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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2 04:0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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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1998年5月25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最近,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机关纪工委相继印发了《关于狠抓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落实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1998]1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意见》(国纪工发[1998]14号)。5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又专门召开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经验交流会,王忠禹、曹庆泽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进一步督促我们抓好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清理通讯工具。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和《国家经贸委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国家经贸委机关电话安装、收费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国家经贸委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抓好四件事:一是抓紧完成对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和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具体到人到机,不留死角。此项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完成。 二是对不符合规定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要抓紧做好过户处理,对按规定可使用的15部移动电话要认真办理借用手续,定期将使用情况公布于众,对超出规定的移动电话要停机封存或处理;公费住宅和移动电话要严格执行电话费包干使用、超额自负的规定。三是不得使用办公电话进行个人信息咨询、文化娱乐及炒股等高消费电话服务。四是对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移动电话再次进行登记清理,对违反规定又不进行登记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二、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一是要下决心精简会议。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确保一类会议,控制二类会议,压缩三类会议”的原则,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是能以电话会议解决问题的,要尽量开电话会议;确实需要并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也要在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数(包括工作人员)、严格会议经费、廉洁会风等五个方面严格把关。二是要认真做好《国家经贸委关于会议费等项公用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检查工作,对未经批准超出包干经费标准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不准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召开计划外会议。三是端正会风,严肃会议纪律。重申会议“四不准”,即:不准赠送礼品、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摊派会议经费。四是执行会后汇报制度。办会单位会后要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厅汇报执行会议有关规定的情况。办公厅和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要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三、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各单位业务招待费在财务上单独列项的工作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坚持在机关食堂办客饭和工作餐。 公务出差,严格执行有关接待规定。坚持因公出差返回后汇报廉洁自律情况的制度。严禁用公款到夜总会、豪华酒店、宾馆、歌厅、舞厅、桑拿浴等高消费场所吃喝玩乐。对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此项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和机关纪委、监察局负责。
四、继续抓好其它有关规定的落实。一要继续做好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的工作。二是继续抓好制止干部在住房分配,住房装修中以权谋私的行为。三是要在前两次清车登记的基础上,对群众有反映或可能有借公车私用的单位和个人,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切实摸准情况,对违反规定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个人和单位,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四是巩固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取得的成果,防止回潮和反弹。
当前,正值机构改革之际,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规定,不准借机构变动、人员调整之机,用公款宴请、接风送行;不准用公款赠送礼品和纪念品;要警惕私分、转移钱物、违章调动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发生。对有可能发生问题的要早打招呼,早提要求,明确纪律,把工作做在前面。上述工作仍按原定分工由有关司局负责抓好落实。
为保证上述任务的完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拖,逐条逐项地抓好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进一步端正思想认识,努力在落实八项规定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贯彻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在肯定前段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要把贯彻八项规定和落实朱总理提出的“五项要求”“约法三章”及与我委开展的“服务好、态度好、廉政好”等活动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国家经贸委的良好形象。
第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把八项规定落到实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各部门对所承担的任务,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落实。承担八项规定任务的有关业务司局,要把任务细化到处室,并指定得力办事人员负责。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标本兼治抓源头,进一步完善廉洁自律各项制度。“三定”方案确定之后,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新的要求,新组建的司局要抓紧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未变动的司局要对以往制定的规定或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缺少监督措施的,要抓紧补充制定。当前,办公厅应就贯彻朱总理提出的“五项要求”“约法三章”和机关会议审批、把关及会后汇报、会议纪律检查等问题,机关服务中心应就通讯工具(含电话、移动电话、BP机)、车辆使用、招待费管理、严格财务制度等问题,外事司应就控制公费旅游、外事经费管理使用(包括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接待外宾费用管理)等问题,培训司应就国际合作培训收费等问题,在原有制度和做法的基础上,于6 月底以前制定出有关具体规定。其它管人、管钱、管物、管项目审批,管基建施工的单位,也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规范行为,堵塞漏洞。要通过这些办法,把落实八项规定与健全机关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
第四,加强督促检查,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功夫。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各单位要把落实八项规定的情况作为今年领导干部廉洁自津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对照八项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要对本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的分析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肯定。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不得掩盖庇护。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纪委,要在督促检查处理上下功夫。对工作抓得不紧的要督促和帮助,对敷衍应付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那些违反规定特别是顶风违纪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按照中纪办发[1998]1号和国纪工发[1998]14 号文件以及5月8日中央和国家机关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和我委的布置与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进一步落实中央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措施,并将情况报委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纪委。在贯彻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工作中,要注意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好经验,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今年7月份,委纪检组、 监察局将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落实八项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检查,重点是检查清理通讯工具、控制各种会议、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三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延安市城区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城区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效率和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经营城市出租车业务。
第三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应保障乘客和出租车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获得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公司)应向公众提供持续、安全、优质的普遍服务,通过依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工作,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可委托所属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市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配合搞好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现有出租车经营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组建成2-3家出租车公司,实现产权并购置换,扩大经营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竞标企业资质条件。
企业实施重组后,原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分流安置,均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担。
第七条 交通部门通过招投标,采取竞价拍卖方式,公平、公正地将城市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市内50辆旅游待租车,通过公开竞价,由取得经营权的公司向政府一次交纳2006年9月30日前的有偿经营权使用费后,经营权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现拥有合法经营权的403辆出租车可按原合同规定,继续经营到2006年9月30日,但必须自愿选择一家特许经营公司签约挂户,接受挂户公司管理,特许经营公司依照挂户合同,对挂户出租车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对不进入特许公司经营的出租车或进入特许经营公司后发生出租车主倒卖经营权的,取消其出租营运资格。
从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授权,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出租车公司与个体车主逐年签订经营合同,双方由挂户管理关系转变为依约管理关系。特许经营公司原挂户的出租车主可优先与挂户的公司签订经营合同,但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服从签约公司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限(2004年6月底前)挂靠特许经营公司的出租车,不再续签经营合同。
从2008年10月1日起,城市出租车全面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出租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全部转为公司所有,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营运出租车,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由特许经营公司统一收购。
未竞得特许经营权的出租车经营企业,交通部门将收回《城市客运出租经营许可证》,公司的债权债务、人员安置自行解决。
第九条 参与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权竞标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重组企业可按重组前的企业合并计算):
(一)资历:企业经营出租车客运2年以上,企业在近2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9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45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企业经理有从事运输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
(三)资产规模: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四)车辆和设施:自有营运车辆50辆以上;至少有一个自有的或建立五年以上合同关系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厂;要有能满足企业拥有车辆停放及站务管理需求、固定的停车场。
(五)企业管理:企业有较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企业年完成总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收入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七)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住所在城市建成区内。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经营者:
(一)拟定特许经营权招投标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组织专家对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委托拍卖中介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拍卖,确定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和拍买价格及车辆数量;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后,对中标企业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竞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一条 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权期限为5年,特许经营权期满时终止。原特许经营公司在新一轮特许经营权招标拍卖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获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客运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期满前6个月,交通部门应当发布公告,组织新一轮特许经营权招标拍买活动。
第十四条 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参照实施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科技部


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行发【2005】117号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各省市科技厅、委、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指导地方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共同建设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机制,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充分发挥科技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整合各自资源,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
(二)、通过信用建设、法人建设、治理结构建设和现金流建设,建立“借、用、还”一体的有效机制,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三)、融资支持对象必须是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支持特色产业的发展。
(四)、通过科技投融资体制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坚持既要加大支持力度,又要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分阶段共同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合作委员会负责总协调,制订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和推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并通过政策配套、科技信用建设、监督考核、统计评价、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多种措施加强对贷款平台依托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具体日常工作由条件财务司、火炬中心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三)、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工作,推动各分行与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的合作,并通过制定政策,加强计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等措施对分行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四)、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直接对口合作,负责本地区贷款平台建设、人员及机构的调配与管理、相关政策措施配套,具体指导和实施业务,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法人建设、治理结构建设和现金流建设。
(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在贷款平台的配合下,具体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开发、评审、贷款管理及本息回收,贷款平台应按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全工作。

三、融资方式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把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建设贷款平台作为重要任务,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根据贷款平台自身承贷能力、管理能力、政策配套程度等实际情况与平台单位合作,合作方式可以是采取统贷方式或直贷方式。
贷款平台指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与地方政府、中小商业银行(含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联社、担保公司等签订的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的约定,在国家开发银行培育和指导下,按要求承担或协助承担客户开发、评审和贷后管理职能的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可以依托当地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等科技中介机构建立。
统贷方式指国家开发银行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企事业法人(统借统还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指定借款人运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委托贷款等合法有效的资产运作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贷款方式。采取统贷方式的,贷款平台的职能由指定借款人承担。
直贷方式指国家开发银行直接与中小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中小企业直接对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贷款平台只负责客户开发、项目受理、初评等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额度、期限、评审及贷后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评审、信用评审和信贷管理等指导意见执行。
(二)高科技创业贷款
高科技创业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国内优秀创业投资公司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贷款支持,创业投资公司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高科技创业贷款的贷款平台。该平台负责选择项目,主要以股权投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根据需要以债权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投资公司这一平台分散投资,分担风险。
高科技创业贷款的额度、期限、评审及贷后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高科技创业贷款项目评审指导意见执行。

四、配套政策
(一)、科学技术部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为导向,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资助和引导地方建立贷款平台和建立平台风险补偿机制。
(二)、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科学技术部、国家开发银行建立的贷款平台试点所给予贷款的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给予配套贴息。
(三)、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平台建设和运行进行指导、培训和工作委托,支持平台建设和发展。
(四)、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平台及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的融资提供指导和帮助,引导商业银行、产业基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科学技术部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国家开发银行及各分行要有专人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共同举办相关培训、考察,加强科技服务和金融服务。
(三)、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四)、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吸引包括地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在内的中介机构参与相关工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五)、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积极探索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新举措,促进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有机结合。

国家开发银行 科学技术部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