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2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七年六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
安徽省革委会
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
省革委会
试行草案
第一条 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部分,是国家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渠道之一,是为巩固集体经济,打击农村资本主义势力,建设社会主义服务的。
第二条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必须以毛泽东思想为统帅,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反对资本主义倾向。
第三条 根据我省现有农林特产的生产和当前征收的情况,确定对木材、竹、茶叶、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白芍、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十四个品种征收农林特产税。芦苇、鱼花池征收农林特产税仍按一九六三年《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中的规定
执行。在上述征收品种范围内,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征税品种,并报省备查。
今后需要开征农林特产税的新品种,应经县提出意见,地区审查,报省批准。
第四条 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木材,按实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计算,原竹按实际销售额百分之八十计算。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统按查实或评议的销售额计算。对于搞投机倒把的,除按全额计算征收外,另行加征一倍至五倍的税额。
竹、木由纳税人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的,按照实际销售额打折计算(具体折率由市、县根据其用工、成本等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地区和省备查)。
茶叶、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算,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查实或评议的销售额计算。对桐子、桕子、油茶子由纳税人加工成油脂出售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算(油饼收入不征税)。
白芍按照评定的常年产量计算,零星分散产区可按实际销售额计算。
第五条 农林特产税的税率规定如下:
白芍为百分之十五;
丹皮为百分之十三;
茶叶、制茶用花为百分之八;
木材、竹为百分之七;
白菊花、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为百分之六。
农林特产税不另征收地方附加,可在征起的税额中按正税的百分之十五划出为地方附加。
第六条 农林特产税的免税范围:
1.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殖或者新垦复的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不包括桐子),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林特产税三年到七年,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规定。
2.下列农林特产收入免税:
木树销区利用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
茶朴、茶末、茶抨、茶子的收入;
纳税单位自产自用的竹、木收入;
纳税单位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作价分配给社员自用、自食的竹、木、茶叶、茶油、桐油、果类的收入。
第七条 征收
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应税农林特产产品,在出售时由收购部门代征,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随同工商税查账征收,同时开票,分别缴库。
市、县革命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本着既严密稽征管理,又简化征收手续的精神,规定必要的征解制度。农林特产税所使用的完税证由市、县按照规定格式印制,并同工商税完税证一并管好。
第八条 附则
为了解决代征部门必要的代征费用,市、县财政部门可按代征税款总额付给代征单位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代征手续费。这项费用,补充用于单位公务费的不足,不准分绘个人。
197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