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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淀粉、淀粉糖设备和引进技术实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3:1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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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淀粉、淀粉糖设备和引进技术实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管理办法的通知

轻工业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口淀粉、淀粉糖设备和引进技术实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11月18日,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计委、经委和轻工业、医药、农业、商业厅(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农牧渔业部、国防工办、商业部:
国家经委、经贸部、海关总署经进(1987)368号文《关于增列第三批国发(1985)90号文件附表目录的通知》规定,淀粉、淀粉糖生产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和引进工作由轻工业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归口管理。进口上述设备和引进技术未参加“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并应加征到岸价格10%以上的进口调节税。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精神,我们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1.淀粉设备:去胚芽设备(粗磨、曲筛、旋流器),去纤维设备(曲筛、针磨、锥形筛等),去蛋白和洗涤设备(离心机、旋流器等),副产品设备(包括玉米油、蛋白粉、饲料和玉米浆等生产设备),淀粉生产过程中的其它设备,淀粉衍生物生产设备。
2.淀粉糖设备:液化、糖化、异构化设备,过滤、分离、蒸发、浓缩等设备。
3.淀粉及淀粉衍生物生产技术,各种淀粉糖生产技术。
二、申请“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项目的条件
1.具有基本建设、扩建、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了审批手续,外汇和人民币已经落实。
2.项目有较充足的原料资源和较广阔的销售市场,交通、运输条件较好,布点合理。
3.年产万吨(包括万吨)以下的项目不再进口设备。万吨以上的项目只能引进关键设备。国内能够生产,性能基本达到使用要求的设备不再引进。
4.进口设备、仪器的规格、型号应与基建或技改项目的规模相适应,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必须具有八十年代初国际先进水平。
5.引进单位必须有一定的技术基础,能够很好地发挥设备功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优先安排引进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联合或协作消化、吸收的项目。
三、实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申报和批准程序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送轻工业部或国家医药管理局办理“统一归口、联合对外”手续,我们在收到文件起一个月之内给予答复。
(1)属于医药系统为制药工业配套的淀粉、淀粉糖引进项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将申请函以及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以一式三份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同时抄报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两份。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负责答复。
(2)属于轻工业系统及其它系统的淀粉、淀粉糖引进项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主管厅(局)将申请函以及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轻工系统以外的项目也要由轻工业部门签署意见),以一式三份报送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同时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两份。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负责答复。
2.联合对外谈判成交;凡经轻工业部或国家医药管理局同意纳入“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淀粉、淀粉糖引进项目均由轻工业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统一组织,交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直接对外谈判签约,或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指导下由引进项目单位委托的外贸、工贸公司对外谈判签约。承担组织对外统一谈判的公司,根据签约的具体情况,按规定收取不同比例的手续费。
3.办理减免税手续:凡纳入“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在对外成交签约后,医药系统的企业填写“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证明表”,在国家医药管理局办理加盖专用章手续;其它系统的企业填写”轻工业部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证明表”,在轻工业部办理加盖专用章手续。
四、其它规定
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在国内销售产品的项目,也要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第三项的申报和批准程序分别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或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待提出审核意见后,限额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经贸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报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审批。产品外销的项目应向归口部门备案。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9号文件规定,从苏联、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捷克、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引进的属于“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凡已列入两国政府年度和长期经济贸易协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申请免税手续,但同时要报轻工业部食品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备案。从上述国家引进技术设备改造现有企业,属于限额以下项目,严格按国家经委、经贸部经进(1985)577号文件规定办理。限额以上基建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的大中型技改引进项目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
3.利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按其它利用外资的项目办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


教高厅〔2003〕4号

   以前,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软件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明确提出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要求教育部门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为此,我部于2001年12月在35所大学启动了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工作。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该《纲要》明确提出要改善软件人才结构,大规模培养软件初级编程人员,满足软件工业化生产的需要。为了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现决定试办一批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以尽快满足国家软件产业发展对高素质软件职业技术人才的迫切需求,并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培养模式的改革。现将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试办一批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目标是:经过几年努力,建设一批能够培养大量具有竞争能力的实用型软件技术人才的基地,面向就业、产学结合,为我国专科层次软件职业技术人才培养起到示范作用,并以此推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今后几年,这批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将为国家培养大批软件职业技术专门人才。

  试办的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要拥有一支教学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拥有培养高素质实用型技术人才需要的、完备的、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实训基地和其他办学条件;经过改革,形成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方案及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和产学研合作办学的运行机制、途径与保障。通过示范,带动我国软件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改革和创新,为我国软件产业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准备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凡批准试办的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应在以下两个方面有较大力度的改革措施。

  1.办学体制

  要实行开放式办学,吸收国内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特别要加强与国家和地方软件园的联系与合作,同时争取国际国内若干软件企业、公司的支持,共建实训实习基地和技术开发研究室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以增强办学活力。

  2.培养模式

  要使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够参加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突出以技术应用能力为核心的人才培养特点。学校教育要与软件行业的资格认证相结合。以职业技术需要为依据,构建新的培养计划,并使师资、教材、实训基地等建设与之相适应,使达到培养规格的毕业生既能得到毕业证书,又能得到一个或多个软件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扶持政策

  对于批准试办的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1.试办学校主要从全国高考和各省级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招收应届高中和中职毕业生。另外,还可通过由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高职班单独入学考试,招收少量有一定相关实践经验和较好理论基础的在职人员。录取办法按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2.学制以二年制为主。鼓励试办学校积极探索灵活的学习方式,推行更加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支持学校按照国际通行的软件职业技术教育模式制定教学计划。

  3.允许试办学校举办与软件技术相关的第二专业学历教育。凡国民教育系列毕业的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入学。录取名单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二专业学制可为一年半,毕业后发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4.支持试办学校面向社会大力开展软件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达到要求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学费标准由各试办学校参照计算机类高职学生的培养成本自行确定,报当地有关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6.将试办学校软件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列为“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由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持其进行重点建设。

  四、规模与布点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信息化对专科层次软件技术人才的需要以及实际可能来规划数量和规模,今年首批遴选35所左右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成后每个独立设置的学院每年招生2000人左右。

  选点依照选优保重、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已与国家软件园及相关软件企业合作、特别是与国家级软件园有实质性合作,并已取得一定成效的申报学校,给予优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学校申报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推荐。

  五、检查评估

  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实行优进劣汰。教育部将对试办学校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工作根据建设目标和各试办学校申报的改革和建设方案,采取学校自查、教育部组织专家评议的办法进行。通过检查评估,基本实现建设目标者,继续予以扶持,并正式命名为“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改革和建设成果不理想的取消扶持政策;首批未列入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经申报和评估,达到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要求的,也可以列入试点。

  六、申报条件

  选点工作主要采取两级遴选,一级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和企业申报的基础上进行遴选,择优向教育部推荐;第二级是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答辩和评审,确定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试办院校。申报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学校可为新建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也可为以计算机类专业为主的独立设置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举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学条件,并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2.有较为丰富的培养计算机技术及相关专业人才的经验和有力的加强素质教育的措施。

  3.有一支满足本专业专科层次教学需要的、教学和软件开发经验丰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4.有较好的办学条件和基础,实验室能较好地满足教学需要;保证拥有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稳定有效途径和条件优越的软件实习基地。

  5.有一个目标明确、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深化改革和重点建设方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方案能够体现专科层次软件技术人才培养特色,满足市场对软件技术人才的实际需求。有适应高水平软件技术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学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相应的政策,支持相关的建设和教学工作。

  6.各地新建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应符合国家有关高校设置规定。

  七、申报工作安排

  凡拟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于2003年9月15日前将推荐的学校申请文件一式五份寄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同时请将电子文档发至 Ljs@moe.edu.cn。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学校原则上不超过两所。

  (一)申请文件须包括如下内容:

  1.本文件申报条件条目下所列的各项内容,并附详细说明、实施计划或有关证明材料。

  2.拟采用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含财务、人事、分配制度等内容)。

  3.合作办学单位的基本情况、支持条件、保障措施与机制等。

  4.申报学校及合作办学单位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和承诺的支持内容。

  (二)推荐意见须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软件产业发展概况及人才需求状况。

  2.本地区试办学校的区位优势与资源优势。

  3.对本地区申报学校的人才培养定位与办学条件的评价。

  4.对本地区试点学校拟采取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5.本地区软件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5年期规划等。

  联系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李津石、常建军

  联系电话:(010)66096232 传真:(010)6605308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和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在过渡期后外经贸业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和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在过渡期后外经贸业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
贸委(厅、局)、有关外经贸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军队、武警、中央政法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移交给地方和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所管理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工作已经完成。对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的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报批与管理,我部曾在
1999年3月30日发出的《军队武警政法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移交和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后外经贸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体函字第482号)中作出了过渡期的规定,即自1999年3月31日至2000年3月31
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之后,为使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的外经贸业务能够正常发展,现作出如下新的规定:
一、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中属中央企业工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就外经贸业务问题可直接向我部报文。
二、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中交由地方管理(包括并入地方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企业,有关外经贸业务方面的文件须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我部报送。
三、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中并入中央企业工委管理企业的企业,有关外经贸业务方面的文件须通过其母公司并以其母公司的名义向我部报送。
四、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中交由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有关外经贸业务方面的文件须通过该社会团体的上级主管部委向我部报送。
五、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关闭与破产的企业除外)原已获得的各项外经贸经营权和经营资格不变,但必须按营业地原则,在2000年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时到企业营业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有关上级主
管部门项目的变更手续。在2000年底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外经贸经营权和经营资格。
以上各项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