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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8:0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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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企业实施商标和名牌产品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


第四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产品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给予一项(次)奖励:


(一)同一商标使用在多个产品上的;


(二)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


(三)多个商标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


(四)多个产品同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


(五)同一商标或者产品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只能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有效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被认定后,由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


申报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奖励资金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奖励资金数额的申请书;



(二)认定驰(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名牌产品在媒介发布的公告;


(三)认定驰(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名牌产品的认定证书;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驰(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名牌产品的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奖励获奖企业,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指出,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28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管理,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见附件1)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第1号)(见附件2)转发你们,并就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只能为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内的旅行社,办理有关境内居民个人自费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的外汇兑换手续。

二、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自费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以下简称港澳游),所涉外汇兑换手续只能在经旅行社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

三、旅行社在为港澳游游客办理外汇兑换手续时,应根据旅游团费实需的原则,将用于支付港澳游的团费部分,购买外汇直接汇出或者划入经外汇局批准的旅行社出境游外汇专用帐户中;其余部分作为个人零用费代游客购买外币现钞,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向游客收取人民币。

四、旅行社代港澳游游客的购汇额(指购买现汇额及现钞额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对每位游客最高供汇额之和。对于港澳游费用高于国家对游客个人购汇标准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旅行社可以从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将团费不足部分汇出境外。

五、旅行社在为港澳游游客办理兑换外汇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并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行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及个人零用费);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

(三)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定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四)每位游客个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六、银行在办理出境游售付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一)旅行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二)审核《名单表》上的组团社“授权人签字”和印章与银行备留的印鉴是否相符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对于赴香港地区旅游的,香港接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香港地区接待中国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银行在办理兑换手续后,应在每本《往来港澳通行证》上作换汇标识,并必须在每次供汇后将旅行社提供的游客姓名、性别、护照号、身份证号、购汇时间、购汇金额等信息输入电脑保存,以备核查。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2年4月10日起执行。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中国银行总行及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

2、《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第1号)


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旅发〔2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在已批准的4家港澳游组团社的基础上,增加63家港澳游组团社。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应当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参游人员的港澳游证件按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2、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在经香港、澳门行业协会推荐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接待社(香港旅游业议会推荐的名单附后),并签订港澳游业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合同文本须报香港、澳门行业协会和内地省级旅游局备案。

3、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4、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出入境。

5、《名单表》由组团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名单表》式样附后)。

6、《名单表》一式四联,出团前应当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加人员。《名单表》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如团队有减员,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第二联上注明)。组团社可在团队出发前24小时将《名单表》通过传真或电脑网络发至内地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和香港或澳门入境口岸初检。

7、组团社应当为港澳游团队派遣领队,领队由持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每个领队人员一次带团人数不得超过40人。旅游团队应当按照确定的日期整团出入境,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

8、参游人员在境外因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返回及因急事需提前返回内地的,组团社向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报备。边防检查站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名单表》放行团队,单独返回人员还需持《名单表》复印件。

9、组团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局出境旅游的有关规定。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制作、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准制作、发布未经主管部分审核批准的旅游广告;不准与未经指定的接待社开展旅游业务,不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程中的旅游项目;不准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搞“零团费”、“负团费”,不准低于成本销售,不准以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利益;不准组织或者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经营港澳游业务的组团社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组团社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组团社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港澳游业务的资格。

从2002年1月1日起,67家港澳游组团社(名单附后)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要求开展港澳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式样(略)

2、领队证式样(略)

3、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

4、接待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香港接待社名单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02年第1号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在己批准的4家港澳游组团社基础上,增加63家港澳游组团社。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内地67家港澳游组团社和香港68家接待社名单公告如下:

一、 内地67家组团社名单

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

1、中国旅行社总社(L-ZY-GJ00002)

2、广东海外旅游总公司(L-GD-GJ00001)

3、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L-FJ-GJ00001)

4、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L-ZY-GJ00001)

5、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L-ZY-GJ00071)

6、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ZY-GJ00012)

7、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ZY-GJ00011)

8、中国妇女旅行社(L-ZY-GJ00007)

9、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L-BJ-GJ00068)

10、北京北辰国际旅游公司(L-BJ-GJ00006)

11、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L-BJ-GJ00003)

12、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BJ-GJ00080)

13、广东省中国旅行社(L-GD-GJ00002)

14、汕头市旅游总公司(L-GD-GJ00005)

15、深圳市旅游(集团)公司(L-GD-GJ00007)

16、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L-GD-GJ00004)

17、珠海经济特区环球国际旅行社(L-GD-GJ00024)

18、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L-SH-GJ00002)

19、上海市中国旅行社(L-SH-GJ00003)

20、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L-SH-GJ00004)

21、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L-SH-GJ00005)

22、上海华亭海外旅游公司(L-SH-GJ00013)

23、福建省旅游公司(L-FJ-GJ00009)

24、福建省中国旅行社(L-FJ-GJ00003)

25、福建世纪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FJ-GJ00045)

26、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L-FJ-GJ00011)

27、江苏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9)

28、江苏省中国旅行社(L-JS-GJ00006)

29、南京海外旅游有限公司(L-JS-GJ00002)

30、苏州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3)

31、无锡市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4)

32、大连市海外旅游公司(L-LN-GJ00003)

33、辽宁海外旅游总公司(L-LN-GJ00001)

34、沈阳市中国旅行社(L-LN-GJ00009)

35、浙江海外旅游公司(L-ZJ-GJ00001)

36、杭州海外旅游公司(L-ZJ-GJ00002)

37、浙江省中国旅行社(L-ZJ-GJ00005)

38、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L-SD-GJ00003)

39、青岛中国国际旅行社(L-SD-GJ00013)

40、四川海外旅游公司(L-SC-GJ00001)

41、成都海外旅游公司(L-SC-GJ00002)

42、云南海外旅游总公司(L-YN-GJ00001)

43、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L-YN-GJ00002)

44、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L-SNX-GJ00003)

45、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SNX-GJ00004)

46、湖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HUB-GJ00002)

47、武汉市海外旅游总公司(L-HUB-GJ00001)

48、吉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JL-GJ00001)

49、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L-HLJ-GJ00001)

50、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L-GX-GJ00003)

51、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L-CQ-GJ00001)

52、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L-TJ-GJ00002)

53、河北海外旅游总公司(L-HEB-GJ00001)

54、山西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SX-GJ00002)

55、内蒙古自治区中国旅行社(L-NMG-GJ00001)

56、安徽海外旅游总公司(L-AH-GJ00001)

57、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JX-GJ00001)

58、河南省旅游总公司(L-HEN-GJ00001)

59、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HEN-GJ00002)

60、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HAN-GJ00004)

61、贵州海外旅游总公司(L-GZ-GJ00001)

62、西藏旅游总公司(L-XZ-GJ00001)

63、甘肃丝绸之路国际旅行社(L-GS-GJ00005)

64、青海省旅游总公司(L-QH-GJ00001)

65、宁夏中国国际旅行社(L-NX-GJ00002)

66、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L-XJ-GJ00003)

67、新疆西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XJ-GJ00008)

二、香港68家接待社名单

旅行社名称(牌照号码)

1、香港中旅港澳游管理有限公司 (351522)

2、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169)

3、华闽旅游有限公司 (350027)

4、香港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127)

5、友佳旅游(香港)有限公司 (352323)

6、建华世界(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146)

7、恒达旅游有限公司 (350023)

8、AB & J CO.LTD (352269)

9、越海旅游有限公司 (352398)

10、汉莎旅游(国际)有限公司 (352110)

11、贵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884)

12、招商局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0332)

13、中国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352185)

14、华洋(香港)旅游企业有限公司 (351744)

15、中青旅永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332)

16、雅达旅运有限公司 (351533)

17、友联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167)

18、碧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076)

19、中宝旅游有限公司 (351(357)

20、怡亚旅游有限公司 (352023)

21、爱都国际旅游 (350674)

22、富联美国运通旅游 (352145)

23、金伟成国际旅运有限公司 (352047)

24、香港金之秋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352394)

25、金怡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103)

26、豫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716)

27、海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065)

28、黄金假期 (352321)

29、香港深圳湾假期旅游有限公司 (350963)

30、香港学联旅游有限公司 (350181)

31、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274)

32、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070)

33、顺风旅行社 (350092)

34、锦伦旅运有限公司 (351803)

35、广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2213)

36、金顺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877)

37、建华国际有限公司 (351705)

38、香港港汇旅运有限公司 (351819)

39、华达旅行社(香港)有限公司 (351581)

40、捷伟旅运有限公司 (350158)

41、中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350642)

42、中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352342)

43、中国青年旅行社(香港)有限公司 (351130)

44、香港锦江旅游有限公司 (350154)

45、民联旅运有限公司 (351268)

46、万利长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230)

47、万通旅运有限公司 (352291)

48、海星旅游有限公司 (352262)

49、中国华通有限公司 (352392)

50、铁行旅游 (350299)

51、百胜旅运有限公司 (350225)

52、红苹果旅游公司 (240661)

53、上海之路(香港)有限公司 (351958)

54、恒信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2137)

55、龙泰旅运有限公司 (352246)

56、悠长假期有限公司 (352055)

57、上海旅游香港有限公司 (350762)

58、东升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483)

59、大展旅游有限公司 (351186)

60、粤港汽车运输联营有限公司 (350387)

61、TOURASIA CO LTD (351788)

62、香港万年青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957)

63、厦航假期有限公司 (351737)

64、麒麟旅游有限公司 (351212)

65、中海旅游有限公司 (352143)

66、亚洲观光有限公司 (352167)

67、香港运通旅游企业有限公司 (351791)

68、裕明旅行社国际有限公司 (352003)

特此公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
委(公司、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抓紧工作,将申请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报告和有关材料,于2000年2月25日前报送财政部。

附件: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指1987年用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资金安排的特种拨改贷(国家基建计划称“特别贷款”)贷款,管理方式比照国家预算内“拨改贷”资金管理的有偿使用资金,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止的本金及其利息余额。
二、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其出资人的确定,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凡属国务院已正式授权可代行出资人权利的公司(脱钩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所使用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增为已授权公司(集团)的资本金,并由已授权公司(集团)代行出资人职能。
(二)计划单列的中央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使用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能。
(三)由原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包干补助地方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核清账目后,将其债权债务全部划转地方,作为由地方(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理。有关转国家资本金事宜,由地方参照中央的办法自行确定。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代行出资人职能的问题,在审批时另行确定。
三、为简化手续,加快审批进度,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应将截止到1999年12月20日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明细账目按省(或分行)核清后,于1999年12月25日前报财政部;请各出资人(由国务院主管、归口部门或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负责)将企业的上报材料审核并汇总后,于2000年2月25日前提出将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报告,报财政部(2份)审批。
四、各企业(建设项目)应在2000年1月25日前,向出资人(由国务院主管、归口部门或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报送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的材料。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行出具的企业(建设项目)自借款之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止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对账单。
(三)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见附表)。
(四)凡已改制的企业,必须提供公司股东大会对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及重新配股的初步意见。
五、凡正在办理或准备办理兼并、出售或破产等手续的企业,如仍有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应办理完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兼并、出售或破产等手续。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正式实行企业化,并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的做法,将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拨款。
七、凡不愿将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国有企业,由各有关出资人负责,督促各有关企业限1999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八、关于对账签证。
(一)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贷款仍按原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比照中央级“拨改贷”投资的利率档次和计息规定),计息期一律从借款之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止。借款单位以前年度漏计或未计息以及未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均应重新核定并补记利息。已经实收的利息本次不再调整。
(二)建设银行各经办行应对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一次核实,按核实后的本息与借款单位办理对账签证,对账签证单位的签发日期统一为1999年12月20日,各一级分行应对中央级“特种拨改贷”分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编制明细表上报总行。借款单位不得用建设银行经办行以前年度决算签证单代替本次中央级“特种拨改贷”对账签证单。
(三)建设银行各经办行出具对账签证单时必须注明贷款种类,即434——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贷款×××部门。借款单位填报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贷款本息余额情况表时,申报数和建设银行经办行对账签证单有关数字应一致,如有不符,应在上报材料时说明原因。
九、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贷款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账务处理完毕,借款单位与建设银行签订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十、凡有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企业,必须凭出资人转发的财政部的批转文件,方可到有关部门去办理有关财务处理、资产变更、产权登记等方面的手续。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