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国际会议大厦项目的议定书

时间:2024-05-18 14:5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国际会议大厦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国际会议大厦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和扩大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就建设国际会议大厦项目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也方的需要,中方同意帮助也方实施国际会议大厦项目。

  第二条 中方负责本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提供建设本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也方对运载上述物资的船只(包括产权属中方的物资运回中国时)给予优先靠泊、装卸、报关、提货的方便。
  也方负责提供建设本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用地和开采砂石料场的用地。
  本项目按中国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有关设计、施工的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指定机构分别商签合同确定。

  第三条 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也方负担。
  中方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中国人民币计算,并由也方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向中方支付。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将分别在合同中确定。
  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和建筑、施工用地及开采砂石料场用地的费用均由也方直接支付,不作为本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中方为实施本项目将派遣必要数量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在也门工作期间,应遵守也门政府的现行法令和尊重也门人民的风俗习惯。
  也方负责为中国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并负担其应缴纳的一切直接税款。

  第五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外交部长
     杨 福 昌        阿卜杜拉·阿卜杜·马吉德·阿斯纳杰
      (签字)              (签字)

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7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近年来,挂历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美术图书的出版发展较快,需求逐年有所增加,各地出版社纷纷要求出版。为了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通过更大范围的竞争,促进挂历出版质量的提高和发行量的扩大,经研究决定对挂历的出版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挂历属于图书类,凡用于公开发行的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出版,违者按违法出版活动查处。
二、挂历主要由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出版。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要充分发挥自己在专业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提高质量、扩大发行上下功夫,通过竞争,使挂历出版达到新水平。
三、其它专业出版社可以安排出版适当数量的、宣传本行业、本部门改革开放和事业发展面貌的挂历。
四、严禁买卖书号出版挂历。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五、具有总发行权的新华书店可以从事挂历的一级批发业务;出版社可以从事本版挂历的一级批发业务;其它发行单位和个人按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方式从事挂历经营活动。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的通 知

达市府办〔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并规定从2010年开始,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据《指标细则》和《评估办法》执行。现将《指标细则》和《评估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及时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全面查找差距,制定改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试行)



川府法〔2009〕89号

(2009年11月30日)



一、行政决策规范化(20分)

1.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明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环节程序具体明确可操作。(4分)

(1)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能够量化的,还应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2分)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2)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明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方式、方法以及以对不同意见如何处理等操作规则。(2分)

2.重大决策要有专家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分析。(3分)

3.公共事项决策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涉及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并可能影响其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3分)

(1)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普遍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进行民意调查,或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参加座谈讨论。(1分)

(2)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按照《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川府发〔2004〕26号)的规定举行听证。(1分)

(3)涉及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并可能影响其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在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座谈征求意见,或按《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1分)

4.坚持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根据事项性质分别提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及合法性审查等方面的材料。(3分)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多数专家持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宜出台;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公众代表多数持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宜出台。

5.要有决策实施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落实,决策过错责任得到追究。(4分)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1分)

(2)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并形成评价报告:(1分)

①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②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包括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③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④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因素及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3)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经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并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作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1分)

(4)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严格追究过错责任。(1分)

6.规范性文件时效明确。对能够确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有效期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分)

(1)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标注有效期。(1分)

(2)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后没有重新公布或者修订后公布的,自动失效。(1分)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一并公布文件文本。(1分)

二、公共服务规范化(20分)

7.行政审批许可监管机制完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制度落实,审批许可流程规范、简化,审批许可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达到100%。(4分)

(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9〕36号),对应清理规范本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1分)

(2)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法律、法规修改调整情况,动态清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本级政府保留、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1分)

(3)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逐项编印办事指南,编制流程,确定标准办理环节、步骤,明确办理时限,按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按时办结率达到100%。(2分)

8.便民服务网络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健全,限时办理、“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完善,公共服务方便。(4分)

9.乡(镇)公共服务职能清晰。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明确,工作流程清楚、规范、公开,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实现。(4分)

(1)依法确定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职能,各项公共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公开。(2分)

(2)健全和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并将各项制度在办公场所公开。(2分)

10.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公众关注的重大政府信息,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免费查阅、下载。(5分)

(1)建立并完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和媒介。(2分)

(2)依法、准确、及时公布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之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2分)

(3)按规范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1分)

11.与公众进行信息沟通、交流。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完善,群众呼声得到及时回应,公众意愿得到及时反映。(3分)

(1)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领导信息或民意征集等互动交流栏目,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回应。(1分)

(2)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劳动、民政、交通、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部门,建立“群众接待日”等与群众互动交流的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2分)

三、行政执法规范化(20分)

12.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公开。(4分)

(1)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名单和主要职责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2)执法依据、内设机构具体职责权限等在政府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1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方便群众监督。(4分)

(1)按规定范围和条件颁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持省政府统一制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上岗,并坚持亮证执法。(2分)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为公众查询监督提供方便。(2分)

14.行政执法程序完备,工作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完善。(4分)

(1)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时限。(2分)

(2)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调查与决定适当分离,行政征收征用决定与执行适当分离,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2分)

15.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4分)

行政执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文书、案卷规范。

16.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4分)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率应当占上一年度案卷总数的20%以上。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交叉评查。

四、化解争议规范化(14分)

17.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5分)

(1)建立行政调解指导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1.5分)

(2)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明确调解范围、原则、程序。(1.5分)

(3)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1分)

(4)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协调配合机制。(1分)

18.行政复议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效率提高,便民措施完善,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6分)

(1)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便民措施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的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布,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保障办案条件。(1分)

(2)保证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名,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3名。(2分)

(3)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率达到100%。(2分)

(4)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按规定报送备案,配套制度完善,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1分)

19.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3分)

(1)行政投诉制度完善,案件受理、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明确。(1分)

(2)为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使投诉人能够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书,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100%。(1分)

(3)依法及时办理行政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1分)

五、行政监督规范化(16分)

20.依法接受工作和法律监督。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4分)

(1)按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及批评、建议的答复,答复满意率90%以上。(1分)

(2)每年一季度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1分)

(3)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按时报备率达到100%。(1分)

(4)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出庭应诉。(1分)

21.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2分)

(1)监督渠道畅通。行政机关设有意见箱,监察、法制、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设有举报箱。政府和部门网站设有接收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劳动、民政、交通、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设有热线电话。(1分)

(2)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并公布处理情况。(1分)

22.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报备率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2分)

23.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2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报备率达到100%。

24.坚持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确定有关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专项检查,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2分)

(1)每年至少确定一个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分)

(2)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0.5分)

(3)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并责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0.5分)

25.行政监察制度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完善,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查处。(2分)

(1)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分析提出当前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制度健全规范。(0.5分)

(2)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监察。(0.5分)

(3)加强效能监察,健全电子监察制度,强化电子监察成果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的运用。(0.5分)

(4)加强查办违反政纪的案件,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加强与审计、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查办案件。(0.5分)

26.审计监督依法开展。专项资金、基金和援助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2分)

(1)加大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1分)

(2)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0.5分)

(3)对援助捐助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向援助人、捐助人通报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0.5分)

六、保障措施落实(10分)

27.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定期开展。(3分)

(1)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任职。(1分)

(2)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1分)

(3)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由市(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按照“三统一”的要求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方可颁发行政执法证。(1分)

28.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2分)

29.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存在执法过错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2分)

30.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3分)

(1)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职责明确,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2分)

(2)政府法制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1分)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



川府法〔2009〕89号

(2009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依据《评估指标》进行,按《指标细则》打分,作为对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不得超过8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

第六条 上一级政府评议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确定参加评估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个考评小组由5-9名单数成员组成;

(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评估时间和举报电话;

(四)被评估单位根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总结;

(五)考评小组实地考察,获取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的各项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六)考评小组每位成员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形成评议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也可以直接应用或参考其他部门、组织的社会评价结果。

第八条 评估结果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计算评估分值;

(二)按评估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6至89分为良好、60至75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确定评估结果。

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评估结果降低1-2个等次。

第九条 被评估单位对评估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被通知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复核后,提出意见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

第十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起草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逐一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连同评估结果一并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

(二)作为被评估单位当年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的结果。

(三)由上一级政府对获评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获评较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安排由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