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二次)

时间:2024-07-23 06:00: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二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补选马万祺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1984年5月31日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谭仲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统一纳入公共消火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消火拴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规划、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甘城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供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委托供水部门组织安装,安装完毕之垢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拴应沿道路设置,安装位置应在距路缘石0.5米的人行道上,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面向道路,上水开关距消火栓的距离不大于2米,上水开关箱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箱盖尖头指向消火栓
(二)消火栓设置高度,要求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设置应不影响消火栓取水
(三)消火栓与围墙、房屋外墙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米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一般安装地上式三出水消火栓。特殊地区需安装地下式消火栓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选用的消火栓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供水部门应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拴内污水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供水部门修复。对不能正常取水的消火栓,供水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共同制订计划,由供水部门逐步更换。更换率每年不低于5%

第十五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凡是同消防无关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拴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必须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自觉爱护消火栓,保证消火栓完整好用,不得损坏、改装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为它用。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并报请供水部门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

第十八条当用水单位取水时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
(二)圈占、埋压、损坏消火栓
(三)擅自利用消火栓作其它用途
(四)在消火栓10米范围内堆物、搭建、设摊,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五)在消火栓周围15米范围内停泊车辆,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张对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对全市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依法查处违章行为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加弦对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护,并应当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久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一)擅自开启、使用消火栓的
(二)未在指定消火栓取水的
(三)在消火栓周围10米内堆物、设摊、搭栅,15米以内停车,影响消火栓使用的
(四)阻挠安装、维修消火栓,情节恶劣的
(五)非法收购消火栓及配件的

第二十三条埋压、圈占、改装、损坏和擅自拆除消火栓的,处警告或者3000无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戚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第二十五条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消火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05]23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 旅游 管理 方案 通知
抄送: 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海南省电信公司,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19日印发
(共印320份)
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集中解决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车”、“黑店(点)”(以下简称“四黑”)问题,依照《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综合执法、企业自律”的工作方针和建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治旅的原则,利用4个月时间,集中力量打击“四黑”非法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游客、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长效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基本达到旅游环境逐步优化、服务质量普遍提升、管理水平整体提高、市场秩序基本规范、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齐心塑造海口旅游形象,努力打造中国旅游名城。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下称指挥部)。
总 指 挥: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海口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文体局、海口地方税务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旅游局)
联系电话:66797859 传真:66726364
办公室主任:龙卫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尹维云(市旅游局局长)、 何运杰 (海口工商局局长)、侯亨浪(市公安局调研员)、李杰(市交通局局长)、黄礼忠(市城管局局长)、邢福昌(市物价局局长)、高平(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符仕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忠(海口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二)成立海口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1、成立市打击“黑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运杰 (海口工商局局长)
副组长:王挺雄(海口工商局副局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王忠 (海口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成 员:海口工商局、市旅游局、海口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负责人。
2、成立市打击“黑导”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尹维云(市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市旅游局、市公安局、海口工商局负责人。
3、成立市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杰(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吴淑楷(市交通局副局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负责人。
4、成立打击“黑店(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运杰 (海口工商局局长)
副组长:王挺雄(海口工商局副局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海口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市文体局负责人。
5、成立打击街头放发优惠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礼忠(市城管局局长)
副组长:冯所福(市城管局副局长);王挺雄(海口工商局副局长);侯亨浪(市公安局调研员)
成 员: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海口工商局、海南省电信公司,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
6、成立规范旅行社财务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忠(海口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兴杰(市旅游局副局长);吴平真(市物价局副局长)
成 员:海口地方税务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负责人。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大力整治“黑社”。
“黑社”指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整治重点包括:
1、假冒旅行社名称非法从事旅行业务。
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假冒旅行社名称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其主要负责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挂靠承包或变相挂靠承包非法取得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由旅游部门牵头,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配合。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对属地国内旅行社的部门进行全面清理工作。对挂靠承包或变相挂靠承包非法出让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旅行社依法予以严惩,对非法取得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取缔。
(二)大力打击街头非法散发“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等形式招徕游客,从事旅游组团活动的违法行为。
由城管理部门牵头,旅游、工商、公安、电信、移动通讯等部门配合,对以街头非法散发“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等形式招徕游客,从事旅游组团活动的个人予以罚款,其幕后操纵人员,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依法惩处;对“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上注明的联络电话实行“呼死制”,深挖幕后黑社窝点,并严厉查处印刷优惠卡印刷点;旅行社与黑社勾结作案的,追究该社旅行社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大力整治“黑导”。
“黑导”指未取得导游证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整治重点包括:
1、冒用导游人员名字从事导游业务。
2、以旅行社经理资格证、领队证等证件充当导游证上岗带团。
3、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但未取得导游证上岗带团。
由旅游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对清查出来的“黑导”,一律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聘用黑导的旅行社,由旅游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实行“一次性死亡”,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制售假导游证的窝点和人员,由公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
(四)大力整治“黑车”。
“黑车”指无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营业性旅游客运的车辆。整治重点包括:
1、套牌旅游车。
2、从事旅游客运的报废车。
3、从事旅游运营的行政用车。
4、勾结不法经营者欺诈游客的出租车。
由交通部门牵头,旅游、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套牌旅游车依法从重处罚;对查出来的报废车,一律按销毁处理;对擅自利用行政车辆进行旅游客运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利用“黑车”从事旅游客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力整治“黑店(点)”。
“黑店(点)”指以欺诈游客非法牟利的购物点、餐饮点、娱乐点等。整治重点包括:
1、勾结不法分子对游客进行敲诈勒索、用“托儿”诱导游客购物的购物点;出售假冒、伪劣、违禁商品的购物点。
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配合。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和以上购物点勾结欺诈游客的旅行社和导游员,按规定从重处罚。
2、虚报价格、开假发票、强买强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利用“调包”、缺斤短两等手法欺诈游客的餐饮点、购物商店。
由工商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部门配合,进行大力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3、以提供低俗节目引诱游客消费,利用色情或暴力手段敲诈游客的休闲娱乐点。
由公安部门牵头,文化、旅游部门配合。对以提供低俗节目引诱游客消费,利用色情或暴力手段敲诈游客的休闲娱乐点,由公安、文化部门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规范旅行社财务管理。
由地方税务局牵头,旅游、物价部门配合。对旅行社多头设立账户、偷税漏税、做假账、乱做账、虚报统计数字、承包挂靠收取管理费、“零负”团费或低于成本价接待游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配套工作措施
(一) 实行旅游行程线路备案和推荐制。
根据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领导小组和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告推荐的旅游饭店、景区(点)、购物点、餐饮点、民族风情演艺点、休闲娱乐点等,要求海口市各国内旅行社予以选择,合理编排旅游行程,并报旅游部门备案,正确引导游客游览和消费,保证服务质量。
(二) 实行旅游行程表统一管理制度。
要求海口市各国内旅行社统一使用由省旅游局印制的旅游行程表,规范旅游行程和服务标准,真正实现明明白白消费。
(三)实行旅行社旅游合同管理制度。
要求各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省旅游局和工商局共同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的要求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合同管理情况依法予以检查,对违规者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四)实行旅游商品标准化管理制度。
要求海口市各旅游商品销售企业的旅游商品必须标注商品标签,明示商品的主要情况。每一商品配备一个标签,包括商品品名、价格、等级、产地、品质、规格等,商品标签标注的价格不得超过进货合理比例。由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旅游商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商品欺诈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打击。
(五)实行设站检查制度。
由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联合公安、交通、旅游部门,抽调相关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在高速公路引桥段设站检查,有效地打击“黑车”、“黑导”、“黑社”。
(六)实行行政问责制和违规公示制度。
建立旅游市场整顿规范行政问责制度,健全旅游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包干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与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明确问责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违纪被处罚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七)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设立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举报热线电话(即66250780),并向社会公示。对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八)实行重点旅游景区点设站检查制度。
在海口的重点旅游景区点设立打击“四黑”综合检查站(点),由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综合执法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在综合检查站(点)实行集中执法检查。
(九)建立舆论监督制度。
要求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开设打击“四黑”专项整治宣传专栏,宣传政策法规,报道市场整顿成果,表彰先进,曝光违规企业和个人,营造舆论氛围,实施舆论监督。
五、时间安排
此次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共分4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启动阶段(9月20日—30日)
按照《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工作措施,并上报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全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动员,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9月30日—11月11日)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做到查处一起,公布一起。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1月12日—12月31日)
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特点和综合整治的成果,总结旅游市场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善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月1日—10日)
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向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材料。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局面打不开或成效不明显的提出监督整改意见;对不能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实行行政问责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我市旅游产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此次综合整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细化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使整个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坚持“两手抓”。既要坚持重点出击,重典治乱,切实抓好旅游市场的整治工作,又要坚持把发展旅游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尤其要抓好旅游产业布局和旅游产品结构的调整、旅游法规规章的建立健全、旅游规划的完善、旅游促销的创新等,夯实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
(三)坚持整顿和规范结合、打击与扶持并举。既要重拳打击违法现象,又要大力树立正面形象,既要强化监督管理,又要弘扬文明行风。今年还要继续在旅游行业深入开展“旅游优质服务年”活动和“做爱国、诚信、守法、明礼的新型旅游从业者,为建设和谐海南作贡献”的活动,通过争优创优,树立典型,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倡导文明行风、提升从业者素质的目的,使整个旅游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此次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常设协调机构,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认真总结经验,深挖“四黑”根源,积极探索并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