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双方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成。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可要求将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资金规模编制贷款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达。贷款申请实行轮候制,贷款计划用完为止。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连续二年以上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良好信用、偿还能力;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
(四)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款的30%,自建住房具有50%的自筹资金;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没有需要偿清的债务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潜在风险。
第七条 职工不能同时办理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能办理第二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提供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职职工。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额度"和"最高限度"内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确定。
(一)可贷额度:借款人(含夫妻双方)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
(二)最高限额:最多不得超过住房总价款的70%,城区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下同),县、市在10万元以内。
第十条 贷款期限:1-2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前偿还贷款。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十四条 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具备评估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委托银行要一次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个工作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贷款的职工。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按《法人内部授权书》的授权,根据权限划分组成各级贷款审批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的借款申请,借款人必须办理贷款抵(质)押登记手续和住房保险手续,在办理本项借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住房评估、抵(质)押登记及保险等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可以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购房必须用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抵押。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质押。
(三)保证担保。保证人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
在贷款期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借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第二十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质)押时,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人处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在贷款人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变更保证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意用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必须签订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在借款人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不能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保险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其保险额与贷款金额相等,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房屋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借款人又未能提供新的保证或新抵(质)押物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或逾期未偿还本息,贷款人分别对挪用部分、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重新计收利息、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的部分,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所得价款结清贷款本息有多余的,多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质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十堰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的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对外窗口工作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贵阳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政务大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对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考评办法的考评对象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第四条 社会各界监督、群众投诉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批评建议,是政务大厅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也是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大厅工作期间的考核,由政务中心负责。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考核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在窗口工作不满半年和临时替岗的人员参加政务中心的月度督查考评,返回派遣部门时,由政务中心出具工作鉴定,作为其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组织形式与考评方法
政务中心成立考评小组,由政务中心管理机构人员、市监察局派驻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务中心对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按月开展督查考评通报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量化测评的办法,年终考评以月度督查考评为基础,月度督查考评占年度综合考评的60%。
第八条 每月初,由政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工作人员的督查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档案。
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评采取窗口工作人员个人自查总结与政务中心评议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的考核要求和政务大厅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政务中心根据全年月度督查考评情况,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并向派遣部门通报考评情况,同时抄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 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月度督查考评由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进行加分或扣分,年终总结得出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综合考评分值。分值不低于95分者具有评为政务大厅优秀工作人员的资格;分值低于80分者直接退回所在部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1.未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及说普通话的,每次扣1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扣3至5分;
3.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资料等摆放凌乱无序的,窗口不整洁的,每次扣2分;
4.在大厅内吸烟的,每次扣2分;
5.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的,每次扣2分;
6.坐姿不雅、窜岗聊天、嬉笑打闹、前台吸烟、打瞌睡的,每次扣3分;
7.随意搁挂电话的,每次扣3分;
8.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9.日常工作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以半天计)扣5分;
10.无故不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会议、集体活动的,每次扣3分;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时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11.不服从政务中心工作安排的,每次扣3分;违反规章制度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分;情况特别严重者,退回所在部门。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政务大厅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情况:
1.不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造成网络系统设备损坏或影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每次扣5分;
2.工作时间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3分;
3.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1.不依法、不依规定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10分;
2.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每件(次)扣5分;
3.当周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及时全部录入政务中心数据库系统的,扣2分;当月数据未录入的,扣5分;发现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更正的,扣3分。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办事制度的情况:
1.受理业务时与服务对象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的,经查实后,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者,每次扣5分;
2.因一次性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多跑路而被投诉的,经查实后,每次扣3分;
3.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不好或违反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退回所在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1.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2.无故缺席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3.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言行举止、工作作风严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形象,屡教不改的。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受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点名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
1.受到市政府和省级部门书面表彰或表扬的每件(次)加3分,省政府和国家级部门书面表彰或表扬的每件(次)加5分;
2.受到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次)加2分,省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次)加3分,国家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次)加5分;
3.以书面、锦旗等形式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经查实,每件(次)加1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适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窗口工作人员活动,评议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评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政务中心实行月度、年终考评机制,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