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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4:3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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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
  玉树地震灾害对灾区学校造成了严重的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确保灾区学生能够顺利就学,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精神,决定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
  特别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地震重灾区的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
  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范围,按民政部玉树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其他受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地结合国家现有助学政策,自行妥善解决。
  二、主要内容
  (一)对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全部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学年的学费。新增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高中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对接收上述范围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中央财政分别按照一学年每生2000元和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
  二是补助生活费。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补助生活费。其中:普通高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从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继续执行现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年生均标准仍为1500元。
  2.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中央财政对接受上述学生的高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年生均4200元。
  二是发放国家助学金。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2010年4-7月所需资金由相关高校先垫支,中央财政在后续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时予以补足)。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二)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迁出学生的学费、生活费及生活学习用具(含国家课程的免费教科书)等费用;青海省承担迁出学生和老师的往返路费以及随迁教师工资;接收地承担学生和老师学习生活所需支出的不足部分。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初中每人每年4500元、普通高中每人每年55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年6500元。
  同时,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对玉树地震灾区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工作。对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以及2010年秋季新入学的学生,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即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再根据核实的受灾情况,落实好有关资助政策,确保地震灾区的学生顺利就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紧急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玉树地震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特别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关于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
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
  玉树地震灾害对灾区学校造成了严重的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确保灾区学生能够顺利就学,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精神,决定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
  特别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地震重灾区的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
  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范围,按民政部玉树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其他受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地结合国家现有助学政策,自行妥善解决。
  二、主要内容
  (一)对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全部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学年的学费。新增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高中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对接收上述范围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中央财政分别按照一学年每生2000元和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
  二是补助生活费。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补助生活费。其中:普通高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从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继续执行现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年生均标准仍为1500元。
  2.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中央财政对接受上述学生的高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年生均4200元。
  二是发放国家助学金。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2010年4-7月所需资金由相关高校先垫支,中央财政在后续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时予以补足)。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二)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迁出学生的学费、生活费及生活学习用具(含国家课程的免费教科书)等费用;青海省承担迁出学生和老师的往返路费以及随迁教师工资;接收地承担学生和老师学习生活所需支出的不足部分。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初中每人每年4500元、普通高中每人每年55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年6500元。
  同时,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对玉树地震灾区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工作。对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以及2010年秋季新入学的学生,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即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再根据核实的受灾情况,落实好有关资助政策,确保地震灾区的学生顺利就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紧急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玉树地震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特别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7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第七条 立案工作的范围:
(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五条 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十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审判庭对立案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不属本庭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提出,报院长决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报庭长批准立案;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后,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简要案情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编立案号。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庭不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妥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有关手续,将案卷材料连同二审案件诉讼费缴费凭证第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查对以下内容:
(一)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齐全;一审卷宗数应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
(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
(三)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对卷宗、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经查对有关材料无误的,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并将案卷材料于立案登记的第二日移交有关审判庭。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再审案件,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一)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再审的;
(二)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第二十四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前有关立案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4]615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4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见附件1)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2)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抓紧落实,并尽快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一式6份(合同文本格式见附件3)。由两家以上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填报合同附录。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审查合同内容及条款,经审查认可后,签定合同并拨付当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经费。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经费仅是项目总投资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对于自筹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时出具自筹资金承诺书,否则不予签定合同。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科技项目补助经费实行预算审核、中期抽查、决算审计(或审查)等监督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经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用于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烟财[2004]522号)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每年2月28日前须填写上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见附件4)一式2份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认可后,拨付项目结转经费。
  五、科技项目专项合同和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采取书面填报和网上填报并行的方式。书面材料与网上材料应保持内容一致。网上填报须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ec.tobacco.com.cn/kjsinfo)进行。
  六、为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科研单位对所属的承担项目单位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七、合同报送截止日期2004年10月20日。若无故逾期未报送,原则上取消项目。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楼(100053)
  联系人:王德平、程多福
  电话:010-63605701、63601389
  传真:010-63605487
  E-mail:wangdp@stma.tobacco.gov.cn
  chengdf@stma.tobacco.gov.cn






二○○四年九月八日

   附 件:

  2004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7&pic_id=0
  2004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7&pic_id=1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文本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7&pic_id=2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文本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7&pic_i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