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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

时间:2024-07-11 01:54: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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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

青海省人大


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
(2002年2月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障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北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草原监理机构具体负责草原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民政、卫生、气象、电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共同做好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州、县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火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草原防火工作,依法督促检查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经常性的防火工作,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举办防火知识培训班,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第六条 县、乡(镇,以下简称“乡”)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公约,并定期发布草原火险预报。
第七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驻军(警)部队、农(牧、林)场及村(牧)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服从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八条 草原、森林交界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工作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或防火重点区,制定并落实联防措施。
第九条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草原重点防火期。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或延长防火期。防火期内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出现干旱、大风等火险气候时,可以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
第十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特殊需要必须在野外用火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划定防火隔离带,备好灭火器具;
  (二)从事野外工作和副业生产的人员,其生活性用火应当选在安全地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牧民生活性用火的余灰,必须倒在专用的灰坑,严禁乱撒滥倒;
  (四)未成年人出牧时,监护人必须进行防火教育并进行检查严禁将火种带入火险区;
  经批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草原监理机构的防火管制。
  第十一条 草原防火期内禁止使用枪械、爆破等可能引发火灾的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枪械、爆破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草原监理机构应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检查。
  第十二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设置火情观察点;
  (二)组建以民兵组织为骨干的扑救草原火灾应急队;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寺院、牧民定居点等应配备必要的草原灭火器及工具;
  (四)州与县、县与乡、乡与村、村与农(牧)户以及县与旅游组织,应当签订防火目标责任书;
  (五)层层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防火期内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防火指挥部每月通报防火情况。
第十三条 在火险区内进行煨桑、殡葬等活动时,要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因煨桑、烧纸等引发草原火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就近的村(牧)民委员会或乡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就近组织当地军民进行扑救,必要时向邻近或上级政府求援,并报上一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乡人民政府或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农牧防火行政主管部门:
  (一)威胁居民点和重点设施的;
  (二)跨省、州(市)县界的;
  (三)威胁原始森林生态安全的;
 (四)超过一小时尚未扑灭的;
 (五)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 扑救草原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扑火命令后,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扑救草原火灾时,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人员、牲畜、物资的转移和疏散工作。
第十八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草原监理机构应对火场讲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九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制定牲畜放牧计划,调剂放牧草场,妥善安置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并做好人畜疫病的防治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对在扑救草原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是国家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抚恤费用,农牧民、民工和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人或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抚恤费用,火灾肇事人或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医疗费用,并给予抚恤;
第二十一条 扑火所需费用的支付,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县人民政府或草原监理机构对其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生态环境和草场资源产生的影响等进行如实调查,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分别由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或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预防措施得力,连续10年未发生草原火灾的乡;
  (二)发生草原火灾后,能积极组织扑救,明显减少火灾损失的;
  (三)发现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扑救草原火灾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
  (六)与纵火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草原防火期内,擅自进入防火管制区随意用火的,责令其纠正并给予50元的罚款;
  (二)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造成火灾隐患的;有火险经劝阻仍不清除的;拒绝或者妨碍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其给予警告,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
  (三)故意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处以防火设施设备价值1倍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要求修筑倒灰坑致使余火复燃而发生草原火灭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
  (五)无行为能力人随意用火而发生草原火灾的,对其监护人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元~500元的罚款;有(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或者推诿扯皮、不组织扑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火灾损失的;
  (三)防火期内因通讯故障延误火情造成损失的;
  (四)由于供电企业责任事故,而发生输电线路短路导致火灾损失严重的;
  (五)经警告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引起火灾的;
  (六)雇主雇用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放牧或其他活动时造成火灾的。
第二十六条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草原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导致重特大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注:(2002年2月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5年8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血源质量,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义务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的社会义务。
提倡公民无偿献血。
第三条 年龄在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应当参加义务献血。在本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公民应当参加居住地的义务献血。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义务献血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民义务献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适龄、健康公民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活动,确保献血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民献血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和动员,推动公民献血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献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公室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民义务献血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同时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采血必须在设区的市以上献血办公室指定的国家采血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采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按照卫生部颁发的《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进行,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加强血液质量检测,保证血液质量。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用非法手段组织他人卖血。

第三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十三条 参加义务献血的公民,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以上献血办公室登记,经采血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公民义务献血的健康检查标准,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严禁雇佣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
第十五条 公民义务献血的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公民自愿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参加两次义务献血计算。
第十六条 公民义务献血后,由采血机构按规定发给营养费,并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
对自愿不领取营养费和其他报酬的,由采血机构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十七条 公民义务或者无偿献血的当日和次日享受公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各种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单位照发。
第十八条 公民医疗用血时,凭《公民义务献血证》或者《公民无偿献血证》优待用血。
优待用血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凡55周岁以上和18周岁以下以及因健康原因不能献血的公民,一般医疗用血时,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医疗诊断证明用血。
第二十条 符合献血条件未义务献血的公民医疗用血时,应当持医疗单位开具的用血申请单到就医所在地的县以上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医疗用血时,医疗单位应当先给予用血,然后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必须配合献血办公室做好公民医疗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或者无偿献血的;
(三)在医疗急救用血时公民主动义务或者无偿献血的;
(四)单位按时完成义务献血任务的。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完成公民义务献血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二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或者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雇佣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的,由采血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采血机构对采血管理不力,致使采血工作秩序混乱,影响血液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血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采血机构是指各级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驻本省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义务献血事宜,由当地献血办公室与驻军首长协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第十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该条中的“地”字样。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或者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雇佣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的,由采血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995年8月21日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9号


  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暂行)》(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指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会。如暂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将上述信息报送我会。

  二、各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指引》各项要求。对于近期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运用经济资本方法确有困难的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本《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一式六份,并视为已履行了保监发〔2007〕23号文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风险是指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二)匹配性原则。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公司资本水平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三)全面性原则。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渗透至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对每一类风险都应全面认识、分析与管理。

  (四)全员参与原则。公司应建立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相应机制,各级别员工都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开发相适应的风险量化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有机结合。

  (六)不断优化原则。公司应不断地检查和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及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 公司应按本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全面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应与公司管理和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对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公司有效地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各类风险。


  
  第二章风险管理环境


  
  第八条 公司应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并在企业内部各个层面营造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不断修订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流程,持续强化风险管理组织建设,研究建立风险管理系统,确保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公司应增强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公司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大力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宣导工作,建立完善员工岗前、岗中风险管理培训教育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责任机制,由公司管理层负领导责任,对主要风险确定责任人,具体风险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对任何违反风险管理相关政策的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追究和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把风险管理效果和绩效考核制度相结合,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和责任,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做出更好的把握和权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政策,明确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方法以及公司内部各个不同层级的风险管理职责和构架。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类,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制度应涵盖针对不同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方法,风险指标的定性和定量标准,以及相应的风险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将信息技术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实现信息在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的集成与共享,充分满足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计量、报告管理、监控预警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既能够符合单项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也能够符合公司整体和跨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综合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信息传递和报告机制,形成上下互动、横向沟通的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重大事件、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建立应急机制,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三章风险管理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负责。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审批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解决方案,以及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董事会可将部分风险管理职责授权给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审议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

  (三)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四)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五)审议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六)其他相关职责。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具有丰富的金融风险管理经验,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并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委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日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二)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审批公司风险限额;

  (四)建立公司内部风险责任机制;

  (五)建立公司内部重大风险应急机制;

  (六)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任命首席风险官或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或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管不得同时负责销售与投资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协调公司层面全面风险管理等。首席风险官有权了解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并参与相关决策的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开展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该部门应独立于销售、财务、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有权参与公司战略、业务、投资等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与维护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偏好体系等;

  (二)协助与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

  (三)定期进行风险识别、定性和定量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建议;

  (四)建立与维护风险管理技术和模型,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

  (五)协调组织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并提出相应风险应对建议,包括制定相关制度,确定技术方法,有效平衡资产方与负债方的风险与收益;

  (六)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七)其他相关职责。

  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应该具备从事上述工作所需的职业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应接受风险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风险管理流程,定期对本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的风险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定期与风险管理部门沟通,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通过对上述相关职能机构进行科学的设置,公司应该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三道防线或三个层次的管理框架:

  (一)第一道防线由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组成。在业务前端识别、评估、应对、监控与报告风险;

  (二)第二道防线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组成。综合协调制定各类风险制度、标准和限额,提出应对建议;

  (三)第三道防线由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组成。针对公司已经建立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各项风险的控制程序和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风险分类


  
  第二十七条 结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七类:

  (一)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权益价格和商品价格等的不利变动而使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导致的风险。

  (三)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精算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

  (五)战略风险,是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

  (六)声誉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品牌及声誉出现负面事件,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

  (七)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债务到期或发生给付义务时,由于没有资金来源或必须以较高的成本融资而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前条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本公司的风险分类体系,将各类风险进一步细化至次级分类及风险事件。


  
  第五章风险偏好体系


  
  第二十九条 风险偏好体系由上至下包括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风险限额三个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风险偏好是指公司在实现其经营目标的过程中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风险偏好是公司对风险的基本态度,为战略制定、经营计划实施以及资源分配提供指导。

  第三十一条 风险容忍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过程中针对既定风险水平出现的差异的可接受程度。风险容忍度是风险偏好的具体体现,一般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与风险偏好保持一致,并涵盖所有风险类别。

  第三十二条 风险限额是对风险容忍度的进一步量化和细化。公司应在风险容忍度范围内,根据不同风险类别、业务单位、产品类型特征等,制定风险限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制定公司的风险偏好体系,并报董事会审批。经批准的风险偏好体系应逐级分解至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监测和报告风险偏好体系的执行情况。风险偏好或风险容忍度出现突破时,管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采取应对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同时审查既定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的适当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偏好体系进行有效性和合理性审查,不断修订和完善。当市场环境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考虑对各类风险水平的影响,对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进行调整,维持风险偏好的整体稳定性。


  
  第六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风险识别是指公司认识和发现在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的过程。公司应该通过风险识别描述风险的特征,系统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风险的驱动因素和条件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针对风险的特性,从多层次、多角度识别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风险识别应考虑内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因素、组织因素、经营管理因素和技术因素等;外部因素包括经济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政治因素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对已识别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估风险对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形成风险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维度对风险进行评估。可能性是指风险在指定时间内发生的概率。影响程度是指当风险发生后,对公司财务、声誉、监管和运营等造成的影响的程度。

  第四十条风险评估应包括固有风险评估和剩余风险评估。固有风险是指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公司面临的风险;剩余风险是指在公司采取风险应对和控制措施后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收集和记录同业以及自身的历史损失数据,分析造成损失的原因以及如何规避损失,建立损失数据库。

  第四十二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指导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提供风险分类标准和风险识别和评估方法,整理汇总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的识别和评估结果,形成公司风险库和公司全面风险轮廓。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具体负责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识别与评估。当公司发生重大风险或者预期要发生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七章 风险计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计量公司潜在的经济价值损失,直观反映公司的风险状况。公司应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并持续改进计量方法,积极探索先进的风险计量实践,不断提高风险计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五条 经济资本方法应成为公司内部使用的核心风险计量工具。所谓经济资本是指在一定的置信度水平上,在一定时间内,公司为了弥补可能面临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

  使用经济资本计量风险应根据公司风险环境及历史数据,选取适当的假设和参数,并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合理选择模型技术,如方差-协方差、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洛法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采用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及压力测试等计量方法作为经济资本计量的补充方法。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将模型的运用与日常风险管理相融合。风险计量模型应体现公司的经营战略,反映公司风险管理实践,并应用于资本分配、风险偏好与容忍度的制定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风险计量模型的建立与维护。在建立风险计量模型时,应确保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公司应定期对模型的假设和参数进行审核,制定修改假设和参数的内部流程。


  
  第八章风险应对与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围绕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结合风险评估与计量结果制定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应对方案应主要包括解决该项风险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和资源,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风险应对工具等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应按照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的职责分工,由风险管理部门提出风险应对建议,风险责任人提出风险应对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平衡风险与收益,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选择风险自留、规避、缓释、转移等风险应对工具。

  (一)风险自留是指当固有风险在公司风险偏好之内时,公司不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影响程度采取任何措施,而自我承担风险。

  (二)风险规避是指当固有风险超出公司风险偏好时,公司为避免受风险的影响而退出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

  (三)风险缓释是指通过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的损失频率或影响程度。

  (四)风险转移是指利用技术或工具将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方独立机构,以防止遭受灾难性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和建立相关控制措施、流程,确保风险应对方案的有效执行。通常可以采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一)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改善相应业务流程;

  (三)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

  (四)建立风险持续监控体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确保将风险应对和控制后的剩余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持续监测风险应对和控制方案的执行情况,定期总结和分析已制定的风险应对和控制方案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实际变化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制度与流程,确保其内容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资产负债管理


  
  第五十四条 资产负债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应通过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降低公司所承受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优化资产负债配置,寻求风险承受范围内的最佳回报,并逐步增强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在资产负债管理中的职责和开展资产负债管理的主要流程。

  第五十七条 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应从产品设计与定价、资产投资两方面入手,确保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及成本收益相匹配。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与负债的数额匹配,即各产品类别对应的投资资产与负债的总额相匹配;

  (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匹配,即各产品类别对应的投资资产的期限结构与负债来源的期限结构相匹配;

  (三)资产收益与负债的期望收益匹配,即各产品类别对应的投资资产产生的收益要高于负债的期望收益;

  (四)对匹配缺口的管理,即定期审视和评估资产负债的匹配缺口,并研究适当的方法把匹配缺口控制在公司风险容忍度内。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在选择工具时应对产品的特性,尤其是产品隐含的选择权,保证利益及投保人行为等因素给予充分考虑。资产负债管理工具主要包括缺口分析法、久期匹配法、现金流匹配法和动态财务分析法等。


  
  第十章风险预警


  
  第五十九条 风险预警是指度量风险状态偏离预警标准的程度并以此发出警戒信号的过程。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内部不可控因素下,及时发现并化解经营中的风险。

  第六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整体风险情况,建立关键风险指标体系监控风险变化和开展风险管理。风险指标可以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风险限额并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预警标准,针对每个关键风险指标的预警标准对风险的严重程度进行揭示,并动态的维护预警标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应跟踪关键风险指标,判断和预测各类风险指标的变化,分析风险发展的趋势,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监控情况。风险限额的突破应上报至公司管理层,由其决定是否可以突破预警和制定应对措施。


  
  第十一章 风险监督


  
  第六十三条 风险监督是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定期分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和执行结果,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和有效性,并通过监督活动发现风险管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十四条 公司风险监督包括三个层次: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对自身风险的监测和风险管理工作的自查;风险管理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公司层面对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流程的执行情况的健全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进行独立的监督评价。

  第六十五条 公司风险监督内容包括持续监督和专项监督。持续监督是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实施进行的连续的、全面的、系统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所进行的不定期的、专门的针对性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持续监督风险管理决策的落实工作,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质量。对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及时向管理层汇报并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二章 风险报告及沟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报告及沟通机制,包括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的风险沟通报告等。

  第六十八条 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组织设置及履职情况;

  (二)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的建设情况;

  (三)公司风险计量结果;

  (四)公司年度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

  (五)重大风险解决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

  (二)定期风险计量结果;

  (三)风险应对方案执行情况。

  针对重大风险,风险管理部门可以向管理层提供专项风险分析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报送风险识别、分析、应对、控制和监督等信息。对于突发的风险事件,应及时与风险管理部门沟通并上报风险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合规和内部控制职能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之间应进行信息和数据分享,保证不同层面风险管理的时效性。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公司已发生或预测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经董事会审议的法人机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五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养老保险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七十六条 本指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风险识别方法

  (一)流程图法

  指将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按照其内在的逻辑联系建立一系列的流程图,针对流程图中的每一个环节逐一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从中发现潜在风险的一种风险识别方法。

  (二)组织图分析法

  指通过规范化结构图来分析公司的内部组成、财务状况及职权、功能关系等,从中发现风险及潜在损失威胁的一种风险识别方法。

  (三)现场检查法

  指直接深入到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分支机构现场,通过核实和查清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疑点进行风险判断和分析,达到全面深入了解和判断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实地检查的一种风险识别方法。

  二、经济资本计量技术

  (一)方差—协方差法

  指假定风险因素收益的变化服从特定的分布,进行历史数据分析和估计该风险因素收益分布的参数值,然后根据风险因素发生单位变化时,头寸的单位敏感性与置信水平来确定各个风险要素的风险价值。

  (二)历史模拟法

  指根据收集到的风险因子的历史数据对未来收益进行模拟,在给定置信水平下计算潜在损失。

  (三)蒙特卡罗模拟法

  指通过随机的方法产生一个市场变化序列,然后通过在这一市场变化序列模拟资产组合风险因素的收益分布,最后求出组合的风险价值。

  三、经济资本补充方法

  (一)敏感性分析

  指在保持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分析单个风险要素(利率、汇率、股票价格、死亡率、退保率等)的变化对公司风险暴露、承受能力以及整体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

  (二)情景分析

  指多个因素同时发生变动,对公司风险暴露、承受能力以及整体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情景分析过程中应考虑各种因素的相关性和相互作用。情景可以人为设定,也可以从历史数据中得出,或通过随机过程得到。

  (三)压力测试

  指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估算。压力测试的目的是评估公司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损失承受能力。

  四、资产负债管理工具

  (一)缺口分析

  指分析各产品类别对应的投资资产的数额与其对应负债数额的差值。

  (二)久期匹配

  指通过免疫技术使资产组合与负债组合的利率敏感性接近或相同,以此来规避利率风险。对不同产品类别的负债应分别进行资产匹配。

  (三)现金流匹配

  指通过定期测算资产和负债在不同情景下发生的变化,以及导致的净现金流的变化,来判断资产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支付负债,进而衡量潜在的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四)动态财务分析法

  指在设定预测区间和各个风险的评估方法基础上,选择相应变量来分析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和影响风险大小的因素。

  五、风险监控指标(参考建议)

  风险

  类型
  指标名称
  指标计算公式与说明

  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2、融资比例
  融资回购/上季末总资产×100%

  信用

  风险
  3、各信用级别资产占比
  持有各信用级别交易对手资产的成本/持有交易对手总资产的成本×100%

  4、各级别债券资产占比
  各信用级别债券的持有成本/债券总持有成本×100%

  市场

  风险
  5、权益资产占比
  权益资产市值/总投资资产×100%

  6、利率风险敏感度
  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利率上升或下降100个基点对固定收益投资资产价值的影响/固定收益投资资产价值×100%

  7、资产负债久期缺口
  资产久期-负债久期

  战略

  风险
  8、一年新业务价值增长率
  (本期价值-上期价值)/上期价值×100%

  保险

  风险
  9、死亡率假设偏差率
  死亡率的精算假设与实际死亡率的偏差率

  10、医疗产品赔付率假设的偏差率
  医疗产品赔付率的精算假设与实际医疗费用的偏差率

  11、继续率假设的偏差率
  继续率的精算假设与实际继续率的偏差率

  声誉

  风险
  12、负面新闻数
  被市级或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次数(包括网络曝光)

  操作

  风险
  13、违规指数
  评估期内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次数×10+评估期内公司受到责令予以撤换、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处罚次数×10+评估期内公司受到1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次数×7+评估期内公司受到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次数×5+评估期内公司受到警告次数×3+评估期内公司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所收保费、责令转回财产处罚次数×3+评估期内受到通报批评次数×2+评估期内受到监管意见书或监管谈话次数×1

  14、新单回访成功率
  本期回访成功的保单件数/本期应回访保单件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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