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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重婚证据/李佳林

时间:2024-04-20 12:5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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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收集重婚证据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李佳林

  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实践中对重婚证据的收集需注意以下问题:
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以免引起过错方的警惕,从而隐匿证据。通过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找到了对方同居生活的场所从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尽量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劝说知情人作证。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确定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证明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证据。
2、在实践中,以夫妻相称还有如下的情况可以认定:如婚纱照、按传统习俗摆婚宴、双方写信称夫或妻、后婚“妻子”去医院生小孩,男方称其是丈夫或孩子的父亲等诸如此类的证据。如果你所搜集的证据能够证明你丈夫有重婚行为,你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取证的来源上,无过错方可能很难证明结婚证、结婚照等物证是从过错方的居所取得,也就是说很难证明此类物证是过错方所有的,因此,无过错方可以提供相关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取证。
3、无过错方在搜集相关证据时应注意方式的合法性。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它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无过错方以偷拍过错方与重婚对象照片的行为,也有无过错方采取秘密跟踪及采用了“捉奸”的方式等等,事实上这些证据都侵害了过错方和第三者的人格权及隐私权,是不具有合法的证明效力的,不能作为他方有过错的证据,无过错方费尽心思往往到头来是一无所获,甚至被第三者起诉侵犯其人格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4、涉婚案件的特殊性导致无过错方主观上怠于举证或举证不能。夫妻生活属于双方隐私,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干涉,否则就是侵犯隐私权。而且过错方有重婚行为必定是极为秘密的,无过错方即使听见一些传闻也无从查究。同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和收集证据的能力都直接取决于其文化程度、年龄、职业、阅历、经济条件等客观条件。这些个体特征决定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识别能力和选择能力。在面临诸多问题时,无过错方应保持冷静的心态,认真思考,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切不可意气用事造成不利后果。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6年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通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加快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开发区成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内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享有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管委会的各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及优惠政策。
第三条 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送所在地市州、县(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同时抄报省计委及省直有关部门。
第四条 开发区内,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凡不需要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按国家投资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的,由管委会审批并代发批准证书;属国家限制类的,需征得省计委或经贸委同意后,由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的项目
要报送省、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开发区内,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基本建设项目、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凡不需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均由管委会审批,并报省计委、经贸委及所在地市州、县(市)计委、经贸委备案。开发区内,新开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由省计委委托开
发区管委会发放。
第六条 各地结合实际,可在开发区建立相应一级财政,在业务上接受当地财政局指导。“九五”期间,开发区(不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实行以1995年为基数,采取每年按10%递增包干办法,超收部分用于开发区建设;“九五”期间
,开发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型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具体由开发区地税局审核认定。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缴库。省级分成部分,经核这后全部拨给开发区用于区内建设。
第七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是开发区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开发区详细规划由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管委会代表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开发区内的规划管理,并代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 管委会设立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开发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冠用“吉林省”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省工商局核准。
第九条 开发区批准的与外资项目有关的出国考察、推销产品、对外洽谈,经开发区所在地县(市)外办、外经贸局审核,由其政府直接报省主审部门审批(长春市内的开发区组派的上述出访团组,由长春市审批)。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出访,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 管委会设立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为省和市州土地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利用、开发、出让、征用、监察、登记前期工作。开发区内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必须纳入年度计划。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由管委会直接报省政府审批;省级开
发区内的建设用地,由管委会依法按审批权限直接报批,批准后均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按《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管委会设立环境保护局,为省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域内环境规划、监督、管理和省环境保护局授权的其他工作。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管理由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提出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相应
简化,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经济开发区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吉政发〔1992〕41号)中有关开发区的管理权限等项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后,省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6年11月19日

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办发〔2003〕42号)

印发《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五日





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

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并设立再就业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责任部门

(一)列入市财政预算1200万元。

(二)从市政府统筹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由市

财政局负责。

(三)对人均年收入超过9600元(含本数)的单位,由市地税局负责按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共筹集400万元。

(四)市级机关、市直各事业单位、驻扬金融、保险、中信银行、商业银行、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网通、供电、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省家禽研究所、省医药和农科所、扬州职大(电大)、教育学院、资源环境学院、国税扬培中心、化校、省五台山医院、省水文资源勘测局等单位的职工,按实有在职人数,每年由个人捐一次解困金。每月收入在600元以下的捐助150元,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捐助250元,1000元以上的捐助400元。共筹集400万元以上,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

(五)对使用汽车征收解困金,在汽车年检时,按每辆500元标准征收,共筹集400万元,由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共同负责。

(六)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2600万元,其中1800万元调剂用于再就业资金,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和免费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原渠道列支。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七)对现有借支下岗职工生活费企业,在企业改制、资产变现中回收借支的费用1000万元,由财政和深化企业改革办公室共同负责。

(八)开展社会募捐(一日捐)活动,筹集再就业资金400万元,募捐的对象和标准,参照解困金捐赠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和市级机关工委共同组织开展。

第四条 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用于支付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直困难企业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费用;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安置补贴、社区就业补贴;政府购买就业岗位、购买职业介绍成果、购买培训成果的费用等。

第五条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持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局核拨。

第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必须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登记变动情况表》、《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申报表》、上月下岗职工领取生活费的财务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到市再就业办公室,经审核后由财政局核拨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转入有关专用帐户。

第七条 下岗职工凭《就业登记证》签字领取生活费,如有违规代签代领、未按时领取、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培训或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再就业安置的,扣发或停发基本生活费。

第八条 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2002年领取下岗职工生活费企业进行重新核定,对已恢复生产或部分恢复生产企业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和主管公司要加大下岗职工再就业力度,要通过重组恢复生产;企业利用现有设备条件,积极兴办再创业组织,组织下岗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对已实际就业六个月以上人员减发、不发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鼓励下岗职工参加公益性劳动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劳务派遣组织;鼓励下岗职工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

第九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责任部门必须足额按季解缴,财政局要按月按季收缴和通报。有关企业要设立再就业资金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或挪作他用的,予以严肃查处。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再就业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则另按新的筹资渠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