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09〕28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精神,加大金融对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重点做好20个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高素质人才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符合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有利于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大国内消费。
当前,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做好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是金融机构落实当前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的“多赢”战略。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力时机,充分考虑服务外包产业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配合对服务外包产业的优惠财税补贴政策,稳步有序开展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努力通过加大对服务外包产业的金融支持,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同时,金融机构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将非核心后台业务如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簿记核算、凭证打印等,发包给有实力、有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全方位提升银行业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水平
积极发展符合服务外包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充分重视对服务外包企业现金流和资金流程的监控。在现有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等贸易融资工具的基础上,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封闭管理等具体方式,开发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研究推动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探索推动适合服务外包产业业态的多种信用增级形式。发挥政府、行业自律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运用行业协会(管委会)牵头、服务外包信用共同体和企业间联保互保等多层次的外部信用增级手段。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以地方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优先支持服务外包企业。
深化延伸对服务外包产业配套服务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示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及运营。支持示范城市各类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的开发建设。配合财政贴息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开发。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商业原则的基础上,从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选取有一定基础的城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等途径切实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以扶持一批有实力、有市场、有订单的服务外包企业尽快做大做强。
三、多渠道拓展服务外包企业直接融资途径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上市。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创新融资品种,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上市辅导力度,力争支持一批有实力、发展前景好、就业能力强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升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积极通过各类债权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鼓励现有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充分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探索发行服务外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联合提供担保服务,提高集合债券信用等级。
支持各类社会资金通过参控股或债权等投资方式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鼓励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投资力度。
四、完善创新适应服务外包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
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降低短期险费率,对国别风险较小的国家降低中长期险费率,切实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出口的覆盖率。
创新保险产品类型。各中资保险公司要积极发展科技保险,加大对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的保险服务支持。逐步建立服务外包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出口的保险保障机制,为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服务。创新商业化保险产品,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商业信用风险保障,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出口收汇保障、商账追收服务和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便利等服务。积极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等方式,加快发展责任保险,特别是适应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侵权险、员工忠诚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险等责任保险品种。通过产品创新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包括设备、财产、技术以及技术人员人身安全在内的一揽子风险保障。
五、改进外汇管理,便利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
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汇率风险。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时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积极培育外汇市场,在现有外汇远期、掉期等汇率风险管理工具的基础上,大力推动人民币汇率避险产品的发展。
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审核手续。对服务外包企业对外支付一定金额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资金,免交税务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允许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用于收付代外包客户发放的薪酬、津贴等外汇资金,并简化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外汇收支审核手续。对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转(分)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以凭服务外包企业资格认定文件、转(分)包合同或协议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
六、加强工作协作及政策指导,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应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在政策规划、项目信息、人员培训和宣传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结合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千百十工程”,主动做好优质服务外包项目、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对接工作,提升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能力,扶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
加强政策指导和监测评估。各地金融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辖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特点,在2009年9月末前制定辖区内的具体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做好服务外包产业信贷政策的评估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服务外包企业贷款的专项统计与监测分析。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关于修订2009年转移性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修订2009年转移性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9]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2008年全国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全国预算(草案)》,现对《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新增03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其下02项“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名称修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删去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07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名称修改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新增14项“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17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18项“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19项“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20项“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99项“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名称修改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在03款“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删去01项“专项补助收入”和02项“专项上解收入”。新增01项“教育专项补助收入”、02项“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03项“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04项“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05项“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06项“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51项“专项上解收入”、99项“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二、在230类“转移性支付”01款“返还性支出”下新增03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
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科目名称修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其下02项“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名称修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删去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07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名称修改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新增14项“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17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18项“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19项“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支出”、20项“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支出”、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支出”、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支出”。99项“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支出”名称修改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
在03款“专项转移支付支出”下删去01项“专项补助支出”和02项“专项上解支出”。新增01项“教育专项补助支出”、02项“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支出”、03项“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支出”、04项“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支出”、05项“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支出”、06项“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支出”、51项“专项上解支出”、99项“其他专项补助支出”。
三、已通过原科目办理的收入和支付,请各级财政和国库按上述科目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后转移性收支科目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后转移性收支科目表
一、收入分类科目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说 明
类
款
项
目
110
转移性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1
返还性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返还性收入。
01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
02
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03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99
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02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01
体制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
02
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03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04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06
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
0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
08
结算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结算补助收入。
09
体制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10
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
11
化解债务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化解债务补助收入。
12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14
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
15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16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下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专项上解收入。
17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
18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
19
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
20
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
21
教育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教育转移支付收入。
22
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99
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03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政府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01
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02
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
03
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
04
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
05
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
06
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
51
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专项上解收入。
99
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04
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反映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01
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
02
政府性基金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性基金上解收入。
06
预算外转移收入
反映政府间预算外资金转移收入。
01
预算外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预算外补助收入。
02
预算外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预算外上解收入。
07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
01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一般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基金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3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国有资本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8
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各类资金的上年结余。
01
一般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一般预算资金的上年结余。
0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政府性基金的上年结余。
0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上年结余。
04
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预算外资金上年结余。
99
其他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资金结余。
09
调入资金
反映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入收入。
01
一般预算调入资金
反映从其他预算调入一般预算的资金。
02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资金
反映从其他预算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
99
其他调入资金
反映其他调入资金。
10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
反映因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一般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
01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反映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03
调入预算外资金
反映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的预算外资金。
11
债券转贷收入
反映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01
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科目编码
科 目 名 称
说 明
类
款
项
230
转移性支出
反映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支出。
01
返还性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等支出。
01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
02
所得税基数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所得税基数返还。
03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返还支出。
99
其他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
02
一般性转移支付
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
01
体制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体制补助。
02
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03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支出。
04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
06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
0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
08
结算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结算补助。
09
体制上解支出
反映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支出。
10
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
反映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
11
化解债务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化解债务补助支出。
12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4
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
15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6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
反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
17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
18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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