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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15:3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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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做好2006年度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局党组对政策和战略研究工作高度重视,陈建民局长2005年11月28日在《关于政策与战略研究调研情况反映及加强防震减灾政策与战略研究意见的报告》上批示:"此项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应加强领导,加强工作和支持力度,并列入今后一个时期局重点工作"。赵和平副局长也作了重要批示。
为贯彻落实局领导的批示,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规定 〉的通知》(中震办发[2005]51号)要求,现就做好2006年度调查研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把调查研究工作作为本部门一项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中国地震局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规定》,组织好本部门干部开展调研工作。
二、要认真研究,确定好调研内容和课题。要围绕2006年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和2005年全国地震局长会议精神、党组的重大决策和中国地震局2006年重点工作,结合本部门"十一五"期间的发展规划纲要和业务工作,认真研究,选好综合性调查研究的内容和课题。
三、要抓落实,组织好调研课题申报工作。各部门申报2006年度调研课题分两个层次,一是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参与、事关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等重大问题,拟定为中国地震局综合性调研课题的;二是本部门工作需要,只涉及专项业务工作,拟定为本部门调研课题的。请各部门按照《中国地震局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规定 》,认真组织填写《局机关各司(室)2006年度调研课题申报计划表》(见附件),于2006年2月14日前送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汇总。
联系人:杨威,联系电话:88015277。


二○○六年二月八日

[内容摘要]“青少年社区矫正”是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接受惩罚和矫治,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上升且重新犯罪率高,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关键词]青少年;社区矫正;思考

“青少年”是一个犯罪学和现实生活中的常用词语。学界基本一致地将“青少年”上线界定为25岁,下限界定为12岁。“青少年社区矫正”是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接受惩罚和矫治,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上升且重新犯罪率高,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一、青少年矫正人员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

(二)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三)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四)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五)连续性犯罪多,存在侥幸心理。

二、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分析

(一)自身方面

大多数情况下青少年矫正人员都是无所事事。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延续以前不良的习惯,徘徊于犯罪边缘,稍有不慎便会重走老路,引发重新犯罪。

(二)家庭方面

一些青少年矫正人员的父母溺爱子女,怕丢面子,视社区矫正管理为有意刁难,甚至帮助子女对抗,这样的家庭环境导致的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比率是很高的。

(三)学校方面

学龄青少年“犯罪即失学”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已满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着原就读学校劝退、重新择校遭拒的尴尬局面,较难以同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四)社会方面

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辍学后马上面临就业问题,但不满十八岁就业,欠缺必要的从业保障;到达就业年龄的,因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这种由就业安置带来的不稳定性亦加大了社区矫正管理的难度。同时,长期无业容易造成青少年重新犯罪。

三、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青少年矫正人员服刑意识淡薄,服刑表现往往不稳定,日常管理中更需要严格地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求按时报到、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定期参加集中教育,外出必须请假。通过严格的管理培养矫正人员遵纪守法的习惯,将青少年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

(二)针对青少年矫正人员易于感化的特点,矫正工作者除了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外,还应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先进人物事迹、阅读法律书籍、观看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参与矫正活动的积极性,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

(三)挖掘社会资源,寻找民间公益团体,为青少年矫正人员及其家庭提供公益活动项目,增强青少年矫正人员的社会参与感,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实施心理矫正。心理矫正是一种科学的矫正方法,是保证矫正质量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人性化管理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在违法犯罪时,很大程度是由不良心理支配,误入歧途,走向犯罪。他们的自私、贪婪、自卑等不良心理,如果不及时予以矫正,就会破罐破摔,自暴自弃或拒绝接受矫正,最终导致走向重新犯罪之路。

(五)注重维护青少年矫正人员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特别是受教育的权利,以提高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教育的针对性和挽救的实效性。

(六)劳动部门要组织有就业愿望的青少年矫正人员开展职业技术培训,让他们多学习一些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正确理解行政案件受理的条件


【裁判要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只要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公民、法人或者合法权益和列明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实际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告列明的被告是否是适格的被告,不影响人民法院立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错列被告的,要求原告更换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其起诉才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不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的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是不够准确的。刊登案例的目的是期待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质量。

作者: 冯明超
2008年5月6日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7)绵立管字第2号

起诉人:四川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
法定代表人:许秋桂,董事长。
本院收到四川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状称: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3年7月在“绵阳市富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及办公楼质量验收的情况说明”中书写了“办公楼主体工程通过了验收。情况属实。”的字样,并加盖乐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公章。其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且这一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起诉人与绵阳市富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工程建设与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权利义务,阻碍了起诉人就工程质量问题行使抗辩的权利,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行政行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绵阳市建设局并没有就绵阳市富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及办公楼质量情况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双方无利害关系;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系事业法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故四川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四)项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华
审判员 罗毅
审判员 罗琴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玲



提示: 该裁定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书(2007)川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绵立管字 第2号行政裁定;指令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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