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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07-22 05:3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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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莆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推进各级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出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意见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7〕118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徐州市是陇海—兰新经济带东部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徐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徐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12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强化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的经济联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80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人口规模盲目扩大。根据徐州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抗震和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要按照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禁新增污染源,下大力气治理现有污染源,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水源地的保护,严格限量开采地下水,控制地面沉降。要保护好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提高绿化覆盖率,实现生态良性循环。
七、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保护好市域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古城格局及户部山、回龙窝、云龙山等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泉山、拉梨山等山体,逐步治理故黄河、京杭运河等水体,形成山、水、城、湖为一体的山水园林城市。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徐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徐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徐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徐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徐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同意筹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同意筹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6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支持筹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的函》(沪府函〔2010〕41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你市关于在闸北区筹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的方案。建议将名称定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先行授予“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筹建)”的牌子。待筹建工作完成后,经核定正式挂牌。园区筹建的组织管理请上海市政府确定。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将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的创新点,成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推动力。上海是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的地区,尤其是近年来人力资源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建立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必将对上海乃至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筹建工作应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为主要任务,完善园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明晰发展重点。加快体制创新,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制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发挥园区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逐步扩大园区的规模和影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好园区的筹建工作,为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借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积极支持园区发展,原则同意所提政策申请。具体意见将另文下发。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