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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小流域开发治理条例

时间:2024-06-30 11:4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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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小流域开发治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小流域开发治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小流域开发治理,控制水土流失,保护山区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小流域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小流域,是指以分水岭和出水口断面为界,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下的闭合集水区域。
小流域开发治理是指以小流域为单元,对山区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流域开发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开发与治理并重;谁开发谁治理谁受益,谁造成危害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含顺城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流域开发治理工作。开发治理的具体监督工作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小流域开发治理工作。开发治理的具体监督工作由乡水利水保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市、县计划、农业综合部门,农牧、林业、土地、环保、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小流域开发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须制定规划,其规划应服从市、县人民政府的山区开发治理总体规划。
第八条 小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含5平方公里)以上的开发治理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下的开发治理规划,由乡有关单位制定,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流域开发治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未制定开发治理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开发。
第九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规划应包括小流域开发范围、项目、布局,治理措施,开发治理标准和效益目标及开发治理期限。
开发治理规划须由文字报告、图件、表格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小流域可以由权属单位组织集体、联户或个人开发治理,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发治理。
小流域开发治理经营权可以拍卖,承包、租赁的应实行招标。
第十一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小流域权属单位签订开发治理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小流域概况,开发治理重点项目、措施,合同期限,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未制定开发治理规划或未签订合同已经开发的,应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制定开发治理规划、补签合同。
第十二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开发治理合同期内,经营收益和开发成果允许继承、转让、抵押、参股。
第十三条 小流域开发允许按照市场需求、资源特点进行产业调整。产业调整需要改变耕地、林地、牧场用途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的单位和个人是开发治理的投资主体。各级政府和权属单位开发治理的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用于开发治理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内的小流域禁止开垦耕地、建参场、蚕场及其它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活动:
(一)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
(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水源涵养林区、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
(三)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封山育林区;
(四)水库管理区;
(五)环城防护林带。
第十六条 对小流域内已形成水土流失严重的沟道,应首先采取修筑沟头防护、淤地坝、谷坊、塘坝等工程措施及营造防护林等植物措施,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后方可进行开发。
第十七条 对小流域内的山崩、滑坡、塌方、泥石流易发区,要划定治理保护范围,并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增加植被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在小流域内开矿,办企业,兴建旅游景区、水工程及建设其它造成水土流失的工程,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参场、果园、药园和耕地,应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田、植物串带、挖水平壕、打水平垅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条 在小流域内修建鱼塘、蛙塘要合理布局,不准占用耕地和缩窄河道阻碍行洪。鱼塘、蛙塘及河道工程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五年一遇洪水。
第二十一条 小流域开发不得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已损坏的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补偿费。
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开发者应负责治理,因人力、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将水土流失防治费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由其组织治理。
第二十二条 要控制在小流域内开发污染、危害生态环境的项目。已开发的必须采取治理与保护措施。对不具备治理与保护能力的应停止开发。
第二十三条 市、县、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小流域开发治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划对小流域开发治理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达到规划要求。
小流域开发治理规划和验收资料应由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列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划开发治理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其开发行为。
不按合同开发治理或签订合同后满两年不进行开发治理的,应终止合同,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制定开发治理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及未签订合同擅自开发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每平方米0.5元至1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处以每平方米1元至2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处以每平方米2元至3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小流域开发治理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责任者,应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害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

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1、晨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Google AdSense与广告发布商间的合同关系分析

张雨林(中国网络法律网)

对于Google推出的Google AdSense计划后,被莫名其妙的以“网页上的广告存在无效点击”为由停用帐号,并拒绝支付相关广告费的事情早有耳闻,但对因此而产生的网络维权事件愈演愈烈之势,却超乎了我的意料。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Google 确实有权利不支付广告费,它权利的来源就是发布商在注册Google AdSense Online计划(下文中称“计划”)之前需要阅读的那份Google AdSense Online(在线)标准条款(https://www.google.com/adsense/localized-terms?hl=zh_CN)(下文称条款)。故今天依据标准条款有关内容对Google与广告发布商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1、Google AdSense Online标准条款是否是合同的一部分。

  曾看过网络上有关Google AdSense 计划的讨论,有人认为只有Google AdSense 计划政策(https://www.google.com/adsense/policies?hl=zh_CN)(下文称“计划政策)是属于Google 和发布商之间的协议,因为网站在发布广告时所遵守的是计划政策。其实,计划政策在内容上更倾向于对发布商所发布的广告技术和内容上的限制,而标准条款则明确的约定了Google 和发布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Google AdSense Online标准条款的说明:“注册 GOOGLE ADSENSE ONLINE 计划之前,一定要非常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与常见问题解答。参与 GOOGLE ADSENSE ONLINE 计划即表示您接受了这些条款。如果您不接受这些条款,请不要注册或参与 GOOGLE ADSENSE ONLINE 计划。”

  从以上说明不难看出,标准条款是发布商参与计划的前提。换言之,只有接受或同意了标准条款,才能注册、参与计划,这也就意味着标准条款是Google和广告发布商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事实上,在标准条款的简介中有这样的条文:“您与 Google Inc之间达成的本协议由 Google AdSense Online 计划的下述标准条款组成。”

  Google称上文所提到的计划政策是Google“为了确保 Google AdSense 的质量和信誉,将按照这些计划政策审核所有申请加入此计划的发布商。”而实际上,在这份计划政策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的权利义务,而且发布商只有一直履行该计划政策的内容,Google才会支付相关款项。也就是说:计划政策实际上也是Google和广告发布商之间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Google和广告发布商之间的合同是由标准合同与计划政策一起组成的。

  2、Google 和广告发布商之间受什么法律所调整。

  根据Google AdSense Online标准条款内容,Google 和它的中国广告发布商所签订的是一份典型的涉外合同。

  事实上,涉及涉外合同产生的纠纷,其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根据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选择法律适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援引某国实体法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国际私法只是法院选择“准据法”的依据,而实质上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是该“准据法”。

  而在标准条款其他声明中有这样的内容:“本协议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除非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城裁决。各方对协议的应用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案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

  这就表明,标准条款已经选择了美国法律作为其纠纷产生后的实体法,即在纠纷产生前Google 和广告发布商已经明确选择了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准据法”。那么,这就明确排除了发生纠纷后双方因无法选择法律而援引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适用,这意味着Google 和广告发布商之间的纠纷是不受国际私法所调整,除非有证据或法条证明标准条款中的上文内容中实体法的选择是无效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崇尚“契约至上”。我国相关法律也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就意味着我们对标准条款内容的理解不能从我国法律的角度,也不能用我国法律的条文对其进行套用。对其的适用只能遵从美国法律,更准确的说是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角度对其内容进行评判。那么,在无法证明上文声明中内容无效的情况下,Google 和它的广告发布商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受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所调整,所产生的纠纷的解决也只能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本协议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除非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标准条款中的这句话成为其有些发布商感觉遭受到Google “欺诈”后寻求救济的稻草。这句话的实质是管辖权冲突的选择问题,而不是协议内容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的选择问题。也就是说除非其他法律中明文规定因标准条款带来的纠纷是属于该国管辖,明确排除利福尼亚州法律的管辖权,否则发布商依旧受该条款制约。而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除了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外,其他涉外合同中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这根被有些发布商寻求救济的稻草对于我国的发布商是一点价值也没有。

  ( 我在和法律界的友人交谈后,认为Google AdSense Online标准条款中某项条款的某点内容的不完善可能会给我们的站长们向中国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带来希望或转机。但苦于没有找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相关法律条文作为支持,故不好在本文中写下该意见。)

  3、Google 和广告发布商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就Google 和广告发布商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这一问题,我个人认为发布商与Google之间实质上是广告委托发布合同关系。其中Google是发布广告的委托者,委托发布商发布符合Google计划政策中规定的网络广告。发布商是广告的发布者,他们用自己的网站来发布相关的网络广告,并从Google处获得相关的收益。

  发布商在注册或参与 Google AdSense Online 计划时,本质上就是对 Google 单方面拟订好的合同条款作出承诺的过程,只不过这个过程是通过点击注册来完成的。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必须遵守该协议。关于合同内容中是否有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这并不是我们能轻易能知道的,因为按照该标准条款声明:“本协议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这就表明它的内容只要不违反美国法律即可,也就意味着我们无法用我国民事法律中“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来衡量它是否违反法律。只有了解并熟悉了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甚至是美国法律才能对标准条款与Google停用发布商帐号的行为作出客观的法律评价。

  后记:的确,我们不得不承认连Google本身都是无法验证它所谓的无效点击来自于哪里,因为Google的检测程序根本无法正确判断所谓的无效点击是否为站长所致,只能通过SEO测试确定是否有违反其规定的点击者,而不能准确判断其的身份。但是我注意到,在加入Google AdSense Online计划时,很多站长因为Google的名声、地位、实力,并没有将标准条款读完或根本没有阅读。甚至在纠纷产生后也没有仔细阅读过标准条款,而是盲目的发表对Google不满的言论。也许,在仔细阅读了标准条款后,我们的中国站长们会理性的对待停用帐号事件,会更加理性的走上维权之路。在此,我作为一名网络法律界年轻的法律人,向那些能够理性维权的中国站长们致敬。

  (作者简介:张雨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网络法律网www.cyberlawcn.com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