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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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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3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加强对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工作的管理,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安全技术等方面加强指导,提供服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中,必须有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待审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报送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工会可依照国家规定,对有关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个体采矿,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开始施工至最后竣工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具有检测资格的检验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结论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并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参加。矿山建设单位应在验收之前60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七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负责设计、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等级证书。采掘施工单位应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合格证书。
矿山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采掘(剥)作业必须制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卫生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第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和保险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可靠。禁止拆除或不使用防护、保险装置。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含氧量、通风量进行定期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钻井、采油、修井等作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和作业环境制定井控安全措施。钻井作业应严格按照钻井工程设计要求施工,钻开油(气)层前必须检查井控装备和防喷、防火、防硫等安全应急措施。
采油(气)井投产前,应装备完整的采油(气)井口,并应进行耐压和密闭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进行具有自喷能力的采油(气)井的射孔、压裂、酸化、采油(气)作业,应严格按井控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对井口失控应有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地面陷落区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滑坡、溃坝、塌陷等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必须对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闭坑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闭坑。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有检测资格的专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等进行抽检。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包括其他办矿负责人,下同)是企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对本企业生产中出现的事故隐患或危及职工安全的险情,负责组织整改或采取应急措施;
(四)对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上报,进行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六)负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矿长安全专业知识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矿长安全专业知识合格证》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有管理安全生产的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有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矿山实际工作经验,能从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一)矿山企业违反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二)矿山企业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及组织建设项目的安全保障审查时,工会应当派代表参加;
(三)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企业行政方面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考核内容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培训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进矿的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72小时;新进矿的地面作业人员和露天矿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40小时;
(二)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例行培训不少于24小时;
(三)调换新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在作业场所和其他安全生产重要地段设置国家规定的矿山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必须按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作业人员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上年度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下列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一)石油、天然气、盐卤、金银企业不低于1%;
(二)煤矿、金属矿(不含金银)、化学矿、建材矿等其他矿山企业矿产品年销售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4%;矿产品年销售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2%。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有关矿山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矿业比较发达地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命,并发给《矿山安全监察员证》。矿山安全监察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矿山安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职责,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心要时,可发出《矿山安全监察指令书》或《矿山安全检查意见书》,督促矿山企业限期
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矿山安全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贯彻执行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生产和考核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应将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内容,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消除隐患,防止事故
发生。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上述部门和工会接到事故报告后,亦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矿山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轻伤、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由矿山企业组织调查和处理。其中重伤事故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次死亡1至2人、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中央、省以及地、市、州属矿山企业由地区行署或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行署或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中央、省属企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四)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
(五)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二)、(三)、(四)项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有权作出结论和提出处理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三)、(四)项所列举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矿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负责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向职工公布;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矿山事故中因工伤残的人员,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伤残人员工伤证,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等级鉴定,达到1-10级残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事故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提出矿山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从事安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实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为:
(一)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发现1人,处企业2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企业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未提金额5%-10%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以及发现事故隐患不予整改的,处企业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五)隐瞒事故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矿山事故的,责令立即补报,并可按每迟报1日,处企业500元以下罚款;对伤亡人数每隐瞒少报1人,处企业2000元以下罚款。
矿山企业有上述各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后,
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忽视安全生产,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每重伤或死亡1人处企业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所有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或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违反矿山安全法律和法规,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和矿山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1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中车、物资、通号总公司:
为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工作,现将修订后的《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部结算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简称中心)的结算会计工作,依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道结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铁资金〔1999〕12号)和有关会计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部批准设立的地区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结算会计业务,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心结算会计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在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以下简称内部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及其通过中心开户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路外单位以及未在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上述两类单位以下简称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业务,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
督。
核算。对中心经办的内部结算业务进行计算、记录、分类、汇总,提供准确、完整、连续、综合的结算会计信息,为中心财务会计提供结算业务的明细核算资料。
监督。以铁路内部货币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结算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保证结算会计事项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结算会计的任务
(一)依据会计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二)为中心财务会计、资金管理部门及中心领导提供结算会计信息。
(三)监督内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结算会计管理
第五条 结算会计岗位及业务分工
中心结算会计分为:接柜、记帐、复核、联网管理、票据交换、保管、系统操作、业务主管八个岗位。
(一)接柜
负责受理客户送来的各项单据,审核凭证内容,核对预留印鉴,业务处理完毕,及时将回单交客户;负责客户有关业务的咨询及查询工作;发放及出售结算凭证;办理开销户手续;客户对帐单临时打印。办理结算备用金业务的中心,接柜岗位还须负责备用金的收取和支付。
(二)记帐
负责对柜台受理的凭证和经银行往来提入、提出的凭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三)复核
负责对记帐员录入的凭证进行复核,核对备用金付款业务及大额付款业务印鉴;打印有关记帐凭证或凭证清单;当日票据整理、登记并及时移交到保管岗位。
(四)联网管理
负责联网结算业务的落地处理、联网往来业务的核对等工作,打印联网结算有关凭证。
(五)票据交换
负责中心预留银行印鉴之一的保管和使用;负责核对提出票据及打印票据交换清单;制作批量及实时交换的银行付款凭证,与银行进行票据交换;核对银行提入票据并负责其印鉴审核;登记票据交换簿;及时处理银行结算备用金及实时业务。
(六)保管
负责中心内部以各种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空白结算凭证、记帐凭证及其他单证的保管,办理重要单证的出、入库手续。办理备用金的中心,还须每日将保管的库存备用金与备用金日记帐核对。
(七)系统操作
负责计算机的开、关机及系统日常维护管理;打印分户余额表、每月会计帐表及对帐单;及时备份业务数据。
(八)业务主管
负责结算业务的组织及监督;中心预留银行印鉴之二的保管及使用;结算会计用章用途分配及使用登记;审核客户开、销户资格;系统业务参数管理;每日内转业务机器发生额与手工核对;每日与银行余额核对,监督中心银行存款动态;大额支付管理;冲帐、调帐等转帐凭证填制;结
息日分户帐积数和与所属科目总帐同期积数总额核对;对外提供报表审核;帐实的定期与不定期核对;重要事项的报告。
第六条 结算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一)结算会计部门独立行使职能,对结算业务活动实施管理和控制。
(二)结算会计业务人员须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各中心可以根据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工,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同一笔业务的记帐和复核不能兼岗;重要单证、重要会计印章实行分管的原则;预留印鉴两枚及两枚以上的,不能一人保管。
(三)结算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轮岗的期限由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四)各中心须根据本规定及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结算会计操作规程,对结算会计业务中每项业务活动的处理如票据审核、帐务处理、票据交换、凭证传递等操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保证每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办理,形成有效的业务处理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七条 结算会计核算要求
(一)结算会计工作一律采用部中心统一开发的《铁道资金结算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处理业务。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帐表等均为有效文件。
(二)办理备用金业务的中心必须钱、帐分管,有帐有据。
(三)系统的业务参数必须由业务主管根据系统和结算会计帐务组织的要求设立和维护。系统结算会计核算数据及资料须逐日备份。
(四)各项业务须实时、序时、连续处理。
(五)核算质量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全部相符。
(六)数据录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数据准确。
操作员不得擅自编制凭证上机处理,禁止无凭证依据进行数据录入。调整帐户信息必须根据结算会计主管人员签发的书面通知输入。收、付款业务,应同时录入对方单位相关信息。非操作员不得录入任何数据。
对外付款业务,先记分户帐,再记中心总户帐或同时记帐;内部单位收款业务,先记中心总户帐,再记内部单位分户帐或同时记帐;内部单位提备用金业务,先记分户帐,再付备用金;内部转帐业务,收、付款帐户同时记帐;联网清算代收款项,收妥入帐。
(七)结算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联网转帐凭证等),须指定专人复核份数、金额、列帐科目及平衡关系。
(八)接受稽核部门的事后监督。
(九)大额支付须及时通报中心有关人员。
(十)结算会计核算分为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日常业务处理通过凭证录入,系统自动完成结算会计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第八条 系统管理
(一)系统管理采取统一研制、分级维护。部中心负责系统的升级及版本更新工作,各级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及所辖中心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遇不能解决的问题,逐级上报解决。
系统管理员不得进行结算业务处理。
(二)中心实行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明确权限范围,严禁越权操作。系统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
(三)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须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防止失密,离岗应退出有权操作界面。
(四)发生开销户、冲帐、调帐(发生额、余额、积数、利率等)、计息、查询或修改客户密码、挂失及取消挂失、冻结及解冻等业务,需进行系统操作的,均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的书面通知办理。
(五)系统联网业务处理时间由部中心统一规定。
第九条 结算会计凭证及管理
结算业务的会计凭证用于记录结算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是作为记帐根据的书面证明。结算业务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一)原始凭证
结算原始凭证是在结算业务发生时取得或编制的,用以记录结算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是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依据。结算业务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票据、结算凭证和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附件。
银行票据及结算凭证包括票据(支票、汇票、本票等),信汇、电汇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含拒付理由书),委托收款凭证,特种转帐借(贷)方传票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结算凭证如电信费、水电费及税费的专用单据等。
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其附件种类如下:
1.内部收款委托书
内部收款委托书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向中心提交银行票据,委托中心通过银行收取款项的业务。
内部收款委托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委托受理回单,第二联中心收妥记帐。
2.内部付款委托书
内部付款委托书适用于内部单位办理对外结算时,委托中心从其帐户支付款项的业务。
内部付款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委托单位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为委托单位存根。
3.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适用于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付款单位的付款通知。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也可根据特定需要自行设计,报部中心审批后印制。
4.内部转帐支票
内部转帐支票适用于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付款单位主动付款的结算业务。
内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办理业务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第四联为付款单位存根。
5.内部特种转帐凭证
内部特种转帐凭证适用于中心发生冲帐、调帐、退票、内部结算网络付款等业务。
内部特种转帐凭证的联次视具体需求决定。
6.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委托收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7.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付款单位主动付款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付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8.内部托收承付凭证
内部托收承付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收款单位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委托中心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中心承认付款的结算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托收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9.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
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适用于在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承付期内付款单位拒付部分或全部款项的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付款单位的付款通知或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或全额拒付中心备查。
10.结算备用金支票
结算备用金支票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到中心提取备用金的业务。
结算备用金支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二联为中心备查,第三联为提款单位存根。
11.结算备用金送款簿
结算备用金送款簿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将备用金交存中心的业务。
结算备用金送款簿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交款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中心备查。
12.定期存款证实书
中心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适用于内部单位在中心办理内部定期存款的业务。
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中心留存,第二联为内部单位定期存款证明。
13.空白凭证领用单
空白凭证领用单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领购银行结算凭证或内部结算凭证的业务。
空白凭证领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领用单位付款通知,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中心会计记帐凭证。
14.其他
联网结算所需机制凭证格式由部中心统一规定,系统自动打印。
各结算中心如需上述以外的其他凭证,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印制。
内部结算凭证的印制由各地区中心按照部中心统一格式内容,冠以不同中心的名称印制;需使用专用水印纸的内部付款凭证由部中心统一印制。内部结算凭证尺寸规格一律为9.5×18公分。
(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方式
结算业务记帐凭证按其编制方法采用复式记帐凭证,在一张凭证上集中反映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其对应关系。
2.结算记帐凭证的处理
根据中心结算业务及系统的特点,结算业务的记帐凭证根据结算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原始凭证,直接在系统中录入。
存档的纸制凭证原则上一律打印机制凭证或凭证清单,并附该张凭证或清单的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上能够反映出业务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对应关系的,可以以单代证。
(三)重要单证的管理
1.中心内部付款凭证、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印鉴卡及银行重空凭证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各中心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制度,实行证、章分管分用,严禁空白凭证预先盖章备用。
3.各中心需通过系统对内部单位领用的银行票据及内部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登号、销号管理。内部单位销户时应收回未用空白凭证,并登记销毁。
4.各中心(营业网点)会计主管人员(主管领导)要定期盘点清查库存重要单证(每月至少一次),核对帐实,并在登记簿记录、签章。
第十条 各级中心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结算票据及凭证原则上由中心负责传递,非特殊情况不由客户直接交换。内部传递的原则为先急件(实时)再一般,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有交接记录。
第十一条 结算会计业务用章及管理
(一)结算会计业务用章的使用范围
1.预留银行印鉴
用于办理中心的有关结算业务,是中心在银行的预留签章。
2.受理章
用于中心受理内部单位提交的而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
3.转讫章
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其他结算业务会计凭证。
4.业务章
用于上述业务以外的重要单证。
(二)结算会计业务用章的管理
1.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部中心负责受理章、转讫章及业务章的设计。地区中心负责受理章、转讫章及业务章的刻制及其他章的设计、刻制。
2.各中心须建立结算会计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并由结算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并监督使用。
3.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采取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各会计用章启用及停用时,必须由使用人员在结算会计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遇人员调换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4.各种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及范围使用。可指定每一枚业务用章的特定用途。重要业务用章使用人员离开岗位时须作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结算会计业务用章。
第十二条 结算存款占用费计算
对结算存款占用费的计算范围、费率和计算出的金额须认真复核,加强检查,保证计算及转付正确。
(一)内部单位存款(包括客户结算款及客户定期存款)占用费
1.应转付各内部单位的占用费,一律转帐支付,并打印结算存款占用费通知单。
2.占用费计算及支付时间比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
1.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的计费时间及费率与客户结算存款占用费一致。
2.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由付款方计算并于结息日主动通过内部转帐付收款方。
3.联网结算轧差时间及轧差资金占用费率由部中心统一规定。
4.联网结算轧差资金占用费由收款方计算,并填制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向付款中心办理收款,付款中心核对无误后付款。
第十三条 错帐冲正
(一)同一结算网点业务:中心在帐务处理时发生错误,未复核前记帐员可直接修改记帐凭证;复核后(当日、日后、月后及年后)的业务,按下述办法进行冲帐:
1.串户。
(1)收款单位串户:填制借方为应冲销帐户、贷方为正确帐户的凭证冲正。
(2)付款单位串户:填制借方为正确帐户、贷方为应冲销帐户的凭证冲正。
2.凭证金额或科目错误。先填制一张与错误凭证相同的红字凭证,冲销原错误凭证,再填制一张正确凭证补记原业务。
因错帐冲正而影响帐户积数的,应根据凭证上注明的积数,同时调整帐户积数。
(二)联网结算业务:
1.联网结算帐户错误,先由错收款项的中心将款项原数退回,付款中心再另填写一张正确凭证。
2.联网结算金额错误,多收时由多收款项的中心将多余款项主动退回,少付时由付款中心补付。
(三)凡错帐冲正必须在冲正凭证及原始凭证上详细注明错帐日期、冲正日期及原因。
(四)所有错帐冲正凭证,必须经结算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签章后办理。
第十四条 帐簿结转
(一)日结。每日营业终了,人工操作系统进行帐户结转。
(二)月结。每月最后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日结后进行月结的操作。
(三)年结。每年最后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月结后做年结。
第十五条 帐簿装订
系统打印出的明细帐、分户帐、总帐等须进行装订。
(一)内部单位存款余额表须逐月装订,封面注明中心名称、帐簿名称、起止页码、起止时间、装订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
(二)其他科目及分户明细帐、总帐按年打印装订,封面注明中心名称、帐簿名称、起止页码、起止时间、装订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
(三)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移交。
第十六条 根据中心管理需要,结算会计须出具如下结算会计管理报表:
(一)结算资金日报表。根据结算会计所设会计科目,按日编制。
(二)科目余额平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三)中心内部往来明细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四)联网结算明细表。每日联网结算业务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五)业务状况统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六)帐户余额表。逐日打印,按月装订,结算部门留存。
(七)断号统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八)结算会计人员岗位分工情况表。每年年初或结算会计人员及岗位发生变动时编制此表。

第三章 结算会计业务核算
第十七条 内部单位交存及提取现金业务
此业务适用于银行在中心设立出纳柜台,办理中心内部单位的现金收付业务的模式。
(一)交存现金:内部单位将现金交银行,银行将款项记入中心总户帐,中心记入交款单位分户帐。
帐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分户。
(二)提取现金:内部单位先在中心办理付款手续,再在银行提取现金。银行从中心总户帐中支付此款项并付现金给内部提现单位。
帐务处理:银行逐笔登记中心总户帐时:借记分户,贷记银行存款;如果银行每日一次或几次汇总登记中心总户帐时,中心首先记分户帐:借记分户,贷记提出票据,汇总支付银行提现款项时,再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第十八条 备用金业务
此业务适用于银行未在中心设立现金柜台,由中心办理其内部单位的交存及提取备用金业务的模式。
(一)交存备用金:
内部单位先将备用金交中心,再由中心统一交银行。
帐务处理:各单位交存备用金时:借记备用金,贷记各分户;中心将备用金交存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备用金。
(二)提取备用金
中心使用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备用金,各内部单位使用内部备用金支票到中心提取备用金。
帐务处理:中心到银行提取结算备用金,借记备用金,贷记银行存款;各内部单位到中心提取结算备用金时,借记分户,贷记备用金。
第十九条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一)收款业务
内部单位主动委托中心通过银行收款时,可使用“内部收款委托书”。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的收款业务表现为:电、信汇汇入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款,同城通存款,收入支票,本票及汇票款,退票款及汇票余款退回等。发生上述业务时,银行将款项记入中心总户帐,中心再记入收款单位分户帐。
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各分户。
(二)付款业务
内部单位主动委托中心通过银行付款时,可使用“内部付款委托书”。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的付款业务表现为:电、信汇汇出款,承付委托收款,承付托收承付款,通兑款,转帐支票付款,办理银行汇票缴纳税款等。发生上述付款业务时,中心首先在内部单位分户帐内划款,银行再在中心总户帐内划款。
帐务处理为:中心集中与银行交换票据并汇总付款时,分户首先付款,借记分户,贷记提出票据;中心通过银行集中汇总付款时,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中心实时与银行交换票据并付款时,借记分户,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条 中心内部单位间往来结算业务
(一)同一结算网点内转业务
同一结算网点内转业务适用的对象是发生经济往来的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
1.内部委托收款
内部委托收款结算使用“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办理内部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单位填写“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连同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并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连同有关附件转付款单位作付
款凭证。
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内部收款单位。
2.内部委托付款
内部委托付款结算使用“内部转帐支票”。
办理内部委托付款业务时,付款单位填写内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第四联留存,一~三联送中心或交收款人。
中心审核内部转帐支票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付款单位作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转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
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内部收款单位。
(二)联网结算业务
联网结算业务适用的对象是发生经济往来业务的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
各级结算中心与内部单位或各级结算中心之间发生经济往来,进行联网结算时,各级结算中心视同内部单位处理。帐号为本中心的代码编号,记帐科目为本中心与财务会计的往来科目(系统参数表设置)。
联网结算通过铁路内部结算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内部结算网)办理。
为付款单位开立内部帐户的中心为付款中心。
为收款单位开立内部帐户的中心为收款中心。
在内部结算网中,位于收款中心及付款中心之间,通过清算帐户办理(传递)代收、代付结算业务(信息)的中心为中转中心。
在内部结算网发送〔联网凭证〕(带〔〕的为系统打印凭证,下同)的中心的清算帐户,为往帐方清算帐户。
在内部结算网接收〔联网凭证〕的中心的清算帐户,为来帐方清算帐户。
1.联网内部委托付款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结算使用“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办理联网内部委托付款业务时,付款单位填写“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付款单位作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并将此委托付款信息逐级传递至收款中心。
中转中心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分别盖转讫章,系统自动记帐,并将此委托付款信息逐级传递。
收款中心以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为依据,将款项从清算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同时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分别盖转讫章,一联转收款单位作收款通知,一联中心作记帐凭证。
付款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来帐方清算帐户。
中转代收代付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往帐方清算帐户,贷记来帐方清算帐户。
收款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往帐方清算帐户,贷记收款单位。
2.联网内部委托收款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结算使用“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办理联网内部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单位填写“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连同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受理章退收款单位作受理凭证,并将此委托收款信息依次传往付款中心,各级中心系
统自动作台帐登记,不作帐务处理。
付款中心收到收款中心的委托收款后,系统自动生成待转发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如果付款单位存款足支,付款中心发送〔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付款,否则选择自动退票。信息传递程序及各中转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
收款中心在内部结算网收到〔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后,系统自动记帐,打印出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一联送收款单位,一联中心作记帐凭证(原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作凭证附件)。
3.内部托收承付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业务使用“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等内部结算凭证。
办理内部托收承付业务时,托收单位填写“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登记台帐。第一联盖受理章退托收单位,并将内部托收承付信息传递至付款中心。付款中心将收到的〔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联盖业务章登记台帐后转付款单
位签收。
如果承付期满付款单位未提异议,即为全额承付,付款中心根据〔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记帐联通过内部结算网发送〔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将款项依次划往收款中心。款项划付、信息传递程序及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
如果付款期满付款单位存款不足,则付款中心作退票处理。
如果付款单位部分拒付,付款单位填写一式二联“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备注栏注明原托收号码。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交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转讫章退付款单位作付款通知,承付的款项划付、信息传递程序及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注销台帐。
如果付款单位全额拒付,付款单位填写一式二联“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业务章退付款单位,将拒付信息依次传递至托收中心;托收中心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一联盖业务章转托收单位
签收,一联中心备查。各中转中心注销台帐,不作帐务处理。
4.资金清算汇划
联网结算往来帐目须每日定时核对,核对时间以部中心规定为准。
联网清算轧差款项通过银行汇划。轧差时,帐务处理为将日常往来帐户的余额全部转入轧差清算帐户。
实际汇出或收到资金时,资金从轧差清算帐户支付或收入。汇出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轧差清算帐户,贷记银行存款;收到垫付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轧差清算帐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单位定期存款业务
(一)内部单位存入定期存款
内部单位在中心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须提供内部定期存款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中心或到期解付印鉴。定期存款款项收妥后,由中心开具内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客户,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必须由中心经办人员填写。
1.内部单位以中心内部转帐支票办理定期存款,余额足付,即进行帐务处理:借记客户结算款-分户,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2.内部单位存入他行支票,办理中心内部定期存款时,待款项收妥后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3.内部单位内部定期存款到期转存。帐务处理为:借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借记核算往来(占用费),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占用费)。
4.内部单位持现金到中心办理定期存款。现金收妥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备用金,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二)还本付息
内部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时,须交回定期存款证实书原件,中心据以记帐,定期存款证实书备查联做记帐凭证附件。如果本息转存中心,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客户结算存款-分户;如果本息转他处,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
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提出票据(本+息),待付款时再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心应制定结算会计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敬业,长期保持帐务正确的结算会计人员;避免及发现重大事故或诈骗冒领案件,从而保护中心及内部单位资金安全的结算会计人员,由各中心给予表扬和奖励。
各级中心结算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犯纪律,有章不循,不负责任,造成帐务错误,使中心或内部单位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有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行为的结算会计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结算
会计主管人员及中心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铁道结算中心内部结算凭证附式
2.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附式

附1: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收款 委托书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银行| |位|开户中心|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回
|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①支票( )张 | 上列款项已办理 |单
|附| ------ | |
| |②汇票( )张 | |
| | ------ | |
|件|③其他( )张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收款 委托书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银行| |位|开户中心| |
|-|---------------------|-----------------------|结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算
| | |-|-|-|-|-|-|-|-|-|-|-|-|中
|额|(大写) | | | | | | | | | | | | |心
|-|---------------------|-----------------------|记
| |①支票( )张 | 请办理收款。 |帐
|附| ------ | |
| |②汇票( )张 | |
| | ------ | |
|件|③其他( )张 | |
| | ------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回
|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①进帐单( )张 | 上列款项已办理 |单
|附| ------ | |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结
| | |-|-|-|-|-|-|-|-|-|-|-|-|算
|额|(大写) | | | | | | | | | | | | |中
|-|---------------------|-----------------------|心
| |①进帐单( )张 | 请办理付款。 |记
|附| ------ | |帐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
| | ------ | 内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③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额|(大写) | | | | | | | | | | | | |存
|-|---------------------|-----------------------|
| |①进帐单( )张 | 单位领导: |
|附| ------ | |根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经办人: |
| | ------ |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收
|-----------------------|-----------------------|款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通
|-----------------------------------------------|知
|备注: | 上列款项已办理。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结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算
| | |-|-|-|-|-|-|-|-|-|-|-|-|中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心
|-----------------------|-----------------------|记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帐
|-----------------------------------------------|
|备注: | 上列委托收款随附有关单证请予办理收款 |
| | |
| | 收款单位签章 |
-------------------------------------------------
复核 记帐

③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付
|-----------------------|-----------------------|款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通
|-----------------------------------------------|知
|备注: | 上列款项已按委托划入收款单位帐户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转帐支票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额|(大写) | | | | | | | | | | | | |回
|-----------------------|-----------------------|
|用途: |附记: |
|-----------------------------------------------|单
| 上列款项已受理。 |备注: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转帐支票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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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通过部级学具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通过部级学具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2001-07-08

教基厅[2001]8号


  为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的部署,今年6月组织召开了教育部小学学具鉴定会,并对通过省级学具鉴定报我部备案的单位及产品进行了审查。现将通过部级小学学具鉴定的单位及其产品、通过省级小学学具鉴定并报我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单位及产品予以公布(见附件一、二)


  鉴于目前个别地区学具管理工作没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执行,在管理体制、鉴定、配备(发行)和使用等方面还存在混乱状态,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加强学具的管理工作是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具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严防把学具配备管理工作当作创收手段去操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学具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学具管理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我部颁发的《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教基厅[2000]19号)和《关于开展小学学具鉴定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0]20号),认真做好学具的鉴定、配备和使用等具体业务工作。


  三、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可在全国范围配备(发行),通过省级鉴定并报我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学具产品仅限在本省配备(发行)。各地配备(发行)的学具必须是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或通过本省学具鉴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学具产品。学具配备的数量和品种不得超出目录范围,学校有权拒绝超出目录范围学具的配备。学具的配备要贯彻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

  四、各级学具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学具的使用管理和教师培训等工作,要防止学具只配不用的现象,学具的建、配、管、用工作由单一部门承担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组织保证。各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提高学具使用效益的活动,充分发挥学具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作用


  五、遵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中“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要求,各地要认真清理整顿学具配备(发行)环节。学具的订购、配备工作不得交由企业操作。学具产品的选购要实行招标制,杜绝个人行为和“内定”的不正常操作方式。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参与学具配备(发行)中具体的经济活动。严禁在学具管理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六、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生产企业销售价的毛利润不应超过合理成本的25%,配备(发行)环节总费用不得超过订购价的25%(含工厂折扣款)。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索要或接受任何形式的提成、回扣或除学具以外的捐赠。要减少学具发行的中间环节,降低发行费用,把最低价格的学具产品配备到学生手中。

  七、我部将对学具实行质量跟踪监督,保证学校配备的学具质量。通过学具鉴定的单位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对鉴定后改进产品设计与用料的必须报我部审核。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和监督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于在学具配备(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与产品质量问题,学校及个人均可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对于违反教育部规定在学具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通过教育部小学学具鉴定的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打“√”为通过鉴定的学具产品)

序号
单  位
数学学具
自然学具
美术学具

1
大梁山文教科技有限公司




2
南通海易标牌有限公司




3
北京智发教学用品厂




4
北京先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5
浙江余姚市育才教学仪器厂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6
江苏海门市春华塑料制品厂




7
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8
浙江金华市迅达实业有限公司




9
北京翔云工艺美术社




10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11
安徽科慧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12
宁波保税区远东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13
宁波大风车教育器材有限公司




14
江苏大丰丰文集团有限公司




15
宁波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杭州市瓶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17
宁波华雄智能开发有限公司




18
湖州立方集团有限公司




19
西安市求知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20
北京市百佳艺苑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21
江苏共创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通过省级小学学具鉴定经教育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打“√”的为通过鉴定的学具产品)

序号
单  位
数学学具
自然学具
美术学具

1
重庆市教鸿学具厂




2
重庆市冠达教学设备厂




3
重庆市启智文教用品厂




4
宁波保税区远东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5
湖州立方集团有限公司




6
大梁山文教科技有限公司




7
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