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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17:2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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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关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健康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当前,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不少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明确培训对象,分级分类做好培训工作

职业健康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中,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危害严重岗位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研究职业健康领域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的对象和范围),除特种作业人员外的劳动者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三、加强培训机构、师资建设,夯实培训工作基础

要尽快研究制定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大纲,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师上岗培训,对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职业健康培训师资要求予以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培训机构、师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确保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培训工作目标。要将职业健康培训纳入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同时要注意发挥原卫生部门、劳动部门职业卫生培训机构的作用。各级各类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职业健康师资建设,培养或聘请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专业对口的培训人才从事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开展培训,并及时将培训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突出重点,强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健康培训作为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危害治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2011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百家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千家石英砂加工企业、万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并在部分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举办职业健康专题培训班,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各地做好培训工作,以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观念,推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五、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推进监管能力建设

职业健康监管涉及行业(领域)较多,专业技术性较强,对于监管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培训作为建立健全机构队伍、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以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为重点,切实增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不断提升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效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新时期监所检察工作的思考

徐凤林


  近日,笔者随人大政法审议组对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进行了检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听取监所检察工作汇报,对一个时期以来的监所检察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结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几年来,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责,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驻所检察规范到位,监外检察创新有效,为维护监所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健全制度 ,确保监所管理安全规范。
一是针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将监所检察工作重心前移,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漏洞。建立了检查监督体系,采取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检查纠正不安全隐患,加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各敏感期的检查。 二 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市法院、公安局联合签发了《预防超期羁押办法》,建立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工作联系制度及联席会议制度,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实现了案件无超期羁押。三是建立驻所谈话制度,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所内秩序、有无违法违纪情况、公安机关的监管情况和看守所提请的减刑和假释以及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等。四是建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办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措施,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
一是以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开展对在押人员“问卷调查”活动,对监所的接见餐厅收费、伙食质量和医疗条件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三是畅通申诉控告渠道,在监管场所设有举报箱, 对申诉控告案件认真组织复查 。四是认真落实监所检察“四个办法”规定,深入监区对在押人员的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看守所、武警中队认真做好监管安全防范工作,节假日等特殊时期,主管检察长亲自带队深入看守所各监室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排除了不安全因素,保证了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加强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对监外交付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采取与社区矫正机构定期核对人数的方法,有效地防止了因法律文书不送达或在各环节上没有及时交付而出现脱节现象的发生。二是在交付执行上,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时不到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的情况,建议法院采取书面告知书等形式,落实其到派出所和司法所的报到制度,从源头抓好交付工作,保证将矫正对象相关法律文书及时移送至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三是制定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和解决监外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监外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四)夯实基础,提高检察监督水平。
一是以监控网络化带动监督规范化,开发监所检察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把监所检察监督的每一环节纳入网络化管理,在全省率先实现了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联网,提高了监督效率和水平。二是开展“二级规范化检察室”创建达标活动,努力推动刑罚执行监督的规范化建设,使监所检察室履行职责的水平和效率均有明显提高。三是针对看守所监控设备存储时间较短等问题,更新录相设备硬盘,增加了硬盘录像数据的存储时间,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四是针对看守所对手机屏蔽存在屏蔽范围小,有些位置屏蔽失灵等问题,及时提出安装有效屏蔽设备的建议,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二、存在问题
一是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的力度还要加大,监所检察理论研究还很薄弱,监督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尚未立法,监外检察方式仍在完善和探索中,各部门整体联动机制尚未建立,监督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
三是监督形式单一、办法还不够灵活有效,监所检察队伍的素质仍需提高 ,监督能力还需进一步增强。
三、建议
(一)强化监督意识,进一步提高对监所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深刻认识监所检察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敢于监督,勤于监督,善于监督。要深刻理解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和社区矫正工作二者之间的关系,加大监所检察理论研究力度,指导监所检察工作向纵深开展。要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让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具体工作内容,积极配合、共同参与此项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出浓厚的帮教氛围,为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依法监督,进一步增强监所检察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监所检察“四个办法”,把经常性监督与集中检查监督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所检察工作。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力度,不断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各环节的监督,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要加强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指导看守所干警开展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使干警做到严格执法,文明管理;要建立检察官与被监管人沟通机制,畅通被监管人投诉渠道,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质量,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确保监管场所管理规范、执法文明、安全卫生。
(三)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水平。
要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意见》的要求,开展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夯实监所检察工作基础,确保监所安全无事故。要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强化减刑、保外就医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创新工作举措,防止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要把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与监所检察工作相结合,扩大案源,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探索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与新时期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在社区矫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闯出一条新路。
(四) 实施“人才强检”战略,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官队伍建设 。
要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检察文化,倡导公平正义,端正执法态度,增强对检察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荣誉感。要大力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不断优化监所检察官队伍结构,深入开展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强化对监所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规范执法行为,适应新形势监所检察工作的需要。要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监所基础设施和监管安全设备,消除监所不安全隐患,为监所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传销认定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传销认定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8-7-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传销

认定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159号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传销认定有关事宜的请示》(晋工商法字[1998]第26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的意见。

此复。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