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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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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第五条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 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市(州)、县(区、市)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州或省直管县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三农”、民生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下达效率;在正式项目计划未下达前,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需求,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工期进度,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五条 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的均衡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中或年底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修订完善本部门涉及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0号)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现予公布,自二ΟΟ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长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4-200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2002-01-01发布 2002-04-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ZC 0004-2001

目次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3 总则 ……………………………………………………………………………5
3.1 制定表格格式及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5
3.1.1 通用性原则 …………………………………………………………………………5
3.1.2 实用性原则 …………………………………………………………………………5
3.1.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6
3.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的原则 ………………………………………………………6
3.2.1 统一性原则 …………………………………………………………………………6
3.2.2 表格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6
3.2.3 表格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 …………………………………………………6
3.2.4 术语规范性原则 ……………………………………………………………………6
4 表格代码规则 …………………………………………………………………6
4.1 编码规则 …………………………………………………………………………6
4.2 编码规则表 ………………………………………………………………………6
4.3 举例说明 …………………………………………………………………………7
4.4 编码规则注释 ……………………………………………………………………7
4.4.1 表格属性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2 申请类别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3 程序阶段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4 顺序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8
5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8
5.1 代码赋予 …………………………………………………………………………8
5.2 代码管理 …………………………………………………………………………8
6 本标准管理者的责任 ………………………………………………………………………8
7 颁布和实施 ……………………………………………………………………………8
7.1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代码部分)的颁布 ……………………………………8
7.2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代码部分)的实施 ……………………………………8
7.2.1 标准实施 ………………………………………………………………………8
7.2.2 标准监督 ………………………………………………………………………8
7.2.3 标准的改进 ………………………………………………………………………8
附录:《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9

ZC 0004-2001

前言

ZC 0004-2001《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本部分为ZC 0004-2001的第1部分。
ZC 0004-200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部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黄庆、卜方、宁珑、翟薇、方克。

ZC 0004-200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参见本标准第1部分1章确定的适用范围),配合全国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特制定本标准。

ZC 0004-200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1 范围
ZC 0004-2001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的代码规则,并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
本标准适用于:
——请求人或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类知识产权审理及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其他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ZC 0004-2001的本部分:
2.1
表格代码
它由表格属性码、申请类别码、程序阶段码和顺序码组成,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其组合,代表一个具体意义的表格。
2.2
表格属性码
根据表格使用性质不同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3
申请类别码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不同申请种类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4
程序阶段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审查工作程序划分的阶段不同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5
顺序码
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按照递增原则先数字后字母的顺序编码。
3 总则
3.1 制定表格格式及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3.1.1 通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通用的规范作法,能够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3.1.2 实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3.1.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3.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原则
3.2.1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发送及内部使用的表格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格式,并保证按照统一标准赋予表格代码。
3.2.2 表格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表格代码是唯一的和固定的。每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表格,一个表格的代码不得用于其他表格。从而使代码易于管理和使用。
3.2.3 表格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
代码的编码方式要有规律性,既要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申请人的了解和使用。
3.2.4 术语规范性原则
表格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4 表格代码规则
4.1 编码规则
本标准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混合编排作为表格代码。
第1位是“表格属性码”,第2位是“申请类别码”,第3位是“程序阶段码”,第4、5位是“顺序码”。
4.2 编码规则表
表格代码编码规则表
码位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和第5位
名称 表格属性码 申请类别码 程序阶段码 顺序码
内容及含义 1—接收类2—发出类3—内部使用并存档4—内部使用不存档 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PCT0-公用 1—受理2—初审3—实审4—复审5—授权6—无效8—权利处置9—行政复议0—通用 0—99
4.3 举例说明
示例1: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1 2 1 0 1

表示顺序号为1
表示此表用于受理阶段
表示此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
表示此表属于接受类表格
示例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2 1 2 2 7

表示顺序号为27
表示此表用于初审阶段
表示此表涉及发明专利
表示此表属于发出类表格
4.4 编码规则注释
4.4.1 表格属性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表格属性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接收类”表示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各类申请文件时使用的表格。
“2—发出类”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发出各种通知或决定时使用的表格。
“3—内部使用并存档”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各部门之间使用的需存档备查的各种通知类表格。
“4—内部使用不存档”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各部门之间用于交接的不需存档的表格。
4.4.2 申请类别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申请类别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发明”表示发明专利申请所用的表格。
“2—实用新型”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使用的表格。
“3—外观设计”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使用的表格。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表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所使用的表格。
“9—PCT”表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出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使用的表格。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的编码根据PCT国际局表格编码另行确定。
“0—公用”表示以上各类申请都需使用的公用表格。
4.4.3 程序阶段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程序阶段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受理”表示在接受申请文件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2—初审”表示在形式审查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3—实审”表示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4—复审”表示在复审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5—授权”表示在授予专利权的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6—无效”表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所使用的表格。
“8—权利处置”表示在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中止、强制许可、质押、诉讼保全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的程序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9—行政复议”表示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所管辖范围)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时使用的表格。
“0—通用”表示以上各程序阶段均通用的表格。
4.4.4 顺序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顺序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其组合组成,它表示在表格代码的前三项(表格属性、申请类别、程序阶段)均相同时用于区别不同表格的顺序号码。
5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5.1 代码赋予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4.1和4.2条款的内容,赋予表格代码。
5.2 代码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1和3章的内容,对表格代码进行管理。
6 本标准管理者的责任
本标准管理者建立一个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4和5章的内容,负责编制和赋予表格格式和代码;
--负责代码集的管理和维护;
--保证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解释代码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和实施。
7.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2年1月1日颁布。
7.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实施
7.2.1 标准实施
本标准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7.2.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7.2.3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二年一月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编码汇编

总序号 表格属性 序号 名称 代码 备注
接收类
1 1 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 10001
2 2 发明专利请求书 11101
3 3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12101
4 4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13101
5 5 权利要求书 10002
6 6 说明书 10003
7 7 说明书附图 10004
8 8 说明书摘要 10005
9 9 摘要附图 10006
10 10 补正书 10007
11 11 专利代理委托书 10008
12 12 费用减缓请求书 10009
13 13 延长期限请求书 10010
14 14 恢复权利请求书 10011
15 15 意见陈述书 10012 费用
16 16 意见陈述书 10013 通用
17 17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10014
18 18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10015
19 19 附页 10016
20 20 更正错误请求书 10017
21 *21 复审请求书 10401
22 *22 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书 10402
23 23 复审无效程序中恢复权利请求书 10403
24 *24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10601
25 25 放弃专利权声明 10501
26 26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10801
27 27 中止程序请求书 10802
28 28 强制许可请求书 10803
29 29 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裁决请求书 10804
30 30 要求提前公开声明 11201
31 31 实质审查请求书 11202
32 *32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301
33 33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13102
34 34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3103
35 35 PCT进入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的知识产权局国家阶段请求书 19501
36 36 补交修改文件的译文或修改文件 19521 PCT/CN521
37 37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 19526
38 38 改正译文错误请求书 19529 PCT初审
发出类(公用)
39 1 受理通知书 20101
40 2 专利申请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0102
41 3 申请后提交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0103
42 4 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20104
43 5 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 20801
44 6 中止程序请求补正通知书 20802
45 7 中止程序中间文件通知书(一) 20803
46 8 中止程序中间文件通知书(二) 20804
47 9 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20805
48 10 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通知书 20806
49 11 收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决定的通知书 20807
50 12 审查业务专用便函 20105
51 13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20106
52 14 缴费通知书 20107 年费
53 15 视为撤回通知书 20108 指定期限
54 16 视为撤回通知书 20109 申请费
55 17 补缴已减缓费用通知书 20110
56 18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111
57 19 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20112
58 20 变更处分决定审批通知书 20113
59 21 修改更正通知书 20114
60 22 办理恢复权利手续通知书 20115
61 23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 20116
62 24 退款通知书 20117
63 25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0118 逾期缴费
64 26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0119 期限届满
发出类(发明初审)
65 1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1 公布时变更收费
66 2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2 公布时变更不收费
67 3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3 公布变更公告
68 4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4 不予公告
69 5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5 公告
70 6 计算机著录项目变更修改校对单 21206
71 7 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 21207
72 8 补正通知书 21208 空白
73 9 补正通知书 21209 请求书
74 10 补正通知书 21210 请求书
75 11 补正通知书 21211 摘要、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76 12 补正通知书 21212 权利要求书
77 13 补正通知书 21213 委托代理机构
78 14 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21214
79 15 驳回决定 21215
80 16 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21216
81 17 视为末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21217
82 18 视为末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21218
83 19 优先权恢复请求审批决定 21219
84 20 视为末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21220
85 21 视为末要求不丧失新颖性通知书 21221
86 22 微生物菌种视为末保藏通知书 21222
87 23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3 一般
88 24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4 提前公开
89 25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5 有实审请求
90 26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6 提前加实审请求
91 27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21227
92 28 期限届满通知书 21228
93 29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21229
94 30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230 实审请求
95 31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21231
96 32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232 实审费
97 33 不予保密通知书 21233
98 34 不予保密决定书 21234
99 35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报批书 21235
100 36 专利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通知书 21236
101 37 保密处理通知书 21237
102 38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通知书 21238 保密
103 39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复审报批书 21239
104 40 解密通知书 21240
105 41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101 维持费
106 42 缴费通知书 21102 维持费(一)
107 43 缴费通知书 21103 维持费(二)
108 44 缴费通知书 21104 维持费(三)
109 45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1105
110 46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21106
发出类(PCT进入国家阶段)
111 1 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书 29502 PCT/CN/502
112 2 国家申请号通知书 29503 PCT/CN/503
113 3 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 29504 PCT/CN/504
114 4 改正修改文件译文缺陷通知书 29505 PCT/CN/505
115 5 改正优先权要求缺陷通知书 29506 PCT/CN/506
116 6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9507 PCT/CN/507
117 7 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 29508 PCT/CN/508
118 8 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29509 PCT/CN/509
119 9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29510 PCT/CN/510
120 10 恢复权利通知书 29511 PCT/CN/511
121 11 REQUEST COP (IES)OF PRIORITY DOCUMENTS 29512 PCT/CN/512 发国际局
122 12 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29513 PCT/CN/513
123 13 PEQUEST FOR MISSING DOCUMENTS 29514 PCT/CN/514 发国际局
124 14 未收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通知 29515 PCT/CN/515
125 15 缴纳优先权要求费通知书 29516 PCT/CN/516
126 16 补缴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加费通知书 29517 PCT/CN/517
127 17 关于中间文件仍存在缺陷通知书 29518 PCT/CN/518
128 18 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 29519 PCT/CN/519
129 19 手续合格通知书 29520 PCT/CN/520
130 20 视为撤回通知书 29522 PCT/CN/522
131 21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9524 PCT/CN/524
132 22 退款通知书 29523 PCT/CN/523
133 23 期限届满通知书 29525 PCT/CN/525
134 24 关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补正通知书 29527 PCT/CN/527
135 25 关于传真的通知 29528 PCT/CN/528
发出类(实用新型)
136 1 审查意见通知书 22201
137 2 补正通知书 22202
138 3 通知书附页 22203
139 4 优先权请求审查通知书 22204
140 5 第 次补正通知书 22205
141 6 审查通知书 22206
142 7 会晤通知书 22207
143 8 会晤记录 22208
144 9 视为撤回通知书 22209
145 10 驳回决定 22210
146 11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补正通知书 22211
147 12 通知 22212 地址不详
148 13 通知 22213 星号字
149 14 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 22801 给法院
150 15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2501
发出类(外观设计)
151 1 手续文件审批通知书 23201
152 2 补正通知书 23202
153 3 补正通知书 23203
154 4 审查意见通知书 23204
155 5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通知 23205
156 6 驳回决定 23206
157 7 通知 23207 给申请人的信函
158 8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 23501
159 9 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 23801 给法院
160 11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3502
发出类(实质审查)
161 1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1
162 2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2 PCT进入国家阶段
163 3 第 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3
164 4 提交资料通知书 21304
165 5 分案通知书 21305
166 6 会晤通知书 21306
167 7 驳回决定 21307
168 8 驳回决定 21308 PCT进入国家阶段
169 9 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 21309
170 10 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通知书 21310
171 11 涉外代理机构失误补救通知书 21311
172 12 检索报告 31301 存档
173 13 会晤记录 31302 存档
174 14 约会会晤的电话记录 31303 存档
175 15 电话讨论记录 31304 存档
176 16 前置审查意见书 31305 发复审
177 17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 31306 存档
178 18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21501
179 19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21502 PCT进入国家阶段
180 20 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21503
发出类(实用新型检索)
* 1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301
181 2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22301
发出类(复审)
* 1 复审请求书 10401 当事人用
* 2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10601 当事人用
* 3 复审、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10402 当事人陈述用
182 4 复审、无效程序中延长中止期限请求书 10805 当事人用
183 5 中止复审、无效程序审理的请求书 10806 当事人用
184 6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401 发专利申请人
185 7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0402 发复审请求人
186 8 恢复权利请求补正通知书 20403 发恢复请求人
187 9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20404 发恢复请求人
188 10 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20405 发复审请求人
189 11 前置审查通知书 30401 发驳回部门
190 12 外文证据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406 发复审请求人
191 13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407 发复审请求人
192 14 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20408 发复审请求人
193 15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409 发复审请求人
194 16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410 发复审请求人
195 17 复审通知书 20411 发复审请求人
196 18 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412 发复审请求人
197 19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10404 复审请求人递交
198 20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口头审理公告 20413 口头审理公告
199 21 复审决定书(首页) 20414 报批用
200 22 复审决定书 20415 发复审请求人
201 23 复审结案通知书 20416 发复审请求人
202 24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417 发复审请求人
203 25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418 发专利申请人
发出类(无效)
204 1 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601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5 2 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0602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6 3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603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7 4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604 发被请求人
208 5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一) 20605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9 6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二) 20606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0 7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二) 20607 发被请求人
211 8 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一) 20608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
212 9 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二) 20609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结案后)
213 10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610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4 1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611 发被请求人
215 12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808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6 13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809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7 14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810 发被请求人
218 15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811 发被请求人
219 16 外文证据处理通知书 20612 发无效请求人
220 17 外文证据处理通知书 20613 发被请求人
221 18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614 发无效请求人
222 19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615 发被请求人
223 20 转送文件通知书 20616 发无效请求人
224 21 转送文件通知书 20617 发被请求人
225 22 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618 发无效请求人
226 23 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619 发被请求人
227 24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10602 发无效请求人
228 25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公告 20620 口头审理公告
229 26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20621 发无效请求人
230 27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20622 发被请求人
231 28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首页) 20623 内部报批用
232 29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首页) 20624 内部报批用(外观设计专利用)
233 30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20625 发双方当事人
234 31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 20626 发无效请求人
235 32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 20627 发被请求人
236 33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28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
237 34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29 发无效请求人
238 35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30 发被请求人
发出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
239 1 复审请求书 1540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当事人用
240 2 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25401 发当事人
241 3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5402 发当事人
242 4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5403 发当事人
243 5 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25404 发当事人
244 6 复审通知书 25405 发当事人
245 7 复审决定书 25406 发当事人
246 8 复审结案通知书 25407 发当事人
247 9 撤销审查通知书 25408 发当事人
248 10 撤销决定书 25409 发当事人
249 11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 25801 发当事人
发出类(行政复议)
250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10901
251 2 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20901 发出
252 3 不予受理通知书 20902
253 4 准于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 20903
254 5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904
255 6 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20905
256 7 复议案件终止通知书 20906
局内部公用
257 1 专利收费退款通知单 20001 三联
258 2 公告通知单(五) 30001 专利权无效宣告
259 3 公告通知单(七) 30002 地址不详通知
260 4 放弃专利权公告通知单 30003
261 5 主动放弃通知单 30004
262 6 主动撤回通知单 30005
263 7 专利公报撤件、增件、著录项目修改流程单 30006
264 8 专利申请查询单 30007
265 9 专利公报更正通知单 3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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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州政府令第12号


  《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9日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州长:曲木史哈
               二○○三年六月三日



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加强水土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四条 凉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水土保持工作,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办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关事务。
  州、县市计划、建设、国土、交通、环保、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因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其进行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自行治理的,应依法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因建设和生产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依法交纳补偿费。
  第六条 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计划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进行电力、铁路、公路、水工程、矿山开采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城镇开发建设、个体申请采矿、开垦荒坡地、采石、取土、烧制砖瓦等,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按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04—98)及国家、部门的有关规范进行。
  第九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必须根据编制工作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其它部门才能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的生产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开工建设,经济、建设、交通、国土、矿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件,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评报告。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州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及跨县市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批或转报,并由当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县市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及乡镇、集体、个体和其它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计算,应分别在15日(报告书)、10日(报告表)内组织评审并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或特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更改修正。
  第十三条 已建、在建的各种工程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尚未治理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补报批准方案实施。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补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四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发生改变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纳入基本建设概算和生产费用中。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并验收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方案进行整改,否则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拒绝、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