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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张昌民

时间:2024-07-08 18:3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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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3年5月12日,秦德伟与田传荣、王玉芬共同成立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其中秦德伟出资80万元、田传荣和王玉芬各出资10万元,秦德伟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28日和12月7日,丰伟公司进行了两次变更登记,变更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股东变更为秦德伟、姬庆德、田传荣三人。其中秦德伟的出资由变更前的80万元减为20万元,持股比例由80%减为10%;姬庆德作为新股东,出资为160万元,持股比例为80%;田传荣的出资由10万元增加为20万元,持股比例仍为10%。

  2008年12月19日,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9月21日,丰伟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德伟向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称姬庆德在秦德伟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方式向工商机关提交虚假变更材料,进行了股东及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依法调查,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5月28日及2006年12月7日两次工商变更登记,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为2006年5月28日之前的登记状况。姬庆德不服该工商行政处罚,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告知其有关的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告知事项,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因此,无需将有关的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告知原告姬庆德,山东省枣庄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姬庆德要求撤销被告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的枣工商企处字(2009)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原告姬庆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要点是工商行政机关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时,股东在行政程序中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姬庆德不是工商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享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利。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属于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学理上认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其权益受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行政相对人。

  对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确认与判定,应当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与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为之间是否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因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其以被管理者地位与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并成为相对方当事人。

  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相对人。该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还明确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相对人享有上述权利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姬庆德认为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理由之一就是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其陈述、申辩权受到侵害。但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作出撤销丰伟公司变更登记的事实依据是,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变更登记,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也就是作为法人的丰伟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在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丰伟公司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丰伟公司依法享有陈述权等程序性权利。原告姬庆德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并不享有相对人应由的陈述、申辩权,但作为该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提供了听证告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向相对人丰伟公司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而原告姬庆德作为丰伟公司的股东,并非该行政处罚关系中的相对人,因此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并不享有上述程序性权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欧盟


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12年9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布鲁塞尔同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共同出席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并发表了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2012年9月20日,布鲁塞尔)


  进一步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一、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于2012年9月20日在布鲁塞尔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赫尔曼·范龙佩和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凯瑟琳·阿什顿女士陪同出席。

  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双方领导人:

  二、回顾了中欧关系发展历程,特别是2003年中欧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取得的重要进展。领导人满意地注意到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日臻成熟,内涵不断丰富,业已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格局。双方决心继续发展伙伴关系,以进一步拓展和提升中欧关系的战略内涵和合作水平。

  三、就重大全球和国际问题交换看法,并一致认为,中欧互动与相互依存日益紧密。中欧关系已超越双边范畴,具有全球影响。中欧在21世纪的国际舞台上具有重要影响,都是推动世界和平、繁荣与稳定的关键力量,都强调多边主义和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双方将进一步共同努力应对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粮食和水安全、能源安全以及核安全等全球性挑战。

  四、强调年度领导人会晤对中欧关系至关重要的战略引领作用,肯定高级别战略对话、经贸高层对话和高级别人文交流对话对推动中欧关系发展的重要作用,致力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述定期机制。

  五、强调应积极看待并支持彼此发展。中方重申将继续支持欧洲一体化进程,相信欧方正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欧方重申支持中国的和平发展,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相信中方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

  六、强调照顾彼此关切对从战略高度推进中欧整体关系的重要性。一致认为应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精神讨论和处理有关分歧。

  七、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与法治的重要性。双方期待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有意在华举行下一轮人权对话,愿共同努力推动对话不断取得切实进展。双方同意于10月在爱尔兰举行新一轮司法研讨会。双方确认将致力于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开展合作。

  八、表示将积极努力,寻找中国“十二五”规划与“欧洲2020”战略的契合点,拓展并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

  九、强调双方致力于进一步挖掘中欧合作潜力,同意制定一份面向未来、具有雄心的中欧一揽子合作规划,为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提供战略指导。

  经济、贸易与投资

  双方领导人:

  十、重申双方致力于尽早启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促进和便利双向投资,创造增长和就业的新增长点。该协定的有关谈判将涉及双方各自关心的所有问题,不预判最终结果。双方同意加强技术层面的探讨,为未来谈判做准备。

  十一、强调迅速全面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十二、对中欧竞争政策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并欢迎在反垄断法领域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十三、重申贸易开放对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肯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体系和贸易开放对创新的重要性。

  十四、认识到公开、非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增强该领域的交流。欧盟支持中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鼓励中方加快相关工作。

  十五、忆及第十四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关于出口信贷的结论,期待在由主要出口融资提供方组成的国际工作组内继续有关讨论。

  十六、欢迎年度知识产权对话期间(9月18日,布鲁塞尔)就知识产权问题交换意见,并认识到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领域加强合作的重要性。

  十七、同意共同努力就地理标志保护达成一项双边协议。双方注意到最新一轮谈判(9月13日至14日,布鲁塞尔)取得的进展,并将加强中欧在酒类产品打假方面的合作。

  十八、认识到并欢迎在非食品类消费品安全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双方强调有必要在未来继续开展良好合作。

  十九、认识到海关合作在保障贸易便利与安全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呼吁在知识产权边境执法、供应链安全、贸易便利化、对外贸易统计和打击商业瞒骗进一步共同加强努力。

  二十、欧方拟设立欧洲投资银行在华代表处,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双边合作

  双方领导人:

  二十一、认识到中欧在研发和创新领域开展合作符合双方利益,同意建立全面的年度创新合作对话。双方欢迎就此签署联合声明,明确这一对话的目标。2012年11月将举行中欧创新合作研讨会,对话首次会议将于2013年中欧领导人会晤之前举行。

  二十二、欢迎中欧空间科技合作对话举行首次会议,并就《对话工作范围文件》达成协议。双方表达了在现有合作框架基础上加强在空间科技领域和各自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间民用合作的共同意愿。在此背景下,双方欢迎《关于加强空间科技合作的联合声明》的签署,这有助于双方未来确定路线图,明确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项目与行动。

  二十三、确认中欧网络工作小组正式启动,欢迎工作小组首次会议取得的成果,决定继续就双方关心的网络问题开展交流,增进互信和理解。

  二十四、强调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取得进展,欢迎首届中欧市长论坛于9月2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双方强调按照《共同宣言》引导和支持双方的对口合作,推进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双方欢迎中国国家行政学院牵头举办的中欧城镇化领导力培训项目。

  二十五、欢迎5月3日举行的首次中欧高层能源会议,期待着有关后续行动。此次会议召集了各机构利益攸关方,深化了中欧能源战略对话,涵盖了双方在能源安全和电力市场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肯定了各国在国际能源治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性。

  二十六、欢迎双方就可能达成的中国与欧洲原子能机构和平利用原子能协定开启讨论。

  二十七、强调中欧高级别人文交流对话机制第一次会议取得成功,并对“中欧文化对话年”的进展及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同意在教育、文化、语言多样性和青年等领域开展一系列后续行动。

  二十八、呼吁在适当级别启动中欧人员流动和移民领域的全面对话。双方重申继续探索便利中国和欧盟公民相互往来的方式,包括互免双方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在打击非法移民活动方面加强合作等。

  二十九、强调了6月份达成的《中欧农业与农村发展合作规划纲要》,强调应继续努力在涉及共同利益的关键领域发展关系,如有机农业认证相互认可等。双方强调继续发挥好中欧农业与农村发展对话机制的作用,加强和拓展在奶业、葡萄酒加工与质量体系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三十、对中欧在就业及社会事务方面的合作表示满意,特别是在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青年就业、包容性增长模式和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政策经验交流。双方支持在国际劳工组织框架下促进体面劳动议程。双方欢迎就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建立合作项目,并继续在社会保障、社会养老金及社会包容等领域开展合作。

  三十一、注意到加强在管理和公共行政改革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三十二、强调在灾害管理合作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中欧应急管理项目的启动以及中欧应急管理学院的成立。双方同意深化合作,推动和促进以受灾民众需要和人道主义原则作为唯一依据的人道主义援助。

  三十三、认识到双方关于交通政策的对话和合作应上升到战略高度并扩展到新的领域。为此,同意中欧合作,包括联合项目,应涵盖五个关键领域,即航空,铁路,海运新航线,城市交通和物流。

  三十四、同意根据中欧关于在海洋综合管理方面建立高层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继续加强海洋政策方面的合作。为此,首届海洋综合管理高层对话将于下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前举行,此方面对话与合作主要涉及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如海洋空间规划、海事知识、海洋能源以及海洋卫星数据应用与交换等。

  三十五、注意到中欧发展合作在过去十年中不断发展,同意启动有关对话,通过达成一致的合作计划和项目探讨互利合作的新模式。

  和平与安全

  双方领导人:

  三十六、一致认为中欧应加强合作,促进和平与安全,强调7月9日至10日举行的第三轮中欧高级别战略对话取得了丰硕成果。双方决定就全球和地区问题加强各级别外交与安全政策对话,鼓励双方特别代表与特使定期接触。双方致力于定期举行防务与安全政策对话,加强培训交流,并于2013年举行防务与安全问题高级别研讨会。双方肯定并强调在危机管理、反海盗护航、海上安全等领域继续开展良好合作。

  三十七、讨论了当前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包括叙利亚危机、伊朗核、朝鲜半岛核问题、阿富汗、缅甸、苏丹和南苏丹形势以及各自周边局势。双方期待着11月亚欧首脑会议取得成功。双方一致认为,在当前快速变化的国际形势下,中欧应就全球和地区问题开展更紧密的合作。

  三十八、重申双方致力于全球裁军,构建牢固的核不扩散体系,并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双方支持裁谈会谈判早日启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并在出口管制、防止武器非法贸易等领域继续合作。双方支持在联合国框架内早日缔结《武器贸易条约》。

  全球问题

  双方领导人:

  三十九、支持二十国集团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双方认为,二十国集团成员需要更好地开展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确保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未来数月,首要任务应是继续提振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保持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复苏,改革国际金融机构并促进就业,尤其是青年就业。双方愿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努力落实二十国集团洛斯卡沃斯峰会达成的共识,包括增长与就业行动计划。

  四十、同意加强合作与协调,以恢复市场信心和促进金融稳定。双方强调愿在二十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框架内共同努力,改善全球经济治理。双方重申决心按计划履行在二十国集团所做承诺,包括全球经济、金融监管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增资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改革等领域。双方支持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改革方面的工作。

  四十一、一致认为,开放的贸易与投资环境和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对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复苏十分必要。双方欢迎二十国集团重申避免和纠正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并支持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贸发会议继续予以监督。

  四十二、强调开放、可预测、基于规则、透明的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性,致力于确保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心作用。双方重申根据授权以多边方式成功缔结多哈发展议程,并寻求在贸易便利化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关切在内的领域取得早期收获的重要性。

  四十三、强调“里约+20”会议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尽快落实包括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标政府间进程等决定。双方重申实行绿色经济政策的重要性。

  四十四、强调水资源、粮食安全与营养安全的重要性,这是双方环境和农业方面的共同利益所在,也是重大全球性问题。双方注意到,粮食安全与水资源安全密切相关。领导人承诺继续通过多双边努力解决粮食安全、营养安全及水资源安全关切。双方欢迎中欧水资源交流平台的建立,这将成为未来中欧开展综合水资源管理合作的良好机制。

  四十五、欢迎中欧环境政策对话以及林业执法与施政对话取得的进步,并同意加强双边合作,包括水污染防治、废弃物管理政策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合作。

  四十六、强调有必要开展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并重申致力于继续合作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相关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得到全面、有效和可持续的执行,包括去年德班会议达成的所有决定,并期待确保多哈会议取得成功。

  四十七、强调应对国际民用航空排放问题的重要性,同意共同推动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等多边机制下采取行动。

  四十八、同意在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框架下,就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低碳发展进一步深化政策对话和务实合作。双方同意在此领域达成的具体合作倡议基础上加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务实合作。

  四十九、认识到北极地区的日益重要性,尤其是在气候变化、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海洋运输等相关方面,同意就北极事务交换意见。





交通部关于修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修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月2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
现将交通部第17号令发布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在征得主管建设项目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由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转报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经该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评价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定评价合同,合同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合同生效后,评价单位应按评价大纲所列内容开展评价工作,加强管理,保证评价质量,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由交通部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以及列入交通部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规定须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一律由建设单位报交通部环境保护部门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交通部环境保护部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预审意见转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地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由建设单位报所在地交通环境保护部门预审,预审通过后转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