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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9:2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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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请市人民政府于今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施行。

附: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企业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种类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并领取报酬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必须取得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国家、省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井下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六条 最低工资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时、日、周确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应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数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最低工资。
第七条 最低工资由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最低工资公布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一个年度内调整一次。
第八条 各市最低工资在发布之日前一个月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应当在至少一种当地全地区报纸和电台、电视台上公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职工。
第十条 最低工资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职工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本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消费物价指数;社会保险标准。
(二)地区的经济状况;劳动生产率的水平;本地区就业状况。
第十一条 职工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和职工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内工资支付标准按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时间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五条规定。但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提供的实际劳动发给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当月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按时、日、周计算工资的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
第十四条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领款人应签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破产或依法清算财产时,应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所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或逾期未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发所欠工资,并从超过规定发放工资日期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额的1%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2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8〕56号


各县、区政府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信阳市闲置土地管理规定》并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信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闲置土?地确认及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及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分期开发建设的,按批准的分期开发范围核定出闲置土地面积。

第三条 对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以划拨方式或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恢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所在县(市、区)耕地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计收闲置费;连续满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工业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15%计征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  

(三)土地闲置费自市、县国土部门认定为土地闲置之日起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市、县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且主动向市、县人民政府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收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3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搞好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建成的关键,也是扩大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搞好项目储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县、特区、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适当给予补助,但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的20%。
  第四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为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收回的前期工作经费可作为未纳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或超出当年市级财政预算的重点项目另行安排。
  第五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安排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以及相关阶段的工作等,初步设计及设计文件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拨款主要用于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等公共领域且不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借款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对列入国家、省或市中长期规划和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市主管部门或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勘单位等。

  第三章 审批与拨款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收到的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与相关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之前需将合同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意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否则不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拨(借)款合同 ,填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明细计划表》。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委托单位。承办单位应邀请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的有关人员参与。
  第十四条 对于未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资金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要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避免重复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第十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工作进度拨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款通知单,市财政局根据拨款通知单拨付资金。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检查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若有违反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规定的,可停止拨付或收回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未开展工作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回资金另作安排。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成果审查论证通过后,提交一式三份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档,存入市级项目库。成果不合格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深入开展工作,直至达到深度,否则收回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章 还 款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必须在30日内归还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滚动使用于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特区、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对不履行前期工作经费还款计划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暂缓受理其行业或县、特区、区提出的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
  第二十四条 凡由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提交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缴入市财政前期工作经费专户,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度的前期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