实物、金钱是否收缴国库。
  (四)文本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
  1、文书材料完整,文书格式规范,卷宗内容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2、卷宗纸张要统一,卷内目录填写要规范,装订整齐,字迹工整,纸张无破损等。
  第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被评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案卷材料,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机关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根据评查结果将被评查的行政机关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可自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九条 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要求该行政机关提出整改措施、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应当责令改正,并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煤炭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5月26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直属设计院:
为适应两个转变的需要,推进煤炭设计工作的改革,根据部一九九六年基本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制定了《煤炭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煤炭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煤炭设计工作改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建设项目的设计要贯彻投入少、效益好、工期短、效率高、安全有保障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改革创新,走以煤养煤、滚动发展的路子,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要。
第三条 精查勘探过程中,设计部门必须与地质勘探部门密切配合、合理交叉。
一、在进行井田精查勘探设计时,设计部门应提出对该井田开拓布置方案的意见,如井口位置、水平标高、大巷和初期采区的可能位置等,并提出勘探重点等要求。
二、设计部门随着精查勘探施工的进展和对井田地质条件分析、研究、认识的变化,应不断修改完善矿井开拓布置方案,并对地质勘探工作提出调整意见。
第四条 老矿区或生产矿井毗邻的新井田,在地质构造条件不太复杂、煤层赋存、煤质及构造形态与老区(老井)揭露的结果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井田的精查勘探可分期实施。设计部门可据此编制设计文件。
第五条 在物探条件具备时,新建大中型矿井都必须进行地震勘探,初期采区(尤其是采用综采的矿井)应有详细的地震勘探资料,作为设计依据。
第六条 矿井(露天)项目,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要按高产高效矿井(露天)设计,严格控制建设工期和效率。
大型矿井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6年,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8吨/工,中型矿井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4年,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5吨/工;大型露天矿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4年,原煤生产工效不低于20吨/工,中型露天矿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3年,原煤生产工效不低于15吨/工。
第七条 新建大型矿井可实行一次设计,分期实施;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使具备生产条件的,及时进行回采,提前出煤,提高投资效益。
在特定条件下,矿井建设可由小到大,逐步发展。并在工业场地留有发展的余地。
第八条 井口位置选择应尽可能靠近构造简单、储量可靠、开采条件好的地段,并应以第一水平开采的合理性为主,以减少前期开拓工程量。
第九条 实行分区开拓,分期建设的矿井或中型矿井,箕斗井可兼作回风,但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架(塔)必须有完善的密闭措施。
第十条 当以中央采区作为首采区时,斜井开拓的矿井,可利用主副斜井作为中央采区的上山。
第十一条 高产高效的矿井,为保证煤流运输的连续性,宜选用胶带输送机运煤。
第十二条 主井井下装载在条件适宜时宜采用水平上装载方式。
第十三条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优先沿煤层布置巷道。
第十四条 在煤层赋存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先进可靠的综采综掘设备,以提高工作面单产、单进。
第十五条 缓倾斜厚及特厚煤层或急倾斜特厚煤层,条件适宜并安全有保障时,可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设计应采取措施,改进回采工艺和采区工作面布置等,以提高资源回收率,并对煤自燃、瓦斯超限和煤尘超限等问题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采、掘、运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先进的、经国家鉴定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对已进行工业性试验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证明性能良好的新产品(包括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新产品),可以在初步设计中选型。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选用经过鉴定的产品。
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推广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产品,在设备选型中优先选用节能产品。
第十七条 主副井提升设备的类型及配置套数,应根据矿井设计能力、辅助提升要求、加快建设速度及矿井建设性质等诸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宜设一套主提升设备提煤,一套副提升设备以完成辅助提升作业,并应满足整体支架的下井要求。提升机按合理使用期限选择,需换装电动机时,以只换装一次为宜。
二、选择提升机类型(摩擦式、缠绕式)应有利于矿井发展的需要。
多绳提升机型式(塔式、落地式)选择,除考虑工程地质、气候、地震等因素外,应重点顾及施工占用井口工期,以加快形成煤流系统,为尽早出煤创造条件。
三、对具备改扩建条件的矿井,进行提升设计时应首先采取充分利用提升时间,加大提升容器,提高提升速度等措施,增加提升能力;在新井筒中装备提升设备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提升设备,并注意新旧系统的流畅衔接。
第十八条 矿井供配电系统设计,对主结线系统、主变压器容量、台数的确定,应满足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运行,并考虑矿井滚动发展或改扩建的需要。
第十九条 应贯彻“煤矿地面总体布置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简化矿井工业场地设施;总平面布置要紧凑合理,在满足生产使用、防火、卫生、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设计多层联合建筑;采用大倾角皮带等先进科技成果,改革地面工艺布置,缩小占地,减少压煤。
第二十条 矿井工业场地(包括选煤厂)围墙内用地面积指标应控制在:
井型(万吨/年) 指标(公顷/10万吨)
400--600 0.45--0.6
240--300 0.7--0.8
120--180 0.9--1.0
45--90 1.2--1.3
(注:指标中小井取大值,大井取小值。)
第二十一条 改扩建矿井应不断提高全员效率和管理水平,做到增产不增人,一般不再扩建行政、生活、居住建筑和辅助生产设施;分期建设矿井及分期建设的单位工程,应预留建设场地,并做到生产、施工不干扰,便于前后期衔接。
第二十二条 矿井居住区设计中的单眷比应按用工制度、工人来源等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住宅比例指标。
第二十三条 工业场地一期平场图、道路和管线综合干线布置图,应根据等比例的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编制,并在施工准备阶段提供。
第二十四条 工业及民用建筑结构类型与建筑材料的选择,应有利于缩短矿井建设工期。
井口提升结构物的选定,应考虑尽量减少占用井口的时间。在有必要时,宜将生产井架兼作施工井架使用。
第二十五条 矿井设计时,要精简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煤矿生产管理应由过去的矿、区、队三级管理改为矿、队两级管理。
矿级管理人员要本着精简机构、减员提效的原则配置,人员控制在50--70人。
第二十六条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做好各设计阶段的方案的比选和优化。应根据建设项目特定的自然条件、经营环境、资金筹措条件及销售市场等因素,对矿井建设“以煤养煤,滚动发展”的能力,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
第二十七条 煤炭项目设计必须考虑“以煤养煤,滚动发展”,在井上下主要生产环节形成,井下建成部分工作面时,即可进行试生产,其收益用作部分(或全部)剩余工程资金来源。试生产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大型或特大型矿井为三年。待矿井全部建成后,正式验收投产。设计应将这部分资金来源纳入概算中。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