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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9:4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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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遵循化学药品地方品种再评价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现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见附件)。本通知公布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品种批准文号。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 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序号
药品类别
药品名称
主要成分
停止理由

1
非抗生素类
吡哌酸缓释片
吡哌酸
剂型不合理(喹诺酮非时间依赖性,缓释道理不充分)

2
非抗生素类
小儿吡哌酸干糖浆
吡哌酸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3
非抗生素类
小儿吡哌酸片
吡哌酸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4
非抗生素类
小儿呋喃唑酮片
呋喃唑酮
副作用大

5
非抗生素类
呋喃唑酮散(痢特灵散)
呋喃唑酮
副作用大

6
非抗生素类
止痢灵片(克尔利)
呋喃唑酮,蟾酥,雄黄,朱砂等。
处方不合理

7
消化系统用药
溃疡平胶囊(溃疡灵胶囊)
呋喃唑酮,冰片,复方白芍干浸膏粉。
处方依据不合理

8
消化系统用药
一粒丹
呋喃唑酮,维生素B6,维生素K,盐酸普鲁卡因,甲氧氯普胺,颠茄浸膏。
处方依据不合理

9
非抗生素类
抗痨息片(安痨息)
二乙氧基二苯基硫脲
安全性差

10
非抗生素类
灭痨定片
异烟肼,胺苯硫脲
二药合用对肝脏损害大,处方不合理。

11
非抗生素类
乌洛托品注射液
乌洛托品
疗效不确

12
非抗生素类
洗必泰碘酊
碘,碘化钾,醋酸洗必泰等。
处方不合理

13
非抗生素类
消炎膏
磺胺噻唑,氧化锌,鱼肝油,凡士林。
磺胺噻唑已淘汰

14
非抗生素类
复方磺胺嘧啶滴眼液(消炎眼药水)
磺胺嘧啶,磺胺噻唑,氢氧化钠,硼砂等。
处方不合理,磺胺噻唑已淘汰

15
非抗生素类
新痢灵片
甲氧苄氨嘧啶,盐酸洗必泰,山莨菪碱,醋酸泼尼松,盐酸苯乙哌啶。
处方不合理

16
非抗生素类
消毒止血膏布(消毒止血帖)
磺胺,利凡诺,脱脂纱布,医用橡皮膏。
处方不合理

17
激素类药
黄体酮水混悬注射液
黄体酮
剂型不合理

18
解热镇痛类
复方盐酸吗啉呱片
盐酸吗啉呱,扑尔敏。
抗流感病毒疗效不确

19
解热镇痛药
风湿松注射液
保泰松,氨基比林。
不良反应大

20
解热镇痛药
小儿流感糖浆
盐酸金刚烷胺
不宜单方使用金刚烷胺治疗流感

21
解热镇痛药
镇风湿片
乙酰水杨酸,吲哚美辛,维生素C,保泰松。
处方不合理

22
抗寄生虫药
蛔虫丹
山道年,双醋酚汀。
山道年早已停止使用

23
抗生素类药
复方链霉素(原料)
硫酸链霉素成品浓缩液,牛磺酸,喷雾干燥粉。
组方不合理,原料应单方。

24
抗生素类药
口服硫酸链霉素
硫酸链霉素
剂型不明确,临床不用

25
抗生素类药
盐酸四环素干糖浆
盐酸四环素
儿童已禁用

26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B
硫酸卡那霉素B
毒性大

27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头孢噻啶
头孢噻啶
肾毒性大,临床已不用

28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盐酸春雷霉素
盐酸春雷霉素
毒性大,临床已不用

29
皮科用药
克癣膏(贴剂)
克霉唑
剂型不合理(贴剂不利于治疗真菌感染)

30
皮科用药
新冻疮膏
含氢化可的松,白胡椒浸膏。
治冻疮不宜用激素

31
神经系统用药
复方益康宁注射液
盐酸普鲁卡因,维生素B6
抗衰老作用依据不足,且长期注射不安全。

32
神经系统用药
益康宁注射液
盐酸普鲁卡因
抗衰老作用依据不足,且长期注射不安全。

33
神经系统用药
三溴片
溴化钾,溴化钠,溴化铵。
已有许多替代溴剂的药物

34
维生素类药
维生素AD注射液
维生素A,维生素D2。
处方、剂型不合理

35
维生素类药
维生素E胶囊
维生素E,氢氧化铝等。
处方依据不合理

36
维生素类药
小宝宝灵片
葡萄糖酸钙,磷酸氢钙,赖氨酸,葡萄糖,维生素B2,维生素B1,维生素A,维生素D2。
处方依据不合理

37
循环系统类
吗导敏膜(脉心导敏膜)
N-乙氧羰基-3-(4-吗啉基)斯德酮亚胺
剂型不合理

38
循环系统用药
救心保健药盒
内含:硝酸甘油片,硝酸戊四醇酯片,硝酸甘油贴片,安定片,潘生丁片。
不需要单搞一个药盒

39
循环系统用药
保健益民药盒,警式保健药盒
内含:硝酸甘油片,戊四硝酯片,亚硝酸异戊酯吸入剂,硝苯地平片,地西泮片
无必要单搞一个药盒

40
专科用药
母婴必备药盒
内含:养血当归糖浆,乙醇,维生素AD滴剂,多维钙颗粒剂,红霉素软膏,氯霉素滴眼液,松花粉,棉签,无菌纱布,胶布。
无必要单搞一个药盒

41
专科用药
甲基硫酸新斯的明眼药水
甲基硫酸新斯的明,氯化钠,尼泊金乙酯,乙醇。
缩瞳用不安全






关于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中发19号文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按照(1993)中办发17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应与所办经济实体实行“四脱钩”的基本原则,结合国务院领导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现对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钩标准
所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必须按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按规定与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脱钩标准及具体要求为:
(一)人员脱钩
1、事务所职龄内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不再是挂靠单位的在册人员,其人事关系应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由事务所自行管理人事工作。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由事务所返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挂靠单位继续保管,事务所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新增人员,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后,由事务所按国家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人代表。脱钩以后,挂靠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事务所负责人。脱钩初始,可由挂靠单位提名、事务所人员民主协商或者招标确定主任会计师,今后按事务所合法章程规定产生主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这
次清理整顿中予以调整。
(二)财务脱钩
1、以1997年12月31日或199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兼顾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等方式,妥善处理事务所的存量资产。脱钩完成后,事务所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采取合伙及有限责任两种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真正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2、脱钩过程中,国有事务所上缴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不得归入挂靠单位的“小金库”,不得变相成为挂靠单位小集体的财物,不得在挂靠单位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失,均应纳入国家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行为的送司法机构惩处。
(三)职能脱钩
1、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脱钩后,事务所不再是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行使挂靠单位的一切行政权力,禁止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挂靠单位不得将行政权力通过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禁止为事务所指定客户,禁止干预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禁止挂靠单位在职人员到事务所兼职,禁止挂靠单位向事务所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业务介绍费”及各种报酬,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四)名称脱钩
1、事务所的名称不应保留有原挂靠单位名称的痕迹。
2、事务所的名称不允许冠以地名、单位、部门等称谓。
二、程序和要求
(一)所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的全部工作。
(二)1998年5月31日前,事务所应根据本文要求、结合本所具体情况,修改原拟脱钩方案,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事务所脱钩工作的领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组织脱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事务所按规定完成脱钩工作后,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验收,省级财政部门审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合格后,始为有效。
(五)按上述要求完成脱钩的事务所,在专业人员、执业素质没有较大变化、并符合其他条件,其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可以继承,但应向有关部门办理脱钩后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清理整顿第三阶段,检查事务所的脱钩进度及质量。凡在第三阶段尚未脱钩或脱钩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凡在第四阶段未按规定完成脱钩的事务所,取消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暂停执业及取消执业资
格的事务所名单将在报纸上公布。所有新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未按本文要求进行脱钩者,申请不予受理。



1998年4月7日

人事部工作规则

人事部


人事部工作规则
1995年3月5日,人事部

为了建立健全人事部有效的决策机制,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中央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委会及其党委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一、部长、副部长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人事部的工作要求,部长、副部长的职责如下:
(一)人事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人事部的工作。日常工作由部长、副部长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
(二)人事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报送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人事部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部属事业单位司级干部的任免通知,按程序审批决定后,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署。
(三)副部长按照各自分工或部长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代表人事部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四)副部长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部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五)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副部长要及时向部长报告。副部长出差,要事先向部长请示。
(六)部长出国或出差期间,人事部的工作由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副部长出国或出差期间,其主管的工作应委托其他部领导代管。
二、会议制度
人事部实行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吸收有关同志列席。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及成员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研究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以及人事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部党组拟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讨论、审核国务院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审议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司级机构设置与变更;审批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处室设置与变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部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及部属事业单位司级干部的人事任免、调配和奖惩事项;研究人事部自身建设和党的工作;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日程。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由党组秘书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党组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
(二)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副部长组成,与会议研究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及助手列席,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贯彻执行党组会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审定关系人事工作全局的部发文件;审定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度会议计划和年度外事计划;审定部内重要规章、制度和部机关行政后勤方面有关财务预决算及专项经费的安排、重大基建项目等;其它需要议定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部长提出或由主管副部长提出,列入会议日程。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工作由部长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部长或部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部长签发。
部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三)部长碰头会由部长根据需要随时召集,部长、副部长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指示;通报工作情况;研究一些临时性事项;安排一周的主要工作日程。
部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不编发纪要。
(四)部务会议根据需要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召集,部长、副部长、各厅、司、机关党委、纪委、监察室及部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需要时扩大到副司级干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指示精神;通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宣布部内重大事项;各单位负责人汇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和下季度工作打算。
部务会议内容由部长确定,每年召开2-4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五)副部长受部长委托或按照分管的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凡专题会议能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党组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
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部长办公室负责。
凡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议题,有关单位要在会前认真调查研究,涉及其他部门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材料要提前1-2天发给与会同志,送审的文件要基本成熟。
参加会议的同志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认真研究,会上发言要简明扼要,观点鲜明。
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分别由负责会务工作的有关部门催办、督查,并及时反馈贯彻落实信息。
三、文件审批制度
报部党组或部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部属各单位报党组或部领导审批的文件,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除紧急、绝密事项外,均应经办公厅审核后呈送党组或部领导审批。
(二)以人事部名义发文件,属于重大问题,由主管副部长审核后,送部长签发。一般文件由主管副部长签发;涉及其他副部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部长审核后再签发。

(三)领导同志审核或审批文件应提出“拟同意”、“同意”或其它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签署文件要使用钢笔或毛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