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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08:4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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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城市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法规司于2010年6月11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附件: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



  2010年6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法规司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市建设部门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部法规司李篷处长介绍了《规定》的立法背景,讲解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部城市建设司刘贺明副司长就如何贯彻《规定》、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以及下一步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会上,南昌市做了经验介绍,有关专家讲解了城市照明节能的技术与方法。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宣传贯彻《规定》是当前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规定》是城市照明管理行之有效经验的总结,是城市照明管理各项行为的准则,是城市照明工作者、管理者、社会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则,它的出台是城市照明行业管理的一件大事,对城市照明行业今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实质,尤其是对《规定》新设立的制度和规定要了解吃透,如城市照明管理范围、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工作节能减排要求以及城市照明的能耗考核制度、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定》的宣贯意见,适时组织本地区的宣贯培训班帮助地方基层理解和掌握《规定》要点,讲解《规定》重点。要调整或清理与《规定》内容不符合的规章和文件,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要结合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宣传贯彻《规定》

  《规定》的重点是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各地要按照《规定》第三章《节约能源》的规定,依法管理城市照明的节能工作。当前,要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施“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精神,按时完成“十一五”确定的工作任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今年10月底前,要将城市道路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和城市景观照明过度照明的检查情况,上报部城市建设司市政公用行业监管处。

  要把《规定》的贯彻落实放在国家节能减排的大局中考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工作机制,避免过度照明。要统筹统一对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进行管理,处理好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好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三、要把《规定》作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承担起执法主体部门的责任

  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以《规定》作为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依据,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提高功能照明的服务水平,要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基本消灭无灯区。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道路照明亮灯率达到98%。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要加强城市照明执法工作,按照《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损坏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等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贯彻落实《规定》,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各地要根据《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城市照明的主管部门负责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管理,实现集中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管理。切实抓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要按照当前节能减排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有关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抓紧修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关。

  (三)加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监管。要建立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监管机制,要认真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节能规定,保证现有节能标准的执行。要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区域照明亮度、能耗标准,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

  (四)认真做好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的运行管理。各地要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管理规定,建立节能计量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采用智能化的照明节能控制方式。

  (五)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要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提供合适的区域、路段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积极推广使用照明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在条件适合的地区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全面推动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作。



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为统一审批标准,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现就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严格掌握条件。文件所称“杰出高级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
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1983年底以前评定为四级以上的老专家;其他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
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的杰出高级专家,在任届未满时,不需办理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手续;任届期满后需暂缓离退休的,再按规定报批。
二、审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工作,要统筹安排,有计划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干部)部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杰出高级专家的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综合平衡,及时提出需要办理暂缓离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的报
告。
三、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需要暂缓离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暂缓离退休。
四、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程序,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审核(盖章)后,再报人事部审批。
五、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工作,每年七月集中办理一次,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时间为每年的五、六月份。上报时要详细填报审批表,逐人写明暂缓离休或暂缓退休。超过上报期限的,下一年度再报批。
附: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
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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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
|单 位| |职 务| |
|-------------|---|------------|
|何时评定为| |学 位| |
|何 职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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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参加何种党派| |
| | |任 何 职| |
|----------|-------------------|
|参加工作时间| |工资金额|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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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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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 | |
|简| |
| | |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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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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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 |
| | |
|贡| |
| | |
|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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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理| |
|缓 | |
|离 | |
|退 | |
|休由| |
|-------------------------------|
|呈意| |
|报 | |
|单 | (盖 章) |
|位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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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意| |
|部 | |
|级 | |
|人 | |
|事 | |
|部 | (盖 章) |
|门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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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 |
|人央| |
|民部| |
|政委| |
|府意| (盖 章) |
|或见| 年 月 日 |
|-------------------------------|
|审 | |
|批 | |
|意 | (盖 章) |
|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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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1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发〔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六日

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包括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其他区县的户外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 规划、建设、工商、公路路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七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益应当上缴政府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对目前已经由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到期后,由政府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的广告资源运营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其他户外广告的广告资源运营工作由张店区人民政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范围由市规划部门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中作出具体规定。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金晶大道、柳泉路、世纪路、人民路、共青团路和淄博新区主干道。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效果图,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明;
  (三)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效果图、平面位置图。
  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户外广告由区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并到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需报省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报省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批:
  (一)书面申请;
  (二)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
  (三)工程设计图;
  (四)施工方案;
  (五)身份证明;
  (六)有关资格资质证明;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心城区外环线(即省道703线,不包括省道703线)内的公路用地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经规划、建设、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规划、建设、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申请人在规划、建设、公路路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前,持相关手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其他户外广告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所有户外广告审批项目应当全部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对未经上一个部门审查批准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申请,相关部门不得予以受理或者审批。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场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其中,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其中,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其他户外广告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未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的行政处罚,由原处罚主体依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淄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淄政发〔1997〕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