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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22:5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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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主任的注册登记、聘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被企业聘用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市注册安全主任,负责注册安全主任的考试、考核、注册及录用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培育注册安全主任执业队伍,发展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并逐步过渡到按市场经济管理方式运作,建立以注册安全主任为基础、以中介机构为纽带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新体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

  (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本行业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六条 发放《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统一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现代安全管理概论;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企业安全技术知识;

  (四)相关行业安全技术知识(石油、化工、机械、医药、建筑、民爆、商贸、矿山等)。

  第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 企业在与所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签定的聘任合同中,应明确其具体职责、权利,以及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被企业聘用并签定聘任合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必须在签定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和聘任合同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建立档案并注册,发给《注册安全主任注册证》。

  第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待遇由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略高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的待遇。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主任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服务中知悉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二)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接受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每月除以文字或报表形式向企业领导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外,还应按要求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意见,研究落实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企业在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的同时,还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员,协助注册安全主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主任,可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伤亡事故有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且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及其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注册安全主任的;

  (二)企业负责人不支持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或不采纳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负责注册安全主任考试、考核、录用、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部的表彰奖励工作,提高其质量和效果,促进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我部对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将教育部及教育部与有关
部委联合举办的“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等13项表彰奖励计划和教育部有关司局举办的“全国师范院校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研究项目优秀成果”等5项表彰奖励计划予以公布,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一、教育部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
二、教育部有关司局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

教育部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
1、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2、第二届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奖
3、第三届“中华扫盲奖”
4、扫除文盲先进单位
5、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办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6、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7、全国“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
8、高校科技促进经济发展先进集体
9、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普通高校
10、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11、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12、全国教育系统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教育部有关司局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
1、全国师范院校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研究项目优秀成果(师范司)
2、世行贷款“师范教育发展项目”教育教学改革课题优秀成果(师范司)
3、全国工读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基础司)
4、全国电教先进单位和优秀电教工作者(电教办)
5、第三届“全国十杰中小学青年教师”(教育报刊社)



1998年5月20日
  编者按:普通职工的工资目前仍沿用着计划经济生活费的原则,工资改革就应当主要考虑普通职工工资确定的原则也选择“准市场”的标准,使其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劳动的价值。

  2012年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制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此消息引发了关于工资问题的热议,限制高管们的高收入之声不绝于耳,笔者认为工资改革是国之大事,须慎之又慎。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取得了辉煌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两极分化的问题。有报道称:股市创业板诞生三年,制造出735位亿万富豪和2489位千万富豪,而散户股民则亏损30%不止。这样的分化确实令人发指,但是,至今我们还没有证据说明这些富豪的收入是违法所得。同理,如果说所谓“垄断”企业高管或员工的收入比较高的话,那么,首先要问:他们的收入违法了吗?收入高者依法而高,无可厚非亦无可指责,收入差距过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罪不在高收入者。

  调查显示,效益不好的企业员工比效益好的企业员工收入低;无论效益好还是不好的企业,其内部普通员工比高管们收入低;备受微词的央企高管收入比金融企业高管收入低;收入高的高管们和发达国家的同类企业高管相比,收入也是低的……如此说来,所谓收入高与低,都是比较而言的,就看其参照系是什么。总体分析,全球化背景下,参照我国的GDP总量和增长速度,我国各群体的收入都不是高的。新中国成立之初确立的工资,理论上就是劳动者必需的生活费,改革开放以后并没有改变这个工资理论,也没有形成新的科学工资理论,无论在理论上、法律上还是政策上都没有准确的统一用词。“工资”、“薪酬”、“报酬”、“收入”、“所得”这些有着严格区分的专业术语,皆被混为一谈。拿央企高管的“薪酬”(薪的部分即工资,酬的部分即“奖励”)与普通职工的“工资”进行比较便制造出了“收入差距过大”。高管们“酬”的部分是否扣除“风险”,却没有人理会了。如果把高管们的“酬”核定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之中,显然有其不合理性,——因为其挤占了职工工资数额,如果“酬”的部分是从投资人收益中支出则无可厚非,——与职工工资之间是没有可比性的。

  从我国社会各界几乎没有哪个群体对其工资满意的现实来看,问题还是出在工资内涵上了。如果选择“自由”市场经济的话,工资就应当是其劳动价值的价格表现,按照这个原则,我国各群体的现实工资都是极大低于其劳动价值,与国家公布的GDP总量和增长速度相比,包括所谓高收入者在内的职工工资都必须大幅度提高。而如果选择既往的计划经济制度,所有的管理人员的工资都是过高的,必须大幅度削减。如果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正确的选择只能是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而不应当把工资改革的注意力放在大幅度降低高管的所谓高收入上。如此,只需要完善我们过去的一些政策和做法即可,比如央企高管的薪酬当初是按照“准市场”的原则确定的,而普通职工的工资则是沿用着计划经济生活费的原则,工资改革就应当主要考虑普通职工工资确定的原则也选择“准市场”的标准,使其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劳动的价值。

  工资改革是国泰民安之大事,须从长计议,即从国家社会和人民福祉的长远大计考虑,做好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工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要充分考虑下述几个原则性的问题:第一,要解决治国理念问题,如国富民强还是藏富于民,或是国民均分可持续发展;第二,要在新的工资政策出台之前修改既往涉及工资的法律,如工资增长的“两低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等等;第三,要统一工资、薪酬、报酬、收入、所得等等概念,严格在相应的层次上使用这些专业术语;第四,要找出社会各界不满意工资或收入的问题根源,是不满意自己的收入低了还是不满意别人的收入高,或是不满意物价水平、不满意腐败者的非法所得等等;第五,要充分预估改革政策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如果无力承受或排除产生的负面影响莫若再潜心研究。

  工资改革是国之大事,须谋定而后动,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人民政协报2012.11.5)