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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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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树立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创造卓越质量,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上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确定。评审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个产业门类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不超过1家。

  第五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评审标准培训,指导单位建立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三)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创建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以及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企业优秀管理者或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管理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评审资格证书;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制定。

  第十条 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按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

  第十二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连续3年荣获下列荣誉奖项之一的:

  1.“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称号;

  2.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称号;

  3.连续3年中两年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工程企业;

  4.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企业。

  (四)近3年,取得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五)近3年,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三废治理”达标。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的;

  (二)近3年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一年内一般事故超过3起)、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定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作出书面结论,并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名单,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50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内部质量改进、社会公益活动和对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和县(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聘请纪检及行风监督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督察跟踪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反馈评审员和接受评审企业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追回奖牌和奖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工作人员须对接受评审的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各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地质量强(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以及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告,追回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应有计划地在各产业领域推行卓越绩管理模式,加强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扩大市长质量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服务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三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培训和孵化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导和扶持质量发展的义务,并持续改进质量,研究质量提升的新方法、新技术,创造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同时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在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经营活动中,涉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按照获奖年度进行标识标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通政发〔2009〕4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见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
  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见附件2)。
  汇缴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协调配合
  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30日内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缴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开展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
以上,从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5220464.files/n5220432.DOC
2、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5220464.files/n5220435.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经贸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是国家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外经贸行业中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件大事。各单位应认真学习《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顺利实施会计准则打下良好的基础。

我部将按照《意见》精神,积极做好会计准则在外经贸行业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单位对实施会计准则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即时告我部(计财司)。

附 件 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

财会字〔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 件 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工作本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宗旨,注意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完善体制、变革方法,取得了巨大成绩,特别是通过改革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制定并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初步实现了会计核算模式的转换和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
调,有效地保证和促进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措施的落实,对会计核算的管理模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应当进一步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加快制定并逐步实施以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会计准则体
系,不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一、建立会计准则体系并分批分步组织实施
1.建立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作为企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主要就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以及会计报告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准则是以基本准则为依据
,就企业会计核算业务、会计报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1992年底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目前发挥着基本准则的职能,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体准则将按计划在1996年初制定完成。
2.分批分步实施具体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具体准则,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方向。为了与企业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对具体准则的实施拟采取分批分步的办法,即根据企业机制转换情况、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对会计信息的
需求情况,先在条件成熟的企业施行;其他企业仍执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逐步扩大具体准则的施行范围。对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也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
3.实施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会计准则应当保证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满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满足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并作出各类经济决策的需要,兼顾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实施会计准
则应当处理好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注意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进程相协调,并有一定的预见性;应当处理好中国国情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关系,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尽量注意借鉴其他国家被实践证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会计理论、方法和惯例,尽量与国际会计惯例相
协调;应当处理好会计准则与财政、税收、金融、投资、外汇、物价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做好相互协调;应当处理好会计改革内部各方面的关系,与会计人员素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监督手段、会计管理体制等相协调;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在实施会计准则过程中保持会计工作秩序的稳
定。
4.会计准则实施时间。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审批开始施行具体准则。为了保证具体准则的顺利实施和过渡,应当注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具体准则的制定工作,并修订基本准则和起草具体会计准则的操作指南
。在具体准则修改定稿发布的同时,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宣传和培训,为正式实施具体准则做好充分准备。
二、改革和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落实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以利于加强内部管理、进行内部控制,为具体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企业帐户体系、会计岗位责任、帐务处理流程、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会计报表编制和报送程序、会计报表分析指标和要求等等。
企业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应当与严格会计法制、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当与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应当与强化企业
会计管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要求,逐步建立责任会计制度、成本会计制度、内部报告制度等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应当与推行会计电算化结合起来,实现会计数据处理的规范化,提高会计信息的时效性,以满足各方面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
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实行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也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企业应当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利用实施具体准则的契机,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和提高,建立健全计量和计价制度、台帐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材料收发领退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帐款回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等。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协调
根据《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合理分工,并搞好协调。
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的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负责:(1)统一制订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包括目标、原则、指导思想、实施步骤、实施范围等,指导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工作;(2)统一制定并解释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3)统一组织会计准则和行
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4)统一制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规划和培训要求,统一编写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教材;(5)对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6)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和实
施办法进行审查和批准。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法定权限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工作。具体包括:(1)贯彻落实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2)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3)监督、检查和指导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
核算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或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4)按国家的统一要求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和考核;(5)在与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具体
办法,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6)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情况和内容进行检查并指导。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法定权限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包括:(1)贯彻落实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2)在本部门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3)组织本部门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实施
情况的检查、监督、总结、指导和交流;(4)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和考核;(5)在同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具体办法,其中包括成本核算规程,并报财政部备案;(
6)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配套措施
1.制订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对实施工作进行系统规划。根据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思路,制订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包括施行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审批条件、时间部署、新旧衔接办法、培训方案、监督办法等。
2.编写具体会计准则操作指南。由于具体会计准则对有关会计政策规定得比较原则,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保证正常的会计核算工作秩序,使会计人员能够掌握会计准则的操作方法,应当对企业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指导,为此,应当编写与具体会计准则
相配套的操作指南,作为具体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
3.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企业领导人和财会人员的素质是保证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关键。要用1996年这一年的时间完成具体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会计准则的培训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具体组织本地区
和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4.对施行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审批。按照分批分步实施的总体原则,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审批标准的基础上,对施行具体准则的企业进行审批,做到成熟一批,审批一批,实施一批。
5.健全监督手段。为了保证具体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必须在加强企业基础工作和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的基础上,搞好外部监督。凡是实施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管理部门应当就此研究和提出方案,并作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