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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22:2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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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6〕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月六月二十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使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问责对象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对象包括: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 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施行政问责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办理的原则;

(五)坚持鼓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本市所属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以及市政府确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不完成的;

(二)事项决策、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可行性论证,甚至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依法行政,制定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政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故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导致出现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引发群访、集访,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九)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十一)机关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在年度述职述廉述学考核中,领导班子集体测评有关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其所在部门在年度软环境和行风建设考核评议中被定为“较差”单位的;

(十四)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有失检点,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或者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十六)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上级组织和领导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不履行法定的受理、公示、告知等义务,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不按法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四)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中,擅自改变征收标准,处罚显失公正,不开具合法票据,只征收不履行服务或者管理义务的;

(五)在实施行政处罚中,不依法公示,不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不按规定开具处罚决定书、合法票据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土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或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十二)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发生冲突的;

(十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重要岗位AB岗无缺位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时间、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

(十四)被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十五)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有失检点,有损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

(五)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 对所属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程序是:

(一)市监察局通过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信息来源收集信息,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属于问责范围的事项,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二)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秘书长听取被问责的对象汇报情况后,认为行政问责对象不属于问责情形的,可以终止问责;对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市长可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组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包括问责情况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四)市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适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九条 对各县(区)政府行政副职、市政府部门行政副职的问责,由市监察局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问责内容和第八条的问责程序组织实施;

对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问责,由被问责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监察局可以责成市政府部门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必要时,市监察局可以直接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问责对象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在问责期间有权就问责的事项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陈述和申辩。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 按下列方式追究行政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七)停职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对按第十五条第(七)、(八)项规定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议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市监察局会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地、本系统实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金[2008]87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告信息应面向社会,确保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第四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适用的资产范围为资产公司收购(含附带无偿划转,下同)的各类不良资产及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一)债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

  (二)股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通过资产置换、资产抵债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类企业股权;

  (三)实物类资产:资产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包括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处置抵(质)押贷款等收回的实物资产等;

  (四)其他权益类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资产公司接受委托代为处置的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资产处置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状态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二)资产处置的意思表示;

  (三)提请对资产处置项目征询或异议的意思表示,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

  (四)对交易对象资格和交易条件的要求;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方式;

  (七)公告发布的日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在未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前,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据第六条第1款的要求将资产基本情况逐项置于资产公司对外网站,以便社会查阅。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在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后,资产处置公告应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

  (一)网站公告。拟处置项目(含单项处置和打包处置,下同),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在资产公司审核处置方案前,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其中:

  ——资产处置标的(即截至公告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资产整体账面价值,下同)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 只需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不需进行报纸公告。

  ——网站公告的内容。单个项目的网站公告遵循上述第六条有关规定;打包处置项目除对资产包中每个项目进行公告外,还应在公告中对资产包作总体介绍,披露资产包的户数、金额、资产形态、债务分布地区,投资者向债权人了解债权具体情况的途径和方法等。

  ——资产公司应将网站公告的网页截图打印成纸质文件,存入资产处置档案,作为资产处置方案的附件备查;并将网站公告的电子文档作为系统备份文件无限期保存。

  (二)报纸公告。对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处置项目,除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外,还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其中:

   ——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资产处置标的超过5000万元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

  ——报纸公告的内容。单个项目的报纸公告遵循上述第六条有关规定;资产包项目的报纸公告可仅公告资产包总体情况,但应在公告中注明“请投资者登录资产公司对外网站查询或与资产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等类似字样,以便投资者了解单个项目情况。跨行政区域的资产包原则上应在较其属地高一级公开发行量最大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公告。

  ——资产公司应将报纸公告的复印件存入资产处置档案,作为资产处置方案的附件备查。

   第九条 资产处置公告应当遵循如下时间期限规定: 

  (一)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7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二)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1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三)资产处置标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15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四)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0万元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对分别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进行公告的资产处置标的,应以时间较迟的公告发布日期计算公告期限。

  第十条 以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处置资产时,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可比照上述第六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或通过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的处置项目,以及依法破产终结的处置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以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转让的处置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项目;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项目;

  (三)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回购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不宜公开的项目。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制定、发布等内部工作程序,指定资产处置公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资产公司应对资产处置公告的媒体选择、发布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并应将选择确定的发布资产处置公告的媒体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银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审核资产处置方案时,网站公告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和报纸公告的复印件应作为附件与方案一并提交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部门应结合公告反馈情况,完善和优化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发现公告情况有可能对资产处置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敦促资产处置部门进一步寻求更为合理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已公告的资产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原则上可不重新公告;如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增加项目的,则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5个工作日前刊登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资产包内有关项目及金额的增加等情况;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减少项目的,不需进行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公告档案管理。有关资产处置公告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记录真实,留存完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征询或异议,不得阻挠或者隐瞒社会公众的举报。

   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干扰,并就干扰行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银监局、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二十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玩忽职守、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对应当予以公告的资产处置项目不予公告或无正当理由擅自免除公告进行处置的;

  (二)公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三)公告媒体的级别不符合规定的;

  (四)公告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影响对资产价值做出正常判断的;

  (五)对征询、异议不予受理、消极对待、压制隐瞒的;

  (六)资产处置公告档案管理混乱,重要记录、文件缺失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八)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单语言的生活化

吴晶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沿袭了95年《保险法》对保险人明示义务的规定, 即“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相关的规定也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在实践中,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能对免责条款引起足够注意而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从法理上讲,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在内的合同资料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经审阅就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则投保人无权借口该行为对自己不利、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保险合同。但总的来说,目前保险单设计和表述较复杂,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没有耐心和能力阅读并理解保单,因此保险纠纷也多由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示义务引起。

保险单作为合同文本,很多时候沿袭了法律语言中的习惯做法,过分追求严谨,造成用词晦涩。例如,在保单中常有这样的条款:

如果保险人获知被保险人获得应得部分之外的给付,无论该给付是否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误导或不遵守如实告之义务, 被保险人应负责将应得部分之外的给付全额退还给保险人。

这段话非常拗口,拖泥带水,其实只是想向被保险人传递这样一个意思:

如果保险人发现您获得应得部分之外的超额给付,您应将该超额部分全部退还给保险人。

由于要求投保人填报的事项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条款所采用的都是晦涩的语言,加之代理人带有倾向性的介绍、热情的邀请,使得投保人很少能真正静下心来仔细阅读代理人提供的资料,更何况要读的是非专业人士难以读懂的保单。正因为保单起草人是保险专业人士,使用的语言也很专业,这也间接导致法院判案时,针对保单本身产生的纠纷,应以对被保险人有利的方向解释。

另外,复杂的保单造成沟通上的障碍,这就使得展业人员往往要花上很多时间解释保单或者回答投保人的问题。 投保人如果不懂得问卷提供者问的是什么问题及为什么要问这样的问题,他很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信息,代理人就需要问更多的细节,结果既浪费投保人的时间,也浪费自己的时间。对公司来讲则直接影响效率和收益,客户也难以对公司建立好的印象。 因此,国际上很多保险公司纷纷采取应对措施,推出生活化语言保单〔Plain Language Policy〕替代或补充传统保单。

所谓生活化语言,顾名思义是贴近生活、普通人可以理解的语言。生活化的语言侧重于信息本身。只使用必要的文字,避免术语、不必要的专业表述和复杂的语言。与浮夸的术语、繁冗和令人费解的风格相对,生活化语言准确、清晰,便于简单、有效地沟通。但是生活化的语言不等于白话、儿语。不意味着仅仅依靠直白的语言和缩短句子长度来取代繁冗的风格,而是通过良好的构思,在恰当的时机、以恰当的媒介传递准确的、只包含必要信息的消息。如果作者能清晰地表达他的意图-即为什么要这么写-他就更能使读者明白为什么要读这些资料,这才是有效沟通的基础。写给医生的文章即使含有医学术语也可以是生活化的语言,但同样的内容希望普通读者也看得懂,就需要采用普通读者熟悉的语言。生活化的语言就是要以读者为本,使用读者能够理解的字句,从读者的角度出发、组织和编写。因此创作者需要洞悉读者希望了解什么,读者对主题能理解到什么程度,以及怎样能更好地组织材料使之最容易为读者所接受。

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他最想了解的是这样一些问题:这个产品为我提供哪些保障?哪些人可以投保?哪些人可以是本保险的受益人?我怎样才能申请保险金?这些问题其实都在保险人精心设计的保单中可以找到答案,保单中一般会有下列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金的申请等。但保险人却很少想到用投保人的思维方式开门见山地回答这些问题,吸引投保人的注意力。有调查表明,决定读者阅读兴趣的,就在前十二秒。一份条理清楚、一目了然、通过与投保人对话形式出现的保单自然看起来更可读、可信。以下是传统保单中的一段话:

损害发生时是公司雇员的申请人应即时提出索赔申请.否则将会导致申请人丧失本条款项下的保障。

采用生活化的语言进行改写成:

您可能无法获得本条款项下的赔偿,如果:

1. 您在损害发生时是公司雇员,并且
2. 您没有在损害发生时提交事故报告。
相比之下, 第二种采用生活化的语言的表述使读者能用更短的时间了解到保单所包涵文字的意义,因此也更容易接受并有效地遵循上述指示。

采用生活化语言的保单,用第一和第二人称进行表述,可以让读者感觉他在与保险人直接进行交流。需要提醒保险人的是,即使您的文件可能会对成千上万的人产生影响,您实际上只与正在阅读的人进行沟通。如果保单和其他材料能反映这一思想,保险人更能做到开源节流并且对读者有更大的影响。使用第一和第二人称,使材料更有可读性,使信息排列更有逻辑,更易于答疑并向读者提供他们所希望了解的信息,也更清楚地划分权利和责任。请比较下面两段话:

“凡出生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以及

“哪些人可以申请投保人身意外险?

如果您不从事潜水、跳伞等高风险运动,也不是任何武装力量的成员,并且您符合特定的年龄限制(1到 65岁),您就可以申请购买本保险为您和您的家人获得充分的保障。”

显然,第二种说法使用第一和第二人称可以营造轻松,热情的气氛, 显示积极、有效、友好,从客户的需求出发的合作态度,拉近与投保人的距离。

生活化语言建立起高质量的沟通并带来高质量的回报,对保险产品和销售产生重要的影响:首先,易读、连贯、信息量强的书面材料可以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其次,言简意赅的书面沟通提高沟通效率,通过清晰地向客户传达你的意图,才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再者,设计良好的生活化书面材料减少管理上的问题,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改进客户关系甚至吸引新的客户;可以减少因沟通不良造成的投诉和询问,减少员工培训费用;同时,简洁、使用生活化语言的文件易于为客户所接受,建立对产品和服务的信任,增加保险公司的收益。总之,使用生活化语言可以在向投保人介绍产品、解释保单,理赔等各个环节节省保险公司的时间和金钱。

1994年,加拿大的主要保险公司向车险市场投放生活化语言保单.通过对测试者进行调查,80%的受试者读懂了保单,而此前,只有20%的受试者能读懂保单.据澳洲交流研究中心(the Communications research Institute of Australia)报告显示自重新设计修改投保单后,保险公司可将错误率降低97.2%,每年节省相当于50万美元的人力成本。太阳联合和皇家保险公司(现在的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于1994年开始着手修改包括其当时主要产品的投保单在内的保险材料。公司成立了由企划部、产品开发部、法律部门和精通现有保单的销售、理赔等各部门精英组成的委员会,历时一年改写了主要产品的保单,并最终由外聘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把关。实践证明,上述做法是十分必要和值得的。 设计简单,明了的问卷可以使投保人更积极地配合,提供保险人所需的信息,也使保险人以最短的时间获取更多信息成为可能。皇家太阳联合采用生活化语言重新修改后的投保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投保申请的接受率立竿见影大幅提升。这是因为旧的投保单采用传统问卷,要求投保人主动、全面告知保险人需要的信息,“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结果往往是投保人不明白保险人在问什么,宁肯空着也不敢轻易作答。新的投保单则问及具体问题,让投保人选择“是”或“不是”,自然投保单上的空白栏要减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