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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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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法字〔2004〕第143号




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第二批废止我局发布的4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企业登记管理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布

  2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 1982.3.23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2号 1990.10.12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67号 1992.4.7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 1992.5.4

  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7]第270号 1997.11.10

  三、市场规范管理

  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公布

  10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79]工商总字第28号 1979.4.13

  1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55号 1980.10.30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

  [83]工商第55号 1983.3.12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84]工商第1号 1984.1.18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86]工商第169号 1986.8.4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86]工商第181号 1986.8.19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 1987.9.9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1989.12.8

  18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第1号 19901.5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58号 1991.10.28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177号 19947.2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刻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258号 1994.920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58号 1996.227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407号 1996.12.23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广东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114号 2000.6.2

  四、公平交易管理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回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77号 1997.3.20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30号 1999.2.2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41号 1999.2.26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妇女消费权益保护,对部分妇女用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54号 1999.3.5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4号 2000.1.7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印发《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43号 2000.3.10

  六、广告监督管理

  32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8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5号公布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8]第209号 1988.9.15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8]第320号 1988.12.30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工商[1990]第68号 1990.3.15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 1994.11.3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32号 2001.1.19

  七、商标注册

  38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01号 1981.7.10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工商标字[1987]第20号 1987.2.6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94号 1988.6.3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工商[1990]第376号 1990.11.19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77号 1992.4.15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189号 1992.6.27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235号 1995.10.20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等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厅(局):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并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各直辖市、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政策性贷款;
(三)其他资金。
第九条 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出租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应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建设。
承建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建设成本构成:
(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三)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贷款利息;
(六)税金;
(七)以(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1%-3%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12月15日
利用ATM机中被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深层解读

内容摘要:现代银行是电子银行,与传统银行比较,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不少人固守传统银行观念,遇到与电子银行相关的案件时,事实认识不清而分歧严重。笔者以电子银行的运行机制为视角,阐述银行电子代理人能够进行判断和实施收款付款行为。重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证实利用ATM机中被遗忘的信用卡取款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

关键词:ATM机 服务器 电子银行 电子代理人 信用卡诈骗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应如何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有争议。主要存在四种意见,分别是盗窃说,信用卡诈骗说,侵占说,不当得利说。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各地做法不一,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随着科技的进步,银行悄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实现了电子化、自动化和网络化。大家去银行办理业务时,似乎与过去的银行没有什么两样,但这只是表面现象。过去,银行以人为中心,人具有决定权,机器是辅助工具;现在,银行以电脑为中心,电脑具有决定权,人听命于电脑,成为数钱的工具。这是现代银行中的真实情况,与许多人想像中的银行完全不是一回事。不少人仍然固守着传统的银行观念,背离了现实,结果遇到与现代银行运行机制有关的案件时,案件事实认识不清,这就是案件定性众说纷纭的根源。
  现代银行是电子银行,其结构是由一台服务器与许多的终端组成的电脑网络。服务器是核心,ATM机和银行窗口电脑(加柜员)都是终端。终端只能向服务器提出请求并执行服务器返回的指令,服务器收到终端请求后,独立决定如何办理,无需人工干预,服务器办理之后返回指令由终端执行。终端是ATM机,由ATM机自动执行,终端是窗口电脑(加柜员),则由柜员执行[1]。
  在ATM机上取款分二步,第一步是输入密码,第二步是按键取款。第一步,客户的账户和密码信息写在银行卡的磁条上,当客户将银行卡插入ATM机后,ATM机能自动读入磁条上的信息,当客户输入密码后,能自动判断与客户预留的密码是否相符,具有判断能力。输入密码不正确时,ATM机将要求客户重新输入;当输入密码正确时,ATM机就视客户为信用卡的主人,允许进入操作界面选择服务项目。操作界面中有存款、取款、查询、转账等等多个银行服务选择项,需要客户手动自助选择,选择目的就是让ATM机运行对应的银行服务程序。当选取取款项时,ATM机将运行取款程序,运行过程中ATM机将要求客户配合,在键盘上按数字键输入取款金额。
  客户按键并不是客户向ATM机发出指令。在设计ATM机的取款程序时,按键输入的数字,并不是作为取款程序的命令设计的,而是作为取款程序的外部输入参数设计的,所以按键不表示客户向ATM机发指令。ATM机取款程序运行后产生的结果,在形式上是ATM机向银行服务器发送一个电子数据包,在实质上是客户通过ATM机向银行服务器提出从自己账户中取款XXX元的请求。
  当银行服务器收到来自ATM机的电子数据包后,自动解开数据包,提取其中的取款请求等信息,内含有请求取款的账户和请求取款的金额。服务器根据请求取款的账户,自动从数据库中(相当于过去银行的账簿)调取对应账户的相关资料,其中有账户的存款余额等。服务器将客户请求取款的金额与客户的账户存款余额进行比较,如果账户存款余额大于请求取款的金额,那么银行服务器自动运行自己的(非ATM机的)取款程序,从存款余额中扣除此次请求取款金额后,差额将作为新的存款余额保存到数据库的对应账户中,并作好账户的取款记录,同时向ATM机返回执行命令,即指令ATM机付给客户请求取款的金额,显示屏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当客户账户存款余额小于请求取款金额时,则银行服务器不运行取款程序,直接返回指令,让ATM机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这里,银行服务器同样具有判断能力,不同情形都体现了银行的意志。
  在银行窗口中通过柜员取款,客户的取款请求是由柜员操作电脑代替客户向银行服务器发出的,服务器收到来自终端(窗口电脑加柜员)取款请求后,服务器对该种终端发送的取款请求的处理过程完全与ATM机发送的取款请求一样,服务器处理后返回执行命令将显示在窗口电脑屏幕上,柜员收到指令后才会将现金付给客户。这里的柜员完全按银行服务器的指令执行,自身没有决定权。
  另外,存款,转账,查询等项目与上述取款过程一样,无论客户在ATM机自助选择,还是在银行窗口由柜员代替客户选择,都是向银行服务器发送相应的请求,银行服务器收到请求后将自动进行处理,再返回指令由柜员或者ATM机执行。ATM机和银行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完全是模拟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业务时的思维与行为来进行设计的,其核心就是能够进行判断。电子银行的操作系统可以用文字或者图表的形式翻译过来,从而直观地证明电子银行相当于一个银行电子代理人,具有判断能力,能够代表银行意志,可以24小时随时与客户进行存款、取款等交易行为。
  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过程,与前述客户的取款过程完全一样。第一步输入正确的密码,相当于冒充合法持卡人骗过银行电子代理人;第二步按键取款,相当于冒充持卡人与银行电子代理人进行交易,银行误认为是持卡人本人提出了取款请求。这里前后两步是包容关系,按键取款向银行服务器提出取款请求,必然要冒充持卡人取信用卡中的钱款。假如只有取款XXX元的请求,谁要求取款,从谁的账户中取款都不确定,那么服务器就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孤立的取款XXX元的请求,没有任何意义,是不可能存在的。有论者认为,输入正确密码是“冒充他人”,按键取款是“使用信用卡”,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2]。此种观点,人为割裂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违背了客观事实,因而是不正确的。
  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其界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纳入信用卡诈骗罪规制的范围。根据前述关于ATM机运行机制的原理可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这是一部成功的司法解释,应当是毫无疑义的。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如果他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中就离开了,那么这台ATM机处于可操作的激活状态,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取款、查询、转账、修改密码等操作。若有人利用这种激活状态,实施按键取款行为,如前所述,这时的取款行为必然要冒充持卡人才能实施。在这种特定情形下,行为人尽管不需要输入密码,但是ATM机的取款程序决定了行为人必须以持卡人的名义才能向银行服务器发出请求,才能取出信用卡中的钱款。显而易见,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取款,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他的所谓盗窃说,侵占说,不当得利说,都因为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不能成立。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参考文献
[1]肖佑良,关于ATM机法律争议的全新解读。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2]郭文利、卢武康、潘轶华,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0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