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
为吸引国内知名专家参与和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确保“两个提前”、“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请范围
与我市三大产业基地建设、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可聘请政府顾问。
二、聘请条件
1.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能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2.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3.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三、聘请程序
1.相关主管部门就聘请事项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2.由主管部门提出2--3名候选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拟聘人员1--2名;
3.征得聘请人员同意;
4.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拟聘人员材料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5.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顾问聘书。
四、市政府顾问工作方式与职责
1.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为我市提供咨询服务;
2.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
3.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4.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有重要价值的信息;
5.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6.每年来我市开展活动不少于两次。
五、待遇
1.由市财政每年向每一位顾问支付专家咨询费1万元。一般性咨询不再付费;
2.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3.自行在我市活动期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4.受我市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时,报酬另付;
5.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聘期与解聘
1.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两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2.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2)一年内未履行顾问职责的。
七、管理
1.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顾问有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市政府顾问的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与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2.市引智办的主要职责
(1)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市政府顾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信息,并进行汇总,送市领导参阅;
(2)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定期将市政府顾问的年度工作情况、调研成果等进行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3)重大节庆期间,向市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
为吸引国内知名专家参与和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确保“两个提前”、“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请范围
与我市三大产业基地建设、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可聘请政府顾问。
二、聘请条件
1.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能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2.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3.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三、聘请程序
1.相关主管部门就聘请事项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2.由主管部门提出2--3名候选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拟聘人员1--2名;
3.征得聘请人员同意;
4.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拟聘人员材料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5.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顾问聘书。
四、市政府顾问工作方式与职责
1.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为我市提供咨询服务;
2.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
3.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4.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有重要价值的信息;
5.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6.每年来我市开展活动不少于两次。
五、待遇
1.由市财政每年向每一位顾问支付专家咨询费1万元。一般性咨询不再付费;
2.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3.自行在我市活动期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4.受我市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时,报酬另付;
5.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聘期与解聘
1.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两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2.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2)一年内未履行顾问职责的。
七、管理
1.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顾问有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市政府顾问的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与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2.市引智办的主要职责
(1)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市政府顾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信息,并进行汇总,送市领导参阅;
(2)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定期将市政府顾问的年度工作情况、调研成果等进行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3)重大节庆期间,向市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娄底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娄底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
一、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湘政发〔1987〕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凡我市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住宅小区、7层以上(含7层)商住楼、综合性大楼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等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申请项目立项的同时,应向市地名委员会申请并取得工程项目的合法名称。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报建、规划、建设用地等有关审批手续,房产、工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民政部门根据合法名称统一编制门牌号码并上牌。
城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的命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所得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三、城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的更名,须经市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评审论证,并登报征求市民意见后按程序确定。具有重大地名意义的命名须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全市城市中的街、路、巷、楼、门均应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样式、材料和安装时间,产权单位或受益单位按规定自行制作,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地名标识的设置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预算。
五、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地名管理工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房产、工商、城管、交警、电力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