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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1:0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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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
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中国日报: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中国日报社(100029)
电话:010—64924488转广告部
传真:010—64918637
中国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
电话及传真:010—63691830
中国建设报: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建设报社(100037)
电话及传真:010—68311587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100032)
电话:010—88086882,88086883,88086884
传真:88086895,88086924
e-mail:network@globlink.com.cn



2000年6月30日

颁布《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


颁布《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
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使用。
第四条 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必须同时对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并请劳动、卫生部门参加会议。
第五条 编制或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必须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应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在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现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分考虑劳动安全与预防职业性危害的要求,同时设计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八条 初步设计会审前十五天,建设单位必须将拟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在初步设计会审时通知上述部门参加。负
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劳动、卫生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有关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组织初步设计会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前十天将《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的
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条 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初步设计中的要求和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充实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到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必须征得劳动、卫生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在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时,必须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通知劳动、卫生部门进行检测与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建设单位必须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完运行后的一个月内将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的运行情况、措施效果、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卫生部门,接受劳动、卫生部门的验收审查
,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验收的项目(企业)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三同时的实施,按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履行国家监察职权。
(一)省和中央驻粤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负责,或由上述部门委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负责。
(二)各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项目由同级劳动卫生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的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应严格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法规对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对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及验收专题报告,劳动、卫生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十天内审查完毕并作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第十八条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以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二、工程概述
1.改建、扩建前的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概况。
2.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主要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3.工厂总体布置中对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对全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总图设计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等情况,主要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5.辅助用室(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危害。
2.生产过程中高温、高压、易燃、易爆、高频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部位和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害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及数量。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对第四点中各种危害采用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2.生产过程中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3.改善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的措施。
六、预期效果及评价
对上述第五点各种措施的评价及预料效果。
七、工程的总投资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所需的费用。
八、存在问题及建议。

附件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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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负责人: |
|--------------------------------|
|建设地址: |
|--------------------------------|
|审批单位: |
|--------------------------------|
|批复文号: |
|--------------------------------|
|建设年限: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劳动部门审查意见: |
|--------------------------------|
|卫生部门审查意见: |
----------------------------------

附件三: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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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时间: |
|-------------------------------------|
|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情况及存在问题: |
|(可另纸填写) |
|-------------------------------------|
|劳动安全卫生测试数据 |
|-------------------------------------|
|劳动安全卫生监测机构技术审查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各种有毒有害因素的接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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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14日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 [2010]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我州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自治州突发事件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参照自治区专家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州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受委托,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自治州领导同志或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大类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经州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州领导同志审定,经批准后,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通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专家组每届五年,任期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专家组工作,研究安排当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究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州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同志或部门。
  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州应急办视情报自治区应急办推荐《中国应急管理》杂志发表。
  第十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自治州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州应急办承担专家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将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费用纳入乌昌财政预算,州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按自治州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财务科向乌昌财政局专项申请并负责经费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州应急办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