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关于内地律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港澳地区执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1:1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关于内地律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港澳地区执业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内地律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港澳地区执业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持有律师工作执照的内地律师,通过各种渠道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未经批准擅自以中国律师名义在港澳律师机构或其他非律师机构执业,甚至一些只取得律师资格并无律师工作执照者也以中国律师名义在港澳地区活动。这些活动严重违反
了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的有关规章,扰乱了律师行业工作秩序,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必须切实加以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内地律师经批准在港澳地区执业的,只允许到经司法部批准在港澳地区设立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内执业,不得受香港、澳门本地律师机构招聘或内地其他部门在港澳设立机构的招聘,以中国律师名义执业,包括
提供中国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文书、受理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经批准到港澳地区非内地设立的律师机构实习的内地律师,实习期间,亦不得以中国律师名义承办法律事务。
三、仅取得中国律师资格,并未获准持有律师执业证者,不得以中国律师名义在任何律师或非律师机构从事律师工作。
四、从1996年5月1日起,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司法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分别情况,给予惩戒。为便于掌握情况,严明纪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即将设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内地律师,一经发现
,要及时向司法部和有关地方律师主管部门报告。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尽快将有关精神传达所属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机构,并采取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要求所有在外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



1996年3月19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烟草专卖局关于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79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烟草专卖局关于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5月以来,由于连续遭受暴雨、冰雹和洪水的袭击,全市烟叶生产损失巨大。为了减少烟农受灾损失,切实做好烟叶恢复生产,推进我市烟叶产业可持续发展,由三明烟草分公司拨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烟叶生产救灾。为规范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烟草专卖局制定的《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942101.doc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现就各地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范围。各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按季或按月定期公布统筹地区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及时汇总数据,按时发布有关情况。
二、公布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应征缴额、实际征缴额(不含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利息收入)、收缴率;社会保险费增收额、增收率;欠费回收金额、回收率等。以上数据要以各地的财务、统计报表数为准,并切实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保证公布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公布方式。各地要选择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影响的重要报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与新闻单位建立稳定的联系渠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欠费大户的名单也要同时向社会公布,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公布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公布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并将公布办法和每次公布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


20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