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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4:4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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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
  (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
  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三、游艺娱乐场所设备核查要点
  (一)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有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
  (三)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改动;
  (四)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五)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是否超过500元。
  四、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核查要点
  (一)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歌曲点播系统曲库内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
  (三)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五、文化部门行政指导服务须知
  (一)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娱乐场所申请前为筹建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筹建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
  (二)筹建人申请筹建咨询的,应当书面写明需要咨询的事项。咨询娱乐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即时答复,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筹建人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
  六、其他要求
  (一)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最低使用面积标准、距离标准以及测量方法;制定农村地区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未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换发;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重新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

  1.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指引
http://59.252.212.6/auto255/201304/W020130408654573908613.doc
  2. 娱乐场所证照样本
http://59.252.212.6/auto255/201304/W020130408654573905581.doc



文 化 部
2013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1]65号

1991-11-04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0号《关于要求明确×××、×××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结合两油田的情况,现将矿区使用费的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一、×××、×××油田的矿区使用费(以下简称两油田矿区使用费)应分别按照各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总产量,依照适用费率计算缴纳。
  二、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由油田作业者公司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石油公司代缴。
  三、两油田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按原油销售船次分次预缴,年终本日历年度生产的最后一船原油装船时进行汇算清缴。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预 缴 的  该 船 次  油田年度计划总产量×适用费率        =      ×———————————————  矿区使用费  原油销售量    油田年度计划总产量  

  油田年度计划产量未达到矿区使用费起征点,而实际产量超过起征点的,可从原油累计产量达到起征点时开始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的矿区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汇算清缴应补(退)  油田年度       已预缴的           =      ×适用费率-  的矿区使用费    原油总产量       矿区使用费  
  汇算清缴时,如遇全年预缴矿区使用费大于应缴矿区使用费的,其多缴部分,可在下年矿区使用费中抵扣。
  四、两油田矿区使用费应缴纳的原油实物,暂随同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分得的原油一起销售。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按该船次原油销售价格计算,扣除矿区使用费应负担的销售费用后的金额入库。年终汇算清缴的矿区使用费按最后一船原油销售价格、并扣除最后一船原油实际发生的应由矿区使用费负担的销售费用计算入库。
  上述原油价格和销售费用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五、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应于矿区使用费原油实物销售价款划入本公司账户之日起3日内缴入国库。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六、油田作业者公司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你局报送两油田的产量和其他有关资料。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应于每次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你局报送矿区使用费申报表。申报表格式暂由你局设计印制,并报送管理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或擅自采用探采结合方式开采岩盐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越权批准开发盐资源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未领取制盐许可证而进行盐业生产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申领制盐许可证,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在生产中降低盐产品质量或技术标准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买卖、伪造制盐许可证、购盐证或准运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缴其伪造的证件,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包装、储运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用盐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食用盐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非碘盐或不合格碘盐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总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八、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属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擅自在省内和省际间调进调出盐产品,或私运、私销、私购、侵销、倒买倒卖盐产品,或以盐换物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就地封存,没收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盐产品总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
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