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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腾片药品专利侵权案的分析/储涛

时间:2024-07-13 12:3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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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腾片药品专利侵权案分析
            ——兼析专利侵权诉讼战略及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撰写

        作者:储涛 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
专利权人赵某拥有名称为“双唑泰泡腾片剂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94113612.3),申请日为94年12月9日。2006年赵某发现天方药业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公司”)生产的双唑泰泡腾片涉嫌侵犯该专利权,赵某于2006年底向天方公司发警告函,告知天方公司生产的双唑泰泡腾片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天方药业公司收到警告函后未作处理。2009年9月10月,赵某将天方公司诉至山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某提供的主要证据:1、专利说明书、专利证书及最近一年缴纳专利费的票据;2、公证书,证明其购买了天方生产的双唑泰泡腾片(含药品说明书);3、国家药典委员会证明,药典委员会从药品命名原则认为天方生产的双唑泰片与赵某所在公司生产的泡腾片是同一种药品。

天方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1、天方双唑泰泡腾片研究资料及文献,证明天方生产的双唑泰泡腾片组分及含量;2、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及相关附件,证明生产涉案药品取得了国家相关许可;3、涉案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及赵某意见陈述,证明赵某对其专利的创造性在于“泡腾剂辅料的含量仅0.32~0.38g”;4、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关技术文献,证明申请日之前与涉案专利相关药品的发展情况,及相关辅料的药理用途,以证明赵某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及没有与专利组分相等同的组分。

与案件有关的权利要求:1、一种抗菌消炎泡腾片剂,其特征在于该片剂每片含有甲硝唑0.18~0.22g、克霉唑0.14~0.176g、醋酸洗必泰0.0072~ 0.0088g和泡腾片辅料0.32 ~0.38g;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剂,其中所述的泡腾剂辅料包括碳酸钠0.08~0.10g、枸橼酸0.08~0.10g、硼酸0.08g和淀粉0.08~0.10g;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片剂,每片还可含有吐温80 0.0002g及粘合剂和润滑剂适量;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剂,特征在于该片剂每片含甲硝唑0.20g、克霉唑0.16g、醋酸洗必泰0.008g、碳酸钠0.10g、枸橼酸0.08、硼酸0.08g和淀粉0.10g、吐温80 0.0002g。

专利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1、把三种活性成分一起使用,解决了实践中剂型单调、疗效单一的问题;2、采用泡腾片剂,相比栓剂、口服剂疗,直接作用于病灶,疗效好;3、本发明还具有抗厌氧菌、抗滴虫、抗阿米巴、抗真菌、抗需氧菌等作用,用于厌氧菌、滴虫、阿米巴、真菌、需氧菌之单纯或混合型感染所引起的妇科、肛肠科、皮肤科常见病,如盆腔炎、宫颈糜烂、阴道炎、内外痔、肛裂、肛瘘、直肠炎等。

天方公司双唑泰泡腾片组分极含量:
成分 每1000片含量 作用 成分 每1000片重量 作用
甲硝唑 200g 药剂活性成分 碳酸氢钠 230g 发泡剂 均属于药物辅料
克霉唑 160g 酒石酸 250g 发泡剂、崩解剂
醋酸氯已定 8g 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 10g 崩解剂
硬脂酸镁 10g 润滑剂
2.5%聚乙烯吡咯烷乙醇溶液 适量 粘合剂
注:为不直接涉及商业秘密,本案当事人名称做了相应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相关技术说明】
1、醋酸氯已定是醋酸洗必泰的别名;2、碳酸钠和碳酸氢钠均属于碱性发泡剂;3、甲基纤维素钠和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均属于崩解剂,后者也称超级崩解剂;4、淀粉和2.5%聚乙烯吡咯烷乙醇溶液均是粘合剂;5、酒石酸和枸橼酸均属于酸性发泡剂,但采用枸橼酸做辅料,制造药品是,片剂容易粘在一起,片重不均匀也不光泽,采用酒石酸就克服了签署缺陷;6、吐温80属于表面活性剂,刺激细胞对药物的吸收。

【本专利有关的背景技术】
1、《药剂学》(86年版)对本专利三大活性成分的作用均已公开;2、《药品辅料大全》(93年版)对本专利中得泡腾剂辅料各组分作用做了详细介绍,对吐温80的作用(表面活性剂)也做了介绍;3、双唑泰栓(93年公开)的组分:甲硝唑 200g、克霉唑 160g、醋酸洗必泰 8g 、羊毛脂 适量、石蜡 适量、半合成脂肪酸甘油酯(38型) 适量;4、甲硝唑阴道泡腾片研究(91年公开)公开了甲硝唑泡腾片含有甲硝唑和泡腾剂辅料。
【天方药品与赵某专利对比】
天方药品活性成分与专利活性成分相同,含量也落入了专利活性成分限定的范围内,天方泡腾剂辅料供0.49g,未落入专利泡腾剂辅料含量的范围(0.32~0.38g),天方药品泡腾剂辅料的组分和含量也与专利权利要求2、3、4、列明的组分及含量不完全相同。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天方药品活性成分及含量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虽然泡腾剂辅料含量未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但二者构成等同,最终判决天方公司构成侵权,天方公司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专利其他诉讼情况】
所有涉嫌侵权方药品的活性成分均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但泡腾剂辅料含量均未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且泡腾剂辅料具体组分也与权利要求2、3、4不完全相同。但判决结果分两类:一类是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湖南、福建、山东都确认不侵权,理由基本都是: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是“泡腾剂辅料含量为0.32~0.38g”,含量限定范围清楚”, 使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专利权人选择该数值范围已经使其技术方案最佳化和权利最大化,对该技术特征不适宜适用等同原则,否则打破了专利授权时就已形成的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判定不侵权。而在山西起诉的案件,法院均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本案便是其中的一个。

第二部分:本案评述

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焦点问题只有一个即天方产品是否侵犯赵某专利权,天方药品活性成分及含量均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其区别仅在于泡腾剂辅料含量未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故,认定是否侵权,关键是泡腾剂辅料的含量差异是否构成等同。大同法院的意见与其他地域法院的意见截然相反。笔者认为此案泡腾剂辅料含量不构成等同,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理由如下:

1、从权利要求1的表述看,“泡腾剂辅料为0.32~0.38g”属于必要的且影响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先撰写前述部分再撰写特征部分,特征部分是现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前述部分在前,特征部分在后•••组合物组分的含量影响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的,应当写明组分的含量。将泡腾剂的含量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显然该技术特征是必要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位于整个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最后,充分说明该技术特征是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作为组合物,原告将组分的含量写入权利要求中,也说明该含量影响到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属于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2、赵某在本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认可该技术特征是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特征,且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赵某公司在涉案专利第760X、760Y号无效宣告程序中,明确表述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于辅料的含量仅为0.32~0.38g,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意外的疗效,属于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且这一表述在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中得到了支持(详见天方药业新提交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基于被天方药业的承认及专利复审委的确认,完全可以认定该技术特征属于必要的且影响专利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3、含量特征属于独立权利要求中唯一的创造性技术特征,不能适用适用等同原则。根据赵某公司在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的陈述可知:本专利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于辅料组分和含量,而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写明辅料的组分,故其区别技术特征仅为辅料的重量,很显然如果对重量范围再适用等同原则,意味着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再受辅料的重量为0.32~0.38g这一特征约束,势必导致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扩大至现有技术,这对公众来说极不公平。

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贵阳市档?


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贵阳市档案局



(1987年9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资料、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和城市发展的历史记载,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其专业主管机关应把城建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管理工作之中,列入科技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存管理的要求,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第五条 贵阳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建科技事业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领导,业务由市档案局指导,它的主要任务是:
1.收集和保管全市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2.对接收、征集进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加工整理;
3.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研究工作的需要,整理汇编有关资料;
4.对全市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参加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
5.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全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为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凡贵阳辖区有关单位都有责任无偿地、及时地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1.城乡勘察测绘档案: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航测照片测量成果,地质和水文地质钻探等方面的图表和文字材料;
2.城市基础档案:城市历史沿革、城市人口、城市经济、地名、地质、地震、水文、气象、资源、统计资料等;
3.城市规划:城市现状、总体规划、长期规划、近期规划、详细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的图纸、图表、数据、照片、说明书、审查记录及上级指示等材料;
4.市政建设工程档案: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涵洞、雨污排水、河道防洪堤坝等工程现状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的说明;
5.房屋地产档案:房屋管理、新建、拆迁、维修、房屋异动,土地征用、划拨和地籍,建筑管理等方面的图纸和文字材料等;
6.公用事业工程档案:自来水水源工程、供水管线、贮水构筑物、路灯照明、公共交通、供热、供气等工程的现状图、竣工图和文字资料等。
7.园林、名胜古迹档案:保护区、公园、动物园、苗圃、名木古树、城市绿化、城市雕塑、古建筑(含碑、刻、墓)庙宇、楼阁、博物馆、纪念建筑物等方面的现状图、竣工图、修缮记录和文字材料等;
8.交通运输档案:公路、铁路、站场、桥梁和机场等方面的现状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
9.环境保护档案:“三废”环境普查、环境监测、治理规划,治理工程图和文字资料,城市环境质量评价等;
10.人防工程档案:重要的地下干道、地下工程和平战结合工程及设施的规划、现状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等;
11.电业、邮电设施档案:电力、电讯、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地上、地下电缆线路的现状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等;
12.工业建筑档案:重要工厂和库栈的平面图、主要建筑工程的竣工图和文字材料等;
13.民用建筑档案:科研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礼堂、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档案馆、文化宫、青少年宫、民族宫、展览馆、宾馆、医院、学校、旅游建筑、商店等主要建筑和重要住宅的竣工图和文字资料等;
14.城建科研档案:城市建设的专题论著、研究报告、新技术、新工艺的图纸和文字材料等;
15.其他重要工程的图纸、图片和文字材料等。
第七条 凡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做到:
1.纸张优良、字迹工整、图象清晰、齐全完整、核对无误。
2.卷内目录、页号、备考表填写齐全,并说明密级、保管期限。
3.图纸、文字材料一律用线绳装订。
4.应当是:原件或正本复制件(不得用园珠笔复写)。
第八条 凡应进馆的档案,不得少于三份,即送城建档案馆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建设单位自存一份;不需进馆的一般工程档案由主管单位分别保管,每年底将档案目录报城建档案馆一份,以供查对。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分级管理
第九条 本市城建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以保证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一、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保管重要和城建档案,实行重点综合管理(市管城建档案具体对象另文明确)。
二、城市建设各专业局和所属专业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专业工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三、各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所属建设工程和村镇建设档案以及本地区有关的城建档案。
四、各建设单位和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不论工程大小,都应根据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的需要,收集和保管好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负责人领导。配备素质好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干部,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城建档案的立卷、归档、借阅、保密级别和保管期限等管理办法和制度。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城建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
第十三条 当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的管理单位时,其档案必须随同移交,防止丢失。
凡停建缓建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建设单位收集齐全,负责保存,不得散失。
撤销、变动单位的城建档案,应向上级有关部门移交,并将变动情况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要销毁的城建档案,必须造册,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程师审定,报主管机关批准,送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第四章 竣工图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所有地上、地下工程,均需按照原国家建委1982年2月2日颁发的《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编制竣工图。
1.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内容,工程验收时,要把完成竣工图作为工程验收的条件之一。施工单位要在交工验收时,将竣工图送交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以便核实验收,否则,不得进行验收。
2.工程竣工图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应附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单,测量地质资料,各种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事故报告,竣工报告,技术总结,决算,照片等技术文件材料。
3.国家规定的大型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有建设单位的档案部门参加。档案部门有权对竣工图进行实测校核,图不符实,必须更正。凡工程竣工档案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在本市区已建成的工程,特别是重要的地上和地下工程,凡是没有竣工图的均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力量补做,竣工图不准确的要进行核实,竣工图有损坏的要进行修补。
列为重点保护范围的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编制、收集建筑物现状图纸及有关档案资料。
新补制的图纸资料,应及时分别报送有关单位存档。
第十六条 为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各项已建工程在改、扩建大中修过程中有变更或废除者,必须变更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及时修改或补充图纸,并由主管单位归入原档案内,如属进馆档案,应报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46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执照(许可证)前,须向市城建档案馆交付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至四的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报送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如数退还。否则,保证金移作补测绘竣工图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档案馆具体监督执行,市建设银行、各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20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5-09

教财〔2005〕10号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措施: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连续四年保持学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二是为提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育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建立起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三是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四是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五是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

  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199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程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三、严格规范热门专业收费

    各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数量一律稳定在2004年的水平。各校热门专业只能在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等因素合理地确定热门专业,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通过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相比的上浮比例。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国家将研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办法,指导各地合理制定不同类别学校和不同专业学费标准。

  四、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六、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收入管理。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七、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

  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八、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前,要特别重视加快推进按新机制、新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同时,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各地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