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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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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1年1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继续有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001中央广播事业局、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关于颁发《划分大中城市无线电发信区域和选择电台场地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59)广科字第1250号
002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术字(81)681号
003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
广发术字(82)417号
004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
广发术字(83)977号
005农村有线广播技术管理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6农村有线广播技术维护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7农村有线广播技术安全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8农村有线广播站内设备技术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09农村有线广播用户设备技术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0农村有线广播线路传输质量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1农村有线广播线路建筑质量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2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5)61号
013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5)61号
01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铁路电氧化影响有线广播乡以下邮电通信线路及设施的防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术字(86)618号
015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
广发技字(88)237号
01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发术字(88)781号
01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
广发术字(88)781号
018广播电视部关于市、县建立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
广发地字(84)224号
019广播电视部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
广发地字(85)925号
020广播电视部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发地字(85)962号
02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地字(90)817号
022广播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录字(83)54号
023广播电视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
广发录字(83)244号
024广播电视部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83)435号
025广播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4)146号
026广播电视部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
广发录字(84)600号
027广播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
广发录字(85)385号
028广播电视部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
广发录字(86)20号
029广播电影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7号
03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6)271号
03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46号
032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57号
03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99号
03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广发录字(86)738号
03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广发录字(86)738号
036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
广发录字(86)802号
037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7)103号
038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广发录字(87)613号
03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
广发录字(87)776号
0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87)815号
041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发录字(87)853号
042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发录字(87)960号
04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05号
04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81号
04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
广发录字(88)421号
046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
广发录字(88)770号
047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管理办法》禁止旅游饭店接收外国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
广发办字(88)904号
048广播电影电视部、司法部关于禁止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014号
04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部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89)88号
05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
广发录字(89)183号
051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广发录字(89)821号
052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广发办字(89)912号
053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补充规定
广发录字(90)520号
054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90)650号
055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90)727号
056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90)773号
057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发政字(89)150号
058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广发外字(84)312号
05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发外字(86)490号
060印发《关于广播电视地方外事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外字(88)905号
06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制片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外字(89)190号
62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外字(90)570号
063印发《关于对台湾影视交流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编字(88)802号
064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发编字(89)226号
065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
(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
066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
(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
067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
(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
068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
(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
069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
(63)文计光字707号
070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3)文干夏字1369号
071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
文化部 1979.8.22.
072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
文化部 1979.8.22.
073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
文化部、财政部1979.11.15.
074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
文化部 1979.12.15.
075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
文化部、财政部1979.11.6.
076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纪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节录)
文化部 1980.4.
077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
文电字(82)529号
07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
文化部 1983.12.9.
079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
文化部 1984.2.20.
080流动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1固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2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
文化部 1984.2.20.
083电影放映设备的保养与检修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4电影放映设备技术检验标准的规定
文化部 1984.2.20.
085影片拷贝使用技术管理办法
文化部 1984.2.20.
086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
文化部 1984.6.20.
087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
文化部 1984.8.14.
088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文化部 1984.9.20.
089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1985.7.3.
090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1985.6.19.
091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7.6.
092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
广发影字(86)351号
093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发影字(86)975号
094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发影字(86)1042号
095关于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等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广发影字(86)1074号
096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影企、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87)387号
09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
广发影字(87)493号
098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
广发影字(87)772号
099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广发影字(87)800号
100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
广发影字(87)820号
101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
广发影字(87)820号
102关于印发《关于内地电影机构与香港领都机构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影字(88)145号
10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
广发影字(88)289号
104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广发影字(89)184号
105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
广发影字(89)201号
106关于做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89)325号
10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
广发影字(89)349号
10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
广发影字(89)351号
10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
广发影字(89)425号
110关于坚决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走私影片严厉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
广发影字(89)788号
111关于转发中影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影字(89)824号
112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规定的通知
广发影字(90)670号
11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广发影字(90)834号
114广播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广发干字(83)784号
115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干字(84)286号
116广播电视部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
广发干字(84)330号
117广播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暂行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广发干字(84)615号
118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广发干字(85)268号
11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6)921号
12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安徽等六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7)605号
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青海、甘肃、宁夏、新疆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7)854号
12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山东等七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8)007号
12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东等八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8)553号
124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
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发保字(87)366号
12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公级暂行标准》的通知
广发计字(86)785号
126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7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7)261号
130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计字(87)915号
131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8)820号
13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8)928号
133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广发计字(90)349号
134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发监字(90)824号
二、自行失效和已废止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围性文件
001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4)1009号
002广播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4)1009号
003关于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补充通知
广发术字(85)66号
00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政字(86)210号
00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发政字(86)217号
006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暂行规定
广发计字(86)839号
007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
文化部1951.5.9.
008关于影片审查分工办法的几项规定
文化部1951.7.16.
009关于《颁发保护影片技术检查制度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1955.6.2.
010关于优秀新片评奖的规定
附:奖励办法草案
文化部1956.4.
011关于电影票价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1957.1.
012关于注意搜集解放前电影资料并指定专人办理定期函报的通知
文化部1958.1.25.
013关于改进军队协助拍摄影片工作的规定
文化部、国防部1958.9.27.
014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国影片厂间协作关系的通知
文化部1958.12.22.
015关于《国产黑白电影胶片的基本规格及检验方法》(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0.2.11.
016关于送审影片的规定
文化部1961.4.22.
017关于试行《国产电影胶片的基本技术规格及其验收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1961.5.19.
018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操作规程》等九项技术管理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1961.7.21.
019关于试行《电影录音技术标准》、《电影录音工艺过程》及其推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1961.12.11.
020关于对违反当前政策精神的影片停止发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9.8.
021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2.9.10.
022颁发《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暂行办法》自1963年起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12.11.
023颁发《关于各种电影剧本与影片审查的规定》(草案)自1963年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12.11.
024颁发《文化部、国家科委关于共同领导科学教育电影工作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科委1963.2.4.
025文化部颁发《关于各级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管理机构职责、任务的规定》(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3.5.25.
026关于电影制片厂相互借用演员的费用结算问题的规定
文化部1963.10.21.
027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学生专场电影交纳文化娱乐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64.7.21.
028关于科教片片租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1965.8.17.
029关于降低在农村放映电影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65.11.30.
030关于试行《改变电影发行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76.6.7.
附:1980——1990年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的行政法规
001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1981.11.13.
002国务院关于批准广播电视部制定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国发(82)154号
00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发(87)40号
004国务院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的批复
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国函(90)30号
005国务院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国函(90)94号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6]451号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制定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暂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于9月20日前将填写后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见《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报部备案。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部公路司。
  联系电话:(010)65292772,传真:(010)6529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信息适用、分级发布”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各省(区、市)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国道网等跨省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集成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或实施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与公路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按照“以管理推动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六条 现阶段,公路交通出行信息主要包括:公路基础信息、公路气象信息、公路养护施工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等四大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公众实际需求不断拓展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公路基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公路路线编号、路线名称、公路里程、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公路沿线主要城市与旅游景点的出入位置或编号、安全服务设施与服务项目、公路收费站与收费标准信息等。
公路气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当日及未来48小时的公路交通气象信息,特别是雾、雨、雪等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安全的重大气象信息。
公路养护施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近期计划实施养护或改造路段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施工路段起止点、预计工期,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
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影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原因、影响路段、公路受损情况,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
第七条 公路基础信息的采集应依托“公路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完成,确保公路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公路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3]228号)执行。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不断加强动态路况信息自动采集系统建设,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建立公路交通信息员制度等多种信息采集方式,畅通渠道,保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开展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处置机制。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发布和交换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反映迅速、指挥协调、调度灵活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应充分利用交通政务专网、公网和高速公路通信设施资源,大力推进信息采集、上传、交换所需要的通信网络建设。
第三章 信息发布方式
第十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可借助互联网站、呼叫中心、广播电视、车载终端、移动终端、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等多种手段,信息内容应满足社会公众对“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的需求。
第十三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是社会公众“出行前”了解交通信息的主要窗口,是交通主管部门展示辖区公路交通资源、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平台。
“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是交通部政府网站的子站,是交通部向社会提供国家高速公路、国道等跨省域范围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建设适应本辖区公路交通特点的公路信息服务栏目或网站,并与“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建立链接。
第十四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的信息查询应简单、快捷,信息服务内容应准确、实用,信息表达方式应形象、直观。
网站服务栏目应提供以下基本功能:
(一)辖区公路电子地图展示;
(二)“出发点、目的地”方式的路径查询;
(三)公路交通出行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是道路使用者在“出行中”了解交通实时信息的主要窗口。是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道路使用者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的建设与信息发布的原则,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固定标志、标线的布设应当符合交通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特别是在标志设置的具体位置、布设密度、提示内容等方面,要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心理需求;
(二)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或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布设可变信息标志,及时向道路使用者发布道路状况、警示及诱导信息;
可变信息标志不得随意关闭,或发布商业广告及其它与出行信息无关的内容。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在公路交通异常路段设置临时警示或绕行标志;
(四)在公路沿线的服务区或停车区醒目位置,设立路线所经区域平面交通地图,标注沿线主要城镇、旅游景点以及通达路线;
有条件的服务区,可采取适用技术,提供出行信息查询服务。
(五)充分利用收费站的便利条件,向出行者提供信息服务,并在道路通行中断、封闭或拥堵时,向等候车辆及时通报原因及预测时长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改善公路交通出行环境,积极探索与实践其它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形式和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提供公益性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提供更实用、便捷的公路交通出行增值信息服务。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辖区内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发布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日益增长的公路交通出行需求,提高公路网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将所掌握或实地采集的公路交通数据和信息整理、加工后,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交通部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
(一)由于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预计出现超过6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预计出现超过12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
(二)虽未引起长时交通中断或阻塞,但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路交通事件。
第四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应该遵循“属地负责,统一审核、准确高效”的原则。
二、报送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报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和统计数据等。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发生时间、阻断位置、管养单位、行政区划等。
阻断原因主要为:计划性的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处置措施主要包括:抢通方案、疏散方案、绕行方案等。
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路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第六条 报送的格式应符合《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附件一)的要求。
第七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主要采取网络方式报送,报送人员通过登陆“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要求逐项填报。
第八条 突发事件现场不具备上网条件或网络通信出现故障的,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010-62079332,夜间<17:00-次日8:00>:13911072189)或传真(010-62079005)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及时上报,然后按照时限要求由具备条件的办公人员上网填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的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负责审核和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信息,按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附件二)的格式报交通部备案,由交通部统一分配系统用户名、初始密码和使用权限。
辖区内负责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如有新增或调整的,应在变动后三日内,重新填写《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报交通部备案。
三、报送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计划性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原因,需要实施路段封闭通行的,应在路段封闭前三日上网填报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引发的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应在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上网填报;引发的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应在事件发现后3小时内上网填报。
第十三条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可分两次填报:
第一次填报应按照时限要求,填写(一)基本情况、(二)阻断原因、(三)处置措施三项内容;如果出现人员伤亡,必须填写(四)统计数据部分相关内容;
第二次填报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3小时内,在第一次填报内容的基础上继续填写(四)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在报送交通阻断信息内容的同时,应尽可能附带能够反映现场情况的数字图片。
第十五条 对报送时限的审核,由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填报人所填报的事件“发现时间”、“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以及数据录入数据库完毕时间自动判别。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交通部将汇总各地上报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并通过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省(区、市)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借助“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路段管理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交通部将对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报送虚假信息或延误报送时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
附件二:《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
-、基本情况
路线名称 路线编号
阻断(事件)位置 起止桩号 K + 至 K +
行政区划 管理单位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发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预计恢复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现场情况描述
二、阻断原因
突发性 自然灾害 1地震□ 2海啸□ 3洪水□ 4泥石流□ 5其它:___
事故灾难 1交通事故□ 2危险品泄漏□ 3车辆故障□ 4其它:___
恶劣气候 1雨□ 2风□ 2雪□ 3雾□ 4沙尘□ 5冰雹□ 6其它:___
非灾害性 1桥梁坍塌□ 2隧道坍塌□ 3公路坍塌□ 4其它:___
其 它 1收费争议□ 2执法矛盾□ 3其它:___
计 划 性 1养护施工□ 2重大社会活动□ 3其它:___
三、处置措施

四、统计数据
路产损失 人员伤亡及其它
项 目 数 量 金额(万元) 项 目 数 量
路基(m3/Km) 伤(人)
路面(m2/Km) 死(人)
桥梁(延米/座) 聚众人数(人)
涵洞(道) 毁坏车辆(辆)
防护工程(m3) 滞留车辆(辆)
其 它:___ 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累 计 /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填写说明
1、 本表仅反映“1处”阻断信息。同一条路线、不同路段的阻断信息,应分表填写;同一条路线内,同一个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因多处阻断致使路段之间不能连续通行的,可作为 “1处”阻断,统一填报。
2、 根据《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本表可分两次填报。在第一次填报完成后,“预计恢复时间”到来时,尚未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的,应在系统的提示下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及时修改“预计恢复时间”。
3、 报送时限应遵守《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要求,报送时间以数据录入数据库时间为准。
4、 “路线名称”、“路线编号”按《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关规定填报。路线名称应为“路线名(路段名)”格式,如:京珠高速公路 (湖南耒阳至宜章段);“路线编号”应为一位字母码(G、S、X、Y、Z)加三位数字码。如:G030。
5、 “阻断(事件)位置”填写阻断(事件)发生的具体路段名、桥名、隧道名或附近有命名编号的主要设施名称,如“宜章段曹田桥”、“宜章收费站”;“行政区划”填写阻断(事件)发生路段所在市、区(县)最新行政区划代码,如“431022”(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6、 “发现时间”、“预计恢复时间”和“实际恢复时间”中,每格下划线均填写2位数字码,如:06年08月10日17时30分。
7、 “现场情况描述”、“处置措施”需要填报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要求语言通顺,叙述准确。“现场情况描述”内容必须包括:阻断(事件)发生时间、发生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四个方面。“处置措施”内容主要包括:抢通方案、疏散方案、绕行方案三方面,由于计划性事件引起的交通阻断,只填写绕行方案;由于突发性事件致使公路设施毁坏引起的交通阻断,必须填写抢通方案和绕行方案;事发现场出现大量车辆或人员积聚,或因危险品泄漏等原因会给经过车辆和人员造成危险的,必须填写疏散方案。
8、 所有“数量”数值均取整数位。

省(区、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示例)
序号 单位名称 路线编号 路段名称 技术等级 填 报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一、管理、审核
1 / / /
二、具体填报
1


2






(交通主管部门签章)
(时 间)
备注:
1、 为确保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审核权限的集中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由1个单位从事该项工作。“单位名称”填写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名称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名称,“填报负责人”建议为该部门主管领导。
2、 为确保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填报单位应为具体路段直接管理单位,如:公路局、公路分局、公路管理处、收费公路管理公司等。
3、 具体填报单位最多设立2名“填报负责人”,建议为养护部门或路网监控中心主要领导。
4、 “路线编号”为一位字母码(G、S、X、Y、Z)加三位数字码。如:G030。“路段名称”为路段起止点名称,如:耒阳至宜章段。“技术等级”分为: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类。
5、 填报栏中的行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删减或增加。


关于县级银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审核标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县级银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审核标准的通知
1997年6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适应地方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完善银行服务功能,规范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各地区对外汇业务的需求现状,我局决定对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县级支行适当放开国际结算业务。具体审批标准如下:
一、申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县级支行其所在地经济较为发达并同时达到以下各项经济指标:
(一)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0亿元人民币;
(二)全县年利用外资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
(三)全县年进出口贸易量或进出口核销额达1亿美元以上。
二、审核县级支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需优先考虑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县级行。审核时重点考核其已有外汇业务的经营状况,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和内控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已代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县级支行,按照清理代理代办业务的通知要求,应视代办业务的情况按规定的重新核准自营业务。对年底以前仍不符合转自营条件的,一律取消代理代办业务。
四、审批县级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程序,仍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分局负责初审,报我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