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昆政发〔1989〕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市的全民、集体、个体及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企业。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置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负责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建局(建委)设置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负责本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2、研究制定行业安全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和有关管理规定;
3、审查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资质,发放和收回安全合格证;
4、负责组织行业安全监督人员及企业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的技术业务培训,监督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5、参与行业内重大伤亡事故的查处和职业病的调查,编报本地区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
6、在行业内推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及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标准化管理,参与安全技术设施、安全技术科研成果及施工非标准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鉴定;
7、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建筑企业按规定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8、监督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经费及实施安全奖惩办法;
9、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扬或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惩处或负责提请有关部门惩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2、参与安全技术设施和安全技术科研成果的鉴定;
3、检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及对特殊作业工种审证工作的情况;
4、参与本县(区)行业内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将处理情况报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备案;
5、根据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表扬或奖励本县(区)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及个人,惩处或负责提请有关部门惩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6、定期向市安全监督站报告工作情况,承担市安全监督站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的任务,由各级安全监督员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的专、兼职安全监督员,应从能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安全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担任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中选(聘)用。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的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其资格审查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经审查合格并颁发《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专、兼职监督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审批部门备案或重新审批。
第九条 安全监督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种安全规程标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正确履行各项职责。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安全监督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考核。对秉公办事,积极负责的安全监督员,可报请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监督员,应严肃查处。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接受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站重点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施工方案中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特殊作业工种持证操作情况,其中,土方作业、高空作业、架设机具、吊装作业、模板支搭、垂直运输、中小型机械、施工用电、尘毒作业和易燃易爆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状况等为重点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对建筑企业的生产车间,安全监督站重点检查尘毒危害、事故隐患、失火爆炸等不安全因素。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督站报告,并同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和工会。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应及时上报国家建设部。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市、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罚款、警告、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处分,同时,还可提请有审批权的部门按规定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除按规定对企业进行罚款外,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论处。
第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无安全技术措施的;
2、施工生产无安全保障,防护装置不齐、事故隐患明显的;
3、违章作业,设备带病运转,安全保险装置残缺不齐,危及人身安全的;
4、特殊作业工违章指挥作业,情节严重的;
5、电器装接线路混乱,明显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6、消防设施及设备器材不齐或失效,火险隐患严重的;
7、其他违反施工安全生产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8、因单位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9、因单位领导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10、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 对因抢险救灾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免予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对县(区)安全监督站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安全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诉,由市安全监督站负责仲裁。
第二十条 企业缴纳的罚款,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罚款应专项存储,专款用于建筑行业安全的管理、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培训、表彰先进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四日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农(市)字[2005]34号
各州、市农业局、文化局:
为弘扬云南普洱茶文化,规范茶叶市场,推进云南茶产业和茶文化的发展,云南省农业厅与云南省文化厅决定联合举办“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选、认定活动,在全省认定一批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为切实做好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管理工作,现将《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各州、市农业局、文化局要联合起来,高度重视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审核、推荐工作,各州、市农业局要确定:专门的科室负责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申报、初审和推荐。
二、精品店的复审和终评工:作工作由两厅组织曾洱茶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定评选标准》执行.
三、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由省农业厅和省文化厅统一认证、授牌和监督管理。
四、首批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认定的申报工作于2005年9月l日开始,请各州、市农业局会同文化局2005年9月3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推荐名单。
五、在组织实施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工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清及时向云南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或云南省文化厅产业处咨询。联系电活:省农业厅市场处:087l一4136514;省文化厅产业处:087l——3642448。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文化厅
2OO五年八月十六日
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6-04-13
(2005年8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我省茶艺馆、茶店、茶艺人员规范化、标准化和凸显民族茶文化精华,不断提高各茶艺馆和茶店知名度,加快茶产业的发展,打造普洱茶精品和名牌,为建设民族文化大省做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是指在云南省境内经过工商、卫生、税务部门核准有经营资格销售以云南省生产的绿色、无公害、有机茶叶,并以普洱茶为宅的茶店、茶馆。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文化厅认定的茶叶营销企业。
第三条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文化厅共同成立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省文化厅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领导为成员,在省农、阻厅市场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的日常工作。各地州市县也应建;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工作。
第四条 对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具有浓郁云南茶文化纸旧的茶叶营销企业。
2、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营销云南茶叶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茶叶营销企业。
3、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经营的产品,80%以上是云南产的茶叶。
4、企业规模。经营铺面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5、企业效益。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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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铺面装修。茶店装饰得体,整体要突出”茶”的素雅、清心、富含云南茶文化丰富内涵的特点。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每年评审一次,通过五年的评审和筛选全省评出200家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
2.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部门主管部门共同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3.各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省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
第八条 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云南省普洱茶叶文化精品店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精品店进行监测评价工作。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分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 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认定程序和办法。
1.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普洱茶文化评审专家组,根据各州、市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认定。
2.经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评选为精品店,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对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建立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精品店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授牌后的经营情况,弘扬云南茶文化及打造云南茶叶品牌的情况。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精品店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2月,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对精品店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以审定。
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精品店继续给予挂牌;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挂牌资格,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云南茶文化精品店的监督。对有违规经营的企业要及时报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挂牌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精品店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