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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乔雪

时间:2024-05-20 23:09: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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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活动。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所不同的是,行政诉讼因官与民之间的纷争而引发,现实地位的悬殊使得由何人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特别是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成为当下行政审判重要使命的背景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满足民众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诉求有着更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鉴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于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意义,以及当前实践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现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做如下分析: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法理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律虽然没有对行政首长必须亲自出庭应诉作出明确规定,但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作为我国基本行政领导制度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从法理意义上说,宪法所确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政策依据。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强调指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党政机关和人大还出台了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的制度,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二??八年度安排》、《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试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等等,都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和具体的规定。上述规定,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基础。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全国各地不断涌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出庭应诉的个案越来越多,为全面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2004年江苏省海安县两任县长出庭应诉,20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先后出庭应诉,连续五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海安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称其为“海安样本”,并要求推介落实。我省的沈阳、鞍山、朝阳等市也有不少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和案件协调和解率同步大幅提升的现实,成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基础。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分析

  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必须追求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注重实践效果。当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便有着很好的社会效应及法律效应,对于消除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引导社会走向法治,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社会矛盾,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审判实践看,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掌权人”,出庭应诉有其必要性。

  (一)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国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决定了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一把手”出庭应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和考量。通过出庭应诉,可以促使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化依法行政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从而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

  (二)有利于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执法典范,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通常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旁听的比例较高,对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面行政相对人,平等地据理力争,据法力辩,也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促动工作人员改进工作,进而加快本机关工作作风的好转。

  (三)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尊重和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视。在诉讼中,许多行政相对人觉得自己与行政机关“一把手”平起平坐,实现了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在心理上得到极大的满足,从而大大缓和了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对行政相对人存有异议之处耐心解释,对机关本身存在问题之处虚心改正,真正地从源头上化解了官民矛盾,能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有利于法治政府形象的展示。以积极的态度出庭应诉,既是对群众和法律的尊重,也是法治政府良好形象的展示。行政首长作为被告出庭在社会上会造成震撼,产生一种效应, 表率作用明显。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行政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公众的做法会越来越多地赢得民心。

  (五)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民告官却不见官”现象的存在,客观上给老百姓造成行政机关拒绝接受司法监督的印象,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从而产生寻求上访等途径解决问题的想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诚信政府的打造,而且对群众也是一种法制文明的宣传,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加快推进法治进程。

  综上,无论从法理考量、政策层面的分析,还是比照其他省市实行行政首长出庭的成功做法,我认为,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已成为建立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和历史必然。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考虑到行政任务的繁杂以及行政效率的保障,应该用一种兼具合理性与现实性的操作方式,可以在不同行政层级之间设定不同的条件,来确定各级行政首长需出庭应诉的案件。而对于原告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一个地区或一个领域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涉及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案件等,尤其应当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2004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实行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因艾滋病致贫,并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救济,保障其最低生活;
  (五)公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教育。


  第六条 县(市)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艾滋病性病的疫情报告、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增强公民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社区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辖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社区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作为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宣传咨询、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社区居民实施卫生健康的行为。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对供血者以及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性病专项检验。
  自采自供血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血液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血清学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中使用人体器官、组织、细胞等,应当对供体进行艾滋病和梅毒标志物检测。


  第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性病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宾馆、公共洗浴场所、游泳池、美容美发店、歌舞厅等服务、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培训,并定期体检,取得健康证明。
  前款所列场所凡能使用一次性物品的,应当提供使用一次性物品;确需使用非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前应当严格消毒,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顾客使用。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进行艾滋病性病流行病学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其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第十二条 从事艾滋病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艾滋病性病病人规范的治疗,不得拒绝、推诿;不得将其姓名、住址、病史等有关情况公布或者传播。


  第十四条 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并如实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有关病情。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接受医学指导,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避免危害他人。


  第十五条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工作、学习、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章 监测和疫情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收集、分析、预测疫情;开展艾滋病性病的生物学、行为危害因素监测及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州、市(地)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有条件的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在城镇应当于2小时内,在农村应当于6小时内;发现梅毒、淋病、非淋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病人,在城镇应当于6小时内,在农村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采取防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艾滋病性病疫情,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进行艾滋病性病检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隐瞒、缓报或者谎报艾滋病性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性病疫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艾滋病性病诊疗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会特色探讨一二三

张喜亮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一些人提出,融入了世界的中国,必须遵循国际规则,中国工会也必须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之路。中华全国总工会认真研究了中国工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融入世界以后的中国工会面临的挑战,及时作出了《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这个决议指明了中国工会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仅就中国工会之特色做一点粗浅的探讨。工会组织不是生活在一个超然的真空之中的,它总是在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经济组织之中。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历史、不同的国家体制等等诸多因素,都决定了工会之不同。这些不同包括会员的成份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社会作用不同等等,这许多的不同,就是其特色之所在。
  特色之一:中国工会是执政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西方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工会实际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各国的工会与政党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或许就是各国工会的共同点。如在法国和意大利就有共产党影响的工会,还有社会民主党影响的工会,也有基督教政党影响的工会。但是,各国工会与其社会各政党之间联系的程度和方式却是不尽相同的。在英国,其工党则是在英国工联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先有工联后工党。但是,工党成立以后作为政党与工联的关系则渐行渐远,各自独立。
  在中国却是另外一个情形。应当说,在大清帝国末年,中国各色的工会就出现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工会对国家而言一直未能发挥较大的影响。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其纲领的核心内容就是领导中国的工人运动,在党的领导机构中设置了“劳动组合书记部”。劳动组合书记部,就是共产党领导工人运动的机关。此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亲自去煤矿、去铁路等工人集中的产业,以工人夜校、学习俱乐部为掩护,启发工人的阶级觉悟,直至成立工会组织。最典型的就是领导了1923年的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打出“劳工神圣”的口号,在1924年成立了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同时,中国共产党深入到形形色色的工会组织中,进行启蒙教育,改造这些工会组织,如深受无政府主义影响的工会、剃头师傅工会、码头工人工会等等,——这些工会均被改造成为了具有一定工人阶级觉悟的工会组织。1925年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工人运动的职能机关“劳动组合书记部”撤销,组织工人运动的使命就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承担起来了。
  由此可见,在中国,是先有中国共产党后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一直承担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运事业的使命。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工会之间的关系是有其历史根源的,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工会与共产党的关系也一直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中国工会一直是以推动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作为工作的主题。《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规定,中国工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工会与中国共产党的这种关系,是历史形成的,也是不容改变的。中国工会与一直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这种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工会都不具有的特色之一。
  特色之二:中国工会是统一的组织
  现在也一些人在试图追求多元化的中国工会。这些人认为,市场经济是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社会组织的多元化。他们认为,事实上中国的社会阶层是多元化,有关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实际上分为十大社会阶层,这些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和社会价值观,如产业工人和公务人员是不同的利益价值观,企业的管理者和工人有着不同的利益价值观,城镇工人和农民工也有着不同的利益价值观。诸如此类他们被组织到一个工会当中,那么这个工会就不能真正代表这许多社会阶层的利益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中国也必须要像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成立不同的工会,这些工会之间形成竞争,由此还可以防止工会的官僚化倾向,避免工会成为“工贼”。
  其实,工会的组织形式,是由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及文化等决定。我们只能从这样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中去思考,不能一概而论。即便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也有着不同的组织形式,每个国家的工会组织也不是完全相同的,进一步说,其社会作用和工作的重点也不尽相同。近几年来,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普遍出现了私有化的倾向,工会被有意或无意的来自政府或其它方面的势力用不同的方式所打压。在英国自撒切尔夫人做首相以来,英国工会就受到了极大压力,在美国布什做总统以来,劳联产联也感受到了类似的压力,工会会员组织率大幅度下降,其作用也开始削弱。面临这样的挑战,一些国家的工会也开始寻求组织的合并以增强工会的力量。日本工会近二十年来就处于一种比较困难的境地,他们也开始寻求团结起来增强力量的道路。
  由此可见,工会组织的分散化和集中化,这不是问题的本质,而是形式的问题。不是说人们想怎样组织工会就怎样组织工会,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产业文化、甚至是不同的职工素质情况等等,诸多因素决定了工会的组织形式。无论是哪种形式,都有其历史的必然。中国工会与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渊源,决定了中国工会的组织形式。在共产党之前,中国也曾经有过五花八门的工会组织,如剃头师傅工会、无政府主义的工会、自由主义的工会、政府的御用工会、甚至还有那种黑社会性质的工会等等,这些工会的存在都是有其当时的社会背景的,也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但是,实践证明,这些工会是不能真正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很难实现其维护会员利益及权益的目的。中国共产党的出现以工人阶级觉悟和共产主义的理想教化劳工,把形形色色的工会组织统一起来了。统一了的工会越来越成为社会革命的政治力,量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了工人当家作主人民解放的理想。
  中国工会统一的组织形式,也是历史形成的。尽管中国工会是一统的组织形式,但是,也不是没有区分的。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内部,也分为各种不同的产业工会及其他形式的工会如机关工会等等。所以,不能说中国工会的有统一的组织形式就不能代表和维护不同群体的职工利益和合法权益。比如近年来大量的农民工的出现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及时地提出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要求,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这就是当前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当然,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工会也面临着各种重大的挑战,中国工会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形势的要求,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代表职工利益以及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工会应当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但是,这不能是一定要成立多元化的工会组织的必然要求,多元化的工会组织形式也未必就能够比现行的工会组织形式发挥作用更好。在中国成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之时,就组织形式问题也是有过不同意见的,在争论中大家深刻地领会到这样一个道理即分散的工会不如统一的工会更有力量,——历史的实践也证明了这样的道理。统一的工会组织,这是中国工会的特色之二。
  特色之三,中国工会是人民政府的支柱
  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其实在不同的国家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工会是政府的“压力集团”,工会扮演着第三势力的角色。在有的国家,工会和政府的关系也是相当特殊的,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德国,史家一般认为,是先有工会即工会首先组织了国家的社会生活,尔后才有政府。因此,在德国,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就特别大,德国甚至有劳资《共决法》。在以色列也是类似即先有工会,工会来组织人民社会生活,后有政府的成立。所以,以色列的工会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工会经济几乎成为了国家经济的基础。
  中国工会和政府的关系则不同于其它国家,尽管工会也是先于新中国政府而存在的,工会不但不是政府的压力势力,却是人民政府的支柱。新中国的政府应当说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而成立的。但是,新生政权成立初期,却面临着各种反动势力的破坏,尤其是基层政权受到的破坏就更是严重。工会为新生政权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作出了特殊的贡献。建国前夕,工会组织领导的工人“护厂运动”,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奠定了物质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工会向政府输送了大量的干部,建立和巩固了人民政府的权威。当时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曾经有这样的评价:工会是向党和政府输送干部的“蓄水池”。所以总司令朱德称:工会是人民政府的支柱。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会不仅肩负着动员和团结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责任,而且还是政府工作的监督者,避免政府侵害职工和人民利益。中国工会法规定,国家保障工会的权益不受侵害,工会有权参与政府的工作。工会还承担着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之使命。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例,人民政府如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的官员,担任着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副主席。中国工会是中国政府的支柱: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同时也是中国政府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者。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各级政府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更加强化了政府和工会的这种特殊关系。
  中国工会与政府的这种关系,是其他国家不具有的,这是中国工会的特色之三。
  结束语
  中国工会的特色还有很多的内容,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工会道路,在是历史和现实对中国工会的必然要求。但是,也不能因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的道路而拒绝工会的改革和进步。中国工会面临着时代的挑战,在当今世界资本全球化产业全球化的大背景中,中国工会也需要走向世界。但是,走向世界也不等于丢失自己迷失方向。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工会也必将对世界工人运动作出巨大的贡献,中国特色工会道路的理论也将丰富世界工会思想宝库。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