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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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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3月24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5月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辖区内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主地管理自治县的经济、文化事业。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
,从实际出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各方面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的名额,并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等组成。其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的名额。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逐步做到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应有适当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并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并重视培养各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照顾少数民族。自治县在国家下达的招收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文化科学和业务水平。根据自治县的财力,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他们的生活给予适当的照顾,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社会的各行各业,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积极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大力推广科学技术,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使农、工、商协调发展,繁荣自治县的经济。
第十四条 自治县坚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粮食稳步增长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利用。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留地、承包地,非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作宅基地和非农业用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做好充实、巩固、配套、提高的工作,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积极、稳步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林业资源优势,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护林为重点,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统一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用材林、经济林和亚热带水果基地。
自治县对林木、林地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多种经营形式。社、村、乡可以利用责任山举办或者联办集体林场。自留山由农民长期使用和经营。在自留山、房前屋后和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产品自主处理,允许继承。
自治县有关部门要从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集体和个体建设各种林木果品基地,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逐步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山箐沟壑,以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坚持凭证砍伐,凭证流通。严防山林火灾,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保护水源林和风景林,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
自治县大力推广用煤和节柴灶,生产和生活用柴只能修枝打杈,禁止砍伐成材林、中幼林和经济林。
第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切实保护天然草场,扶持发展人工种草,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加工、产品销售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地方工业。要立足于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发展采矿、冶炼、化工、制糖、造纸、酿酒、建筑、建材和其他农产品的加工业,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指导,依法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不断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要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从信息、流通上提供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凡污染环境和水域,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设施,无论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都要作出规划限期治理。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要求
的不准试车投产。
第二十条 自治县重视交通、邮电建设。对不通公路的边远山区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加速山区公路的建设,并积极组织管理养护。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本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要加强城镇和集市建设,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城镇,充分发挥城镇和集市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自治县农村房屋建设,实行就地改造为主的方针,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县内一切基本建设项目都应落实防震措施。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商业体制改革,采取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积极参与市场调节。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扶持下,积极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调拨、供应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乡村列为扶持发展的重点。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扶持帮助的方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且大力培养当地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人员,利用当地资源,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生产,尽快
脱贫致富。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管理和保护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本地方可以开采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监督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减正常经费。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治安管理,搞好综合治理。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
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分阶段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巩固普及小学教育的成果,稳步发展中等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前教育,加强业余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居住分散、经济困难的边远山区,逐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在县属中学设立民族班和民族预备班。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根据需要,可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多种形式办学,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提倡尊师重教,加强师资培训,建立一支合格的稳定的教师队伍。经过考核有计划地把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对教学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办好科学技术培训中心,重点对农村基层干部、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和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农村科学技术体系,加强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对成绩显著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设施和文化队伍的建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重视搜集、整理、研究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名胜古迹。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要城乡兼顾,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重视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发掘、整理和运用民族民间医药遗产。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
人行医。严禁贩卖伪劣药品。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提倡优生优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各民族干部和群众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县内的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三十五条 每年5月12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火把节”是彝族的传统节日,开展节日活动。其他民族的传统节日,也应当受到尊重。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1987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滩涂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滩涂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认了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按照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一个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本金金额相当于4000万美元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使本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就本项目的费用开支所作出的支付早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江苏和浙江两个省(以下统称两个省)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及贷款协定的规定向两个省提供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
  根据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及在协会、银行和两个省之间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适用于开发信贷协定的通则》(《通则》),除第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本协定的“通则”和“前言”中经解释的若干用语均在其中规定了各自的含义,而下列新增用语,则具有如下定义:
  (a)“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该用语包括银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适用于该贷款协定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修订本)及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b)“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和两个省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及该用语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定;
  (c)“公司”系指江苏省的连云港水产养殖公司,南通水产供销公司和盐城滩涂开发总公司,及浙江省的围垦开发公司,浙江水产养殖公司和宁波象山大目涂围垦开发公司;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1节(b)段和2.02节(c)段所提及的任一帐户;
  (e)“分贷款”系指由各公司用部分信贷或贷款资金向项目的分贷款人转贷的贷款;
  (f)“分贷款借款人”系指一个使用分贷款用款户;
  (g)“ABC”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一个根据借款人的法律成立并营业的专业银行机构;
  (h)“Y”指“元”系借款人的货币;
  (i)“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折算的相当于440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款项(SDR44000000)。
  2.02节 (a)本信贷款项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江苏省的名义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向该帐户存款和从该帐户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
  (c)为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浙江省的名义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向该帐户存款和从该帐户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
  2.03节 信贷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向协会支付承诺费。但承诺费的年率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b)承诺费应(i)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日(即应计日期)后六十天开始计算,直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ii)按应计日期之前的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支付;或按上述(a)节随时确定的同一类型的其他比率支付。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将适用于本协议2.06节规定的该年度的下一个支付日,但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比率将适用于1988年7月1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应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使用本协定指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可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a)除在下述(b)段和(c)段的规定情况外,借款人应从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开始至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在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
  (b)当(i)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界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协会执行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但协会应借款人要求也可更改这一修正办法,即不是部分或全部增加分期付款金额,而是按当时已提取或未偿还金额同协会达成的年利率偿还利息,条件是协会断定这种更改不会改变因上述修正还款办法而获得的优惠条件。
  (c)如果,根据(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经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请求,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相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现指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不限制和妨碍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两省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以便使两个省能履行这些义务。同时,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阻碍或干扰这种义务的履行。
  (b)借款人(即财政部)应按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江苏省提供相当于304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信贷和2760万美元的贷款。
  (c)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和银行满意的安排,向浙江省提供相当于136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信贷和1240万美元的贷款。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及咨询服务,应按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及协会因此同意,《通则》中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分别有关保险、货币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日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征地)所规定的义务均应由两个省按照项目协定2.04节的规定予以履行。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特列举以下补充事项:
  (a)两个省的任一省未能按照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所发生的事件,由于一种非常形势的原因使两省中的任一省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组建的任何一家公司的章程被修改、中止、废除、注销或放弃,以致对该公司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义务的能力造成严重的和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采取了造成任一公司解散、撤销或中止任一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4.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增加事项。即:
  (a)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a)段规定的事件,且在协会就此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b)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c)段或(d)段规定的那些事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第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此协定;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5.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下述补充内容应纳入提交协会的意见或意见书中:项目协定已分别由两个省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两个省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开始执行《通则》第12.04节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北京 22486MFPRCCN
  协会地址: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
  INDV AS 440098(ITT)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受权        国际开发协会亚洲地区
     代   表             副 行 长
      韩 叙            卡罗斯·曼诺古鲁
     (签字)              (签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
为表彰劳动保障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劳动保障部决定,给1998年以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记集体一等功的评选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直属单位和市(地)、县劳动保障局及其直属单位。
记个人一等功的评选范围为省、市(地)、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厅局级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参加记集体一等功评选的条件。
1.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勤政廉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劳动保障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3.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全体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技文化素质和民主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二)参加记个人一等功评选的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工作岗位兢兢业业,踏实工作,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突出业绩。
2.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事业发展中,积极为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出主意想办法,为推进本地区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3.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的劳动保障干部队伍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表彰名额和奖励办法
记集体一等功68个,记个人一等功12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二)。
表彰奖励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记一等功的集体颁发奖牌;对记一等功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评选要求
给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的评选表彰活动,与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同步进行。各地要统一筹划,统一组织实施。
(一)坚持条件,确保质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把评选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放到工作第一线。
(二)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要面向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
(三)统一组织,集中审批。记一等功的评选推荐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评选出的拟推荐记一等功的单位和个人,需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地区劳动保障系统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事实说明不具有先进性的,应另行推荐。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被推荐对象的事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推荐材料各一式5份逐级上报。推荐材料包括:记集体一等功的事迹材料(以4000字左右为宜)记个人一等功的事迹材料(以3000字左右为宜);记集体一等功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三);记个人一等功
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四)。推荐材料要实事求是,事迹准确,文字简明,手续齐全,要逐级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于2000年10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
五、组织领导
劳动保障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领导及有关司局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领导好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附件:
1.劳动保障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名额分配表
3.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集体一等功呈报审批表(略)
4.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个人一等功呈报审批表(略)

附件1:劳动保障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长:刘雅芝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成员:袁彦鹏 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司长
刘永富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主任
任泽民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司长
陈 刚 劳动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信长星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祝晏君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
焦凯平 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
毛 健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
乌日图 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
王以才 劳动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
施明才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
李东林 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司长
田素清 劳动保障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刘光义 劳动保障部机关纪委书记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主任
田小宝 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
沈宝英 劳动保障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党委书记
办公室:
主 任:袁彦鹏
副主任:刘永富 陈 刚

附件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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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单位) | 记集体 | 记个人 | 地区(单位) | 记集体 | 记个人 |
| | 一等功 | 一等功 | | 一等功 | 一等功 |
|--------|-----|-----|--------|-----|-----|
| 北京 | 3 | 4 | 湖北 | 2 | 4 |
|--------|-----|-----|--------|-----|-----|
| 天津 | 2 | 4 | 湖南 | 2 | 4 |
|--------|-----|-----|--------|-----|-----|
| 河北 | 2 | 4 | 广东 | 3 | 4 |
|--------|-----|-----|--------|-----|-----|
| 山西 | 2 | 4 | 广西 | 2 | 4 |
|--------|-----|-----|--------|-----|-----|
| 内蒙古 | 2 | 4 | 海南 | 1 | 3 |
|--------|-----|-----|--------|-----|-----|
| 辽宁 | 3 | 4 | 重庆 | 2 | 3 |
|--------|-----|-----|--------|-----|-----|
| 吉林 | 2 | 4 | 四川 | 2 | 4 |
|--------|-----|-----|--------|-----|-----|

| 黑龙江 | 2 | 4 | 贵州 | 2 | 4 |
|--------|-----|-----|--------|-----|-----|
| 上海 | 3 | 4 | 云南 | 2 | 4 |
|--------|-----|-----|--------|-----|-----|
| 江苏 | 3 | 4 | 西藏 | 1 | 3 |
|--------|-----|-----|--------|-----|-----|
| 浙江 | 3 | 4 | 陕西 | 2 | 3 |
|--------|-----|-----|--------|-----|-----|
| 安徽 | 2 | 4 | 甘肃 | 2 | 4 |
|--------|-----|-----|--------|-----|-----|
| 福建 | 3 | 4 | 青海 | 1 | 3 |
|--------|-----|-----|--------|-----|-----|
| 江西 | 2 | 4 | 宁夏 | 1 | 3 |
|--------|-----|-----|--------|-----|-----|
| 山东 | 3 | 4 | 新疆 | 2 | 3 |
|--------|-----|-----|--------|-----|-----|
| 河南 | 2 | 4 | 新疆生产 | 2 | 3 |
| | | | 建设兵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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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