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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

时间:2024-06-17 16:1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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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

广播电影电视部


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广播影视部

一、为保护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出版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出版单位)的正当权益,繁荣和发展音像出版事业,征得国家版权局同意,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负责全国的音像出版物版权管理工作。
三、本暂行条例所称:
音像出版物,是指录有经过创作、表演的音响或(和)图像,以商品形式销售的唱片、音带、像带和视盘;
音像出版单位,是指按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2〕154号文件)履行申报程序并经批准的出版单位;
复录生产单位,是指按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2〕154号文件)履行申报程序并经批准的出版单位。
四、音像出版物作为一个整体,其版权归出版单位所有。保护期限为25年,自音像出版物首次发行或录制之年的年底起计算。各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物上标明“版权所有”字样及出版单位名称和出版年份,未经出版单位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商业性翻录。
五、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尊重并维护所录制作品的作者和表演者的正当权益:
1.凡录制已经公开发表的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和根据已经发表的文字教材,音像出版单位可不征得原作品的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但出版时必须注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并向原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如需对作品改编,则应征得原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出版时除改编者署名外,仍应署原作者姓名。
凡录制已发表的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和文字教材以外的作品,须取得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
有关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版权按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解释。
2.音像出版单位必须与所录制作品的表演者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署名、经济报酬、出版时间、所录节目使用期限,可否转让以及违约责任等项,在合同或协议中均须有明确的规定,但主要表演者必须署名。主要表演者在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以同一种表演方式为另外的音像出版单位录制同一节目。
六、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收购非出版单位制作的音像资料和个人保存的音像资料,但出版时必须征得音像资料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必须征求被录制作品的主要表演者或其合法继承人的同意。出版时应注明原录制单位名称和作者、主要表演者姓名。
七、音像出版单位之间可以互相转让音像出版物的版权,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复录生产单位或其他非出版单位。转让的合同或协议,双方应及时抄报广播电影电视部。
八、音像出版单位与外商的合作出版和版权贸易(包括出口、引进和合作录制),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九、音像出版物版权受到侵犯时,音像出版单位、作者、表演者有权提请广播电影电视部调查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处理办法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活动,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没收其侵权所得,没收其侵权出版物,取消其出版或复录生产权利。
十、本暂行条例的解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十一、国家公布并实施版权法以后,本暂行条例的规定,凡与版权法相抵触的,以版权法为准。
十二、本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


关于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信息统计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信息统计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117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为做好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现将《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一、二)》(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各保险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做好保险证标准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一、季报

  各保险公司应于季度终了后,认真填列《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一、二)》,并对车险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数据盘(数据盘格式另行下发)以及书面分析报告报中国保监会财会部、财险部和当地保监办以及当地保险同业公会各一份。

  二、年报

  各保险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按上述规定填报季报,并根据标准信息形成“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库”。统计库的横向结构为《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的横表头(其中:车损险、三者险、各附加险均单独形成一列);统计库的纵向结构分别为:车辆类型、经营性质、使用时间、制造时间、行驶区域范围、是否固定停放、是否单人驾驶、性别(在单人驾驶项下列示,下同)、婚姻状况、领驾驶证时间、职业类别、婚姻状况、个人嗜好、违章记录等(统计库结构盘另行下发),统计库以EXCEL方式存储。各保险公司应结合统计库的统计数据,对车险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数据盘以及书面分析报告于次年2月15日前分别报中国保监会财会部、财险部和当地保监办以及当地保险同业公会各一份。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一、二)

  2、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填表说明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79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学位[2007]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学位证书由“开本式”改版为“单页式”后,新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为每份0.8元。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时,不得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二、你委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委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107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