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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7:2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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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带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的步伐。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本届政府部署的一些重要工作,都对加强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工作部署,现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一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中央部门“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中央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细化中央部门2014年预算编制,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购置费和运行费。各省(区、市)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并指导督促省级以下政府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二是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要在2012年按款级科目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中央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财政部、审计署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所有市、县级政府都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地级以上城市,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查缉走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尤其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的城市数量,在继续做好目前74个城市监测信息发布的基础上,新增116个城市公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继续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三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四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环境保护部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做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2014年,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三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安全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要在继续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力度。一是着力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工作。加强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督促地方政府全面公开本地区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二是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二是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二是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科技部、文化部、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时,要与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一是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对于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对《条例》施行前形成但没有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分时段、有步骤做好公开工作。二是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着力协调处理好涉及民生,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加强工作考核,扩大公众参与,逐步实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努力提高公开实效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自觉地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公开效果、增强政府公信力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细致地抓实抓好。
  (一)细化任务,强化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前述重点工作安排,分工专人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将重点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牵头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二)规范信息发布,做好解读工作。根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对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
  (三)加强平台和渠道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热线电话建设,充分依托这些平台,展示公开信息,答复公众询问,回应公众关切,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逐步扩大培训范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及基本知识。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请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于2013年年底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印发“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印发“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各化工集团公司,部属企业、院(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激励各单位和广大职工努力搞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特制订《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已经第一次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提高化工产品实物质量和企业质量经济效益,根据部化生发(1992)1011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质量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评选范围
全国化工行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乡镇化工企业)、合资化工企业、化工科研和设计院所、行政机关及其它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厂(矿、院)长、经理及职工,均可参加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或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化工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质量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领导一贯重视技术监督工作,坚持贯彻落实“以质量为中心,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技术监督工作方针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特别是在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和贯彻执行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方面成绩突出的。
2、设有技术监督机构和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并配有精干有力的工作班子,在厂(矿、院)长、经理的直接领导下有效地行使各项职能。
3、主要产品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已实现计控一体化。
4、经国家、部、省三级抽查,产品实物质量连续三年(含当年,下同)合格率为100%;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产品质量等级品率、损失率、产品销售率和新产品产值率等指标为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前三名);每年都获得2-3项部、省级以上优秀QC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经济效益连续三年有显著提高
(二)优秀厂(矿、院)长、经理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一贯重视并亲自领导本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工作制度,把质量、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上来抓。
2、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不断强化技术监督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3、本单位的标准、计控、质量、安全等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水平名列全国同行业前三名,质量经济效益连续三年有显著提高。
4、本单位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技术监督标兵评选条件:
1、从事技术监督工作三年以上,一贯热受本职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认真负责,连续三年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在深化改革中,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在提高产品实物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或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化、计控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
3、努力钻研业务,质量意识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三、评选步骤
1、根据化工生(1992)1011号文精神,化工部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分配评选先进单位,优秀厂(矿、院)长、经理及技术监督标兵名额指标。
2、先进单位和优秀厂(矿、院)长、经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推荐,化工部批准。
3、技术监督标兵由所在单位推荐,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化工部批准。
四、奖励办法
1、先进单位由化工部颁发“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奖牌、荣誉证书,获奖单位可以给厂(矿、院)长、经理等领导集体一次性物质奖励;
2、优秀厂(矿、院)长、经理由化工部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3、技术监督标兵由化工部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
4、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优秀厂(矿、院)长、经理和标兵,由化工部发文命名并刊登中国化工报表彰。
附表一: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推荐表
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推荐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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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院)长、经理姓名│ │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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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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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机构名称│ │质量检验机构名称│ │ ┃
┃ 及工作人员数 │ │ 及工作人员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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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职工数│ │各类技术人员数│ │ ┃
┃职 工 总 数│ ├────┼───┼───────┼──┤ ┃
┃ │ │女职工数│ │高级技术人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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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经济效益情况、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经验及其特色(尽量用数据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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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报单位(单)┃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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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厅(局)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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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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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工部批准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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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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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全国化工技术监督优秀厂(矿、院)长、经理推荐表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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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职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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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 │在何刊物上发│ │ ┃
┃时 间│ │表技术监督的│ │ ┃
┃(年)│ │主要论文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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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优秀事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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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局)推荐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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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部批准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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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全国化工技术监督标兵推荐表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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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职 务│ │职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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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 │ │现岗位│ │在何干物上│ │ ┃
┃术监督 │ │工 作│ │发表技术监│ │ ┃
┃工作时 │ │时 间│ │督的主要论│ │ ┃
┃间(年)│ │(年)│ │ 文著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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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突出事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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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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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单位意见: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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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局)审核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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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部批准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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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八)其他。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

  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引导基金除外):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引导基金除外):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省级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应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本部门纪检或监督检查机构应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接受全面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连同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工作开展情况等,按照因素法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各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特色产业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建立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如实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特色产业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5/P02013060759863953185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