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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01:2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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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

  (二○一○年六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闽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实施意见》,优化海西省会中心城市金融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福州金融服务业,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对海西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的支撑、服务作用,着力构建海峡西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在福州市区内,2010年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含配套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按以下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在本市新注册成立且营运满一年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产业投资基金、信托投资类金融机构总部(下文简称“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7亿元(含7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5亿元(含5亿元)至7亿元的,奖励5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二)对境内外(含港澳台)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产业投资基金、信托投资类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下文简称“区域性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三)对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在福州区域范围内属市政府重点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其基金总额6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基金总额1亿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三条 在福州市区内的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或升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由驻榕代表处升格为区域性分支机构的,安排办公购房资金200万元;由区域性分支机构升格为金融机构总部的,安排办公购房资金800万元;对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达到本意见第二条(一)、(二)项规模的,按照该项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相关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从业人数、纳税情况等方面因素给予综合评定,给予适当奖励。

  对市政府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可单项申请,一项一议,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在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购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在我市四城区规划范围申请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以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作为出让底价;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二)对购买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其补贴的总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最长分2年兑现。

  (三)对租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其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四)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六条 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我市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福州、不注销机构。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才来榕发展,其优惠政策为:

  (一)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在创业科研经费、人才住房、购车补贴、安家补贴、生活津贴,并在职称评审、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三)因商务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八条 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一)自2010年起,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在福州辖区内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1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融资担保额80%以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其当年平均担保余额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争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福州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自2010年起,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进行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监管成果显著,对争取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市财政在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或产业发展资金中单列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项用于上述意见的落实兑现。

  第十条 本意见各条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一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以及金融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债券、股票管理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债券、股票管理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正确运用债券、股票的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避免盲目性,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特对企业债券、股票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债券是企业发行的有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享有债券规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享有股份企业章程规定的领取股息、参与分红、参加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的风险。
二、企业用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其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的宏观决策和经济建设方针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并符合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原则。国营企业可以发行债券,股份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发行股票,企业在发展横向经济联
合中,可将自有资金合资入股。债券、股票的发行对象限于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参与分红。集资应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行摊派。非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经营信贷业务。
三、发行债券、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债券、股票筹集的资金可用于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同时,要统筹安排好项目投产后按规定应当筹集的自有流动资金。
四、新建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发行债券的企业,债券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或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以同额资产作担保。
五、参与投资的资金来源,事业单位只能使用本单位节余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企业单位只能使用本单位有权自行支配的闲置自有资金,不得运用流动资金和应补充流动资金的自有资金,不得挪用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应上交的税利。
六、企业发行的股票应当记名,不能退股。股票和债券可以通过代理发行的的金融机构办理过户转让,也可以作为向专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七、股票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计发股息、红利:
(1)只分红,不付股息。企业依据盈利情况,在保证依法纳税、提留专项基金的条件下,另提分红基金,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八。
(2)股息与分红并存。企业按约定利率每年从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或者不分红。单位集体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单位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个人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票面额的百分之十? 濉? 八、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单位在银行定期存款和居民在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同期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债券利息按银行利率计付的部分,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超过银行利率的部分,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九、企业发行债券、股票集资的规模,由各市、地、州人民银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承受能力于年初提出年度计划,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银行;省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市、地、州掌握。
企业发行债券、股票集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应事前递交申请书及集资章程、具体办法和经济效率预测资料,交验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批准开业的证书、主管部门同意集资的文件、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集资项目的自有资金验资证
明;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还要同时交验法定审批机关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经当地人民银行 (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经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县支行)审核签注意见后上报,由市、地、州人民银行在省人民银行核准下达的规模计划内逐笔审批,并报省人民银行备案。
十、人民银行对未经批准的集资,有权检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集资金;对拒不执行的,可通知企业的开户行予以信贷制裁。开户行对集资企业所筹集资金的使用和投资单位投入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应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应退回原资金渠道,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应拒绝
办理结算。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执行关于集资入股分红、计息,均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今后国务院有新的规定,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86年9月4日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深集体办〔200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考核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规范城镇集体企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是指集体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但上市公司领导人员除外。
  第三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诚信勤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民主公道;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生产经营业务,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条 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负责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的考核工作,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六条 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企业的资深企业家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推荐或个人自荐人员,由本人填写《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由市集体办对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审查、工作履历和学历认定等;
  (三)市集体办将评价结果报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
  (四)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向合格者颁发《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八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