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的企业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5-23 22:4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的企业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的企业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的企业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6〕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经核准只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的企业不是经纪人,不属《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二、经核准只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的企业的监督管理。



1997年3月26日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监察部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11日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16日监察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一方在监察机关中从事人事、财务工作,另一方不得在该监察机关中任职。
第三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四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监察机关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者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人员的录用、晋升、调配等过程中发现应回避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政纪案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参加查办政纪案件的兼职监察员,鉴定人、翻译等人员。
第七条 在查办政纪案件中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
第八条 在查办政纪案件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未自行申请回避,或者他人未申请其回避的,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政府负责人可以决定其回避。在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得停止执行公务。
第九条 经审查,申请回避的情形不存在的,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被申请回避人所在人民政府负责人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复议一次。
第十条 应回避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违反监察机关回避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联合公报

中国 南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联合公报

  (2007年9月26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邀请,南非共和国副总统普姆齐莱·姆兰博-努卡于2007年9月23日至26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并与曾庆红副主席共同主持了中国和南非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此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见了努卡副总统。

  二、在胡锦涛主席同努卡副总统会见和中南国家双边委员会会议中,中南双方对建交以来,特别是2004年召开双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在各领域友好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满意。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两国政府、议会、政党的密切交往,增进政治互信;同时抓紧落实两国领导人互访成果,深化务实合作,不断充实中南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

  三、双方强调平衡推进双边战略经济合作的重要性,以实现可持续的互利共赢。为此,以南非丰富的资源和中国强劲的经济增长为基础,双方致力于建立“增长和发展伙伴关系”,以建立一个结构合理、稳定的框架,发挥双方经济互补性,促进高附加值产品贸易和投资。在这方面,双方同意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利用中非发展基金,鼓励两国企业在矿能资源、基础设施建设、机械、服装、家电制造、农产品加工、旅游、金融等领域开展贸易和投资合作。

  四、双方认为应共同努力以促进两国共同增长和发展。中方将继续支持《南非加速和共享增长倡议》和《优先获得技能联合计划》。尤其是双方将在减贫、人力资源培训、适用技术应用、农村发展、增加就业等领域加强经验交流和合作。双方还将探讨增强采矿、建筑技术等方面能力的途径。

  五、为庆祝两国建交10周年,双方同意自2007年第四季度起至2008年底,各自或联合举办文艺演出、电影周、艺术展、商品展、文物展、体育比赛、新闻和学术团组互访以及青年、妇女交流等一系列庆祝活动。双方愿就此保持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办好上述庆祝活动,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六、双方对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特别是中方宣布的对非务实合作8项政策措施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愿加强协调合作,本着互利共赢、友好协商、高效务实的原则,继续共同推进峰会成果的落实工作。

  七、双方就地区和国际形势、非洲发展、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等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应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中的作用,支持非洲联盟等地区组织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所作的努力。双方同意加强战略对话和磋商,共同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八、南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中方注意到南非在第62届联大上与其他国家一道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并对此表示赞赏。

  九、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双方还举行了外交、经贸、教育分委会会议,就各自领域的交流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双方决心加强各分委会机制,并在双边委员会框架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此同时,双方还成功进行了有关领域的对口磋商。

  十、南非环境和旅游事务部与中国国家旅游局官员全面回顾了关于旅游目的地国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并与中国国家海洋局就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必要性达成共识。

  十一、在科技领域,双方一致同意保持现有的科技合作模式和合作计划,同时,将合作领域从交通、农业、信息技术、先进材料、可再生能源扩展到古生物学、考古学和由双边科技合作联委会确定的其他领域。双方将对诸如远程医疗这样的旗舰项目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南方邀请中方参加2008年国际科技创新展。

  十二、在卫生领域,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商定优先开展传统医药领域的合作,并就引导和加强未来合作起草了意向声明。

  十三、双方关于领事和移民问题的会议一致同意,将领事和移民事务列入双边委员会磋商框架。双方还讨论了商签外交护照免签协议问题。

  十四、双方续签了教育合作协议,其中中国政府将把南非学生来华奖学金名额从每两年5名增加到每年3名。此外,中国政府还将向南非提供一定数额的单方奖学金。

  十五、双方回顾了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贸易领域合作协议执行以来取得的进展,认为南非水产养殖能力建设取得了进展,两国农产品贸易有所增长。

  十六、南非水利和林业部与中国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举行了对口会谈。与水利部就于2008年6月前成立中南水资源分委会以及根据2005年签署的政府间水资源合作谅解备忘录精神,加强在农村供水、能力建设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事宜达成共识;与国家林业局就2008年开始进行森林防火、造林及森林资源清查、城市绿化、能力建设方面合作达成一致。

  十七、南非公职和行政事务部与中国人事部进行了多轮磋商,并签署了有关合作协议。

  十八、双方对中南国家双边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应更好地发挥其对双边合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作用。双方商定双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南非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两国外交途径商定。

  十九、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结束时,双方签署了教育合作协议、关于人力资源开发和公共行政管理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南两国政府关于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二十、南方对中方为在北京举行的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作出的周到安排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