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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08:1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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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经贸字[2002]37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重点大中型企业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珠府办[2002]15号文转发的《珠海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中有关建立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机制的精神,为加快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现将《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与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规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将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研究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为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交通、通讯和流通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十条 申请市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前列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企业能通过产学研合作或自主开发进行超前研究,拥有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从战略上开拓和培养市场。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须认真填报《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评审后,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价结果组织认定。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财务可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技术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冠以《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优先推荐进行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以及享受有关进口关税、财政、金融信贷、立项、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一规范,也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认定部门采取定时考核的形式,监察和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每两年对现有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审,条件不符的,取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及其所有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经贸局。
第二十五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20项指标及突出成效组成。
(一)体制与机制
1.组织与管理
2.经费投入强度
3.人才激励机制
4.人才培训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程度
(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2.技术中心中高级人员比重
3.技术中心专家(含硕、博士)人数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三)工作绩效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授权专利数
3.新产品销售率
4.新产品利润率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企业利润总额
7.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8.企业利润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
1.力求简单、实用,反映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可操作性强。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
3.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为了增强不同行业技术中心的可比性,增设行业系数。
4.评价技术中心与考核企业相结合。
5.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1.采集数据。各单位在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前,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指标解释。
2.审查数据。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错误数据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后补报。
3.计算分值。录入数据,进行计算,得出分值。对评价指标中有“*”者,先乘以相应的行业系数,再与其它数据一起进行计算。
4.审核数据。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技术中心评价依据。
三、指标解释
1.技术开发体系:根据企业不同规模,应有不同层次的研究开发机构。大型企业可有两级研究机构,规模不大的中型企业也可只有一级开发机构。
2.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劳务费、科研业务费、科研管理费、非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科研基建支出以及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及归还贷款支出。
3.职工年人均收入:按年末职工总人数计算,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等各项收入总和的平均数。
4.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入约等于流出:指流入与流出之差不超过2%。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指全时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非全时、兼职研究开发人员不计。
6.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与职工总数据之比。
7.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
8.中级职称: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
9.专家:指国家、省部和地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享受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
10、授权专利数:指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
11.授权发明数:指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在统计之列。
12.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全新产品,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二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性能得到提高或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三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两年。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销售能独立核算的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14.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收入 ×100%
产品销售总收入
15.新产品实现利润: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内新产品实现的税前利润总额。
16.新产品利润率:
新产品利润率= 新产品利润 ×100%
利润总额
“新产品利润/利润总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设新产品利润为X,利润总额为Y:
⑴当X≥0且Y>0时,该指标等于X/Y的实际数值;
⑵当X≥0且Y<0时,令X/Y=1;
⑶当X≥0且Y=0时或X<0且Y<0或X<0且Y>0时,令X/Y=0。
17.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导产品高层占有率= 本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 ×100%
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
主导产品:指企业中某一项销售额最高的产品。
上述有关指标数据如企业不能提供独立核算的销售和利润额,则不作为评价考核依据。
四、行业系数

行业系数
行业 研究开发投入占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利润率 销售收入比例
船舶 0.6 0.4 0.8
电子 0.8 0.4 0.4
航空 0.8 0.8 0.8
纺织 0.8 1 1.4
化工 1 1 0.8
机械 0.8 0.8 0.6
建材 0.8 0.8 0.6
建筑 2
煤炭 1.8 1 0.4
轻工 0.6 0.4 0.4
石化 1.5 2 2
石油 5
铁道 1.2 0.4 0.4
烟草 4
冶金 1 1 1.5
医药 0.8 1 0.8
有色 0.8 1 1.5
注:⑴建筑、石油、烟草行业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利税率暂不作要求,两项得分按满分的60%计算。
⑵研究开发投入不包括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




表一、体制与机制 表1-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组织与管理 6 1、技术中心是否有发展战略规划 1.2
2、是否特定了技术中心工作目标,定期考核 1.2
3、技术中心运行是否规范化、制度化 1.2
4、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费用是否列入企业年度预算 0.5
5、预算落实程度档次>100% 90-100% 70-90% <70%分值 1 0.8 0.6 0 1
6、技术开发体系完善程度: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0.9 0.7 0.5 0.9
2、经费投入强度 9 1、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档次>2.5 2-2.5 1.5-2 1.2-1.5 1—1.2 <1分值 6 5.5 5 4.5 3.5 0 6
2、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比上年增加的百分点 3
档次>0.3 0.2-0.3 0-0.2 <0分值 3 2.5 2 0









表1-2
3、人才激励机制 6 1、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为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档次>2 1.5-2 1-1.5 <1分值 2 1.5 1.2 0 2
2、技术中心人员最高收入为中心年人均收入的倍数档次>4 3-4 2-3 <2分值 1.8 1.5 1.2 0 1.2
3、技术中心高级人才流动情况档次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分值 1.2 0.8 0 1.2
4、人才培训 3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培训经费占工资总额比重 %档次>4 2-4 1-2 1分值 3 2 2.5 0 3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情况 7 1、企业或技术中心是否进入国际信息网络 0.9
2、技术中心是否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设计机构 0.9
3、聘请外国专家人数(工作一个月以上)档次>5 3-5 1-3 0分值0.6 0.4 0.2 0 0.6
4、产学研合作方式档次 合办研究 开发机构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其它分值 2.8 2 1 0.6 2.8
5、产学研项目资金占全部项目资金的比例 %档次>20 10-20 5-10 <5分值1.8 1.4 1 0.6 1.8









表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表2-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3.5 档次>5 3-5 1-3 <1分值 3.5 3 2.5 0 3.5
2、技术中心高中级人员比重% 3.5 档次>40 25-40 10-25 <10分值 3.5 3 2.5 0 3.5
3、技术中心专家(含硕、博士)人数 3.5 档次>15 10-15 5-10 <1分值 3.5 3 2 0 3.5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6 1、仪器设备原值(亿元)档次>1 0.7-1 0.5-0.7 0.2-0.5 <0.2分值 2 1.8 1.6 1.2 0.8 2
2、检测分析设备完善程度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1 0.8 0.6 1
3、研究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档次 领先 较好 一般分值 2 1.5 1 2
4、中试条件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1 0.8 0.6 1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4.5 1、技术中心或企业是否有市场分析机构 1.5
2、技术中心市场分析活动档次>经常 不经常 没有分值 2 1 0 2
3、重大项目立项是否有详细论证报告 1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4.5 1、中长期规划、计划是否落实 1.5
2、中长期(3年以上)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1.5 1.2 0.9 0.6 0 1.5
3、中长期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1.5 1.2 0.9 0.6 0 1.5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4.5 1、是否拥有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2
2、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档次 大 一般 不大分值 2.5 2 1 2.5


表三、工作绩效 表3-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5 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3 2.5 2 1 0(另页详细列出所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名称) 3
其中: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项目数 档次>5 3-5 1-3 0分值 2 1.5 1 0 2
2、当年授权专利数 4 档次>20 15-20 10-15分值 2 1.8 1.6档次 5-10 1-5 0分值 1.4 1.2 0.5 2
其中:授权发明专利数 档次> 3 2 1 0分值 2 1.7 1.4 1.2 2
3、当年新产品销售率% ※ 10 档次>12 8-12 4-8 1-4 <1分值 10 8 6 4 0 10
4、当年新产品利润率% ※ 8 档次>10 8-10 6-8 4-6 <4分值 8 6 4 2 0 8
5、当年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 档次>20 10-20 5-10 2-5 <2分值 6 5 4 3 2 6
6、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亿元) 3 档次>1.5 1-1.5 0.5-1 分值 3 2.5 2 档次0.3-0.5 0-0.3 <0分值 1.8 1.5 0 3
7、当年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2 档次 第1-5名 第6-10名 10名以后分值 2 1.7 1.5 2
8、当年企业利润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2 档次 第1-5名 第6-10名 10名以后分值 2 1.7 1.5 2




表四、突出成效附加分
突出成效与重大贡献
1.填表单位应在表一、二、三的“企业状况”一栏中根据企业技术中心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打“∨”或“×”,或选填某一档次,以数据表示的指标,要填写具体数据。
2.表四填写除一、二、三规定的评价内容外,中心取得的突出业绩及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事例,评价时酌情给予附加分,满分10分。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摘要: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新刑诉法修订的条文中涉及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有30多条,这些细致入微的修改,更加明确和突出的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同步监督、羁押、社区矫正、律师会见权、录音、录像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的业务之一。新刑诉法修订的条文中涉及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有30多条,这些细致入微的修改,更加明确和突出的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也更加民主、科学,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新刑诉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是强化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新刑诉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新刑诉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新刑诉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些修改实现了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在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之时,就介入检察监督,增加了监督环节,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新刑诉法第254条第5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新刑诉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新刑诉法第257条还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这些修改,对暂予监外执行更加严格,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在严格的同时,又加大了人性化的规定。把对暂予监外执行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但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不同意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或者不同意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书面意见重新核查的结果,应该如何处理未做具体规定,这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一规定正式完整地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明确不再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监管。也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即隶属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不再是执行主体,改变了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的状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所有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而新刑诉法第254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也就是说,法院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了,不需要法院的裁定。这也改变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和内容。同时在暂予监外执行方面,新刑诉法增加了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这也让现行刑诉法与监狱法规定冲突的问题得以解决。

  三是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为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由驻所检察室直接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全程监控审前羁押阶段办案部门办案公正性和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使监所检察部门从单纯的看护型监督变成全方位的审查型监督,改变司法实践中“够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惯例,也能够解决审前高羁押率,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对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法条的规定较为抽象,没有明确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检察机关内部对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也存在争论,监所检察监所部门承担的职责主要是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应该由监所部门承担。承担这项监督职能,也给监所检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从人权保障出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损害。

  四是完善了律师会见权。新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不被监听“,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从辩护律师会见范围上看,新刑诉法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从辩护律师援助范围上看,现行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仅仅是被告人,新刑诉法则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仅为法院一家扩大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现行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刑诉法中对其扩展到无期徒刑。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加大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五是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录音、录像制度。新刑诉法把同步录音录像上升到法律层面同,这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也对驻所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根据规定,监所检察部门不仅要对在看守所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还要对在本看守所提讯职务犯罪嫌疑人和将职务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这不仅给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量,也为监所检察部门带来了人员和技术的挑战。

  二、监所检察部门应以新刑诉法为契机迎接机遇和挑战

  一是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转变执法理念,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要全面学习新刑诉法,特别是与监所检察工作有关的条文,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些修改内容的内涵和立法精神,并认真研究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的措施和对策。

  二是加强各部门沟通,共同研究应对措施。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本院自侦、侦察,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和应对措施。保证监所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充实监所检察人员、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素质。应当增加监所检察的人员编制,配齐配强检察人员,保证能够完成新刑诉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和任务。监所检察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特别是“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着力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水平,更好地贯彻新刑诉法的执行。

  四是加强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效率。要加大投入,做好监所检察业务软件的研发、修改和应用,建立公检法司共享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平台等,着力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效率,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全面动态监督。

  五是完善相关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建立发现机制,督促看守所、监狱主动呈报相关材料,通过列席看守所会议,与看守所、监狱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等方式,实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实现动态、同步监督;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罪犯病历资料和伤残鉴定,向在押人员及看守所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建立处理机制,事前、事中发现问题的,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直接向看守所和监狱提出意见,“事后”发现问题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同时,还要加大查处执行和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的力度,扩大监督成效,增强监督权威;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注释:

① 杨宇,《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② 熊俊,《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③ 钱善义,《修改后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④ 张永红,《监所检察部门如何应对修改后刑诉法》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联系电话: 1503318223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19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