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4 06:0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刑一(1991)18号《关于办理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你院请示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时是否仍须引用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决定》不是对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修改或者补充,而是对淫秽物品犯罪的重新规定。因此,在依照《决定》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时,引用《决定》的有关条款即可,不必同时引用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二、对于你院请示的“关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是过失犯罪,应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则应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


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2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发现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和避免其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的枪支、弹药、化学药品、毒气弹、毒剂桶以及其他不明性质、用途的容器、包装物等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发现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协助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和拆迁企业应建立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后,不得移动、转移、弃置以及隐瞒不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地下施工前,有关单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勘察,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时,均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确保周围环境和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二)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三)及时向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所在区域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报告后,应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的鉴定处理工作,并对现场保护、人员撤离以及周边环境安全防护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情况紧急或重大的,应立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其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主要领导处以500元人民币的罚款;因擅自处理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造成重大事故和后果的,除予以罚款外,由监察部门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罚款应使用本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凡举报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置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者,经核实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每次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三月十六日起实施。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
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今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同时,在下达计划时应按照“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的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需求。
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保证住宅用地供应
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符合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要加快办理审查报批手续,保证住宅用地及时供应。
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供应。在供地时要将符合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对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
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
三、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用地政策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没有完成年度供地计划的,第四季度不得向其它商品房开发供地。
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要纳入计划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加大批后监管的力度。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精神,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逐宗清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突破套型、建筑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约定进行处罚。
四、规范土地收益征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及时足额征缴入库,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将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保证好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前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供应的主体,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足额供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市、县落到实处。
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