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体竞字〔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行业体协,体育院校,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2008年奥运争光行动计划》,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决定从2004年起,以四年一届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中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发展,促进二、三、四线队伍的衔接,不断提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为21世纪我国竞技体育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现将开展《基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
在全国开展《基地》认定工作是认真贯彻新一轮《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促进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开展认定工作,确定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管理,实施体育后备人才精品工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新世纪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对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
三、办法与条件
详见附件1、2。
四、程序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本地学校的自评与复评工作,并根据认定条件,推荐申报《基地》备选学校。
(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织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复审和核评审定工作。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3)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五、时间
(一)学校自评时间
学校须于奥运会举办当年的9月根据《基地》认定条件进行自评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基地》认定申报表一式10份和软盘报所属省(区、市)体育局。
(二)省(区、市)体育局复评时间
各省(区、市)体育局须于奥运会举办当年的10月30日前完成对学校的复评工作,并将推荐的《基地》备选学校的申报表一式10份和软盘于当年的11月15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国家体育总局复审和核评时间
国家体育总局将于奥运会举办当年年底前完成复审和核评工作,并公布该奥运周期《基地》认定结果。
六、表彰奖励
经核评达到《基地》条件的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该奥运周期的《基地》,并予以表彰奖励。
七、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地》认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高质量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进一步促进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下载:
1.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3.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申报表[ZK]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4年1月9日印发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一日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船舶。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自用船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
(二)负责自用船舶的登记及总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负责标识船名船号和载重线。
(三)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签注及年审。
(四)负责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和台账;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自用船舶登记发证情况。
(五)负责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非法从事客货运输和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建造、登记与航行
第六条 新建自用船舶,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取得船舶修造资质的企业建造。
第七条 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检丈和办理《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船主变更后,应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操作人员变更后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
期限届满前换发新证。换发新证时,应重新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第九条 禁止发展水泥船,非封闭水域禁止发展木质船。
第十条 自用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依法检验或检丈合格。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登记并持有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操作人员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自用船舶应严格按其用途,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第十二条 自用船舶不得出租,《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三条 自用船舶航行时装载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人员不得超过载员定额。
第十四条 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和载运危险化学品,不得冒雾和超停航封渡水位航行。
第四章 船舶检丈
第十五条 航行于本市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总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检丈。
第十六条 检丈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丈人员由乡镇船舶管理员兼任并持证上岗,其培训、考试发证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船舶检验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经本辖区自用船舶所有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本规定的船舶检丈标准实施自用船舶检丈。经检丈并确认船舶适航后,核发自用船舶检丈证书,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船号和“自用船舶、严禁载客”字样。
第十八条 新建自用船舶,钢质船壳板厚度不小于3mm,船体壳板必须采用双面满焊,玻璃钢增强纤维料船的壳板必须为两层纤维。
第十九条 自用船舶的额定载重量由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采用“试装”办法确定。但船长5米及以下自用船舶最大额定载重量不得大于1.5吨。
第二十条 自用船舶的载重线标志,应在船舯两舷勘划,尺寸为400mm×25mm,颜色为白色。
第二十一条 自用船舶干舷值,应根据“试装”情况确定。但长江、支小河流水域最小干舷不低于200mm;封闭水域最小干舷不低于150 mm。
第二十二条 自用船舶应按核载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人员数量的100%配置救生衣或救生浮具,配备系靠设备和红、白号旗各一面。配有人力机械舵的自用船,其舵链(索)直径不少于5mm。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用船舶的外观、接头、焊缝和满载、空载吃水变化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经检查合格者在《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记载并加盖发证机关条章。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从事自用船舶操作: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之间。
(二)听力、视力、色辨力体检合格。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船舶操作技能。
(四)经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在委托执法的权限内,依法对违反水上安全法规、规章的自用船舶实施行政处罚;对自用船所有人、操作人员非法载人或者非法载运危险品、大牲畜等严重危及安全的行为,应采取滞留、解除动力等强制措施,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提请或移送海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自用船舶的登记、检验、发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1.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2.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申请表
主题词:交通 船舶 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1: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登
记
证
书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监制
持证人须知
一、操作人员必须是本证书核准的人员,开船时必须携带本证。
二、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不得租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超载、超越核定航区航行。
四、严禁冒雾和超停航封渡水位航行。
五、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经船舶年检并盖章后方有效。
船名 编 号
曾用名 船籍地
船舶所有人
建造厂名
建成时间
取得所有权日期
L总长 m;B型宽 m;D型深 m;机型 ;功率 KW
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人力、机动)
航行区域
核定干舷
核定载重吨
核定乘员数
检丈人员(签名)
发证单位(章)
发证日期
照
片
照
片
操作人员(1):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准操区域
发证机关(章)
审核日期
操作人员(2):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准操区域
发证机关(章)
审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