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3:4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8〕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考核奖励 办法 通知


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富市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特制定本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以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招商引资实效评价为主,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的原则。
二、考核机构
市政府成立深入实施工业富市战略和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市招商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经委、招商局、统计局、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中小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市经委负责对全市工业富市战略目标的考核、组织和实施,市招商局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的考核、组织和实施。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招商局、统计局和财政局协同做好日常具体工作。
三、考核奖励的对象
(一)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县区;
(二)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
(三)发展快、贡献大的工业企业;
(四)在工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部门(单位);
(五)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工业园区、市直部门(单位)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引资人。
四、考核内容
(一)县区主要考核: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率;工业对财政的贡献及增长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业园区主要考核: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率;占全市工业的比重及增长率;对全市财政的贡献及增长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工业企业主要考核:上缴税金总额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考核:支持工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
(五)招商引资考核范围:引进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工交能源项目;农林牧渔业项目;资产并购项目;旅游业、商贸服务业项目;文教、卫生、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以及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品牌、商标)入股等各种形式投资项目;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主要考核:实际到位资金总额。
各县区、各部门从国家、省上争取到的各类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五、考核指标确定及完成情况认定
(一)目标任务的确定:以市上当年度下达的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准。
(二)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以省、市统计部门和市招商、财政、税务、安监、质监部门审核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引资人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以市招商局审定的数据为准。
(四)对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园区、企业和部门(单位),在统计数据无可比口径的情况下,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积分制,采用“分项计分,综合考核”的办法,按综合得分排名。每项指标均设基础分,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0.1分, 每项加分不超过单项分值的15%,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0.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一)县区考核计分
1、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情况(30分)
县区全部工业增加值12分,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8分,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
2、工业对财政的贡献及增长情况(40分)
工业对财政的贡献最高者得25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6分;增速最高者得15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4分。
3、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3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60%,同比增长占40%。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二)工业园区考核计分
1、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情况(2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
2、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及增长情况(20分)
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最高者得12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3分;增速最高者得8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2分。
3、对全市财政的贡献及增长情况(30分)
对全市财政的贡献最高者得20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5分;增速最高者得10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2分。
4、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3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60%,同比增长占40%。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三)工业企业考核:上缴税金总额及增长情况,不计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四)市直部门(单位)考核:本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自荐材料,由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五)招商引资考核:县区、工业园区、市直部门(单位)、招商项目引资人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由市招商局审核认定引进项目和确认实际到位资金总额。
七、奖励标准
(一)对县区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8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5万元,对获奖县区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二)对工业园区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3万元,对获奖园区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三)对市直部门(单位)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名,奖励1万元,对获奖部门(单位)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四)对工业企业的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税收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税收增长翻番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25%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10%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3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5%给予奖励,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和奖励有功人员,对获奖企业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五)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引进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并购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所引进项目运行后当年度新增税收总额(经审核认定)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捐赠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所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30万元。
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资人;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行为引进的项目,奖金总额的30%奖励引资人,70%奖励单位;国家公务人员通过非职务行为引进的项目,奖金总额的70%奖励引资人,30%奖励单位;以单位名义引进的项目,奖金全额奖励给单位。
八、工作程序
考核奖励工作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一次,次年一季度进行。考核奖励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九、经费来源
考核奖励经费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9]13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111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杭建市发〔2009〕111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法规处、建筑工程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设计管理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局(以下简称工程管理机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公司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征信记录的信息。
第六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
第七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构成。
第八条 身份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
3、企业的资质等级;
4、企业的经营状况;
5、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县(区)级(含)以上党委和政府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市)、区(含)以上党委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级工程管理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二)被评为市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三)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
(四)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论证(主要指ISO系列论证)。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各工程管理机构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情形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
(二)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
(三)其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四)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
(五)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统计及评估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各类月报、季报、年报;
(二)各类建筑业报表的统计及分析;
(三)信用信息的统计及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 采集、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由各主体自行上报,经诚信办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和评估信用由诚信办负责录入;
(二)良好信息由各工程管理机构提供和各主体自行上报,经诚信办审核后录入;
(三)反映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工程项目承发包评议卡信息,由承发包双方的对方提供,业主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评议情况,由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经诚信办审核后录入;
(四)不良和提示信用信息由各工程管理机构采集、提供和录入,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掌握部门负责提供,经诚信办审核后及时录入。
第十四条 诚信办应当将采集认定的信用、统计评估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及各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第十五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建设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不设定公示期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2年,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12个月;
(四)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示,但在公示信息数据库中保存12个月,本企业、本从业人员和政府管理机构可以查询;
(五)统计信息为最新的统计结果,公示时间为1年;
(六)评估信息为当年1月1日起至当前时刻的实时综合评估情况。
不良信用信息征集到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提示信用信息征集到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公示期和保存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示和保存记录,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 记录信息数据库中的记录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记录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统计及评估信息在记录信息数据库中的保存期为3年,从公示信息数据库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之日计算。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对企业的限制和记录期限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其他要求的期限记录;
记录信息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形成信用档案长久存储。
第十八条 存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作为资料档案在数据库中永久性保存,仅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需要时查询。
第十九条 诚信办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二十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诚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将要求变更的事项通过身份电子认证系统上传。诚信办应当在接到申请及上传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该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诚信办,诚信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四章 信用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提示信息记录依照有关认定和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和扣分(简称记分),其累计记分情况作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估和信用记分排行的依据。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的认定和记分标准,由诚信办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不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被扣分的,对其相关从业人员同等扣分;
(二)从业人员被扣分的,其企业同等扣分,其中任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单位加倍扣分。
第二十三条 诚信办每年第一季度根据记分情况,对建设市场主体上年度的信用记分进行定量考评,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上年度企业信用记分排行榜,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按企业类别进行统计,企业类别分为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类、施工类、监理类、造价咨询类、招标代理类、工程检测类、勘察类、设计类、施工图审查类。其中施工类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及资质等级进行分类统计。具有多项资质的企业,按企业主项资质参加信用记分排行。外地进杭企业和杭州本地企业的信用记分分开排行。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查询公示信用信息。各工程管理机构及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保障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可以登录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示信息数据库和记录信息数据库,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永久保存的存储信息,一般不对其他部门及个人公开。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诚信办应当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度信用记分排行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工程项目发包中,建设业主可以按照企业授权查阅其最近3年内记录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建设行业协会应根据年度信用记分排行,结合企业年度结算收入、纳税等情况,分别对企业进行年度信用等级排行,其排行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年度信用等级排行结果作为企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之一。
年度结算收入(税收或年度产值)低于有关标准的企业不得参加年度信用等级排行。杭州本地企业的年度结算收入(税收或年度产值)包括在外地施工收入,进杭企业的年度结算收入(税收或年度产值)只包括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收入。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者称号。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受公示的,招标人可以限制其参加竞标。
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和提示信用扣分累计达到18分,其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建委将外地进杭企业信用等级排行情况和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适时抄告进杭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由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整改结果。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但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6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可延长其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不得以扣分代替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立案进行调查取证,移送案件。各工程管理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法发〔2005〕135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的批复

1987年7月10日,最高检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