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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09:3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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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邮电附加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9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附加费来源
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收取的附加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扣除3%的水利建设基金后,作为附加费来源。
第三条 附加费使用原则
(一)附加费由各级邮电部门,包括省、地(市)、县(市)级邮电通信企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
(二)附加费应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附加费应优先安排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尽量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好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附加费使用范围
(一)邮电通信机械及配套设备,包括交换机及配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邮政运输设备、机房配套设备等的购置;
(二)邮电通信管线,包括光缆、电缆、管道、用户线等的建造或改造;
(三)邮电通信生产经营房屋、场地的购置、建造或改造;
(四)与邮电通信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与邮电通信建设有关的建设性支出。
第五条 附加费预决算管理
附加费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管局)财务部门,应与计划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邮电附加费年度预算编制办法(试行)》(财工字〔1997〕88号)的规定,编制附加费年度收支预算报邮电部,由邮电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审批,审批后的附加费预算由邮电部负责组织实施。邮电部对各省管局附加费年度收支预算的批复,应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
年度终了45日内,各省管局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附加费决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附加费年度决算报表报邮电部,由邮电部审核、汇总后,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邮电部对各省管局附加费决算报表的批复,应抄送当地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附加费使用程序
(一)附加费应严格按照经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计划使用,年度附加费的实际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的预算,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的,必须报经财政部审批。
(二)附加费由邮电部负责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由邮电部负责拨付给各省管局。各省管局在收到邮电部下拨的附加费后,应按照批复后的附加费年度支出预算及本期附加费使用计划,安排所属邮电通信企业使用。
(三)附加费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附加费的使用规定,并按规定在“邮电附加费备查簿”中登记附加费的拨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四)附加费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附加费作为政府性基金已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附加费拨款属国家对附加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相应增加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第八条 附加费的财务管理
(一)附加费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参与附加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投资项目的立项、概算审查、订货、施工合同的签定及竣工决算批复等工作,掌握已经批准的工程概算、预算资料和有关支付款项的合同和文件。对违反规定的附加费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二)附加费使用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由财政部负责;附加费使用的日常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工作由各专员办事处负责。各附加费使用单位应加强附加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附加费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并努力提高附加费的使用效益。
(三)对违反本办法使用附加费的单位,除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处罚外,财政部商邮电部还将视情节轻重核减对该单位的附加费拨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商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会同当地省管局,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地方农话附加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邮电部备案。


回归悖论
——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

孔 一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发现了“重新犯罪招致了回归控制,回归控制制造了新的犯罪,新的犯罪又强化了回归控制”这一悖论,在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纠缠不清的状态下,笔者依据认同理论和正义原则,构建了“控制回归控制”的预防重新犯罪方案。
[关键词] 重新犯罪 回归控制 原因
Abstract This paper gives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discovery of committing a new crime lead to return control ,return control create the new crime ;meanwhile the new crime intensify return control again .This is a paradox .The two affect each other neither of the two can be dispensed with .According to the Identity Theory and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the author has constructed the precautions project against committing new crime about control return control.
Keywords commit a new crime return control reason

一、重新犯罪现象与回归控制政策
(一) 重新犯罪现象
1、 数量
根据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2002年6月对浙江省在押犯的统计,近4年来该省在押犯中二次以上被判刑平均占总数的13.87%。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一 %
1999年底 13.20
2000年底 13.64
2001年底 14.23
2002年5月 14.40
另据司法部1991年底的统计,全国服刑的囚犯中二次判刑以上的占9.26% 。1986—1990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我国的成年犯刑释后三年内重犯率年均值为5.19%;少年犯重犯率为14.10%、少年解教人员重犯为17.63% 。重新犯罪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如美国日本1989年的调查显示,3年内重犯率分别为46.8%、57.2%。
2、 质量
与初犯相比,重新犯罪人处于更贫困(被剥夺) 的境地——更易于铤而走险,一项关于首次犯罪人与重新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表明二者在犯罪预期成本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请见表二。
犯罪成本预期 表二 %
初犯 重新犯罪人
没有想过 61.50 28.68
想过但认为不会被抓 29.50 59.80
想过但不怕 9.00 1.60
P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理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八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使学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课时。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

  第十六条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十七条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栏目,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站、宣传栏、墙报、文艺演出、法律咨询等形式,对辖区内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每年十二月四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活动。

  第二十二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

  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法律知识考试,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奖励,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按照法定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二十七条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